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关系千百年来都是东西方法哲学领域内争论不休的话题,作为两个调控人们行为的两种社会规范,法律和道德各具特色,各自依托,都是国家治理 ,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让法律与伦理道德有机结合,协同发展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义重大。
关键字:法律;道德;冲突;融合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从古至今都为中外哲学家和和法学家们所研究和探讨,作为一个倍受关注的重大理论课题,它也是现代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一直是不断的,而又在不断的冲突中融合。在我国社会主义新时期,让法律与道德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把握好这两个规范人类社会的基本维度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义非凡。
一、 法律、道德的再定义
法律自古以来就是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的利益制定的,在表现形式上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并且具有强制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也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一种工具和手段。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以善恶评价为形式,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调节人际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不具有强制性。道德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与不同阶级,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
二、 道德与法律关系浅析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道德产生于法律之前,道德是法律产生的来源、基础。在原始社会,人们在长期的劳动和共同的生活中自然而然形成了一种风俗习惯。而这种风俗习惯都由人们自觉的遵守,久而久之成为一定的行为准则。所以说在原始社会只讲道德而不存在法的概念,在这个阶段也不需要什么法律。法律直到阶级社会出现以后才开始产生,法律的起源经历了一个从原始习惯到不成文的习惯法再到成文的习惯法、习惯法汇编、国家法的这样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
道德与法律是源和流的关系,一些重要的道德规范、道德原则在一定条件下被立法予于吸收、确认,成为法律规范,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所以说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线,也就是说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道德。由此看来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匪浅,因为法律与道德都是为一定阶级和社会意识服务的,有着大致相同的内在价值和内容。在有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不能调整的或者虽然由法律调整,但是某些原则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时加强道德就能够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其次,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通过,法律通过立法手段选择并推进一定的道德的普及,通过法律实施惩治严重不道德的行为、传播道德精神。法律还通过间接的方式 引导公民的道德,通过对违法犯罪的处罚、对高尚道德行为的保护,引导公民的道德方向。
只要存在人类社会就存在一定的道德,法律则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并受到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化、語言文字的演进等因素的影响。而且法律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的,其形式多为法典、法规等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它们的制定、个性和废除都有着严格的程序。道德是以“社会意志”的形式出现的,表现为社会章程、公约、守则、决议等形式。从深度来看,道德调整的对象不仅是人们现实的行为,而且还包括人们的思想、品格和行为动机、而法律尽管需要考虑主观过错,但不能直接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凡法律调整的对象大多都可以由道德来高速,法律无法调整的对象也可以由道德来调整。
总之,道德与法律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两者必须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挖掘两者的共同点,发挥更大的合作效应。
三、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道德与法律从来都是调控社会的两种主要方式,甚至可是说是最核心的方式。但是这两种基本的社会规范并不总是协调一致的,而是时常处于相互冲突之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在法哲学理论、治国方略以及日常法律适用方面都有所体现。法律与道德在法哲学理论上的冲突主要表现为良法与恶法之争,在治国方略层面上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法治与德治的冲突,两者在日常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一般表现为情理与法理的矛盾。
关于良法与恶法的冲突即中世纪的大神学家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曾经表述的“恶法非法”的理论思想与以奥斯丁为代表“恶法亦法”的法律思想的争论。当然经过争论,最终双方都对各自传统的观点有所修正。法律是优良的,还是恶劣的,在很大程度上依存于社会的道德和价值。法律的合道德性是法律权威性的内在根源。法律只有合乎道德,才能获得社会成员的尊重和信仰,才能获得实际的普遍效力。如果没有一定的道德基础和目的贯注其中,或者说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会与社会成员的伦理价值观念产生冲突,无法获得社会成员的认同和遵守,从而丧失其存在的意义,变成仅仅写在纸上的东西。
关于法治与德治的冲突自古以来就一直存在,在我国古代表现为儒法之争。孔子是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创立者,他主张以德治国,而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却主张以法治国,到底是法治还是德治,由此产生了绵延几千年的德法之争。中国古代德治与法治的冲突并不能等同于现代意义上德治与法治的冲突。现代的法治是指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法治与民主紧密相连。现代意义上的德治也不在局限于运用儒家的道德伦理来治理国家。两者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价值本位上的冲突。法治强调对个人的平等保护,旨在实现每个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故其价值追求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而德治依靠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实现,靠的是人的责任感和道德感、自愿性和自觉性,故其价值追求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法律与道德在日常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人情、亲情、世俗道理等观念与法理上的冲突。冲突产生的原因正是法律与道德的差异性,因为两者在不同时间和空间时会发生不一致的情形。法律所保护的可能是不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法律所禁止的可能恰是伦理道德所赞扬的。
总之,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就一直存在,如何让法律与伦理道德在冲突中不断发展,达到新的、最佳的结合才是最重要的。 四、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的解决---融合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总是不断,合理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使道德伦理观念得到张扬,法治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在我国古代就有统治者提出“明德慎罚”、“礼法并重”、“德主刑辅”的各种思想,礼法结合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统治的独特模式。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心于隐微,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以礼入法使道德法律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法律道德化,出礼而入刑。就这样,礼与法巧妙地结合在一起。西方学者也认为法律必须是合道德性的,否则就是恶法。富勒、德沃金等自然法学家认为,法与道德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并与道德要求相一致。法律一旦失去其固有的道德性,就根本不能称之为法律。换言之,必须防范立法者把残忍的、非人道的内容写进法律,以使符合正義理想和要求的良法得到确立和维护。
古代有以礼入刑的思想,当今世界各国出现了道德的趋势,大部分公众道德被纳入了法律柜架之中,但是要真正得以实施,还必须把外在的他律变为人们内心的自律。由此看来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互为条件、彼消此长、相互转化的动态互补机制。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诚实守信”原本是道德原则,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却被写入了法律当中,还有对环境、生态的保护方面强化了道德的法律化。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对社会伦理带来了一些困惑和危机,更需要法制的强制力,因为在这一方面法律公布于道德的自律。而要把外在的他律变为人们内心的自律就需要法律道德化了。总之,“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和道德各具特色、各自依托,都是国家治理、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所以彼此不能随便取而代之。法律与伦理道德之间是一种辩证的关系 ,两者的结合有个度的问题,同时也是个历史的问题,将两者之间关系绝对化是不符合现实状况的。
五、结语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经济、社会、文化都处于变动之中,外来先进技术和西方思想同时传入,形成了对传统文化和传统思想的强烈冲击。因此,我们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过程中,决不能放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事实证明,法律与道德紧密相联、目标一致,两者是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正确认识两者的辩证关系,科学地评价法德之间的关系,合理地开发利用这两种资源,对于正处于社会主义转型时期的我国具有特别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胡旭晟.法的道德历程——法律史的伦理解释(论纲)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180.
【2】马长山.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的关系及其实践把握【J】.法学研究,1999,(1):11.
【3】余其营,吴云才。法律伦理学研究【M】.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姓名:黄琳,性别:男,,出生年:1974年4月,籍贯:江西,
单位: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职务:教师,职称:副教授,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关键字:法律;道德;冲突;融合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从古至今都为中外哲学家和和法学家们所研究和探讨,作为一个倍受关注的重大理论课题,它也是现代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一直是不断的,而又在不断的冲突中融合。在我国社会主义新时期,让法律与道德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把握好这两个规范人类社会的基本维度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义非凡。
一、 法律、道德的再定义
法律自古以来就是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的利益制定的,在表现形式上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并且具有强制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也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一种工具和手段。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以善恶评价为形式,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调节人际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不具有强制性。道德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与不同阶级,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
二、 道德与法律关系浅析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道德产生于法律之前,道德是法律产生的来源、基础。在原始社会,人们在长期的劳动和共同的生活中自然而然形成了一种风俗习惯。而这种风俗习惯都由人们自觉的遵守,久而久之成为一定的行为准则。所以说在原始社会只讲道德而不存在法的概念,在这个阶段也不需要什么法律。法律直到阶级社会出现以后才开始产生,法律的起源经历了一个从原始习惯到不成文的习惯法再到成文的习惯法、习惯法汇编、国家法的这样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
道德与法律是源和流的关系,一些重要的道德规范、道德原则在一定条件下被立法予于吸收、确认,成为法律规范,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所以说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线,也就是说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道德。由此看来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匪浅,因为法律与道德都是为一定阶级和社会意识服务的,有着大致相同的内在价值和内容。在有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不能调整的或者虽然由法律调整,但是某些原则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时加强道德就能够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其次,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通过,法律通过立法手段选择并推进一定的道德的普及,通过法律实施惩治严重不道德的行为、传播道德精神。法律还通过间接的方式 引导公民的道德,通过对违法犯罪的处罚、对高尚道德行为的保护,引导公民的道德方向。
只要存在人类社会就存在一定的道德,法律则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并受到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化、語言文字的演进等因素的影响。而且法律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的,其形式多为法典、法规等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它们的制定、个性和废除都有着严格的程序。道德是以“社会意志”的形式出现的,表现为社会章程、公约、守则、决议等形式。从深度来看,道德调整的对象不仅是人们现实的行为,而且还包括人们的思想、品格和行为动机、而法律尽管需要考虑主观过错,但不能直接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凡法律调整的对象大多都可以由道德来高速,法律无法调整的对象也可以由道德来调整。
总之,道德与法律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两者必须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挖掘两者的共同点,发挥更大的合作效应。
三、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道德与法律从来都是调控社会的两种主要方式,甚至可是说是最核心的方式。但是这两种基本的社会规范并不总是协调一致的,而是时常处于相互冲突之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在法哲学理论、治国方略以及日常法律适用方面都有所体现。法律与道德在法哲学理论上的冲突主要表现为良法与恶法之争,在治国方略层面上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法治与德治的冲突,两者在日常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一般表现为情理与法理的矛盾。
关于良法与恶法的冲突即中世纪的大神学家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曾经表述的“恶法非法”的理论思想与以奥斯丁为代表“恶法亦法”的法律思想的争论。当然经过争论,最终双方都对各自传统的观点有所修正。法律是优良的,还是恶劣的,在很大程度上依存于社会的道德和价值。法律的合道德性是法律权威性的内在根源。法律只有合乎道德,才能获得社会成员的尊重和信仰,才能获得实际的普遍效力。如果没有一定的道德基础和目的贯注其中,或者说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会与社会成员的伦理价值观念产生冲突,无法获得社会成员的认同和遵守,从而丧失其存在的意义,变成仅仅写在纸上的东西。
关于法治与德治的冲突自古以来就一直存在,在我国古代表现为儒法之争。孔子是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创立者,他主张以德治国,而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却主张以法治国,到底是法治还是德治,由此产生了绵延几千年的德法之争。中国古代德治与法治的冲突并不能等同于现代意义上德治与法治的冲突。现代的法治是指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法治与民主紧密相连。现代意义上的德治也不在局限于运用儒家的道德伦理来治理国家。两者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价值本位上的冲突。法治强调对个人的平等保护,旨在实现每个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故其价值追求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而德治依靠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实现,靠的是人的责任感和道德感、自愿性和自觉性,故其价值追求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法律与道德在日常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人情、亲情、世俗道理等观念与法理上的冲突。冲突产生的原因正是法律与道德的差异性,因为两者在不同时间和空间时会发生不一致的情形。法律所保护的可能是不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法律所禁止的可能恰是伦理道德所赞扬的。
总之,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就一直存在,如何让法律与伦理道德在冲突中不断发展,达到新的、最佳的结合才是最重要的。 四、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的解决---融合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总是不断,合理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使道德伦理观念得到张扬,法治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在我国古代就有统治者提出“明德慎罚”、“礼法并重”、“德主刑辅”的各种思想,礼法结合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统治的独特模式。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心于隐微,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以礼入法使道德法律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法律道德化,出礼而入刑。就这样,礼与法巧妙地结合在一起。西方学者也认为法律必须是合道德性的,否则就是恶法。富勒、德沃金等自然法学家认为,法与道德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并与道德要求相一致。法律一旦失去其固有的道德性,就根本不能称之为法律。换言之,必须防范立法者把残忍的、非人道的内容写进法律,以使符合正義理想和要求的良法得到确立和维护。
古代有以礼入刑的思想,当今世界各国出现了道德的趋势,大部分公众道德被纳入了法律柜架之中,但是要真正得以实施,还必须把外在的他律变为人们内心的自律。由此看来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互为条件、彼消此长、相互转化的动态互补机制。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诚实守信”原本是道德原则,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却被写入了法律当中,还有对环境、生态的保护方面强化了道德的法律化。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对社会伦理带来了一些困惑和危机,更需要法制的强制力,因为在这一方面法律公布于道德的自律。而要把外在的他律变为人们内心的自律就需要法律道德化了。总之,“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和道德各具特色、各自依托,都是国家治理、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所以彼此不能随便取而代之。法律与伦理道德之间是一种辩证的关系 ,两者的结合有个度的问题,同时也是个历史的问题,将两者之间关系绝对化是不符合现实状况的。
五、结语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经济、社会、文化都处于变动之中,外来先进技术和西方思想同时传入,形成了对传统文化和传统思想的强烈冲击。因此,我们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过程中,决不能放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事实证明,法律与道德紧密相联、目标一致,两者是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正确认识两者的辩证关系,科学地评价法德之间的关系,合理地开发利用这两种资源,对于正处于社会主义转型时期的我国具有特别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胡旭晟.法的道德历程——法律史的伦理解释(论纲)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180.
【2】马长山.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的关系及其实践把握【J】.法学研究,1999,(1):11.
【3】余其营,吴云才。法律伦理学研究【M】.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姓名:黄琳,性别:男,,出生年:1974年4月,籍贯:江西,
单位: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职务:教师,职称:副教授,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