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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05年的第一届“法律和社会科学”会议为起点,2014年已经是中国社科法学成长的第十个年头。《法律的经验研究:方法与应用》(王启梁、张剑源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一书的出版,可以说是社科法学研究的一个里程碑。这并非指该书代表了我国社科法学研究的最高水平,而是说,社科法学终于找到了自身发展的基点。
社科法学不适合初学者
社科法学不适合初学者,这是社科法学研究者们普遍认可的。乍见,社科法学的知识体系是前沿开放的,非常吸引年轻学人。但与直观感受不同的是,进入社科法学研究领域其实需要极高的门槛:
首先,法学绝非书斋之学,社科法学更是长于实践。一方面需要有成熟的心智,理解“田野”,感受现实;另一方面,也需要掌握一定的科研方法与基础理论,寻找问题,参与情境。
更重要的是,社科法学是反思性的法学流派,要求研习者具备独立进行学术思考的能力。
社科法学如何入门?
谈及社科法学如何入门,《法律的经验研究:方法与应用》一书能给大家不少启发,16位出色的社科法学研究者就自身的研究实践侃侃而谈,这些经验于我而言,远比传授专业知识重要得多,读罢甚至会有一丝温馨。窃以为,社科法学理论如果能连接启蒙与钻研,就是其体系发展成熟的标志,否则永远只能作为另类学派,因此该书是一种很好的尝试。社科法学的研究者们认可“对法律展开规范性研究的必要性、意义及其在法律系统运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他们着眼于“行动中的法律文本”,探寻实然的经验,其应然标准则是一种由自然法思想主导的实质正义。当然,就法学教育而言,这些还远远不够。
专业鸿沟与跨学科研究
法律学人安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既可能是坚守,也可能是懒惰。法律学人搞跨学科研究,有可能是社科法学,也有可能是学术投机。如苏力教授所言,“跨学科研究是有风险的,别人的常识在你眼里是知识,别人的知识在你眼里可能就是智慧了”。在这种不对称下,如果没有深厚的学术底蕴与开放的交流姿态,做出来的所谓科研不是自娱自乐,就是欺世盗名。社科法学共同体的产生与发展也是坚持学科主体的一种宣告,我们是在进行法学研究,而不是附属于其他,通过《法律的经验研究:方法与应用》一书,我们可以看到法学、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对于法学现象的深入交流,这既是学术创新的努力方向,也是学术质量的检验标准。归根到底,社科法学的研究进路是从外部视角研究法学现象,虽然很少进入文本释义或裁判技术,但也因此突破了规范束缚,在“田野调查”中对法律为何解释或如何解释提供了极其宝贵的理论补给,而研究选题的问题导向意识,又能很好脱离规范体系的僵化与滞后。
社科法学与规范法学
在我这个局外人看来,规范法学与社科法学的“出现”都是令人欣喜的,两者所针对的其实是改革开放30年来占据主流的外土内洋、理论脱离实践的“概念法学”。翻阅该书就会发现,在顶尖的社科法学研究者中并不会对规范法学存在偏颇的成见,甚至可以发现,社科法学研习营与判例研读沙龙的发展历程何其相似,两者都是在打破传统中脱颖而出,在学界中通过口碑相传与学术产出,不断凝聚共识、扩大影响。
其实,社科法学与规范法学殊途同归,两者均致力于研究真实的中国问题,大家不约而同地意识到,在人文社科领域,只有将中国问题研究到一流,才会成为世界一流,否则,即使将德沃金、哈特、韦伯、波斯纳钻研得再精深,也不过是西方世界的一个脚注。而当下社科法学与规范法学的争议大多是缘于技艺不精的学人,各自站队、摇旗呐喊,反而帮了倒忙。
对中国法学而言,当下的社科法学与规范法学都是亟需的,社科法学者力图揭示真实的社会秩序与规范效果,规范法学者则着力通过法解释来达到现时语境下的规范目的。同时,社科法学的研究成果当然,或者必然要体现在规范上,不是升华为虚无缥缈的哲学思想,或辞藻华丽的文艺作品;而规范法学也应当以真实的社会需求来解释法律,避免沦为各抒己见的修饰工具,或者古老传说的布道者。在这个意义上,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它们才是我们这个时代需要的法学。
社科法学不适合初学者
社科法学不适合初学者,这是社科法学研究者们普遍认可的。乍见,社科法学的知识体系是前沿开放的,非常吸引年轻学人。但与直观感受不同的是,进入社科法学研究领域其实需要极高的门槛:
首先,法学绝非书斋之学,社科法学更是长于实践。一方面需要有成熟的心智,理解“田野”,感受现实;另一方面,也需要掌握一定的科研方法与基础理论,寻找问题,参与情境。
更重要的是,社科法学是反思性的法学流派,要求研习者具备独立进行学术思考的能力。
社科法学如何入门?
谈及社科法学如何入门,《法律的经验研究:方法与应用》一书能给大家不少启发,16位出色的社科法学研究者就自身的研究实践侃侃而谈,这些经验于我而言,远比传授专业知识重要得多,读罢甚至会有一丝温馨。窃以为,社科法学理论如果能连接启蒙与钻研,就是其体系发展成熟的标志,否则永远只能作为另类学派,因此该书是一种很好的尝试。社科法学的研究者们认可“对法律展开规范性研究的必要性、意义及其在法律系统运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他们着眼于“行动中的法律文本”,探寻实然的经验,其应然标准则是一种由自然法思想主导的实质正义。当然,就法学教育而言,这些还远远不够。
专业鸿沟与跨学科研究
法律学人安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既可能是坚守,也可能是懒惰。法律学人搞跨学科研究,有可能是社科法学,也有可能是学术投机。如苏力教授所言,“跨学科研究是有风险的,别人的常识在你眼里是知识,别人的知识在你眼里可能就是智慧了”。在这种不对称下,如果没有深厚的学术底蕴与开放的交流姿态,做出来的所谓科研不是自娱自乐,就是欺世盗名。社科法学共同体的产生与发展也是坚持学科主体的一种宣告,我们是在进行法学研究,而不是附属于其他,通过《法律的经验研究:方法与应用》一书,我们可以看到法学、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对于法学现象的深入交流,这既是学术创新的努力方向,也是学术质量的检验标准。归根到底,社科法学的研究进路是从外部视角研究法学现象,虽然很少进入文本释义或裁判技术,但也因此突破了规范束缚,在“田野调查”中对法律为何解释或如何解释提供了极其宝贵的理论补给,而研究选题的问题导向意识,又能很好脱离规范体系的僵化与滞后。
社科法学与规范法学
在我这个局外人看来,规范法学与社科法学的“出现”都是令人欣喜的,两者所针对的其实是改革开放30年来占据主流的外土内洋、理论脱离实践的“概念法学”。翻阅该书就会发现,在顶尖的社科法学研究者中并不会对规范法学存在偏颇的成见,甚至可以发现,社科法学研习营与判例研读沙龙的发展历程何其相似,两者都是在打破传统中脱颖而出,在学界中通过口碑相传与学术产出,不断凝聚共识、扩大影响。
其实,社科法学与规范法学殊途同归,两者均致力于研究真实的中国问题,大家不约而同地意识到,在人文社科领域,只有将中国问题研究到一流,才会成为世界一流,否则,即使将德沃金、哈特、韦伯、波斯纳钻研得再精深,也不过是西方世界的一个脚注。而当下社科法学与规范法学的争议大多是缘于技艺不精的学人,各自站队、摇旗呐喊,反而帮了倒忙。
对中国法学而言,当下的社科法学与规范法学都是亟需的,社科法学者力图揭示真实的社会秩序与规范效果,规范法学者则着力通过法解释来达到现时语境下的规范目的。同时,社科法学的研究成果当然,或者必然要体现在规范上,不是升华为虚无缥缈的哲学思想,或辞藻华丽的文艺作品;而规范法学也应当以真实的社会需求来解释法律,避免沦为各抒己见的修饰工具,或者古老传说的布道者。在这个意义上,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它们才是我们这个时代需要的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