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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目前的消费者代表遴选程序主要是通过“自上而下”模式,由此带来代表自愿性的缺失、活动的受限、公众信任感的沦陷等一系列问题,主张对普通消费者代表的遴选程序采用“自下而上”的模式,中消协代表的遴选程序则应相对宽松简单。
关键词:
中消协;消费者代表遴选程序;自上而下
中图分类号:C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8-0027-02
1 价格听证会与消费者代表遴选机制
1.1 价格听证会与消费者代表的失败感
近年来,听证会制度的兴起可以说是我国公共决策体制改革领域的一个重要符号,使公共决策由政府的“唱独角戏”模式转向政府、专家和公众的“合唱”模式。在价格决策领域,价格听证会始于1998年《价格法》的规定。2002年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定义为“制定(包括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有学者将我国的价格听证会制度称为“一个成功的失败”,成功感来自于价格决策部门,失败感来自于一般公众和听证过程中的部分参与者,这些参与者主要是消费者代表。而消费者代表的失败感的主要来源之一便是因为其“并不是通过某种可正当化的机制而产生的,所以他们可能也缺乏强烈的参与意识和自信”。
1.2 消费者代表遴选与中消协
提到消费者代表,我们首先想到的或许是消费者协会这个将消费者利益组织化的团体。然而,事实上,由于不同的价格听证会涉及到不同的听证项目,因此涉及到的消费者群体也不会完全相同,这就决定了消费者代表不可固定化,当然也就不可由一个固定组织来代表了。但是,这并不是说消协与消费者代表无关,在实践中,消协往往与消费者代表的遴选密切相关,在消费代表遴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经济发展的一体化带来区域间的联系与融合,不同地方政府决策所涉事项往往是相同的,所以,在全国层面举行听证能够避免资源浪费。其次,上述一体化与融合带来社会交往的扩大化,许多问题已经不是单个地方政府所能解决的了,需要从全国层面对各地利益进行协调,换言之,已经成为了一个超越地方利益的全国性问题。另外,对全国性问题的决策进行参与,能够提升公众作为整体社会之成员的归属感和参与感,培养公民社会所需要的“公民道德”。因此,这种对全国性问题进行公共决策的重要性决定了其中听证的重要性,而这些问题所涉听证的重要性又决定了其中参与者的重要性。具体到价格听证领域和其中的消费者这一参与者,如何产生消费者代表以使之真正说出消费者所想便显得至关重要,由此,中消协的作用不容忽视——无论是在协会内部还是在普通消费者群体中遴选代表。虽然中消协内部产生的代表在代表性上的正当性可能不如普通消费者代表,但其通过广泛征集消费者意见,以及利用可能的专家等资源优势,也是可以较好地代表消费者利益的。
因此,下面将结合三次全国性的价格听证会来探讨其中的中消协与消费者代表遴选机制。这三次价格听证会分别是:2002年铁路客运价格听证会,2007年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2008年手机漫游费听证会。限于篇幅,本文主要从遴选的程序维度进行探讨。
2 遴选程序
2.1 三次价格听证会中的中消协与消费者代表遴选程序
铁路客运价格听证会:2001年12月27日到2002年1月5日,中消协受国家计委委托,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征集参加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最后将确定正式代表12名。消费者通过电话、传真、来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自愿报名,然后由中消协与各地消协在符合条件者中推荐产生正式代表。2001年12月30日,12名代表全部确定,报国家计委确认。2002年1月9日,12名消费者正式代表名单公布。
民航机票价听证会:2003年1月4日到7日,中消协受国家发改委委托,面向北京、上海、广东、四川、湖北、黑龙江和陕西7个省市征集听证会消费者代表,最后将在这7个省市分别确定一名正式代表。各地消协接到报名后,推荐3名候选人。4月10日,中消协在公证人员和媒体监督下,按照地区分组摇号产生正式代表,经发改委审核后于4月14日正式公布,同时公布的还有中消协和中国价格协会的代表各1名。
手机漫游费听证会:2008年1月2日,国家发改委和信息产业部发出公告,委托中消协推荐产生听证会消费者代表。3日,中消协委托北京、上海、四川、湖北、辽宁5个地方消协各推荐选出一名消费者代表,当天选定并报送发改委和信息产业部。22日,即听证会召开当天,正式代表名单公布,此外,包括1名中消协代表。
2.2 消费者代表遴选程序的现状总结和存在问题
通过上文介绍可知,三次价格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遴选并没有一种统一的程序,但最显著的共同特点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模式——在来自普通公众的消费者代表的产生过程中,经过消费者自愿报名后,或是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由消协(协商)推荐产生等额代表,最后由政府部门审核确定;或是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由消协推荐产生差额候选人,然后通过抽签方式随机产生正式代表,最后政府部门审核确定。然而,这种“自上而下”的模式在现实中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自愿性”名不副实。有些消费者代表并没有报名却被选上,如在铁路客运价格听证会中,就有代表反映“不知道怎么就成了代表了”,“对听证会兴趣不大,是同事背着他替他报名的”,“没报名就被选上了,收到了通知”。由这种非自愿方式产生的代表可能缺乏充分的参与热情甚至是参与时的自信,这无疑会影响到“代表”作用的充分发挥。而有些代表报名了却没被选上,在非随机产生的情况下,遴选代表的机构要么不给解释,要么给了解释但难以令人信服,那么不仅会使当事方而且会使作为旁观者的公众的参与热情受挫,同时对这种遴选机制产生怀疑,进而对代表的独立性甚至是听证结果产生怀疑;再者,如果被排除的是有一定知识和经验、能较好地代表消费者利益的报名者,那么无疑就会使消费者群体在听证会中的话语权不能得到最好的表达。
其次,“自上而下”的模式不仅使产生受限,进而也会使代表的活动因“上”之控制而受到更大限制。例如,铁路运营价格听证会中作为消费者代表的成都市旅游职业中学副校长齐虹(反映“不知道怎么就成了代表了”的代表)本想在校内组织部分学生和老师座谈铁路价格听证会要讨论的问题,但请示有关方面后,“为了防止泄密”,座谈会最后还是取消了。而“从北京传来的消息是,国家计委、中消协鼓励消费者代表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收集各方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试想,如果消费者代表不能进行必要的活动以广泛听取消费者群体的意见,又如何能让所有具有利害关系的消费者通过这位代表在听证会上发出自己声音呢?
最后,“自上而下”的模式也注定了遴选程序透明性的缺乏,并且所需时间往往很短。在中国传统语境中,“自上而下”既然来源于“上”,那么实质上真正的话语权往往就会停留在“上”;而既然不需要“下”来“发言”,那么“上”到“下”的程序和时间就可以省略。程序的不公开甚或是程序的忽略,可能带来行政决策实体结果的不公正,而即使结果公正,“看得见的正义”的丧失也会带来公众对决策结果乃至政府本身的不信任。
2.3 对现行消费者代表遴选程序的改进建议
总体上来说,笔者建议向“自下而上”的模式改进:
首先,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价格听证会选聘消费者代表的公告,其中必须根据听证项目所涉利益群体的范围大小确定最终所需的名额,同时规定分配给各消费群体的经过选举和经过筛选后的候选代表群(分别称为候选代表群1和候选代表群2)名额。公告规定消费者代表所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如与听证项目有利害关系,对听证会所涉及的消费领域有一定的认识,并有相当的表达能力等(这里涉及到消费者代表资格的问题,限于篇幅,本文不作详述),凡是满足基本条件的消费者都可以自愿报名参加。
其次,由中消协设立消费者代表选举委员会,委员会根据每次听证会所对应的不同的消费群体数量组织工作人员形成若干临时部门,每个部门对应一个消费者群体——之所以强调临时性,是因为每次听证会因听证项目不同而涉及到不同的消费者群体,部门与群体之间的对应性难以确定,而且,临时性能保证各部门之间人员的流动,从而降低某一部门被利益集团“收买”的可能性——接受该消费者群体成员的报名,并对其是否满足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然后组织本群体成员对报名者进行选举,选出满足公告规定名额的候选代表群1。这一过程是主要是为了满足代表的“广泛性”要求,同时通过候选人之间的竞争,胜出的候选人本身也是“代表能力”较高的。
然后,进入筛选程序。选举委员会各部门按照分配给本部门所对应的消费者群体的名额,根据代表能力从高到低确定候选代表群2。这一过程是为了进一步满足代表的“代表能力”要求。
最后,由中介机构,例如公证处,对经过筛选后的候选代表进行抽签,按照公告名额随机确定正式代表,并且不需再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3 结语
伴随着我国公共决策体制改革而兴起的听证制度已经慢慢渗透进越来越多的普通公众的话语体系,三次价格听证会只是因其全国性和影响力而成为典型。严格来说,其所反映出来的现实问题或许是不全面的,还需结合各地实践予以考量,而本文只是通过这三次典型之“管”来窥价格听证会制度之“豹”,因此,所见或许只是“一斑”。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三次听证会所具有的影响力也使其能将较为正式和完整的过程、状况呈现给我们,从而使研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同时,其所具有的全国性特点,加上其中中消协凭借其权威性、影响力和全国性所起的作用,都使研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所以,无论如何,所有的努力都是希望本文呈现出的“一斑”能对窥“全豹”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中国首次为铁路客运举行价格听证会”[EB/OL].http://bjyouth.ynet.com/view.jsp?oid=18745473&pageno=1,2011,(4):1.
[2]“机票价格听证会”[EB/OL].http://business.sohu.com/35/57/blank211065735.shtml,2011,(4):1.
[3]“手机漫游费听证18名听证代表名单首次曝光”[EB/OL].http://www.bizteller.cn/cic/shownews/CEE4E34E2979E3B13BC9E91E16 29B180C6BC2F4731CAAEE1B68BD66BBE0D9B50.html,2011,(4):1.77
[4]彭宗超,薛澜,阚珂.听证制度:透明决策与公共治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5):1,86.
关键词:
中消协;消费者代表遴选程序;自上而下
中图分类号:C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8-0027-02
1 价格听证会与消费者代表遴选机制
1.1 价格听证会与消费者代表的失败感
近年来,听证会制度的兴起可以说是我国公共决策体制改革领域的一个重要符号,使公共决策由政府的“唱独角戏”模式转向政府、专家和公众的“合唱”模式。在价格决策领域,价格听证会始于1998年《价格法》的规定。2002年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定义为“制定(包括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有学者将我国的价格听证会制度称为“一个成功的失败”,成功感来自于价格决策部门,失败感来自于一般公众和听证过程中的部分参与者,这些参与者主要是消费者代表。而消费者代表的失败感的主要来源之一便是因为其“并不是通过某种可正当化的机制而产生的,所以他们可能也缺乏强烈的参与意识和自信”。
1.2 消费者代表遴选与中消协
提到消费者代表,我们首先想到的或许是消费者协会这个将消费者利益组织化的团体。然而,事实上,由于不同的价格听证会涉及到不同的听证项目,因此涉及到的消费者群体也不会完全相同,这就决定了消费者代表不可固定化,当然也就不可由一个固定组织来代表了。但是,这并不是说消协与消费者代表无关,在实践中,消协往往与消费者代表的遴选密切相关,在消费代表遴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经济发展的一体化带来区域间的联系与融合,不同地方政府决策所涉事项往往是相同的,所以,在全国层面举行听证能够避免资源浪费。其次,上述一体化与融合带来社会交往的扩大化,许多问题已经不是单个地方政府所能解决的了,需要从全国层面对各地利益进行协调,换言之,已经成为了一个超越地方利益的全国性问题。另外,对全国性问题的决策进行参与,能够提升公众作为整体社会之成员的归属感和参与感,培养公民社会所需要的“公民道德”。因此,这种对全国性问题进行公共决策的重要性决定了其中听证的重要性,而这些问题所涉听证的重要性又决定了其中参与者的重要性。具体到价格听证领域和其中的消费者这一参与者,如何产生消费者代表以使之真正说出消费者所想便显得至关重要,由此,中消协的作用不容忽视——无论是在协会内部还是在普通消费者群体中遴选代表。虽然中消协内部产生的代表在代表性上的正当性可能不如普通消费者代表,但其通过广泛征集消费者意见,以及利用可能的专家等资源优势,也是可以较好地代表消费者利益的。
因此,下面将结合三次全国性的价格听证会来探讨其中的中消协与消费者代表遴选机制。这三次价格听证会分别是:2002年铁路客运价格听证会,2007年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2008年手机漫游费听证会。限于篇幅,本文主要从遴选的程序维度进行探讨。
2 遴选程序
2.1 三次价格听证会中的中消协与消费者代表遴选程序
铁路客运价格听证会:2001年12月27日到2002年1月5日,中消协受国家计委委托,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征集参加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最后将确定正式代表12名。消费者通过电话、传真、来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自愿报名,然后由中消协与各地消协在符合条件者中推荐产生正式代表。2001年12月30日,12名代表全部确定,报国家计委确认。2002年1月9日,12名消费者正式代表名单公布。
民航机票价听证会:2003年1月4日到7日,中消协受国家发改委委托,面向北京、上海、广东、四川、湖北、黑龙江和陕西7个省市征集听证会消费者代表,最后将在这7个省市分别确定一名正式代表。各地消协接到报名后,推荐3名候选人。4月10日,中消协在公证人员和媒体监督下,按照地区分组摇号产生正式代表,经发改委审核后于4月14日正式公布,同时公布的还有中消协和中国价格协会的代表各1名。
手机漫游费听证会:2008年1月2日,国家发改委和信息产业部发出公告,委托中消协推荐产生听证会消费者代表。3日,中消协委托北京、上海、四川、湖北、辽宁5个地方消协各推荐选出一名消费者代表,当天选定并报送发改委和信息产业部。22日,即听证会召开当天,正式代表名单公布,此外,包括1名中消协代表。
2.2 消费者代表遴选程序的现状总结和存在问题
通过上文介绍可知,三次价格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遴选并没有一种统一的程序,但最显著的共同特点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模式——在来自普通公众的消费者代表的产生过程中,经过消费者自愿报名后,或是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由消协(协商)推荐产生等额代表,最后由政府部门审核确定;或是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由消协推荐产生差额候选人,然后通过抽签方式随机产生正式代表,最后政府部门审核确定。然而,这种“自上而下”的模式在现实中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自愿性”名不副实。有些消费者代表并没有报名却被选上,如在铁路客运价格听证会中,就有代表反映“不知道怎么就成了代表了”,“对听证会兴趣不大,是同事背着他替他报名的”,“没报名就被选上了,收到了通知”。由这种非自愿方式产生的代表可能缺乏充分的参与热情甚至是参与时的自信,这无疑会影响到“代表”作用的充分发挥。而有些代表报名了却没被选上,在非随机产生的情况下,遴选代表的机构要么不给解释,要么给了解释但难以令人信服,那么不仅会使当事方而且会使作为旁观者的公众的参与热情受挫,同时对这种遴选机制产生怀疑,进而对代表的独立性甚至是听证结果产生怀疑;再者,如果被排除的是有一定知识和经验、能较好地代表消费者利益的报名者,那么无疑就会使消费者群体在听证会中的话语权不能得到最好的表达。
其次,“自上而下”的模式不仅使产生受限,进而也会使代表的活动因“上”之控制而受到更大限制。例如,铁路运营价格听证会中作为消费者代表的成都市旅游职业中学副校长齐虹(反映“不知道怎么就成了代表了”的代表)本想在校内组织部分学生和老师座谈铁路价格听证会要讨论的问题,但请示有关方面后,“为了防止泄密”,座谈会最后还是取消了。而“从北京传来的消息是,国家计委、中消协鼓励消费者代表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收集各方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试想,如果消费者代表不能进行必要的活动以广泛听取消费者群体的意见,又如何能让所有具有利害关系的消费者通过这位代表在听证会上发出自己声音呢?
最后,“自上而下”的模式也注定了遴选程序透明性的缺乏,并且所需时间往往很短。在中国传统语境中,“自上而下”既然来源于“上”,那么实质上真正的话语权往往就会停留在“上”;而既然不需要“下”来“发言”,那么“上”到“下”的程序和时间就可以省略。程序的不公开甚或是程序的忽略,可能带来行政决策实体结果的不公正,而即使结果公正,“看得见的正义”的丧失也会带来公众对决策结果乃至政府本身的不信任。
2.3 对现行消费者代表遴选程序的改进建议
总体上来说,笔者建议向“自下而上”的模式改进:
首先,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价格听证会选聘消费者代表的公告,其中必须根据听证项目所涉利益群体的范围大小确定最终所需的名额,同时规定分配给各消费群体的经过选举和经过筛选后的候选代表群(分别称为候选代表群1和候选代表群2)名额。公告规定消费者代表所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如与听证项目有利害关系,对听证会所涉及的消费领域有一定的认识,并有相当的表达能力等(这里涉及到消费者代表资格的问题,限于篇幅,本文不作详述),凡是满足基本条件的消费者都可以自愿报名参加。
其次,由中消协设立消费者代表选举委员会,委员会根据每次听证会所对应的不同的消费群体数量组织工作人员形成若干临时部门,每个部门对应一个消费者群体——之所以强调临时性,是因为每次听证会因听证项目不同而涉及到不同的消费者群体,部门与群体之间的对应性难以确定,而且,临时性能保证各部门之间人员的流动,从而降低某一部门被利益集团“收买”的可能性——接受该消费者群体成员的报名,并对其是否满足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然后组织本群体成员对报名者进行选举,选出满足公告规定名额的候选代表群1。这一过程是主要是为了满足代表的“广泛性”要求,同时通过候选人之间的竞争,胜出的候选人本身也是“代表能力”较高的。
然后,进入筛选程序。选举委员会各部门按照分配给本部门所对应的消费者群体的名额,根据代表能力从高到低确定候选代表群2。这一过程是为了进一步满足代表的“代表能力”要求。
最后,由中介机构,例如公证处,对经过筛选后的候选代表进行抽签,按照公告名额随机确定正式代表,并且不需再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3 结语
伴随着我国公共决策体制改革而兴起的听证制度已经慢慢渗透进越来越多的普通公众的话语体系,三次价格听证会只是因其全国性和影响力而成为典型。严格来说,其所反映出来的现实问题或许是不全面的,还需结合各地实践予以考量,而本文只是通过这三次典型之“管”来窥价格听证会制度之“豹”,因此,所见或许只是“一斑”。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三次听证会所具有的影响力也使其能将较为正式和完整的过程、状况呈现给我们,从而使研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同时,其所具有的全国性特点,加上其中中消协凭借其权威性、影响力和全国性所起的作用,都使研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所以,无论如何,所有的努力都是希望本文呈现出的“一斑”能对窥“全豹”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中国首次为铁路客运举行价格听证会”[EB/OL].http://bjyouth.ynet.com/view.jsp?oid=18745473&pageno=1,2011,(4):1.
[2]“机票价格听证会”[EB/OL].http://business.sohu.com/35/57/blank211065735.shtml,2011,(4):1.
[3]“手机漫游费听证18名听证代表名单首次曝光”[EB/OL].http://www.bizteller.cn/cic/shownews/CEE4E34E2979E3B13BC9E91E16 29B180C6BC2F4731CAAEE1B68BD66BBE0D9B50.html,2011,(4):1.77
[4]彭宗超,薛澜,阚珂.听证制度:透明决策与公共治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5):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