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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卫市场化改写环卫管理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历史。环卫市场化后,由专业环卫公司管理和运营,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环卫作业效率,但企业的“盈利”特性使得环卫“临时工”权益缺失,而目前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社会的不尊重等原因,进一步加剧了企业、社会、管理部门与环卫“临时工”的矛盾。在环卫工作中引入市场化机制,要创新体制机制,确保环卫“临时工”合法权益。
【关键词】环卫“临时工” 市场化 权益保障
环卫工被视为城市的“美容师”,他们披星戴月地从事的是城市中“脏、乱、差”的工作。在原有体制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环卫工的身份与权益保障面临诸多难题。随着环卫保洁市场化机制的引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环卫管理工作上了新台阶,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环卫“临时工”基本情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环卫通过市场化改革,引入长沙玉诚保洁公司和株洲宏达物业公司负责零陵区环卫工作。目前,二个公司共聘用街道环卫保洁员959名,其中管理人员47名。通过对959名环卫保洁员进行调查发现:
(一)环卫“临时工”年龄大、文化程度低
据调查,二家公司聘用的环卫临时工中,年龄在50岁以上的占80%(其中达到退休年龄的达20%)、40岁以下的占8%;85%是小学毕业,10%是初中毕业,只有4%是高中毕业,没读过书的占1%;95%的工人是农业户口。
(二)工作福利待遇较差
目前,一线街道保洁员的平均工资为1035元/月,一线管理人员工资为1500元/月,高层管理人员工资为3000元/月。企业为环卫“临时工”只购买了《零陵城区街道清扫保洁、公用设施清洗保洁承包合同》中硬性要求的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没有依法缴纳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其中因聘请的环卫“临时工”大部分为“4050”人员,家庭极度贫困,因个人部分资金欠缺,无力承担养老保险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另20%受聘人员年龄已超过了法定聘用年限,而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只能购买意外责任险。
(三)工作环境危险系数大
对外承包的保洁区域大部分为城区繁华地段,车流量大,人员流动性大,垃圾随意丢弃行为多,从业环境复杂。而实行环卫市场化以来,采用企业化管理模式,环卫保洁标准高,因实行三层监管模式,处罚严格,为了及时清理地面垃圾,有时不得不穿越人流或车流。据调查,环卫行业脏、苦、累,社会地位低,在工作中经常遭受市民殴打或谩骂,2012年至2015年共发生交通事故38起、殴打事故45起。
(四)工作环境差,工作量大
环境卫生每天打扫,时刻保持市容市貌整洁,因此,所有环卫“临时工”全年无休,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在2012年至2015年创国卫期间,因环卫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环卫管理责任划分不清,只要无人管理的区域,就落实环卫进行管理。由于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承包企业为降低成本,年年减少聘用工作人员,据统计,2016年每名保洁人员的清扫区域拓宽为6261.2平方米。
二、环卫“临时工”维权困境及现状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不能公正的得到赔偿
环卫“临时工”是继农民工后,我国又一大弱势群体,但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专门保护这一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而且也没有维护环卫工人合法权利的制度,导致在出现交通事故或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时,不能及时、公正的得到赔偿。
(二)人身权益保障措施相对薄弱,不能得到及时维护
有关环卫工人人身保护的条款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环卫部门、企业和公安部门联动机制尚未到位,对于一些环卫“临时工”被谩骂、殴打事件,公安部门常常作为一般民事纠纷加以处理,少数违法者未作依法惩处。环卫工作人员多为单独作业,且大多数为女性,遭受殴打或谩骂时,自我保护能力差,得不到社会有力的声援和帮助。
(三)理赔程序繁杂,赔偿主体责任划分不明确,不能及时得到处理
原则上,环卫“临时工”在工作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时,交通部门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构成工傷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普通程序诉讼期限为6个月,简易程序为3个月。在实际处理中,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很少启用简易程序。整个事故纠纷处理中,时间跨度长,程序繁杂,劳动仲裁形同虚设。
(四)司法保护不力,维权渠道狭窄
我国劳动法虽完善,但在环卫“临时工”维权时,相关部门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环卫市场化环境中,实行部分劳务外包,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直接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即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是双方平等主体,非隶属关系。原则上,环卫“临时工”发生劳动纠纷或劳务纠纷、事故纠纷等时,应由企业自行解决。而在实际处理事故纠纷时,企业为减少麻烦,不仅不及时解决矛盾,还寻找理由推脱。因找不到合理中间调解机构,最终导致环卫“临时工”多次到政府部门、环卫管理部门吵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三、造成环卫“临时工”维权困境的原因
通过调查,大部分环卫“临时工”处于“三低”状态,即社会地位低、工资收入低、劳动环境安全系数低,合法权益无保障,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方面
环卫工作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和政府财政支出,环卫市场化中,唯利是图是企业的本质属性,为追求最大利润,企业只能降低成本。因此,经费问题一直是抑制环卫“临时工”各方面待遇提高的“瓶颈”。
(二)管理方面
环卫部门、劳动部门、工商部门对公司忽视环卫工人权益的现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环卫“临时工”权益保障缺乏一整套的政策体系和监管制度,维权渠道狭隘;企业为降低成本,减少员工福利、简化人员等现象时有出现。 (三)社会方面
社会公众环卫意识不强,社会大众有相当部分人认为环卫“临时工”文化水平低,年纪大,思想落后,理所应当只能从事底层职业,而很少有人想去改变这一弱势群体的地位。
(四)自身方面
环卫“临时工”大部分呈现年龄大、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家庭条件差等特点。由于自身素质等各方面原因,他们中很多找不到理想的工作,迫于生计才做环卫工人。而他们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强,不知道怎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保障环卫“临时工”合法权益的对策
(一)完善环卫行业立法,保障环卫工人权益
1.完善环卫行业立法,提高环卫“临时工”法律意识。环卫行业需在环卫部门管理体制、环卫市场化管理、环卫“临时工“工资增长机制、环卫市场化劳动合同、社会保障等方面加大立法规范。进一步完善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基础,以劳动合同、环卫“临时工”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为主体,其他方面的单项法律和行政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为环卫市场化健康和规范发展提供法律基础。
2.加强环卫市场化执法建设。要建立专门的劳动保护机构,为环卫市场化环境中环卫“临时工”劳动保护、管理提供组织保证,劳动局、工商局等相关执法监督部门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要围绕环卫“临时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最低工资保障的执行、正常工资增长机制的落实、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正常工作、休息时间、地点的分配等方面,深入开展日常巡查、举报投诉检查和专项检查;开展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监督指导企业依法用工、合理用工;加大环卫“临时工”意外事故的追查和赔付力度,同时建立安全应急保障。
(二)政府部门积极作为,完善利益保障机制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实行绿色政绩考核。制定规范用工制度,将环卫工人权益保障纳入环卫管理部门、企业考核评价范围;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确保环卫“临时工”日常工作工资及加班费用到位;将保洁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
2.完善环卫“临时工”风险保障机制。建立渠道,多方位筹集资金,成立专门的救助基金会,用于救助重病和家庭特别困难的环卫“临时工”。鼓励企业在环卫作业中加大设备投入,优化调整环卫作业模式,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减轻一线工人的劳动强度,保障环卫工人的作业安全。
3.強化环卫市场化的监督管理。建立环卫“临时工”合法权益监督检查机制,劳动监察、环卫管理和工商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适时组织对企业用工、企业运作、社保资金使用情况和工资福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社保资金的投入和使用,使临时工的参保问题纳入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环卫“临时工”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4.建立三方协商的利益保障机制。机制的三方成员分别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环卫管理部门、工商部门等组成的政府管理部门、环卫企业方、环卫“临时工”职工代表组成的环卫职工方,三方成员按照“平等参与、理解合作、兼顾各方”的原则,推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或落实,研究制定保护环卫“临时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等。
(三)优化环卫市场化运作水平,提高环卫行业创利
完善市场化运作模式,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变一方投资为多方融资,巩固环卫市场化基础,提高环卫行业创利。关键实行环卫作业与监督管理分离机制,切实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因环卫行业属公益类,利润低,难以吸引社会资金。根据现状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方法,尝试把垃圾处理费改为城市环境消费税,确定收费标准,健全相关法制。另外,环卫部门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培育发展一批垃圾回收处理厂,为其生产提供资源,通过签订协议,将分类出的可利用的垃圾提供给相关工厂再生产。
(四)扶持公益组织建设,维护环卫“临时工”合法权益
积极扶持维护环卫“临时工”合法权益的公益组织建设,该类组织目标可定性为:树立防患意识、宣传维权意识、提供法律援助。通过设立救助基金、开展心理辅导课、提供维权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等活动,切实维护环卫“临时工”合法权益,关注这一弱势群体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夏爱平.从大连市环卫临时工队伍现状看权益保障不足问题[J].中国城市环境卫生,2007(3):32-34.
[2]张晓畅,余金聪,肖应婷,等.武汉市中心城区环卫工人健康与保障调查[J].医学与社会,2010,23(9):7-8.
[3]李清.环卫工人为何80%是编外[J].人才资源开发,2013(9):91-91.
作者简介:张润东(1973-),男,汉族,湖南永州人,本科,供职于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环境卫生管理局。
【关键词】环卫“临时工” 市场化 权益保障
环卫工被视为城市的“美容师”,他们披星戴月地从事的是城市中“脏、乱、差”的工作。在原有体制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环卫工的身份与权益保障面临诸多难题。随着环卫保洁市场化机制的引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环卫管理工作上了新台阶,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环卫“临时工”基本情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环卫通过市场化改革,引入长沙玉诚保洁公司和株洲宏达物业公司负责零陵区环卫工作。目前,二个公司共聘用街道环卫保洁员959名,其中管理人员47名。通过对959名环卫保洁员进行调查发现:
(一)环卫“临时工”年龄大、文化程度低
据调查,二家公司聘用的环卫临时工中,年龄在50岁以上的占80%(其中达到退休年龄的达20%)、40岁以下的占8%;85%是小学毕业,10%是初中毕业,只有4%是高中毕业,没读过书的占1%;95%的工人是农业户口。
(二)工作福利待遇较差
目前,一线街道保洁员的平均工资为1035元/月,一线管理人员工资为1500元/月,高层管理人员工资为3000元/月。企业为环卫“临时工”只购买了《零陵城区街道清扫保洁、公用设施清洗保洁承包合同》中硬性要求的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没有依法缴纳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其中因聘请的环卫“临时工”大部分为“4050”人员,家庭极度贫困,因个人部分资金欠缺,无力承担养老保险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另20%受聘人员年龄已超过了法定聘用年限,而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只能购买意外责任险。
(三)工作环境危险系数大
对外承包的保洁区域大部分为城区繁华地段,车流量大,人员流动性大,垃圾随意丢弃行为多,从业环境复杂。而实行环卫市场化以来,采用企业化管理模式,环卫保洁标准高,因实行三层监管模式,处罚严格,为了及时清理地面垃圾,有时不得不穿越人流或车流。据调查,环卫行业脏、苦、累,社会地位低,在工作中经常遭受市民殴打或谩骂,2012年至2015年共发生交通事故38起、殴打事故45起。
(四)工作环境差,工作量大
环境卫生每天打扫,时刻保持市容市貌整洁,因此,所有环卫“临时工”全年无休,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在2012年至2015年创国卫期间,因环卫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环卫管理责任划分不清,只要无人管理的区域,就落实环卫进行管理。由于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承包企业为降低成本,年年减少聘用工作人员,据统计,2016年每名保洁人员的清扫区域拓宽为6261.2平方米。
二、环卫“临时工”维权困境及现状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不能公正的得到赔偿
环卫“临时工”是继农民工后,我国又一大弱势群体,但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专门保护这一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而且也没有维护环卫工人合法权利的制度,导致在出现交通事故或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时,不能及时、公正的得到赔偿。
(二)人身权益保障措施相对薄弱,不能得到及时维护
有关环卫工人人身保护的条款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环卫部门、企业和公安部门联动机制尚未到位,对于一些环卫“临时工”被谩骂、殴打事件,公安部门常常作为一般民事纠纷加以处理,少数违法者未作依法惩处。环卫工作人员多为单独作业,且大多数为女性,遭受殴打或谩骂时,自我保护能力差,得不到社会有力的声援和帮助。
(三)理赔程序繁杂,赔偿主体责任划分不明确,不能及时得到处理
原则上,环卫“临时工”在工作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时,交通部门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构成工傷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普通程序诉讼期限为6个月,简易程序为3个月。在实际处理中,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很少启用简易程序。整个事故纠纷处理中,时间跨度长,程序繁杂,劳动仲裁形同虚设。
(四)司法保护不力,维权渠道狭窄
我国劳动法虽完善,但在环卫“临时工”维权时,相关部门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环卫市场化环境中,实行部分劳务外包,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直接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即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是双方平等主体,非隶属关系。原则上,环卫“临时工”发生劳动纠纷或劳务纠纷、事故纠纷等时,应由企业自行解决。而在实际处理事故纠纷时,企业为减少麻烦,不仅不及时解决矛盾,还寻找理由推脱。因找不到合理中间调解机构,最终导致环卫“临时工”多次到政府部门、环卫管理部门吵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三、造成环卫“临时工”维权困境的原因
通过调查,大部分环卫“临时工”处于“三低”状态,即社会地位低、工资收入低、劳动环境安全系数低,合法权益无保障,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方面
环卫工作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和政府财政支出,环卫市场化中,唯利是图是企业的本质属性,为追求最大利润,企业只能降低成本。因此,经费问题一直是抑制环卫“临时工”各方面待遇提高的“瓶颈”。
(二)管理方面
环卫部门、劳动部门、工商部门对公司忽视环卫工人权益的现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环卫“临时工”权益保障缺乏一整套的政策体系和监管制度,维权渠道狭隘;企业为降低成本,减少员工福利、简化人员等现象时有出现。 (三)社会方面
社会公众环卫意识不强,社会大众有相当部分人认为环卫“临时工”文化水平低,年纪大,思想落后,理所应当只能从事底层职业,而很少有人想去改变这一弱势群体的地位。
(四)自身方面
环卫“临时工”大部分呈现年龄大、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家庭条件差等特点。由于自身素质等各方面原因,他们中很多找不到理想的工作,迫于生计才做环卫工人。而他们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强,不知道怎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保障环卫“临时工”合法权益的对策
(一)完善环卫行业立法,保障环卫工人权益
1.完善环卫行业立法,提高环卫“临时工”法律意识。环卫行业需在环卫部门管理体制、环卫市场化管理、环卫“临时工“工资增长机制、环卫市场化劳动合同、社会保障等方面加大立法规范。进一步完善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基础,以劳动合同、环卫“临时工”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为主体,其他方面的单项法律和行政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为环卫市场化健康和规范发展提供法律基础。
2.加强环卫市场化执法建设。要建立专门的劳动保护机构,为环卫市场化环境中环卫“临时工”劳动保护、管理提供组织保证,劳动局、工商局等相关执法监督部门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要围绕环卫“临时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最低工资保障的执行、正常工资增长机制的落实、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正常工作、休息时间、地点的分配等方面,深入开展日常巡查、举报投诉检查和专项检查;开展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监督指导企业依法用工、合理用工;加大环卫“临时工”意外事故的追查和赔付力度,同时建立安全应急保障。
(二)政府部门积极作为,完善利益保障机制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实行绿色政绩考核。制定规范用工制度,将环卫工人权益保障纳入环卫管理部门、企业考核评价范围;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确保环卫“临时工”日常工作工资及加班费用到位;将保洁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
2.完善环卫“临时工”风险保障机制。建立渠道,多方位筹集资金,成立专门的救助基金会,用于救助重病和家庭特别困难的环卫“临时工”。鼓励企业在环卫作业中加大设备投入,优化调整环卫作业模式,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减轻一线工人的劳动强度,保障环卫工人的作业安全。
3.強化环卫市场化的监督管理。建立环卫“临时工”合法权益监督检查机制,劳动监察、环卫管理和工商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适时组织对企业用工、企业运作、社保资金使用情况和工资福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社保资金的投入和使用,使临时工的参保问题纳入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环卫“临时工”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4.建立三方协商的利益保障机制。机制的三方成员分别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环卫管理部门、工商部门等组成的政府管理部门、环卫企业方、环卫“临时工”职工代表组成的环卫职工方,三方成员按照“平等参与、理解合作、兼顾各方”的原则,推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或落实,研究制定保护环卫“临时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等。
(三)优化环卫市场化运作水平,提高环卫行业创利
完善市场化运作模式,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变一方投资为多方融资,巩固环卫市场化基础,提高环卫行业创利。关键实行环卫作业与监督管理分离机制,切实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因环卫行业属公益类,利润低,难以吸引社会资金。根据现状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方法,尝试把垃圾处理费改为城市环境消费税,确定收费标准,健全相关法制。另外,环卫部门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培育发展一批垃圾回收处理厂,为其生产提供资源,通过签订协议,将分类出的可利用的垃圾提供给相关工厂再生产。
(四)扶持公益组织建设,维护环卫“临时工”合法权益
积极扶持维护环卫“临时工”合法权益的公益组织建设,该类组织目标可定性为:树立防患意识、宣传维权意识、提供法律援助。通过设立救助基金、开展心理辅导课、提供维权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等活动,切实维护环卫“临时工”合法权益,关注这一弱势群体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夏爱平.从大连市环卫临时工队伍现状看权益保障不足问题[J].中国城市环境卫生,2007(3):32-34.
[2]张晓畅,余金聪,肖应婷,等.武汉市中心城区环卫工人健康与保障调查[J].医学与社会,2010,23(9):7-8.
[3]李清.环卫工人为何80%是编外[J].人才资源开发,2013(9):91-91.
作者简介:张润东(1973-),男,汉族,湖南永州人,本科,供职于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环境卫生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