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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法治国是现代治理国家的一种理念和手段,依法治国必须吸取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才能适应新的时代条件,使依法治国具备民族特色,韩非子是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其相关思想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韩非子;法家;依法治国;法治社会
依法治国是指一个国家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在统治阶级的领导下,按照体现统治阶级和人民的意志的法律管理国家,治理国家,调节社会运行过程中,特别是经济交往中所产生的矛盾冲突。依法治国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依靠刑罚,奖善惩恶,依法打击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使社会良性运行。依法治国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一种基本的治国方略。
韩非子是法家的杰出代表,其相关思想不仅在古代散发出光彩,影响了历代王朝的法治理念,直到今天,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也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为我们今天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韩非子及其相关概念
韩非子是战国末期的韩国人,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目前现存《韩非子》一书共有55篇,跟先秦其他很多思想家不同是,《韩非子》一书大多是由韩非子本人所作,而其他很多同时代的思想的著述,大多是后人写作的,所以,《韩非子》一书是研究韩非子思想的不可替代的重要资料。司马迁说:“韩非囚秦,《说难》、《孤愤》。《诗》三百篇,大抵圣贤发愤之所为作也”,这充分说明了韩非子的创作过程,也证明了《韩非子》一书确实是由韩非子本人所著。
法家思想主张的特色在于不分别关系的亲疏,不区分地位的尊卑,一切是非对错用法律来判断,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地位多高,权势多大,只要触犯法律必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与今天我们提倡的法治精神,十分接近,这也说明了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的伟大之处和蓬勃的生机。法家产生于古代的“理官”,即司法官,法家思想与道家思想的某些部分具有同样的思想渊源,他们的思想都可以追溯到周初的姜太公那里。伊尹、郭偃、赵盾、子产都是法家的早起的开拓性人物。法家重视法治,主张变革和君主集权,倡导耕战,这些是法家的主要思想特色。在战国前期与中期,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吴起、商鞅,战国时代的齐国,法家与黄老之学相结合,形成了黄老刑名之学,慎到、申不害的著述反映了这种特点
韩非子的哲学思想时期法治思想的基礎,有必要对韩非子的哲学思想作一阐述。韩非子是荀子学生,其天道观思想继承了荀子的相关思想,韩非子继承和发展了荀子“明于天人相分”的天道观思想,进一步发展了荀子的无神论思想,形成了自己的唯物主义天道观。“ 天人关系” 是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中一个基本的思想范畴,是理解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特征的重要途径。古代先哲大多对天和自然保持敬畏之心,用宗教和迷信的方式去理解自然界和自然现象,但是到荀子那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荀子成为第一个对天人关系进行唯物主义的论述的思想家。荀子破除了一直以来人们把天当作一种神秘外物的固有看法, 彻底否定天的神秘性,把天理解为一个客观实在的自然,并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韩非子受荀子相关思想的影响,韩非子也持无神论立场,在春秋战国时代,占卜吉凶、 祭祀鬼神十分流行,对此,韩非子是持批判态度的。韩非子明确否定了长生不老说,他认为: “夫智,性也;寿,命也”,人的生死和智力是一种自然现象,不是由天主宰的,韩非子旗帜鲜明地认为长生不老是一种荒谬的说法。韩非子还对占卜等迷信活动进行了有力批判,他列举了不少历史事例一再证明卜筮不可信。韩非子认为战争的胜负取决于国力强弱, 而不是由占卜等迷信活动决定成败胜负。
韩非子还提出了独具特色的矛盾学说,韩非子的矛盾学说是一种朴素辩证法思想。韩非子首先认为矛盾是普遍存在的,韩非在总结前人对矛盾现象认识的成果上,对自然、社会、思维中所存在的大量矛盾现象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证明了矛盾存在的普遍性。韩非子强调了矛盾斗争的不可调和性,进一步分析了矛盾双方转化的条件。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启示
韩非子的在天道观上持唯物主义立场,这就为法治扫清了鬼神迷信的干扰。韩非子认为“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韩非子进一步从人性论层面阐述了法治刑罚在治理国家过程中应用的可能性,正因为人性有好恶,相应地,奖善惩恶也就有了可以实施的空间,法律的制定,在于惩治一切违法行为,纠正人性的恶。韩非认为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并且这种本性是无法改变的。因此只靠道德等柔性手段,是不可能治理好国家的,只有依靠法治才能奏效,所以要想治理好国家必须用法。
韩非子考察了这许多自然、社会、思维领域的种种矛盾现象,韩非子认识到了这些现象的矛盾性,并将其归结到自己的政治主张上来:“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认为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许多矛盾对立的现象,如何解决这种矛盾,顺利化解矛盾,使依法治国得以顺利开展成了当务之急。
由于矛盾对立的双方“不并盛”,必有一方强盛些,另一方衰弱些,不平衡是绝对的,所以,矛盾双方的对抗关系是客观实在的的,矛盾的解决必然意味着矛盾的一方的毁灭。韩非子在此基础上找到了解决方法,这就是,用对立的一方,克服另一方的原则。在治理国家方面,韩非子主张用法治来代替其他治理手段,用法治去克服其他方面的不足之处,用法律手段去惩治违法行为。韩非子认为一个国家强弱,关键是实行不实行法治,按不按照法律的规范来治理国家,“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治是一个国家强盛的必由之路,依法治国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关键。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是應当时亟需建立起封建的中央集权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在当时对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吸收利用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为今人所用的时候,必须注重对其相关思想进行扬弃,使之能更好地适应新的时代背景。
参考文献:
[1][汉]司马迁著,韩兆琦评注.史记[M].湖南:岳麓书社,2004.
[2][战国]韩非著,高华平,王齐洲,张三夕译注.韩非子[M].北京:中华书局,2016.
作者简介:段中耀,重庆师范大学伦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传统伦理思想与现代化。
【关键词】:韩非子;法家;依法治国;法治社会
依法治国是指一个国家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在统治阶级的领导下,按照体现统治阶级和人民的意志的法律管理国家,治理国家,调节社会运行过程中,特别是经济交往中所产生的矛盾冲突。依法治国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依靠刑罚,奖善惩恶,依法打击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使社会良性运行。依法治国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一种基本的治国方略。
韩非子是法家的杰出代表,其相关思想不仅在古代散发出光彩,影响了历代王朝的法治理念,直到今天,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也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为我们今天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韩非子及其相关概念
韩非子是战国末期的韩国人,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目前现存《韩非子》一书共有55篇,跟先秦其他很多思想家不同是,《韩非子》一书大多是由韩非子本人所作,而其他很多同时代的思想的著述,大多是后人写作的,所以,《韩非子》一书是研究韩非子思想的不可替代的重要资料。司马迁说:“韩非囚秦,《说难》、《孤愤》。《诗》三百篇,大抵圣贤发愤之所为作也”,这充分说明了韩非子的创作过程,也证明了《韩非子》一书确实是由韩非子本人所著。
法家思想主张的特色在于不分别关系的亲疏,不区分地位的尊卑,一切是非对错用法律来判断,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地位多高,权势多大,只要触犯法律必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与今天我们提倡的法治精神,十分接近,这也说明了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的伟大之处和蓬勃的生机。法家产生于古代的“理官”,即司法官,法家思想与道家思想的某些部分具有同样的思想渊源,他们的思想都可以追溯到周初的姜太公那里。伊尹、郭偃、赵盾、子产都是法家的早起的开拓性人物。法家重视法治,主张变革和君主集权,倡导耕战,这些是法家的主要思想特色。在战国前期与中期,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吴起、商鞅,战国时代的齐国,法家与黄老之学相结合,形成了黄老刑名之学,慎到、申不害的著述反映了这种特点
韩非子的哲学思想时期法治思想的基礎,有必要对韩非子的哲学思想作一阐述。韩非子是荀子学生,其天道观思想继承了荀子的相关思想,韩非子继承和发展了荀子“明于天人相分”的天道观思想,进一步发展了荀子的无神论思想,形成了自己的唯物主义天道观。“ 天人关系” 是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中一个基本的思想范畴,是理解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特征的重要途径。古代先哲大多对天和自然保持敬畏之心,用宗教和迷信的方式去理解自然界和自然现象,但是到荀子那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荀子成为第一个对天人关系进行唯物主义的论述的思想家。荀子破除了一直以来人们把天当作一种神秘外物的固有看法, 彻底否定天的神秘性,把天理解为一个客观实在的自然,并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韩非子受荀子相关思想的影响,韩非子也持无神论立场,在春秋战国时代,占卜吉凶、 祭祀鬼神十分流行,对此,韩非子是持批判态度的。韩非子明确否定了长生不老说,他认为: “夫智,性也;寿,命也”,人的生死和智力是一种自然现象,不是由天主宰的,韩非子旗帜鲜明地认为长生不老是一种荒谬的说法。韩非子还对占卜等迷信活动进行了有力批判,他列举了不少历史事例一再证明卜筮不可信。韩非子认为战争的胜负取决于国力强弱, 而不是由占卜等迷信活动决定成败胜负。
韩非子还提出了独具特色的矛盾学说,韩非子的矛盾学说是一种朴素辩证法思想。韩非子首先认为矛盾是普遍存在的,韩非在总结前人对矛盾现象认识的成果上,对自然、社会、思维中所存在的大量矛盾现象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证明了矛盾存在的普遍性。韩非子强调了矛盾斗争的不可调和性,进一步分析了矛盾双方转化的条件。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启示
韩非子的在天道观上持唯物主义立场,这就为法治扫清了鬼神迷信的干扰。韩非子认为“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韩非子进一步从人性论层面阐述了法治刑罚在治理国家过程中应用的可能性,正因为人性有好恶,相应地,奖善惩恶也就有了可以实施的空间,法律的制定,在于惩治一切违法行为,纠正人性的恶。韩非认为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并且这种本性是无法改变的。因此只靠道德等柔性手段,是不可能治理好国家的,只有依靠法治才能奏效,所以要想治理好国家必须用法。
韩非子考察了这许多自然、社会、思维领域的种种矛盾现象,韩非子认识到了这些现象的矛盾性,并将其归结到自己的政治主张上来:“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认为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许多矛盾对立的现象,如何解决这种矛盾,顺利化解矛盾,使依法治国得以顺利开展成了当务之急。
由于矛盾对立的双方“不并盛”,必有一方强盛些,另一方衰弱些,不平衡是绝对的,所以,矛盾双方的对抗关系是客观实在的的,矛盾的解决必然意味着矛盾的一方的毁灭。韩非子在此基础上找到了解决方法,这就是,用对立的一方,克服另一方的原则。在治理国家方面,韩非子主张用法治来代替其他治理手段,用法治去克服其他方面的不足之处,用法律手段去惩治违法行为。韩非子认为一个国家强弱,关键是实行不实行法治,按不按照法律的规范来治理国家,“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治是一个国家强盛的必由之路,依法治国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关键。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是應当时亟需建立起封建的中央集权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在当时对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吸收利用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为今人所用的时候,必须注重对其相关思想进行扬弃,使之能更好地适应新的时代背景。
参考文献:
[1][汉]司马迁著,韩兆琦评注.史记[M].湖南:岳麓书社,2004.
[2][战国]韩非著,高华平,王齐洲,张三夕译注.韩非子[M].北京:中华书局,2016.
作者简介:段中耀,重庆师范大学伦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传统伦理思想与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