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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生存发展的现实需求,双重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受关注。如待岗或停薪留职到另一单位工作、聘用离退休人员工作或同时从事几份兼职工作等。双重劳动关系促进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引起了社会秩序尤其是劳资市场的混乱。在这种状况下,笔者试图通过分析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现实需求和法律基础,来讨论其存在合理性和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双重劳动关系;合理性;必然趋势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50-01
一、双重劳动关系的概念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两个法定的劳动关系组成;二是由一个法定的劳动关系和一个事实的劳动关系组成。
二、双重劳动关系的现实需求
目前用人单位用工形式的多样为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提供了发展土壤。对劳动者来说通过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可以创造新的经济收入,改善生存生活环境,提升职场中的话语权,增强社会价值认同;对用工单位来说通过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可以拓宽人才流入渠道,节约企业的运行资本,提升自身市场竞争力;对社会来说可以降低人力资源成本,提高我国人力资源利用率,人尽其才。对国家来说,通过平等有序的激励竞争,可以提高国民素质,提高国际竞争力。
三、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
1.根据劳社部发【2003】12号文件规定,非全日制用工非常灵活,允许劳动者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合同。由此可见,法律支持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双重劳动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待岗、停薪留职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由此可见,法律支持某些特定人员为了自身生存、生活、发展与另一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由此可以反推出,不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劳动者和因为某些原因尚未享受到或不可能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与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可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没有主张劳动合同终止的,表明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双方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退休人员,未享受养老金作为生活保障,继续与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
4.《劳动法》第39条第4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以上规定只是确认了前一用人单位的随时解除合同和要求劳动者赔偿的权利,并没有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违法。在实践中,劳动者与两个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只要合同双方意思真实和协商一致,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就可以认定合同的有效性。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9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个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一)职工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个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工伤保险法实质上已经对双重劳动关系的责任分配作出了规定,也就是说已经承认了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四、双重劳动关系的合理性及发展趋势
劳动关系具有可以享受最低工资保障、保险、福利待遇,无过错的工伤赔偿,报酬比一般债权优先受偿等独特的优势。所以在实践中劳动者更希望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期发生劳资纠纷时自己处于有利地位。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意思自治选择与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留住或吸引稀缺人才。这完全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公平有偿等原则,公权力不应过度干涉。所以,双重劳动关系的建立是有着合理性和发展前景的。笔者认为只要双重劳动关系不违反影响原来工作、竞业禁止和社保问题就应该给予其合法地位。
参考文献:
[1]刘梅花.浅论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J].同煤科技,2008(3).
[2]邵芬.双重劳动关系探源及其思考[J].法学评论,2001(1).
[3]李德旬,田德强,王林虎.退休未享养老待遇劳动关系仍然成立[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3(8).
[4]王立楠.劳动合同纠纷实用法律手册[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5(6).
【关键词】双重劳动关系;合理性;必然趋势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50-01
一、双重劳动关系的概念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两个法定的劳动关系组成;二是由一个法定的劳动关系和一个事实的劳动关系组成。
二、双重劳动关系的现实需求
目前用人单位用工形式的多样为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提供了发展土壤。对劳动者来说通过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可以创造新的经济收入,改善生存生活环境,提升职场中的话语权,增强社会价值认同;对用工单位来说通过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可以拓宽人才流入渠道,节约企业的运行资本,提升自身市场竞争力;对社会来说可以降低人力资源成本,提高我国人力资源利用率,人尽其才。对国家来说,通过平等有序的激励竞争,可以提高国民素质,提高国际竞争力。
三、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
1.根据劳社部发【2003】12号文件规定,非全日制用工非常灵活,允许劳动者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合同。由此可见,法律支持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双重劳动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待岗、停薪留职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由此可见,法律支持某些特定人员为了自身生存、生活、发展与另一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由此可以反推出,不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劳动者和因为某些原因尚未享受到或不可能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与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可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没有主张劳动合同终止的,表明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双方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退休人员,未享受养老金作为生活保障,继续与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
4.《劳动法》第39条第4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以上规定只是确认了前一用人单位的随时解除合同和要求劳动者赔偿的权利,并没有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违法。在实践中,劳动者与两个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只要合同双方意思真实和协商一致,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就可以认定合同的有效性。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9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个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一)职工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个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工伤保险法实质上已经对双重劳动关系的责任分配作出了规定,也就是说已经承认了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四、双重劳动关系的合理性及发展趋势
劳动关系具有可以享受最低工资保障、保险、福利待遇,无过错的工伤赔偿,报酬比一般债权优先受偿等独特的优势。所以在实践中劳动者更希望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期发生劳资纠纷时自己处于有利地位。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意思自治选择与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留住或吸引稀缺人才。这完全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公平有偿等原则,公权力不应过度干涉。所以,双重劳动关系的建立是有着合理性和发展前景的。笔者认为只要双重劳动关系不违反影响原来工作、竞业禁止和社保问题就应该给予其合法地位。
参考文献:
[1]刘梅花.浅论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J].同煤科技,2008(3).
[2]邵芬.双重劳动关系探源及其思考[J].法学评论,2001(1).
[3]李德旬,田德强,王林虎.退休未享养老待遇劳动关系仍然成立[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3(8).
[4]王立楠.劳动合同纠纷实用法律手册[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