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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是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会计检查或会计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是诉讼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依据司法会计技术标准,通过检验财务会计资料,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司法会计鉴定为经济案件的侦查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明确了侦查方向,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大家都知道,由于分工的不同,社会上存有机关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业、工业企业、工商税务、文教卫生、农业、建筑业、运输业、养殖业等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国家对各行各业的会计制度进行了不断的规范、完善和统一。以工业会计为例,在2002年12月,财政部颁布《工业会计制度》以前,存在的形式有外商独资、合资以及股分制等,不同的企业会计有不同的会计制度和核算方法。《工业会计制度》颁布以后,制度规定"除不对外筹集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本制度。"再如,1984年,我国财政部颁布了《会计人员工作规则》,1996年6月又出台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同时废止了《会计人员工作规则》,2007年1月又出台了《新会计制度准则》,其变革主要对"跌价准备计提"、"债务重组方法"、"存货管理"、"公允价值就用"及"合并报表"五大方面进行重大调整,将对企业的利润、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发生重要的影响,也必然引发执行过程中的一系列相关的问题。这说明我国的会计行业是在不断发展,制度是在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一个单位的会计,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在不同的时期,所执行的制度、政策以及方法不同。这些制度、政策在执行前就下发到有关会计单位,而我们司法会计往往一无所知,等到事后才会有消息。鉴于目前全国司法会计现状,我们也需要这些制度和政策,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注意到这一点,争取变被动为主动。
检察机关受理的贪污、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案件,分别来自社会的不同领域,有不少的腐败分子的作案时间较长,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改革时期。需要司法会计介入侦查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尚未立案,案件初查阶段。这类情况是需要我们通过对会计账目审查,确认有无会计舞弊现象,为是否立案提供信息。二是已经立案,案件需要进一步侦查。这类情况是需要我们通过对会计账目的审查,以便扩大战果查清犯罪事实。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案件处在哪个阶段,我们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因为这些信息还需要经过侦查人员的调查证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信息有误,必然会使案件多走弯路,还能使犯罪嫌疑人增加侥幸心理和抵触情绪,最终导致拖延办案时间、增加办案成本、降低了办案效率。因此,当案件的侦破工作需要司法会计介入时,我们司法会计应当做到如下几点:一是根据被审查单位的类型、会计账目所在的会计期间,熟悉相关的财务制度、政策法规(包括地方有关部门的)。二是调查被查单位财务机构状况,包括审计、财务、仓库人员设置是否稳定以及会计核算办法是否前后一致,(核算办法指的是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仓库发料加权平均、先进后出)。三是调查被单位内部牵制制度是否严格。包括人员分工、凭证传递、出入库手续、领导签字等。四是查清被调查人或者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以上这些集中起来就是一个问题:即会计知识的运用。这些知识除会计法规外,我们平时在工作中应该熟练掌握,运用自如,灵活使用。总之,作为一名司法会计要随时了解和掌握各行业会计制度的变化,不但要懂得当前正在运行的,还要懂得过去的已经废止的,不但要了解法律等纲领性文件,还要了解有关部门关于执行这些文件的具体办法。
大家都知道,由于分工的不同,社会上存有机关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业、工业企业、工商税务、文教卫生、农业、建筑业、运输业、养殖业等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国家对各行各业的会计制度进行了不断的规范、完善和统一。以工业会计为例,在2002年12月,财政部颁布《工业会计制度》以前,存在的形式有外商独资、合资以及股分制等,不同的企业会计有不同的会计制度和核算方法。《工业会计制度》颁布以后,制度规定"除不对外筹集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本制度。"再如,1984年,我国财政部颁布了《会计人员工作规则》,1996年6月又出台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同时废止了《会计人员工作规则》,2007年1月又出台了《新会计制度准则》,其变革主要对"跌价准备计提"、"债务重组方法"、"存货管理"、"公允价值就用"及"合并报表"五大方面进行重大调整,将对企业的利润、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发生重要的影响,也必然引发执行过程中的一系列相关的问题。这说明我国的会计行业是在不断发展,制度是在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一个单位的会计,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在不同的时期,所执行的制度、政策以及方法不同。这些制度、政策在执行前就下发到有关会计单位,而我们司法会计往往一无所知,等到事后才会有消息。鉴于目前全国司法会计现状,我们也需要这些制度和政策,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注意到这一点,争取变被动为主动。
检察机关受理的贪污、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案件,分别来自社会的不同领域,有不少的腐败分子的作案时间较长,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改革时期。需要司法会计介入侦查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尚未立案,案件初查阶段。这类情况是需要我们通过对会计账目审查,确认有无会计舞弊现象,为是否立案提供信息。二是已经立案,案件需要进一步侦查。这类情况是需要我们通过对会计账目的审查,以便扩大战果查清犯罪事实。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案件处在哪个阶段,我们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因为这些信息还需要经过侦查人员的调查证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信息有误,必然会使案件多走弯路,还能使犯罪嫌疑人增加侥幸心理和抵触情绪,最终导致拖延办案时间、增加办案成本、降低了办案效率。因此,当案件的侦破工作需要司法会计介入时,我们司法会计应当做到如下几点:一是根据被审查单位的类型、会计账目所在的会计期间,熟悉相关的财务制度、政策法规(包括地方有关部门的)。二是调查被查单位财务机构状况,包括审计、财务、仓库人员设置是否稳定以及会计核算办法是否前后一致,(核算办法指的是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仓库发料加权平均、先进后出)。三是调查被单位内部牵制制度是否严格。包括人员分工、凭证传递、出入库手续、领导签字等。四是查清被调查人或者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以上这些集中起来就是一个问题:即会计知识的运用。这些知识除会计法规外,我们平时在工作中应该熟练掌握,运用自如,灵活使用。总之,作为一名司法会计要随时了解和掌握各行业会计制度的变化,不但要懂得当前正在运行的,还要懂得过去的已经废止的,不但要了解法律等纲领性文件,还要了解有关部门关于执行这些文件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