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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规定: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形式。
二、解决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有哪些原则?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原则是: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
三、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资金如何筹集?
2002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2]25号)规定:1、原享受公费医疗统管的行政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若纳入单独统筹时,其统筹金仍由同级财政按当地当年统一筹资标准负责安排;原享受自管的行政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当地当年统一筹资标准负责解决,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当地当年统一筹资标准,在原渠道列支。2、参加了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必须在每年三月份按当年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乘以本单位实有离休干部人数,一次性向当地统筹经办机构缴纳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可向统筹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经批准后双方应签订缓缴协议,最长缓缴期为6个月。3、实行合资、兼并、分立、嫁接、转让、联营、租赁、承包等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由接收或继续经营者负责缴纳;撤销、破产、倒闭以及拍卖等实体不存在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在其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和其他财产转让收入中,按当地当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一次性交足10年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或按当地当年离休干部人均支出医药费标准的20倍一次性缴纳。资产变现收入不足以支付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经有关部门公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责成离休干部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筹集;主管部门确实无力筹集的由同级财政按年度帮助解决。4、特殊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实难以按时足额缴纳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经贸委核定,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特困企业、事业单位无力缴纳的界定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经贸委另行制定。5、行政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改制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纳入单独统筹后,原经费渠道维持不变。
四、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标准如何确定?
2002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2]25号)规定: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标准,按当地上年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水平和医药实际消费水平等综合因素,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核定一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五、在市、县的中央、省属单位离休干部如何统筹?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2]25号)以及《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劳社医[2005]14号)文件规定:中央、省属单位离休干部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医药费单独统筹。统筹金由统筹地区实行统一统筹、统一管理、统一平衡。
省局二处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规定: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形式。
二、解决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医药费有哪些原则?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原则是: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
三、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资金如何筹集?
2002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2]25号)规定:1、原享受公费医疗统管的行政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若纳入单独统筹时,其统筹金仍由同级财政按当地当年统一筹资标准负责安排;原享受自管的行政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当地当年统一筹资标准负责解决,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当地当年统一筹资标准,在原渠道列支。2、参加了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必须在每年三月份按当年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乘以本单位实有离休干部人数,一次性向当地统筹经办机构缴纳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可向统筹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经批准后双方应签订缓缴协议,最长缓缴期为6个月。3、实行合资、兼并、分立、嫁接、转让、联营、租赁、承包等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由接收或继续经营者负责缴纳;撤销、破产、倒闭以及拍卖等实体不存在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在其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和其他财产转让收入中,按当地当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一次性交足10年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或按当地当年离休干部人均支出医药费标准的20倍一次性缴纳。资产变现收入不足以支付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经有关部门公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责成离休干部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筹集;主管部门确实无力筹集的由同级财政按年度帮助解决。4、特殊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实难以按时足额缴纳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经贸委核定,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特困企业、事业单位无力缴纳的界定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经贸委另行制定。5、行政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改制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纳入单独统筹后,原经费渠道维持不变。
四、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标准如何确定?
2002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2]25号)规定: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标准,按当地上年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水平和医药实际消费水平等综合因素,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核定一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五、在市、县的中央、省属单位离休干部如何统筹?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2]25号)以及《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劳社医[2005]14号)文件规定:中央、省属单位离休干部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医药费单独统筹。统筹金由统筹地区实行统一统筹、统一管理、统一平衡。
省局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