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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其职责是: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并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及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在国家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看守所检察工作也面临一些新的难题,现就当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发表自己几点意见。
一、 看守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監督程序操作难,执法监督难度大。刑法和刑诉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但对看守所检察的监督权如何行使规定的不具体,不明确,操作性差,所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难度大,主力大,难以有效的履行监督智能。另外,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行使权时并没有规定监督对象不接受监督时如何处理,法律中没有规定必要的强制手段。检察机关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只能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而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否被采纳往往取决于被纠正单位对法律监督的尊重程度和认识态度,如果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不被采纳,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权力,只能提请有关部门解决,使得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权威没有法律的保障,难以实现。还有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遵守监规和服从管理情况,对取保,判刑,减刑毫无影响,法律缺少这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对在押人员约束力差,对看守所日常管理不利。
2、获取监督信息难。
监所检察对被监督单位实施法律监督的前提是掌握发生在刑事诉讼各环节以及监管场所存在的问题,但是监所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渠道非常有限,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诉讼程序进行和刑罚执行环节由于监所检察部门掌握文书的数量极少,主要是相关的机关都没有将法律文书送达监所检察部门,如移送提请逮捕、逮捕证、不批准逮捕书、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和执行决定书等监所检察部门都没有,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要监督的话往往要到有关机关去查阅相关的法律文书,难以做到监督的及时性,在有关机关不配合的情况下,监督检察根本没有办法实现。法律法规又没有明确一个获取监区里发生的本应属于我们监督检察的信息的途径,法律也没规定出现违法情况不报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就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实际工作中,一般都是依靠被监督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才提供,或者我们偶然遇到和听说。被监督单位对发生在监管场所的问题,是否全部或如实告知我们,依然取决于其自身利害关系及我们与被监督单位的协调关系。
3、监督手段不到位。
现在检察系统使用软件,缺乏羁押期满7日前提示,也缺乏羁押期满警示,又由于监所检察部门缺乏必要的硬件设施,使得难以与看守所实行微机全面联网操作,对看守所登记的有关监管情况无法及时查阅。由于不能正常联接看守所的监控系统和不能储存监控情况,做不到随时注意舍房内在押人员的活动情况,对于派驻监察室实现对监管单位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以及碓羁押期限的动态监督有一定局限性,不能做到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和发现问题,对在押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很难及时了解和要求有关单位查处。
4、查办看守所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工作难
目前部分检察院对监所检察工作不重视,表现在认为监所检察属于一个可要可不要的科室,人员配备少,年龄高,水平低,身体多病体质差,人员素质建设等方面投入的力度不够,维持看守所日常的监督和稳定安全就很难了,时时注意发现看守所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线索并加以查办,需要检察人员的素质很高,很强,现状从人力和精力难以做到,无法顺利开展对看守所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查办。
二、 针对以上问题就如何完善监所检察工作提出几点意见
1、完善监所检察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监督权威。
法律法规的完善是确保监所检察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就会使监所检察失去法律依据。现行的监所检察规定大部分是检察系统内部的规定,对外的权威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要专门针对监所检察做出规定,应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检察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对监督权如何具体行使以及对拒不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行为如何制裁法律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其二,应明确监管人员明知违法存在和发生不向驻所检察室通报情况追究制度,其三,应明确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遵守监规的情况,作为取保、判缓、减刑的必要条件。才能真正提高监管、监督的效益和质量 。
2、加大监督力度,规范文书送达制度,强化监督效果。
首先,要把握监督重心,以点带面开展工作,要把工作的重心始终放在刑罚执行监督上,这就要求每名驻所检察干警头脑必须清楚,各项工作头紧紧围绕工作的重心来开展,切实抓好,加强对在押人员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坚决纠正办案中和刑拘转劳教中的超期羁押问题,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各种违法问题后面的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案件,其次,要拓宽监督渠道,以办案促监督。实现监所检察工作新的更大的发展。另外,在监管场所方面,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发生在监所场所的违法违纪情况,监管场所应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进行通报。加大硬件投入,确保监所检察部门与监管场所实行联网操作,这样监所检察部门就能及时掌握监管场所的在押人员的情况、进所出所、提讯等情况是否合法。其次,对于诉讼环节的法律文书要及时送达监所检察部门,如移送提请逮捕、逮捕证、不批准逮捕书、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要送达监所检察部门备查。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 466000)
一、 看守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監督程序操作难,执法监督难度大。刑法和刑诉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但对看守所检察的监督权如何行使规定的不具体,不明确,操作性差,所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难度大,主力大,难以有效的履行监督智能。另外,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行使权时并没有规定监督对象不接受监督时如何处理,法律中没有规定必要的强制手段。检察机关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只能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而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否被采纳往往取决于被纠正单位对法律监督的尊重程度和认识态度,如果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不被采纳,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权力,只能提请有关部门解决,使得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权威没有法律的保障,难以实现。还有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遵守监规和服从管理情况,对取保,判刑,减刑毫无影响,法律缺少这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对在押人员约束力差,对看守所日常管理不利。
2、获取监督信息难。
监所检察对被监督单位实施法律监督的前提是掌握发生在刑事诉讼各环节以及监管场所存在的问题,但是监所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渠道非常有限,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诉讼程序进行和刑罚执行环节由于监所检察部门掌握文书的数量极少,主要是相关的机关都没有将法律文书送达监所检察部门,如移送提请逮捕、逮捕证、不批准逮捕书、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和执行决定书等监所检察部门都没有,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要监督的话往往要到有关机关去查阅相关的法律文书,难以做到监督的及时性,在有关机关不配合的情况下,监督检察根本没有办法实现。法律法规又没有明确一个获取监区里发生的本应属于我们监督检察的信息的途径,法律也没规定出现违法情况不报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就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实际工作中,一般都是依靠被监督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才提供,或者我们偶然遇到和听说。被监督单位对发生在监管场所的问题,是否全部或如实告知我们,依然取决于其自身利害关系及我们与被监督单位的协调关系。
3、监督手段不到位。
现在检察系统使用软件,缺乏羁押期满7日前提示,也缺乏羁押期满警示,又由于监所检察部门缺乏必要的硬件设施,使得难以与看守所实行微机全面联网操作,对看守所登记的有关监管情况无法及时查阅。由于不能正常联接看守所的监控系统和不能储存监控情况,做不到随时注意舍房内在押人员的活动情况,对于派驻监察室实现对监管单位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以及碓羁押期限的动态监督有一定局限性,不能做到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和发现问题,对在押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很难及时了解和要求有关单位查处。
4、查办看守所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工作难
目前部分检察院对监所检察工作不重视,表现在认为监所检察属于一个可要可不要的科室,人员配备少,年龄高,水平低,身体多病体质差,人员素质建设等方面投入的力度不够,维持看守所日常的监督和稳定安全就很难了,时时注意发现看守所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线索并加以查办,需要检察人员的素质很高,很强,现状从人力和精力难以做到,无法顺利开展对看守所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查办。
二、 针对以上问题就如何完善监所检察工作提出几点意见
1、完善监所检察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监督权威。
法律法规的完善是确保监所检察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就会使监所检察失去法律依据。现行的监所检察规定大部分是检察系统内部的规定,对外的权威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要专门针对监所检察做出规定,应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检察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对监督权如何具体行使以及对拒不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行为如何制裁法律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其二,应明确监管人员明知违法存在和发生不向驻所检察室通报情况追究制度,其三,应明确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遵守监规的情况,作为取保、判缓、减刑的必要条件。才能真正提高监管、监督的效益和质量 。
2、加大监督力度,规范文书送达制度,强化监督效果。
首先,要把握监督重心,以点带面开展工作,要把工作的重心始终放在刑罚执行监督上,这就要求每名驻所检察干警头脑必须清楚,各项工作头紧紧围绕工作的重心来开展,切实抓好,加强对在押人员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坚决纠正办案中和刑拘转劳教中的超期羁押问题,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各种违法问题后面的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案件,其次,要拓宽监督渠道,以办案促监督。实现监所检察工作新的更大的发展。另外,在监管场所方面,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发生在监所场所的违法违纪情况,监管场所应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进行通报。加大硬件投入,确保监所检察部门与监管场所实行联网操作,这样监所检察部门就能及时掌握监管场所的在押人员的情况、进所出所、提讯等情况是否合法。其次,对于诉讼环节的法律文书要及时送达监所检察部门,如移送提请逮捕、逮捕证、不批准逮捕书、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要送达监所检察部门备查。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 46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