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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在全球范围内愈演愈烈,引起选择家庭暴力的国际法规制作为自己的选题,究其原因,是自己本身对于妇女权利的兴趣,本科期间的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均是围绕家庭暴力法律问题来展开,可以说是对这个论题的喜爱与坚持。读研期间专攻国际法方向,因此对妇女权利的关注也由国内引向了国际层面。国际上家庭暴力的发生屡见不鲜,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管制也不尽相同,联合国作为国际性的机构对这一方面同样做出了反应,一系列妇女权利保护公约的出台,表明了联合国维护妇女权利、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迫害的态度。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学术界对于家庭暴力的国际法规制的研究很少,尚没有统一对规范家庭暴力的国际法机制进行研究分析的成果。国内的研究成果主要是将这些法律机制分散进行论述,或者在国际人权保护议题的论述中加以提及,并没有上升到家庭暴力的国际整体应对的层面上来。主要研究成果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黄列所著的《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一文以及其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荣维毅副教授合著的著作《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国际视角与实证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彭锡华副教授的《联合国人权公约缔约国报告制度述评》;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朱峰教授的《后冷战时代联合国人权活动的特点、争议与问题》;华东政法学院院长曹建明教授的《论人权的国际保护》;北京大学法学院白桂梅教授的《<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人权法上的地位和作用》;外交学院张爱宁副教授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与妇女人权国际保护》;湖南师范大学肖巧平副教授的《论国际法对妇女人权保护的缺陷》等。这些研究成果主要研究妇女权利的国际人权法保护,并未对家庭暴力的国际法规制有系统性、整体性的论证分析。
国外的研究也同样是没有对规范家庭暴力的国际法机制有系统论述的研究成果,主要研究方向有以下几种:1、从家庭暴力本身角度来分析;2、在对妇女权利的国际人权法保护的过程中附带论述这一问题。有代表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女性主义者K. Yallo等人所著的《虐妻的女性主义观点》;《妇女的解放与追求:女性主义季刊》的创始人Charlotte Bunch等人所著的《性别暴力:一个发展与人权的问题》;剑桥大学教授James Crawford等人所著的《联合国人权公约监控的未来》等。这些研究成果主要讲述了家庭暴力行为本身的危害性、治理家庭暴力作为人权保护内容的重要性等,但是没有对规制家庭暴力的国际法机制的系统性研究成果。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内外对于家庭暴力的国际法规制的研究主要是分散进行的,有关家庭暴力的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研究相对较少,对于家庭暴力的国际法规制的整体性研究更是几乎空白,没有系统地研究成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规制家庭暴力的国际法内容是软法,没有强制执行力,世界各国遵从本国主权至上的考虑,国际法内容更多可以说是一种协议性质的内容。
2、国际法在当前背景下,不能被各主权国家直接适用,而是需要各个国家修改国内法来实现,所以出现国家不执行国际法,国际法产生不了实际作用的局面。
3、国际司法体制存在缺陷,目前为止,不存在一个国际社会的司法机关来保证家庭暴力行为的管制,使得家庭暴力在国际上得不到制止,国际公约内容成为空谈。
三、作者观点
1、要想改善目前家庭暴力日益严重的状况,要将家庭暴力的国际法管制机制与国内法的管制机制结合起来,双管齐下遏制家庭暴力。国际层面,国际法的效力要渗透到国内,具有强制执行力,使得主权国家得以直接适用,省去中间环节,提高效率;国内层面,各个国家自身要积极主动履行国际义务,不要让国际公约沦为纸上谈兵。
2、要想真正的遏制家庭暴力,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国际管辖。建立国际司法机构,成立专门机关,实现对家庭暴力的有效管制与严格惩处,强制性地对各国家庭暴力行为干预并处理。
3、另外,对于家庭暴力的国际法规制还要求联合国要有所行动,联合国要督促各成员国履行相关国际人权法义务,联合国要督促各成员国积极主动履行签订或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义务,促进条约效能的发挥,真正实现条约的目的,更好地维护妇女的权利,保护其免受家庭暴力行为的危害。
四、研究目的及意义
1、通过对家庭暴力的国际法规制进行研究,能系统梳理家庭暴力国际法规制体系,完善家庭暴力的国际整体应对机制。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发展,作为社会丑恶现象的家庭暴力却没有消弭,反而日益严重,国际社会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完善对家庭暴力的治理机制,有效从真正意义上地对家庭暴力现象起到遏制作用。妇女作为社会的半边天,在争取得到同男性平等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同时,其基本的身体权利更应得到尊重,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迫害是国际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2、研究家庭暴力的国际法规制内容,能督促、指导各主权国家对本国国内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治理与惩处,为家庭暴力问题在各国得到解决提供理论支撑。通过阐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惩治的必要性并且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使各主权国家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以及解决的迫切性,并为各国进一步采取行动提供理论指导。
作者简介:姚岑,湘潭大学法学院2012级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学术界对于家庭暴力的国际法规制的研究很少,尚没有统一对规范家庭暴力的国际法机制进行研究分析的成果。国内的研究成果主要是将这些法律机制分散进行论述,或者在国际人权保护议题的论述中加以提及,并没有上升到家庭暴力的国际整体应对的层面上来。主要研究成果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黄列所著的《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一文以及其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荣维毅副教授合著的著作《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国际视角与实证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彭锡华副教授的《联合国人权公约缔约国报告制度述评》;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朱峰教授的《后冷战时代联合国人权活动的特点、争议与问题》;华东政法学院院长曹建明教授的《论人权的国际保护》;北京大学法学院白桂梅教授的《<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人权法上的地位和作用》;外交学院张爱宁副教授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与妇女人权国际保护》;湖南师范大学肖巧平副教授的《论国际法对妇女人权保护的缺陷》等。这些研究成果主要研究妇女权利的国际人权法保护,并未对家庭暴力的国际法规制有系统性、整体性的论证分析。
国外的研究也同样是没有对规范家庭暴力的国际法机制有系统论述的研究成果,主要研究方向有以下几种:1、从家庭暴力本身角度来分析;2、在对妇女权利的国际人权法保护的过程中附带论述这一问题。有代表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女性主义者K. Yallo等人所著的《虐妻的女性主义观点》;《妇女的解放与追求:女性主义季刊》的创始人Charlotte Bunch等人所著的《性别暴力:一个发展与人权的问题》;剑桥大学教授James Crawford等人所著的《联合国人权公约监控的未来》等。这些研究成果主要讲述了家庭暴力行为本身的危害性、治理家庭暴力作为人权保护内容的重要性等,但是没有对规制家庭暴力的国际法机制的系统性研究成果。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内外对于家庭暴力的国际法规制的研究主要是分散进行的,有关家庭暴力的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研究相对较少,对于家庭暴力的国际法规制的整体性研究更是几乎空白,没有系统地研究成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规制家庭暴力的国际法内容是软法,没有强制执行力,世界各国遵从本国主权至上的考虑,国际法内容更多可以说是一种协议性质的内容。
2、国际法在当前背景下,不能被各主权国家直接适用,而是需要各个国家修改国内法来实现,所以出现国家不执行国际法,国际法产生不了实际作用的局面。
3、国际司法体制存在缺陷,目前为止,不存在一个国际社会的司法机关来保证家庭暴力行为的管制,使得家庭暴力在国际上得不到制止,国际公约内容成为空谈。
三、作者观点
1、要想改善目前家庭暴力日益严重的状况,要将家庭暴力的国际法管制机制与国内法的管制机制结合起来,双管齐下遏制家庭暴力。国际层面,国际法的效力要渗透到国内,具有强制执行力,使得主权国家得以直接适用,省去中间环节,提高效率;国内层面,各个国家自身要积极主动履行国际义务,不要让国际公约沦为纸上谈兵。
2、要想真正的遏制家庭暴力,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国际管辖。建立国际司法机构,成立专门机关,实现对家庭暴力的有效管制与严格惩处,强制性地对各国家庭暴力行为干预并处理。
3、另外,对于家庭暴力的国际法规制还要求联合国要有所行动,联合国要督促各成员国履行相关国际人权法义务,联合国要督促各成员国积极主动履行签订或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义务,促进条约效能的发挥,真正实现条约的目的,更好地维护妇女的权利,保护其免受家庭暴力行为的危害。
四、研究目的及意义
1、通过对家庭暴力的国际法规制进行研究,能系统梳理家庭暴力国际法规制体系,完善家庭暴力的国际整体应对机制。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发展,作为社会丑恶现象的家庭暴力却没有消弭,反而日益严重,国际社会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完善对家庭暴力的治理机制,有效从真正意义上地对家庭暴力现象起到遏制作用。妇女作为社会的半边天,在争取得到同男性平等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同时,其基本的身体权利更应得到尊重,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迫害是国际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2、研究家庭暴力的国际法规制内容,能督促、指导各主权国家对本国国内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治理与惩处,为家庭暴力问题在各国得到解决提供理论支撑。通过阐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惩治的必要性并且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使各主权国家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以及解决的迫切性,并为各国进一步采取行动提供理论指导。
作者简介:姚岑,湘潭大学法学院2012级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