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农村养老问题凸显,完全社会化养老短期内在我国农村是不能实现的。家庭养老在农村依然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在目前研究继续完善农村家庭养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文章通过分析家庭养老供给主体的变化带给家庭养老的挑战,提出具体完善措施。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家庭养老供给主体养老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07-007-02
一、研究背景
对于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目前国内学者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徐勤从农村家庭养老所面临的问题出发,指出“从长远的观点看,应该大力发展农村社会养老。”刘庚长认为,目前中国农村传统家庭养老方式正处于转变初始或启动时期,其现状是家庭养老为主,其趋势是走向社会化服务。他建议继续倡导家庭养老,同时加快社区建设和人口城镇化进程,增强社会化服务,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王义才指出土地保障、家庭养老和社会保障相结合是解决农村养老的必然选择。要在继续发挥家庭赡养和土地保障两种养老方式功能的前提下,通过“政府定政策,市场化运营”的途径开展农村社会保险。万克德认为稳步实行“家庭一社会”养老双轨机制,才是中国农村养老的现实选择。穆光宗则提出了“3+2”养老工程的概念,即“以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为依托或者作为基本养老方式,积极发展社会化养老事业和社会化助老事业,以期在最综合的框架中解决好以多样化需求能不能以及如何得到满足为其实质的养老问题。”姚远认为我国“未富先老”的形势提出了继续农村家庭养老的客观要求,但农村家庭养老能否继续维持,关键在于能否保持或建立农村家庭养老所需的运行环境,即物质环境、思想环境和社会环境。张仕平在肯定家庭养老的主体地位和主渠道作用将长期存在的同时,指出家庭养老的传统内容会更新,新型的家庭养老才是养老社会化之前农村最主要的养老方式。
笔者认为,农村家庭养老是农村较长时期内的主动选择,目前研究重点应是如何完善家庭养老使其继续发挥效用。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当前情况下,完善农村家庭养老功能有两种思路可供思考:一是发展新的养老方式,即实行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二是完善传统的家庭养老。相对于建立新的养老保障体系,完善家庭养老可以节省大量的制度建设成本,也满足了老年人精神上的需求,在具体操作上更具有可行性。
二、农村家庭养老资源供给主体面临的困境
我国从解放以来经过长期的探索曾根据当时的具体条件进行了适合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障探索。家庭养老的保障在我国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目标也是以家庭养老保障为主的多元化保障模式,目前由于家庭养老资源提供主体“子女、土地”面临的困境,导致家庭养老保障的弱化。
1 子女数量减少,劳动力流动的加强导致老年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不足。子女作为养老供给主体的主要条件就是足够的数量,而20世纪70年代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子女数量减少,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增多。全国农村平均家庭规模已经从1985年的5.1人减少为3.6人。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完善,农村劳动力特别是青年劳动力的迁移和流动力度将加大。子女数量的减少和外出流动的加剧,导致老年人户中单身老年人户的比例日益增加;另外,老人与子女的文化差异、思想观念差异导致老人的孤独感俱增,从子女那里获得的精神慰藉不足。家庭子女数量的减少可以通过质量的提高来弥补,而我国城乡教育水平的巨大差异,使这种补偿机制一直没有形成。2000年城市文盲率为4.04%,而农村高达8.25%,农村是城市的两倍多;城乡高中文化人口比重分别为29 22%和7.75%,城乡大专及以上文化人口比重分别为13.97%和0.171%。可以看出,城市人口教育水平以高中及以上为主,而农村以基础教育为主;2000年农村人口受教育年限仅为7.70年,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的不足12%。
2 老年人在家庭中的财产决策地位下降,从而对子女养老行为的约束力减弱。土地等传统家庭财产贬值,加上青年人流动频繁和持续时间长,家庭中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子女,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趋于下降。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的主要表现:一是能否在家中当家做主;二是在家里办大事的时候花钱是否自己说了算数。
3 农村土地数量的减少、收益下降,难以维持家庭养老功能。近年来农村土地的流失、农产品成本收益的减少使土地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逐渐减小,以苏南为例,苏南农民收入构成已演变为以非农化收入为主,农业收入为辅的格局;无土地与土地集中的发展趋势等使土地保障虚化。1995年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21.53%。苏南农村目前有10.3%的家庭已经不再拥有土地,意味着这部分家庭彻底失去了土地保障。主要因为征地、新婚等占耕地的为34%,集中规模经营的为28%,自动放弃土地的为15%,不收钱也不贴钱转包的为10%,收钱转包的为10%,贴钱转包的为3%。农村土地的集中化规模化生产在提高农业收益的同时,也打破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的耕地数量在家庭间分配的格局。
三、完善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措施
1 根据不同地区及老年人口年龄、数量给予现金+实物补助。养老不仅是 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国家应对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老人承担供养责任。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在农村是缺位的,养老责任完全由老年人自己及其子女承担。因此,政府对承担养老责任的家庭给予补贴或奖励不但是一种激励措施,也是对老年人子女替政府承担责任的补偿,更是履行国家职责的表现。在比利时,接养老人的家庭每日可以获得20~25欧元的寄养费。根据农户老人的数目和年龄,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养老资助或补贴,分地区分年龄,对于贫困地区的高龄老人要多给予补助。这样做比政府直接兴办养老院或老年福利院要节省得多,而且对老年人照顾的效果会较好。鉴于我国目前财政支出负担沉重,可以用实物补助替代现金补助,如补助粮食、盐、油等生活必需品等。
2 对计划生育后少子女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奖励及扶持政策。计划生育的实施控制了人口数量,但也使家庭养老的主要资源供给者大大减少,意味着家庭收入减少,赡养能力下降,短期内使家庭养老弱化。从长远来看子女数量的减少必然平均在每个孩子上的投资(尤其是教育)增加,子女的教育程度健康水平都会改善,在知识经济时代也会带来家庭收入的提高,这样可以向父母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也有利于家庭质量的提高。目前农民的思想观念还比较落后,生育的主要动机还是子女的养老效应。因此,国家采取一定的奖励及扶持政策,对少子女户尤其是独生子女户家庭中的老人给予补贴,一定程度上能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在坚持计划生育的同时也使家庭养老的效用得到发挥。
3 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实施土地补贴计划。针对目前土地流转及土地收益对家庭保障的影响,国家应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对土地的流失及承包制的具体管理措施,对失地农民要实施补贴计划。对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圈地占地、滥用耕地等问题,继续加强治理。由于我国农民有着很强的土地保障情结,因此,大多数农民对土地有着极强的依赖,但要发展农业、提高农业收益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土地规模经营生产。目前我们要做的就是规范这种规模生产的制度,对于一些无技术的农民,国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金钱加实物的保障,通过村委会把这部分土地承包给有经验、技术的农民去耕种。这样,一方面提高了农业整体的收入。另一方面那些生产能力弱的农民也可以在无风险的情况下得到土地带来的保障。土地的保障功能便可再度发挥。此外,国家应针对近年来农业投入的提高也给予适当补助或者规范市场,尤其是像农药、化肥等农地投入产品的价格,保障农民的收益能有所提高。
4 改善农村的医疗条件,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支持力度,保障家庭养老的可持续性。当前在农村有一部分农民其实真正担心的不是自己的养老问题,而是家庭成员遇到大病以及子女的教育费用。“看病贵、看病难”是农民必须面对的严峻现实,尤其是对于贫困家庭。据卫生部门调查,农村病人需住院因贫困未能住院的达41%。目前我们已经在很多地区施行了新农村合作医疗,但存在的问题还很多,还没有真正解决农民的“看病贵、看病难”的难题,从而使得家庭不能自养。因此,国家对于农村医疗条件应继续改善,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保障家庭养老的可持续性。另一方面,国家要继续加大对农村教育事业的财力、人力投资。
5 鼓励农民的自我储蓄意识,即自养保障的发展分散家庭养老的沉重负担。同时,要完善家庭养老是离不开国家宏观政策、财力上的支持及法律的保护。首先,政府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通过多渠道、多层次进行扶持。其次,加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核心的法制体系建设。通过法律的完善和子女法律意识的提高,使家庭养老逐步实现规范化、法制化,保障家庭养老落到实处。
(责编:若 佳)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家庭养老供给主体养老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07-007-02
一、研究背景
对于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目前国内学者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徐勤从农村家庭养老所面临的问题出发,指出“从长远的观点看,应该大力发展农村社会养老。”刘庚长认为,目前中国农村传统家庭养老方式正处于转变初始或启动时期,其现状是家庭养老为主,其趋势是走向社会化服务。他建议继续倡导家庭养老,同时加快社区建设和人口城镇化进程,增强社会化服务,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王义才指出土地保障、家庭养老和社会保障相结合是解决农村养老的必然选择。要在继续发挥家庭赡养和土地保障两种养老方式功能的前提下,通过“政府定政策,市场化运营”的途径开展农村社会保险。万克德认为稳步实行“家庭一社会”养老双轨机制,才是中国农村养老的现实选择。穆光宗则提出了“3+2”养老工程的概念,即“以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为依托或者作为基本养老方式,积极发展社会化养老事业和社会化助老事业,以期在最综合的框架中解决好以多样化需求能不能以及如何得到满足为其实质的养老问题。”姚远认为我国“未富先老”的形势提出了继续农村家庭养老的客观要求,但农村家庭养老能否继续维持,关键在于能否保持或建立农村家庭养老所需的运行环境,即物质环境、思想环境和社会环境。张仕平在肯定家庭养老的主体地位和主渠道作用将长期存在的同时,指出家庭养老的传统内容会更新,新型的家庭养老才是养老社会化之前农村最主要的养老方式。
笔者认为,农村家庭养老是农村较长时期内的主动选择,目前研究重点应是如何完善家庭养老使其继续发挥效用。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当前情况下,完善农村家庭养老功能有两种思路可供思考:一是发展新的养老方式,即实行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二是完善传统的家庭养老。相对于建立新的养老保障体系,完善家庭养老可以节省大量的制度建设成本,也满足了老年人精神上的需求,在具体操作上更具有可行性。
二、农村家庭养老资源供给主体面临的困境
我国从解放以来经过长期的探索曾根据当时的具体条件进行了适合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障探索。家庭养老的保障在我国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目标也是以家庭养老保障为主的多元化保障模式,目前由于家庭养老资源提供主体“子女、土地”面临的困境,导致家庭养老保障的弱化。
1 子女数量减少,劳动力流动的加强导致老年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不足。子女作为养老供给主体的主要条件就是足够的数量,而20世纪70年代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子女数量减少,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增多。全国农村平均家庭规模已经从1985年的5.1人减少为3.6人。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完善,农村劳动力特别是青年劳动力的迁移和流动力度将加大。子女数量的减少和外出流动的加剧,导致老年人户中单身老年人户的比例日益增加;另外,老人与子女的文化差异、思想观念差异导致老人的孤独感俱增,从子女那里获得的精神慰藉不足。家庭子女数量的减少可以通过质量的提高来弥补,而我国城乡教育水平的巨大差异,使这种补偿机制一直没有形成。2000年城市文盲率为4.04%,而农村高达8.25%,农村是城市的两倍多;城乡高中文化人口比重分别为29 22%和7.75%,城乡大专及以上文化人口比重分别为13.97%和0.171%。可以看出,城市人口教育水平以高中及以上为主,而农村以基础教育为主;2000年农村人口受教育年限仅为7.70年,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的不足12%。
2 老年人在家庭中的财产决策地位下降,从而对子女养老行为的约束力减弱。土地等传统家庭财产贬值,加上青年人流动频繁和持续时间长,家庭中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子女,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趋于下降。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的主要表现:一是能否在家中当家做主;二是在家里办大事的时候花钱是否自己说了算数。
3 农村土地数量的减少、收益下降,难以维持家庭养老功能。近年来农村土地的流失、农产品成本收益的减少使土地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逐渐减小,以苏南为例,苏南农民收入构成已演变为以非农化收入为主,农业收入为辅的格局;无土地与土地集中的发展趋势等使土地保障虚化。1995年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21.53%。苏南农村目前有10.3%的家庭已经不再拥有土地,意味着这部分家庭彻底失去了土地保障。主要因为征地、新婚等占耕地的为34%,集中规模经营的为28%,自动放弃土地的为15%,不收钱也不贴钱转包的为10%,收钱转包的为10%,贴钱转包的为3%。农村土地的集中化规模化生产在提高农业收益的同时,也打破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的耕地数量在家庭间分配的格局。
三、完善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措施
1 根据不同地区及老年人口年龄、数量给予现金+实物补助。养老不仅是 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国家应对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老人承担供养责任。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在农村是缺位的,养老责任完全由老年人自己及其子女承担。因此,政府对承担养老责任的家庭给予补贴或奖励不但是一种激励措施,也是对老年人子女替政府承担责任的补偿,更是履行国家职责的表现。在比利时,接养老人的家庭每日可以获得20~25欧元的寄养费。根据农户老人的数目和年龄,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养老资助或补贴,分地区分年龄,对于贫困地区的高龄老人要多给予补助。这样做比政府直接兴办养老院或老年福利院要节省得多,而且对老年人照顾的效果会较好。鉴于我国目前财政支出负担沉重,可以用实物补助替代现金补助,如补助粮食、盐、油等生活必需品等。
2 对计划生育后少子女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奖励及扶持政策。计划生育的实施控制了人口数量,但也使家庭养老的主要资源供给者大大减少,意味着家庭收入减少,赡养能力下降,短期内使家庭养老弱化。从长远来看子女数量的减少必然平均在每个孩子上的投资(尤其是教育)增加,子女的教育程度健康水平都会改善,在知识经济时代也会带来家庭收入的提高,这样可以向父母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也有利于家庭质量的提高。目前农民的思想观念还比较落后,生育的主要动机还是子女的养老效应。因此,国家采取一定的奖励及扶持政策,对少子女户尤其是独生子女户家庭中的老人给予补贴,一定程度上能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在坚持计划生育的同时也使家庭养老的效用得到发挥。
3 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实施土地补贴计划。针对目前土地流转及土地收益对家庭保障的影响,国家应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对土地的流失及承包制的具体管理措施,对失地农民要实施补贴计划。对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圈地占地、滥用耕地等问题,继续加强治理。由于我国农民有着很强的土地保障情结,因此,大多数农民对土地有着极强的依赖,但要发展农业、提高农业收益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土地规模经营生产。目前我们要做的就是规范这种规模生产的制度,对于一些无技术的农民,国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金钱加实物的保障,通过村委会把这部分土地承包给有经验、技术的农民去耕种。这样,一方面提高了农业整体的收入。另一方面那些生产能力弱的农民也可以在无风险的情况下得到土地带来的保障。土地的保障功能便可再度发挥。此外,国家应针对近年来农业投入的提高也给予适当补助或者规范市场,尤其是像农药、化肥等农地投入产品的价格,保障农民的收益能有所提高。
4 改善农村的医疗条件,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支持力度,保障家庭养老的可持续性。当前在农村有一部分农民其实真正担心的不是自己的养老问题,而是家庭成员遇到大病以及子女的教育费用。“看病贵、看病难”是农民必须面对的严峻现实,尤其是对于贫困家庭。据卫生部门调查,农村病人需住院因贫困未能住院的达41%。目前我们已经在很多地区施行了新农村合作医疗,但存在的问题还很多,还没有真正解决农民的“看病贵、看病难”的难题,从而使得家庭不能自养。因此,国家对于农村医疗条件应继续改善,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保障家庭养老的可持续性。另一方面,国家要继续加大对农村教育事业的财力、人力投资。
5 鼓励农民的自我储蓄意识,即自养保障的发展分散家庭养老的沉重负担。同时,要完善家庭养老是离不开国家宏观政策、财力上的支持及法律的保护。首先,政府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通过多渠道、多层次进行扶持。其次,加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核心的法制体系建设。通过法律的完善和子女法律意识的提高,使家庭养老逐步实现规范化、法制化,保障家庭养老落到实处。
(责编:若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