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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主要以《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德意志意识形态》、《法兰西内战》、《资本论》为主,同时联系《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神圣家族》、《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共产党宣言》等著作,简要分析马克思和恩格斯所阐述的法律观思想。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法制建设
“凡是尊重客观事实的人,不论他是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都会承认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给予他的重要影响。因为至少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马克思以他那卓越的、原创的思想改变了我们阅读文本和阐释世界的方式。”①曾几何时,法学界一度出现的流言: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法学专著,因此,不存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据考证,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收集的36篇论文中,便有九篇是法学专著与法学专论。其中就有洋洋数十万字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法学专著。再以宪法专论而言,先后就有1844年恩格斯写的《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马克思1848年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1855年的《大不列颠宪法》等8篇宪法专论,显然,在马克思理论体系中,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继承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实现了法学史上的伟大变革,科学地揭示法律的产生、本质和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了一门真正的科学。如果说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西方更多地被作为一种理论学说而受到人们的重视,那么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则更多地与改造社会、振兴国家的实践使命相关联。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有科学的理论指导。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价值。
1841年大学毕业到1843年期间,他先后写下了一系列法学专论,如《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纪录的辩论》、《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等等,围绕这些问题,马克思明确表明了一系列法律思想观点:关于犯罪的构成、罪行相适应、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惩罚犯罪是国家专有的权利、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等等。通过严酷的现实和尖锐的斗争,使马克思清醒地认识到:黑格尔的理性法理论同现实生活存在着极大的冲突,黑格尔法哲学庞大的错误的理论体系,正阻碍着社会的进步,为了批判黑格尔法哲学这个庞然大物,马克思阅读了大量的法学和历史著作,形成俗称“克罗茨纳赫笔记”,借鉴费尔巴哈的人本学观点,结合自身对现实生活的体验和总结,寫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在该书中马克思一改以往的法学理论中认为国家与法决定经济的观点,而把两者的关系从根本上颠倒过来了,初步提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的法律观点,并以此从根本上动摇了黑格尔法哲学体系。马克思自己是如此评价《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该观点的“法的关系正像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一般精神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条件。”②当然,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在这里还仅仅是一个开始,但是个良好的开端,不仅表明了年青的马克思与黑格尔法哲学的决裂,而且也反映了马克思批判地接受了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的唯物论,更显示了马克思进行法学革命的信念。自此,从唯心主义法律观向唯物主义法律观转变,从民主主义法学向马克思主义法学转变,
与马克思一样,恩格斯早期通过青年黑格尔派接触黑格尔的学说,并给予高度评价;1841年开始在《莱茵报》上发表文章,与马克思一样,他对普鲁士书报检查令给予了严厉的批判。1842年11月,恩格斯在访问《莱茵报》编辑部时,会见了主编马克思。由于他们思想接近,恩格斯成为马克思最亲密的战友,与马克思共同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共同撰写了《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
马克思和恩格斯他们继承黑格尔又超越黑格尔,转向费尔巴哈又高于费尔巴哈。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开始同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划清界限,坚持从现实的人出发,“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某种处在幻想的、与世隔绝离群索居的人,而是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发展过程中的人。”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指出,历史发展的前提不是抽象、离群索居的人,而是具体的人、现实的人、活生生的人。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对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的认识进一步深化的基础上,继《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后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的法律观点”作出进一步的阐述,提出了国家与法对所有制的依赖关系,认为一定的国家与法,必须同一定的经济关系相适应。“在现实的历史中,那些认为权力是法的基础的理论家和那些认为意志是法的基础的理论家是直接对立的,这种对立,也是圣桑乔可以认为是为实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的对立。如果像霍布斯等人那样,承认权力是法的基础,那么法、法律等等只不过是其他关系的一种征兆,一种表现。那些绝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而且在一切还需有分工和私有制的阶段上,都是完全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这些现实的关系绝不是国家政权创造出来的,相反地,它们本身就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③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和恩格斯首次对法的本质这个历来被剥削阶级法学家弄得"糊涂不堪"的重大问题作出经典性定义:法律是由一定的现实物质生活关系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是主观意志性和客观基础性相统一。“在这种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如果说,《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那么《共产党宣言》则是将马克思主义正式“宣告”或“公之于世”。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运用过去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阐明的法的一般原理说明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两位导师针对资产阶级法的论断,但在阶级对立社会具有普遍意义,它不仅指出了法的阶级属性,法是一种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还指出了法的物质属性,即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这部重要的法学文献中,马克思第一次运用了“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术语;第一次提出了关于胜利的无产阶级必须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论断。进一步论证和发展了在《法兰西阶级斗争》和《法兰西共和国宪法》两文中所提出的宪法思想,阐明了宪法的地位:宪法是法律的法律“制宪议会既然已在事实上把革命无产阶级置于hors la loi—法律之外,也就势必要在原则上把它的公式从宪法—法律的准绳—中删去,把‘劳动权’斥为异端。”
在为《资本论》创作准备草稿期间,马克思通过分析资本主义以前的各种生产方式,发现奴隶制、封建制时期,每一种所有制形式都产生与它相适应的不同的法律;不同的生产方式必然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会产生不同的法律。
《资本论》还从不同角度阐述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其一,法律作为国家有组织的暴力的一部分,是新的生产方式分娩的助产婆。“所有这些方法都利用国家权力,也就是利用集中的、有組织的社会暴力,来大力促进从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转化过程,缩短过渡时间。暴力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其二,新的法律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技术进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列举了许多例子说明法律对推动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作用。
现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正处在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重要时期,面临极好机遇。我们应该回到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特定历史时代,并通过重点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著作,分析其法律思想的问题意识、思维方式、解决问题的路径,以及与特定时代之间的关系,再现完整的、真实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我们正确定位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关系、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之间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稳定与发展的关系、民族性与国际化的关系等提供更有力、更科学的法律理论指导,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注释]
① 俞吾金:《不在场的在场——-读德里达的<马克思的幽灵>》,载《当代马克思主义评论》第一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版。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32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7~378页。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法制建设
“凡是尊重客观事实的人,不论他是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都会承认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给予他的重要影响。因为至少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马克思以他那卓越的、原创的思想改变了我们阅读文本和阐释世界的方式。”①曾几何时,法学界一度出现的流言: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法学专著,因此,不存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据考证,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收集的36篇论文中,便有九篇是法学专著与法学专论。其中就有洋洋数十万字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法学专著。再以宪法专论而言,先后就有1844年恩格斯写的《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马克思1848年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1855年的《大不列颠宪法》等8篇宪法专论,显然,在马克思理论体系中,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继承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实现了法学史上的伟大变革,科学地揭示法律的产生、本质和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了一门真正的科学。如果说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西方更多地被作为一种理论学说而受到人们的重视,那么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则更多地与改造社会、振兴国家的实践使命相关联。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有科学的理论指导。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价值。
1841年大学毕业到1843年期间,他先后写下了一系列法学专论,如《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纪录的辩论》、《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等等,围绕这些问题,马克思明确表明了一系列法律思想观点:关于犯罪的构成、罪行相适应、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惩罚犯罪是国家专有的权利、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等等。通过严酷的现实和尖锐的斗争,使马克思清醒地认识到:黑格尔的理性法理论同现实生活存在着极大的冲突,黑格尔法哲学庞大的错误的理论体系,正阻碍着社会的进步,为了批判黑格尔法哲学这个庞然大物,马克思阅读了大量的法学和历史著作,形成俗称“克罗茨纳赫笔记”,借鉴费尔巴哈的人本学观点,结合自身对现实生活的体验和总结,寫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在该书中马克思一改以往的法学理论中认为国家与法决定经济的观点,而把两者的关系从根本上颠倒过来了,初步提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的法律观点,并以此从根本上动摇了黑格尔法哲学体系。马克思自己是如此评价《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该观点的“法的关系正像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一般精神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条件。”②当然,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在这里还仅仅是一个开始,但是个良好的开端,不仅表明了年青的马克思与黑格尔法哲学的决裂,而且也反映了马克思批判地接受了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的唯物论,更显示了马克思进行法学革命的信念。自此,从唯心主义法律观向唯物主义法律观转变,从民主主义法学向马克思主义法学转变,
与马克思一样,恩格斯早期通过青年黑格尔派接触黑格尔的学说,并给予高度评价;1841年开始在《莱茵报》上发表文章,与马克思一样,他对普鲁士书报检查令给予了严厉的批判。1842年11月,恩格斯在访问《莱茵报》编辑部时,会见了主编马克思。由于他们思想接近,恩格斯成为马克思最亲密的战友,与马克思共同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共同撰写了《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
马克思和恩格斯他们继承黑格尔又超越黑格尔,转向费尔巴哈又高于费尔巴哈。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开始同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划清界限,坚持从现实的人出发,“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某种处在幻想的、与世隔绝离群索居的人,而是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发展过程中的人。”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指出,历史发展的前提不是抽象、离群索居的人,而是具体的人、现实的人、活生生的人。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对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的认识进一步深化的基础上,继《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后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的法律观点”作出进一步的阐述,提出了国家与法对所有制的依赖关系,认为一定的国家与法,必须同一定的经济关系相适应。“在现实的历史中,那些认为权力是法的基础的理论家和那些认为意志是法的基础的理论家是直接对立的,这种对立,也是圣桑乔可以认为是为实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的对立。如果像霍布斯等人那样,承认权力是法的基础,那么法、法律等等只不过是其他关系的一种征兆,一种表现。那些绝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而且在一切还需有分工和私有制的阶段上,都是完全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这些现实的关系绝不是国家政权创造出来的,相反地,它们本身就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③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和恩格斯首次对法的本质这个历来被剥削阶级法学家弄得"糊涂不堪"的重大问题作出经典性定义:法律是由一定的现实物质生活关系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是主观意志性和客观基础性相统一。“在这种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如果说,《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那么《共产党宣言》则是将马克思主义正式“宣告”或“公之于世”。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运用过去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阐明的法的一般原理说明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两位导师针对资产阶级法的论断,但在阶级对立社会具有普遍意义,它不仅指出了法的阶级属性,法是一种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还指出了法的物质属性,即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这部重要的法学文献中,马克思第一次运用了“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术语;第一次提出了关于胜利的无产阶级必须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论断。进一步论证和发展了在《法兰西阶级斗争》和《法兰西共和国宪法》两文中所提出的宪法思想,阐明了宪法的地位:宪法是法律的法律“制宪议会既然已在事实上把革命无产阶级置于hors la loi—法律之外,也就势必要在原则上把它的公式从宪法—法律的准绳—中删去,把‘劳动权’斥为异端。”
在为《资本论》创作准备草稿期间,马克思通过分析资本主义以前的各种生产方式,发现奴隶制、封建制时期,每一种所有制形式都产生与它相适应的不同的法律;不同的生产方式必然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会产生不同的法律。
《资本论》还从不同角度阐述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其一,法律作为国家有组织的暴力的一部分,是新的生产方式分娩的助产婆。“所有这些方法都利用国家权力,也就是利用集中的、有組织的社会暴力,来大力促进从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转化过程,缩短过渡时间。暴力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其二,新的法律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技术进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列举了许多例子说明法律对推动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作用。
现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正处在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重要时期,面临极好机遇。我们应该回到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特定历史时代,并通过重点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著作,分析其法律思想的问题意识、思维方式、解决问题的路径,以及与特定时代之间的关系,再现完整的、真实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我们正确定位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关系、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之间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稳定与发展的关系、民族性与国际化的关系等提供更有力、更科学的法律理论指导,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注释]
① 俞吾金:《不在场的在场——-读德里达的<马克思的幽灵>》,载《当代马克思主义评论》第一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版。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32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7~378页。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