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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自试行以来,在防止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偏差、体现诉讼民主与促进人权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新兴的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较多。笔者结合检察工作中开展此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粗浅的意见和建议,以不断完善这项制度。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成果;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制度的规定》是一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制度,对于促进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发挥了积极和重要作用。但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较多。笔者结合检察工作中开展此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粗浅的意见和建议,以不断完善这项制度。
一、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成果
从近三年施行的情况看,我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作为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重要工作。
在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中主要采取了三条措施:一是广泛宣传,提高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认识。通过举办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专栏,详细介绍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主要内容及选聘的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把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情况纳入检察院在市人代会上报告中的重要内容,争取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二是通过新闻媒体对人民监督员实行监督的典型个案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推行对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制订了人民监督员综合考核办法,定期对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年终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激发了全体人民监督员的履职热情。
在人民监督员监督结案的案件中,人民监督员经过无记名表决的方式,均同意检察院所作的决定,未发生一起错案。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更好地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体现了民主监督的程序化、规范化,有利于保障诉讼民主和人权;二是有利于排除检察机关办案中的干扰和阻力,起到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作用,也为防止检察机关办人情案、金钱案和“下台阶案”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三是有利于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增进了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促进了检察机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的转变,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二、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践中,也就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1、人民监督员制度尚未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其制度的法律性、权威性不够。
2、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如人民监督员认为上级检察院的意见不当时,如何提请人大对检察机关的决定予以审查纠正则无规定。
3、人民监督员选任有待于进一步规范。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由检察机关主动推行,由各级检察院检察长聘任的。因此,人民监督员的聘任就有一个先天的缺陷,那就是在实践上造成了不少人对检察机关自己“请人监督自己”的监督力度和监督效果以及人大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关系产生了质疑。另外,由于目前选任的数量不多,代表各方的范围有限,选任条件和聘任程序均存在一定缺陷。
4、人民监督员自身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人民监督员对涉及“五种情形”的程序法、实体法了解还不够全面、深入,存在监督不力的现象。
5、人民监督员履职的保障不力。如履行的时间安排、经费保障、办公条件落实不够。
三、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议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法制进程,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认识。要继续加大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这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抓好检察干警的思想工作,继续深化对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通过接受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从制度上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二)进一步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履职素质。人民监督员应做到:一是要敢于监督。对属于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案件,要敢于依法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二是要善于监督。要系统学习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规定,了解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范围和办案程序等检察工作专业知识,为不断提高监督水平奠定基础。三是要严于自律。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保守检察工作秘密,尊重客观事实,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督权,促进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检察权。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在保持与反腐败的总体思路一致的前提下,加强上下联系、促进横向沟通,督促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不断完善《人民检察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完善有关监督文书,使该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四)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和任聘程序。人民监督员应当在法律知识功底深厚、社会威望高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人士中选任,使其更具代表性、权威性和监督的准确性。其聘任程序应根据对人民监督员的名额要求,由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等人民群众自治组织推举出人民监督员人选,再由人大或其常委会予以选聘或确认。
(五)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的履职保障。一是要将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的落实,以避“检察机关花钱买监督”之嫌。二是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保障人民监督员的履职时间。三是检察院要将提请监督的案件材料及相关证据,如实、客观的提前通报拟参加监督的人员,使人民监督员有充裕的时间阅卷、审查,以保证监督意见的准确性。四是要为人民监督员提供办公场所,配务办公室和办公用品,为全面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六)进一步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地位。建议上级检察院开展立法调研、报请全国人大列入立法规划,以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义务及选聘程序和监督程序等,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促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列入刑诉法的有关条款中,使该项工作有法可依,更好的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成果;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制度的规定》是一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制度,对于促进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发挥了积极和重要作用。但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较多。笔者结合检察工作中开展此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粗浅的意见和建议,以不断完善这项制度。
一、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成果
从近三年施行的情况看,我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作为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重要工作。
在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中主要采取了三条措施:一是广泛宣传,提高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认识。通过举办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专栏,详细介绍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主要内容及选聘的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把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情况纳入检察院在市人代会上报告中的重要内容,争取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二是通过新闻媒体对人民监督员实行监督的典型个案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推行对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制订了人民监督员综合考核办法,定期对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年终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激发了全体人民监督员的履职热情。
在人民监督员监督结案的案件中,人民监督员经过无记名表决的方式,均同意检察院所作的决定,未发生一起错案。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更好地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体现了民主监督的程序化、规范化,有利于保障诉讼民主和人权;二是有利于排除检察机关办案中的干扰和阻力,起到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作用,也为防止检察机关办人情案、金钱案和“下台阶案”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三是有利于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增进了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促进了检察机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的转变,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二、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践中,也就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1、人民监督员制度尚未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其制度的法律性、权威性不够。
2、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如人民监督员认为上级检察院的意见不当时,如何提请人大对检察机关的决定予以审查纠正则无规定。
3、人民监督员选任有待于进一步规范。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由检察机关主动推行,由各级检察院检察长聘任的。因此,人民监督员的聘任就有一个先天的缺陷,那就是在实践上造成了不少人对检察机关自己“请人监督自己”的监督力度和监督效果以及人大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关系产生了质疑。另外,由于目前选任的数量不多,代表各方的范围有限,选任条件和聘任程序均存在一定缺陷。
4、人民监督员自身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人民监督员对涉及“五种情形”的程序法、实体法了解还不够全面、深入,存在监督不力的现象。
5、人民监督员履职的保障不力。如履行的时间安排、经费保障、办公条件落实不够。
三、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议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法制进程,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认识。要继续加大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这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抓好检察干警的思想工作,继续深化对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通过接受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从制度上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二)进一步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履职素质。人民监督员应做到:一是要敢于监督。对属于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案件,要敢于依法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二是要善于监督。要系统学习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规定,了解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范围和办案程序等检察工作专业知识,为不断提高监督水平奠定基础。三是要严于自律。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保守检察工作秘密,尊重客观事实,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督权,促进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检察权。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在保持与反腐败的总体思路一致的前提下,加强上下联系、促进横向沟通,督促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不断完善《人民检察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完善有关监督文书,使该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四)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和任聘程序。人民监督员应当在法律知识功底深厚、社会威望高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人士中选任,使其更具代表性、权威性和监督的准确性。其聘任程序应根据对人民监督员的名额要求,由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等人民群众自治组织推举出人民监督员人选,再由人大或其常委会予以选聘或确认。
(五)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的履职保障。一是要将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的落实,以避“检察机关花钱买监督”之嫌。二是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保障人民监督员的履职时间。三是检察院要将提请监督的案件材料及相关证据,如实、客观的提前通报拟参加监督的人员,使人民监督员有充裕的时间阅卷、审查,以保证监督意见的准确性。四是要为人民监督员提供办公场所,配务办公室和办公用品,为全面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六)进一步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地位。建议上级检察院开展立法调研、报请全国人大列入立法规划,以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义务及选聘程序和监督程序等,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促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列入刑诉法的有关条款中,使该项工作有法可依,更好的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