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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实践创新成果,体现了党中央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狠抓落实党的纪律和反腐败的决心。“四种形态”政策性强,在实践过程中我们要不断深化认识,切实提升监督执纪的效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用好‘四种形态’综合发挥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的功效。”
一、“四种形态”背景、内容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中央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提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中第七条对“四种形态”重新进行了定义。此次会议,明确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具体指第一条: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条: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条: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条: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二、“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着眼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深刻把握党风廉政建設规律、提升反腐败精准度的主动选择,是坚持纪严于法、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行动指南,在现实中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四种形态”是促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全”就要求“范围更广”,指全体党员;“严”就要求“监督更严”,“治”就要求“方法更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通过综合运用多种办法,既管重点又管全面,既治标又治本,既严管又厚爱“四种形态”能有效约束党员的行为,使党员永葆共产党员本色,守初心,担使命。
(二)“四种形态”体现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随着“四种形态”的过程规范和结果公开,纪检监察法的出台,纪检机构已不仅仅是查办需要已送司法的案件,而更重要的“四种形态”中的大多数,彰显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四种形态”将很大程度与司法案件区别,体现纪法分离的原则,提升党内纪律审查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准。按“四种形态”的分类,纪委需“苍蝇”“老虎”一起打,用党章党规党纪的细化违纪行为,在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审理报告等各环节做到纪在法前,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小病快治、小错即纠,改变“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的“零和博弈”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管厚爱和人文关怀。
三、“四种形态”在监督执纪过程中的存在问题
“四种形态”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和创新发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和政策策略。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第一职责,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力度,取得良好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思想上不重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是要思想认识到位,才能落实到位。目前,在执行“四种形态”时,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理解上有偏差,有的则认为,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后就要“抓小放大”了,反腐败减码、减力了。而事实上,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党纪严于国法的重申和强调,体现了露头就打、更加严厉的高压态势。202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195.4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133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8.1%;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48.5万人次,占24.8%;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7.1万人次,占3.6%;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6.8万人次,占3.5%。对纪检机构来说,工作量不是少了,而是多了;而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求不是低了,而是更严了。度的把握不准,在实践中走极端,对“四种形态”有选择性取舍,有的注重管住“大多数”,把纪律轻处分放在第一位,认为严重违纪问题是“极极少数”,不用投入太多精力;有的认为,从严治党就是严惩“极极少数”,形成震慑,而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小毛病小问题,不闻不问,不抓不管。事实上,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宽严相济的原则。
(二)执纪不严。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但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一些方式方法还存在问题,“三转”职能发挥不充分,大要案查处不突出,小案件没有体现执纪特色。主要表现为:纪法不分,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定位上还不够清晰,在执纪中,分不清纪律与法律边界,部分纪检人员党纪法规摸清头脑;执纪不严,执行纪律的尺度和标准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虽然查办案件很多,但在处理时多采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党政纪轻处分等,党政纪重处分较少。
(三)监督执纪有缺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发现违纪苗头马上管。在“四种形态”落实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下监督不力,纪委对党员干部的监督还不到位,还存在着纪委就是单纯查案件,不能开展纪委监督的教育引导作用的认识,没有有效发挥扁鹊治未病的作用。日常监督不严,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明察暗访、监督检查等形式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不够,发现问题能力不强,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没有让党员干部时刻感受到监督就在身边,约束就在脚下。把“三个区分开”隔离起来,没有真正理解“三个区分开来”的真正目的是保护想干事、敢干事、干成事的党员干部,也有纪律条件约束,不是一旦发生违纪问题,就拿来当挡箭牌。
四、如何提升“四种形态”的执行效果
通过纪检机构的合作和纪检人员的执纪,充分运用“四种形态”质量水平的效果,切实提高监督执纪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可以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一)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但依然面临严峻复杂的形势,还没有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增长,还有一个艰难的漫长的过程。作为纪检人员,要树牢“四个意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筑牢思想根基,把自身打造成真正的纪检铁军,防范邪恶势力的拉拢腐蚀,杜绝一切可能的诱惑。
(二)加强业务本领。作为纪检人要时时处处学习,把党规党纪作为提高执纪理论水平的途径。要把办理案件作为实战演习,通过以案代训,提高履职办案实战经验。要学习多学科知识,面对新形势,违纪手段越来越隐蔽,要利用多种知识才能办理好纪检案件,要把纪检案件办得让组织认可,让人民满意,让违纪者服气。
(三)进一步细化“四种形态”具体指标。“四种形态”间的界限、标准、对应的行为已基本明确,第四种形态有法律规定,特别是前三种形态还需进一步细化。每一种形态的对应一个区间,每一个区间都有一定的跨度,而不是一个具体的点。在每个区间内,所包含的各种不当行为在情节上甚至在性质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这就决定了每种形态在具体适用上也必然要有轻重之分。因此,在每个区间内,都还有必要进行一定程度的细分,否则就会造成自由裁量幅度过大,进而导致监督形态运用失当的问题。
(四)加强与其他机关的配合。要明确有关机关的职责,形成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的良好关系,目前监察法出台,把有关的职能已经进行了科学划分,这将会提升纪检机关的办案效率,提升办案质量。
“四种形态”是在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要管党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通过不断的实践摸索,被证明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高党员队伍的纯洁性的有益途径。
一、“四种形态”背景、内容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中央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提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中第七条对“四种形态”重新进行了定义。此次会议,明确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具体指第一条: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条: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条: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条: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二、“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着眼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深刻把握党风廉政建設规律、提升反腐败精准度的主动选择,是坚持纪严于法、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行动指南,在现实中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四种形态”是促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全”就要求“范围更广”,指全体党员;“严”就要求“监督更严”,“治”就要求“方法更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通过综合运用多种办法,既管重点又管全面,既治标又治本,既严管又厚爱“四种形态”能有效约束党员的行为,使党员永葆共产党员本色,守初心,担使命。
(二)“四种形态”体现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随着“四种形态”的过程规范和结果公开,纪检监察法的出台,纪检机构已不仅仅是查办需要已送司法的案件,而更重要的“四种形态”中的大多数,彰显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四种形态”将很大程度与司法案件区别,体现纪法分离的原则,提升党内纪律审查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准。按“四种形态”的分类,纪委需“苍蝇”“老虎”一起打,用党章党规党纪的细化违纪行为,在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审理报告等各环节做到纪在法前,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小病快治、小错即纠,改变“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的“零和博弈”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管厚爱和人文关怀。
三、“四种形态”在监督执纪过程中的存在问题
“四种形态”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和创新发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和政策策略。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第一职责,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力度,取得良好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思想上不重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是要思想认识到位,才能落实到位。目前,在执行“四种形态”时,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理解上有偏差,有的则认为,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后就要“抓小放大”了,反腐败减码、减力了。而事实上,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党纪严于国法的重申和强调,体现了露头就打、更加严厉的高压态势。202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195.4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133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8.1%;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48.5万人次,占24.8%;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7.1万人次,占3.6%;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6.8万人次,占3.5%。对纪检机构来说,工作量不是少了,而是多了;而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求不是低了,而是更严了。度的把握不准,在实践中走极端,对“四种形态”有选择性取舍,有的注重管住“大多数”,把纪律轻处分放在第一位,认为严重违纪问题是“极极少数”,不用投入太多精力;有的认为,从严治党就是严惩“极极少数”,形成震慑,而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小毛病小问题,不闻不问,不抓不管。事实上,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宽严相济的原则。
(二)执纪不严。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但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一些方式方法还存在问题,“三转”职能发挥不充分,大要案查处不突出,小案件没有体现执纪特色。主要表现为:纪法不分,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定位上还不够清晰,在执纪中,分不清纪律与法律边界,部分纪检人员党纪法规摸清头脑;执纪不严,执行纪律的尺度和标准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虽然查办案件很多,但在处理时多采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党政纪轻处分等,党政纪重处分较少。
(三)监督执纪有缺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发现违纪苗头马上管。在“四种形态”落实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下监督不力,纪委对党员干部的监督还不到位,还存在着纪委就是单纯查案件,不能开展纪委监督的教育引导作用的认识,没有有效发挥扁鹊治未病的作用。日常监督不严,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明察暗访、监督检查等形式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不够,发现问题能力不强,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没有让党员干部时刻感受到监督就在身边,约束就在脚下。把“三个区分开”隔离起来,没有真正理解“三个区分开来”的真正目的是保护想干事、敢干事、干成事的党员干部,也有纪律条件约束,不是一旦发生违纪问题,就拿来当挡箭牌。
四、如何提升“四种形态”的执行效果
通过纪检机构的合作和纪检人员的执纪,充分运用“四种形态”质量水平的效果,切实提高监督执纪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可以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一)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但依然面临严峻复杂的形势,还没有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增长,还有一个艰难的漫长的过程。作为纪检人员,要树牢“四个意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筑牢思想根基,把自身打造成真正的纪检铁军,防范邪恶势力的拉拢腐蚀,杜绝一切可能的诱惑。
(二)加强业务本领。作为纪检人要时时处处学习,把党规党纪作为提高执纪理论水平的途径。要把办理案件作为实战演习,通过以案代训,提高履职办案实战经验。要学习多学科知识,面对新形势,违纪手段越来越隐蔽,要利用多种知识才能办理好纪检案件,要把纪检案件办得让组织认可,让人民满意,让违纪者服气。
(三)进一步细化“四种形态”具体指标。“四种形态”间的界限、标准、对应的行为已基本明确,第四种形态有法律规定,特别是前三种形态还需进一步细化。每一种形态的对应一个区间,每一个区间都有一定的跨度,而不是一个具体的点。在每个区间内,所包含的各种不当行为在情节上甚至在性质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这就决定了每种形态在具体适用上也必然要有轻重之分。因此,在每个区间内,都还有必要进行一定程度的细分,否则就会造成自由裁量幅度过大,进而导致监督形态运用失当的问题。
(四)加强与其他机关的配合。要明确有关机关的职责,形成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的良好关系,目前监察法出台,把有关的职能已经进行了科学划分,这将会提升纪检机关的办案效率,提升办案质量。
“四种形态”是在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要管党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通过不断的实践摸索,被证明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高党员队伍的纯洁性的有益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