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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教是每位教师必须遵守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之一。作为一名教师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是一项必备的基本素质。法律是我们每个人最大的保护神。虽然教师的执教必须在学校等专门的教育机构进行,教师执业资格须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后方可取得,但教师在法律上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享有与其职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在保障教师从事教育工作中的各项权利,同时也为教师设定了相应的义务。
一、教师的法律含义
(一)从教师的职业特征看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门人员。《教师法》中规定只有那些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基本条件。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其承担着教书育人的使命。因此教师确实是一个高尚的职业,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和希望。
(二)从教师的身份特征来看
教师同医生,律师一样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作为专业人员,教师素质的好坏决定着教育工作成效的高低,影响着学生的未来和发展。我国的《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实行条例》中对教师的任职条件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主要是两条:一是要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二是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教师的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
我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二)科学研究权
我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目前,在我国的中小学,教师的学术自由主要体现在教育教学工作之外的专门科学研究活动中,在教学活动中不宜任意发表个人看法和观点。
(三)管理学生权
我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成绩”的权利,简称管理学生权。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特定的基本权利,教师应当珍视并以公正的态度行使这一权利。
(四)获取报酬的权利
我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待遇以及寒假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简称获取工资报酬权。这是教师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五)民主管理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教师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简称民主管理权。
(六)进修培训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简称进修培训权。现在主要有学历进修,网络研修,骨干教师培训,国配计划,国培计划远程网络研修,校本培训等。但有一点要注意,教师的进修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一般应贯彻三为主的原则,即在职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教师的义务
(一)守法的义务
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使命,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的使命。其一教师不仅应是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的表率,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民主意识,使每个学生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其二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二)教育教学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尽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简称教育教学的义务。其基本含义包括:其一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教师是教育方针的具体执行者,教师应根据教育方针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其二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依法制定的具体教学工作安排。其三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如果教师不履行聘用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受损失的不仅仅是学校,而且是学生本人。因此,教师法将教师履行聘约,完成教学任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这是十分必要的。
(三)政治思想教育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简单的理解就是我们所倡导的寓政治思想教育于各科教学之中。
(四)尊重学生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基本含义包括:其一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教师要创造适合学生的教育方法,使每一个学生都得到发展,使其潜力得到充分地发挥。其二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相应的规定。国家教委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正面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指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弱心理,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
(五)制止有害学生行为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教师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基本含义包括:其一教师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应对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其二教师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有义务进行批评和抵制。
(六)提高教学水平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修养,使其保持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专业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教师只有依法执教,才能不断的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教育科研水平。促进自身的教师专业化成长。
一、教师的法律含义
(一)从教师的职业特征看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门人员。《教师法》中规定只有那些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基本条件。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其承担着教书育人的使命。因此教师确实是一个高尚的职业,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和希望。
(二)从教师的身份特征来看
教师同医生,律师一样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作为专业人员,教师素质的好坏决定着教育工作成效的高低,影响着学生的未来和发展。我国的《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实行条例》中对教师的任职条件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主要是两条:一是要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二是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教师的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
我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二)科学研究权
我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目前,在我国的中小学,教师的学术自由主要体现在教育教学工作之外的专门科学研究活动中,在教学活动中不宜任意发表个人看法和观点。
(三)管理学生权
我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成绩”的权利,简称管理学生权。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特定的基本权利,教师应当珍视并以公正的态度行使这一权利。
(四)获取报酬的权利
我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待遇以及寒假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简称获取工资报酬权。这是教师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五)民主管理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教师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简称民主管理权。
(六)进修培训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简称进修培训权。现在主要有学历进修,网络研修,骨干教师培训,国配计划,国培计划远程网络研修,校本培训等。但有一点要注意,教师的进修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一般应贯彻三为主的原则,即在职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教师的义务
(一)守法的义务
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使命,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的使命。其一教师不仅应是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的表率,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民主意识,使每个学生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其二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二)教育教学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尽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简称教育教学的义务。其基本含义包括:其一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教师是教育方针的具体执行者,教师应根据教育方针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其二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依法制定的具体教学工作安排。其三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如果教师不履行聘用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受损失的不仅仅是学校,而且是学生本人。因此,教师法将教师履行聘约,完成教学任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这是十分必要的。
(三)政治思想教育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简单的理解就是我们所倡导的寓政治思想教育于各科教学之中。
(四)尊重学生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基本含义包括:其一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教师要创造适合学生的教育方法,使每一个学生都得到发展,使其潜力得到充分地发挥。其二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相应的规定。国家教委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正面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指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弱心理,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
(五)制止有害学生行为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教师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基本含义包括:其一教师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应对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其二教师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有义务进行批评和抵制。
(六)提高教学水平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修养,使其保持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专业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教师只有依法执教,才能不断的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教育科研水平。促进自身的教师专业化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