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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世界人口老龄化的演变,老年人的护理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长期护理保险应运而生。该文结合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的现实,从投保方这个关系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市场主体出发,给出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并从宏观的角度提出在我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意见。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投保方;税收政策
一、税收优惠对投保方的影响
从1997年美国就开始对投保长期护理保险缴纳的保费给予税前扣除的优惠,现在在美国各州中,有30个州对长期护理保险提供了税收优惠。据研究,在长期护理保险持有率较低的市场条件下,人们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价格弹性约为-3.9,也就是说价格变动1%,需求将反方向变动3.9%。政府给予投保人一定的税收优惠就可以使得他们购买保险的相对价格降低,这将扩大人们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
二、美国对投保方的税收优惠政策
1996年美国出台的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HIPAA(The 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 of 1996)规定了一些投保方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人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可作为医疗费用放入报税表逐项扣税。该扣除范围为医疗费用超过个人调整后税前毛收入(AGI :Adjusted Gross Income)7.5%的部分,并且必须是其国内税收法典213(四)(Internal Revenue Code 213(d),)定义的合格的长期护理保险保费。个人医疗费用可以是纳税人为自己、配偶或其他家属(如:父母)支付的合格长期护理保险费。每年的最高扣除额取决于税收年度终了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并且该限额随通货膨胀程度调整。(详情见下表一: 2009年和2010年联邦税收扣除限额)第二,包括个人、自雇者、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公司、小型公司等类型的雇员所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都不计入应税收入。第三,雇主为雇员缴纳的长期护理保费可以税前列支,同时该金额不计为雇员的收入。第四,对于子女共同为父母提供长期护理成本及保险费50%以上,并且每一子女提供至少10%的支助的,其为父母缴纳的保险费及领取的保险金都不作为应税收入。第五,个人(捐赠者)为家庭成员(受赠者)支付的合格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在选择特定付款方式时可以不计入赠与税排除额(每受赠者1.3万美元)。
HIPAA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使人们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对成本降低,也可以使得许多企业将为雇员购买长期护理保险作为一种福利以吸引人才。这些都能潜在的扩大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据研究,由于受HIPAA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那些有资格享受这种税收待遇的人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可能性变为25%,增长了3.3个百分点。
三、我国目前对长期护理保险投保方的税收政策
在保险金给付方面,《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对保险赔款给予了免征所得税的规定,该处保险赔款是指具有补偿性质的财产保险赔款,而长期护理保险给付具有费用补偿性质“我国为国目前将“保险赔款”的外延扩大,对人寿保险给付的保险金也免征所得税。因此,长期护理保险的给付金额目前不征收所得税。而在个人缴纳保险费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并未规定个人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保费可以税前扣除,个人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都来自于个人的税后收入,没有税收优惠待遇。因此,我国个人购买长期护理保险享受到税收优惠主要是在保险金给付的所得税上。而在我国购买团体保险的税收优惠则可能在缴纳保险费的环节就可享受,但目前仅有团体企业年金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享受一定税前列支保费的优惠待遇。
四、对给予投保方税收优惠的建议
首先,应改善我国税法和税收制度中的“概念模糊“情况,确立我国保险税收相关法条中对保险赔付中“保险赔款”和“保险金”应有的不同税收待遇,根据不同赔付的性质来确定是否征收所得税。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给付,因其属于费用补偿性质,应当免征所得税。
其次,对于个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应当在一定条件下给予税前列支的优惠。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将其划分为“合格与“普通”两种,并且设置与年龄挂钩的税前列支最高限额和与收入水平挂钩的税前列支门槛。
再次,对于企业为雇员缴纳保费的团体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应当准许企业作为经营费用税前扣除,并且不作为雇员的应税收入。这样就可以刺激企业将为员工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纳入其员工福利计划。
最后,在发达国家,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非常普遍,在我国目前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贫富分化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时机也越来越成熟。对于长期护理保险来说,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可以激发中高收入阶层的理财意识,利用长期护理保险的理财功能“合理避税”,这样在间接上就刺激了中高收入阶层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此外,开征这些新税,对国家财政会形成一笔新的收入,可以降低因对长期护理保险提供税收优惠产生的税收减少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荆涛.长期护理保险——中国未来极富竞争力的险种[M].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6.
[2]汤文巍.上海市老年长期护理保险(LTCI)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5.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投保方;税收政策
一、税收优惠对投保方的影响
从1997年美国就开始对投保长期护理保险缴纳的保费给予税前扣除的优惠,现在在美国各州中,有30个州对长期护理保险提供了税收优惠。据研究,在长期护理保险持有率较低的市场条件下,人们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价格弹性约为-3.9,也就是说价格变动1%,需求将反方向变动3.9%。政府给予投保人一定的税收优惠就可以使得他们购买保险的相对价格降低,这将扩大人们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
二、美国对投保方的税收优惠政策
1996年美国出台的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HIPAA(The 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 of 1996)规定了一些投保方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人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可作为医疗费用放入报税表逐项扣税。该扣除范围为医疗费用超过个人调整后税前毛收入(AGI :Adjusted Gross Income)7.5%的部分,并且必须是其国内税收法典213(四)(Internal Revenue Code 213(d),)定义的合格的长期护理保险保费。个人医疗费用可以是纳税人为自己、配偶或其他家属(如:父母)支付的合格长期护理保险费。每年的最高扣除额取决于税收年度终了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并且该限额随通货膨胀程度调整。(详情见下表一: 2009年和2010年联邦税收扣除限额)第二,包括个人、自雇者、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公司、小型公司等类型的雇员所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都不计入应税收入。第三,雇主为雇员缴纳的长期护理保费可以税前列支,同时该金额不计为雇员的收入。第四,对于子女共同为父母提供长期护理成本及保险费50%以上,并且每一子女提供至少10%的支助的,其为父母缴纳的保险费及领取的保险金都不作为应税收入。第五,个人(捐赠者)为家庭成员(受赠者)支付的合格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在选择特定付款方式时可以不计入赠与税排除额(每受赠者1.3万美元)。
HIPAA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使人们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对成本降低,也可以使得许多企业将为雇员购买长期护理保险作为一种福利以吸引人才。这些都能潜在的扩大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据研究,由于受HIPAA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那些有资格享受这种税收待遇的人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可能性变为25%,增长了3.3个百分点。
三、我国目前对长期护理保险投保方的税收政策
在保险金给付方面,《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对保险赔款给予了免征所得税的规定,该处保险赔款是指具有补偿性质的财产保险赔款,而长期护理保险给付具有费用补偿性质“我国为国目前将“保险赔款”的外延扩大,对人寿保险给付的保险金也免征所得税。因此,长期护理保险的给付金额目前不征收所得税。而在个人缴纳保险费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并未规定个人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保费可以税前扣除,个人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都来自于个人的税后收入,没有税收优惠待遇。因此,我国个人购买长期护理保险享受到税收优惠主要是在保险金给付的所得税上。而在我国购买团体保险的税收优惠则可能在缴纳保险费的环节就可享受,但目前仅有团体企业年金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享受一定税前列支保费的优惠待遇。
四、对给予投保方税收优惠的建议
首先,应改善我国税法和税收制度中的“概念模糊“情况,确立我国保险税收相关法条中对保险赔付中“保险赔款”和“保险金”应有的不同税收待遇,根据不同赔付的性质来确定是否征收所得税。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给付,因其属于费用补偿性质,应当免征所得税。
其次,对于个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应当在一定条件下给予税前列支的优惠。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将其划分为“合格与“普通”两种,并且设置与年龄挂钩的税前列支最高限额和与收入水平挂钩的税前列支门槛。
再次,对于企业为雇员缴纳保费的团体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应当准许企业作为经营费用税前扣除,并且不作为雇员的应税收入。这样就可以刺激企业将为员工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纳入其员工福利计划。
最后,在发达国家,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非常普遍,在我国目前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贫富分化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时机也越来越成熟。对于长期护理保险来说,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可以激发中高收入阶层的理财意识,利用长期护理保险的理财功能“合理避税”,这样在间接上就刺激了中高收入阶层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此外,开征这些新税,对国家财政会形成一笔新的收入,可以降低因对长期护理保险提供税收优惠产生的税收减少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荆涛.长期护理保险——中国未来极富竞争力的险种[M].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6.
[2]汤文巍.上海市老年长期护理保险(LTCI)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