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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处理夫妻婚内侵权的问题上以及民事责任的追究机制上存在严重的法律漏洞,通常情况下法律更侧重于追究侵权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责任,依靠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处理大部分婚内侵权问题的立法理念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法律需求。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夫妻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意义,完善夫妻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救济机制,依法设立不同的救济方式和有效的救济途径,以达到促进法律发展、维护家庭和谐、营造稳定社会氛围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夫妻婚内侵权;立法现状;制度构建
一、婚内侵权的立法现状
《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未直接对夫妻婚内侵权行为做出明确界定。如:《婚姻法》第46条对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第3款也明确规定;其次,我国法律对婚内侵权行为的规定也处在一个灰色地带,只有抽象的原则作为指导,没有具体的法条作为依据。按照上述这些法律的规定,婚姻關系存续中的夫或妻一方若请求民事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这种以偏概全的强行将主张民事赔偿与提出离婚和这两个独立的权利捆绑在一起模糊的法律规定,实质上是在实践中否定了婚内侵权责任者在民事责任承担中的可行性。
二、夫妻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
(一)、完善婚姻法中的财产制
首先,应当进一步完善夫妻个人财产的自愿登记制度,为侵权损害赔偿的执行提供保障。要实现男女真正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其经济独立是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有学者认为,“对于婚前财产,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可以向婚姻管理机关申请进行婚前个人财产登记,载入婚姻登记档案,发给夫妻财产登记证书,或者在结婚登记以后,夫妻双方共同制作婚前财产清单,并经双方签字后公证生效。[1]”
其次,对于思想比较保守的夫妻而言,在立法上,一方面可以参考瑞士、意大利等国家设立的非常财产制,即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者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定或者法定的共同财产制,而改设为分别财产制;“另一方面可以参照法国、德国设立的共同财产制的解除或撤销制度。[2]”通过这两种参考的立法形式,可以从根本上不破坏婚姻的稳定。
(二)、完善责任承担方式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对于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就具体情况单独适用、合并适用,以及在婚姻法立法中加入金钱赔偿方式,即根据情节轻重具体划分赔偿的数额。
另外,对于夫妻一方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情况,可以设立延迟赔偿制度,“就是法院可以先确定赔偿数额,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比如5年、10年内,加害方取得法定个人财产后再进行赔偿,起到警示作用的同时,也不会导致夫妻关系的恶化。[3]”
(三)、完善诉讼时效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婚内侵权之诉的起算时间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婚内侵权作为一般侵权的特殊形式,不能完全照搬《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规定,“即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1年,并且除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而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外,一般都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4]”因为夫妻婚内侵权存在两种最终结局,一种是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的夫妻双方离婚,另一种是婚姻关系继续存续,而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却截然不同。因此也更加印证了设立夫妻婚内侵权制度的必要性。
五、确认婚内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的意义
(一)、确认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弥补法律漏洞,促进法律完善
首先,婚内侵权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的终结,然而,因为法律制度的不完整性导致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夫妻婚内侵权的具体问题上所采用的处理方式缺乏信服力度。其次,我国《婚姻法》虽然对家庭暴力、虐待等侵权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对民事责任的追责形式和赔偿数额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虽然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但是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应当均作出具体的规定,不能有所偏重,否则因为已经对侵权人实施了刑罚或行政处罚,就减轻或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的处理方式,不能从根本上促进法律的完善和发展,也不利于法律体系的构建。
(二)、确認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制约夫妻关系,维护家庭和睦
家庭关系的稳定主要依靠夫妻双方的共同构建。所以,当夫妻一方损害另一方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时,这种稳定的家庭结构就会出现动荡,若此时仅仅依靠道德舆论或者受害方的原谅来作为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合法权益的手段则这种救济方式显得苍白无力。然而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这一侵权行为的制约及救济途径大多建立在“离婚”的前提之上,所以导致很多不愿走离婚这条救济途径的公民无法平等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夫妻关系中,受害方的一味妥协不但不会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甚至会激化出更大的家庭矛盾。所以,要想从法律层面制约夫妻关系,保障夫或妻一方独立个体的基本权利,维持合法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必须确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损害赔偿制度的积极意义。
(三)、确认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加强个体的法律意识,保障社会秩序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进步,女性主体地位的进一步提升,人们减弱夫妻一体主义的固有观念,开始主张夫妻个别主义,对个体独立性意识的追求也逐步增强,法律也对男女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确立夫妻双方的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在现实生活中,以现行法律的规定来作为受害方的主要救济手段,不能从根本上帮助公民解决实际问题,以及维护家庭的完整性,只有将抽象的权利救济落实到具体实物中,通过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确立,改变单一的、固有的的救济手段,建立多元化的救济机制,积极维护民事主体的地位、增强法律意识,才能让公民的享有平等权利,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
注释:
[1]陈苇,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2]范李瑛,婚内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与协调,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3]马俊驹,余延满主编,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参考文献:
[1]姚华,夫妻侵权的婚内民事责任制度研究[J],扬州大学,2009年
[2]姜红,夫妻侵权责任探微[J],政法论坛,2003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M],2009年
[4]邓志伟,徐榕,社会家庭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M],2009年
【关键词】:夫妻婚内侵权;立法现状;制度构建
一、婚内侵权的立法现状
《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未直接对夫妻婚内侵权行为做出明确界定。如:《婚姻法》第46条对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第3款也明确规定;其次,我国法律对婚内侵权行为的规定也处在一个灰色地带,只有抽象的原则作为指导,没有具体的法条作为依据。按照上述这些法律的规定,婚姻關系存续中的夫或妻一方若请求民事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这种以偏概全的强行将主张民事赔偿与提出离婚和这两个独立的权利捆绑在一起模糊的法律规定,实质上是在实践中否定了婚内侵权责任者在民事责任承担中的可行性。
二、夫妻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
(一)、完善婚姻法中的财产制
首先,应当进一步完善夫妻个人财产的自愿登记制度,为侵权损害赔偿的执行提供保障。要实现男女真正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其经济独立是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有学者认为,“对于婚前财产,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可以向婚姻管理机关申请进行婚前个人财产登记,载入婚姻登记档案,发给夫妻财产登记证书,或者在结婚登记以后,夫妻双方共同制作婚前财产清单,并经双方签字后公证生效。[1]”
其次,对于思想比较保守的夫妻而言,在立法上,一方面可以参考瑞士、意大利等国家设立的非常财产制,即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者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定或者法定的共同财产制,而改设为分别财产制;“另一方面可以参照法国、德国设立的共同财产制的解除或撤销制度。[2]”通过这两种参考的立法形式,可以从根本上不破坏婚姻的稳定。
(二)、完善责任承担方式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对于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就具体情况单独适用、合并适用,以及在婚姻法立法中加入金钱赔偿方式,即根据情节轻重具体划分赔偿的数额。
另外,对于夫妻一方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情况,可以设立延迟赔偿制度,“就是法院可以先确定赔偿数额,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比如5年、10年内,加害方取得法定个人财产后再进行赔偿,起到警示作用的同时,也不会导致夫妻关系的恶化。[3]”
(三)、完善诉讼时效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婚内侵权之诉的起算时间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婚内侵权作为一般侵权的特殊形式,不能完全照搬《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规定,“即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1年,并且除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而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外,一般都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4]”因为夫妻婚内侵权存在两种最终结局,一种是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的夫妻双方离婚,另一种是婚姻关系继续存续,而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却截然不同。因此也更加印证了设立夫妻婚内侵权制度的必要性。
五、确认婚内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的意义
(一)、确认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弥补法律漏洞,促进法律完善
首先,婚内侵权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的终结,然而,因为法律制度的不完整性导致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夫妻婚内侵权的具体问题上所采用的处理方式缺乏信服力度。其次,我国《婚姻法》虽然对家庭暴力、虐待等侵权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对民事责任的追责形式和赔偿数额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虽然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但是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应当均作出具体的规定,不能有所偏重,否则因为已经对侵权人实施了刑罚或行政处罚,就减轻或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的处理方式,不能从根本上促进法律的完善和发展,也不利于法律体系的构建。
(二)、确認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制约夫妻关系,维护家庭和睦
家庭关系的稳定主要依靠夫妻双方的共同构建。所以,当夫妻一方损害另一方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时,这种稳定的家庭结构就会出现动荡,若此时仅仅依靠道德舆论或者受害方的原谅来作为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合法权益的手段则这种救济方式显得苍白无力。然而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这一侵权行为的制约及救济途径大多建立在“离婚”的前提之上,所以导致很多不愿走离婚这条救济途径的公民无法平等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夫妻关系中,受害方的一味妥协不但不会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甚至会激化出更大的家庭矛盾。所以,要想从法律层面制约夫妻关系,保障夫或妻一方独立个体的基本权利,维持合法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必须确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损害赔偿制度的积极意义。
(三)、确认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加强个体的法律意识,保障社会秩序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进步,女性主体地位的进一步提升,人们减弱夫妻一体主义的固有观念,开始主张夫妻个别主义,对个体独立性意识的追求也逐步增强,法律也对男女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确立夫妻双方的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在现实生活中,以现行法律的规定来作为受害方的主要救济手段,不能从根本上帮助公民解决实际问题,以及维护家庭的完整性,只有将抽象的权利救济落实到具体实物中,通过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确立,改变单一的、固有的的救济手段,建立多元化的救济机制,积极维护民事主体的地位、增强法律意识,才能让公民的享有平等权利,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
注释:
[1]陈苇,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2]范李瑛,婚内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与协调,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3]马俊驹,余延满主编,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参考文献:
[1]姚华,夫妻侵权的婚内民事责任制度研究[J],扬州大学,2009年
[2]姜红,夫妻侵权责任探微[J],政法论坛,2003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M],2009年
[4]邓志伟,徐榕,社会家庭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M],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