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若干问题探析

来源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isswc6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实际出资人欲获得股东资格,已经向公司出资;经过公司半数股东同意,公司超过半数股东明知出资人出资,且已经认可其行使股东权利的,视为同意;不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
  关键词: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按照协议出资认购有限公司的股份,并在工商登记、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中记载为协议另一方的投资者。本文拟就隐名股东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投资利益给付之诉
  对于投资利益争讼双方,首先应当考察其法律关系。单纯的投资利益给付之诉,其案由应属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当然,双方是否具有有效的合同、合同的具体性质经过立案庭初步判断,亦有待嗣后庭审中的进一步认定。显然,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着有效的投资协议,则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如果双方的协议中仅约定转移财产权,并未约定系投资性质,且相应财产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则双方属借贷法律关系,出资人为债权人。而如果双方的协议属于《合同法》第 52 条令合同无效的情形,则属例外,出资人得依《公司法》第 58 条请求相对方即名义股东返还财产,而后者对外具有股东资格。
  实际出资人向法院请求名义股东给付与其投资相应的公司盈余分配,必须且仅须证明如下事项:(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有效的投资合同。对于有效的合同,同时应当判断其是否属于以实现投资为目的投资合同。对于典型的投资合同,双方应当约定由出资人投资、享有投资利益、承担投资风险,或约定由出资人为公司隐名股东、相对方为名义股东。但所谓"投资合同"乃是无名合同,因而除非缔约双方存在相反约定,否则应属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在诉讼中主张投资利益一方也仅须证明与对方达成了有效的对公司的投资合同,而对于合同的形式则在所不问,是否明确约定了权益与风险以及双方在公司的身份披露方式也无须另外举证。(2)出资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由于所谓的"名义股东"在确权判决前始终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其当然享有公司的红利等盈余分配,实际出资人为实现投资回报,只能依据合同向股东主张。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出资人必须在诉讼中证明其已经先行履行了出资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投资利益,而且其可以主张的利益应当与其实际转移的财产权多寡成比例、相适应。如果"隐名股东"没有实际转移财产权益,名义股东则拥有类似"先履行抗辩权"的抗辩权,应以对抗"隐名股东"要求履行合同的主张。
  二、实际出资人与公司及公司股东--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相对于股权来说,公司和股东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而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有限公司和股东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从此类案件的实体法律关系以及程序意义来说,笔者认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公司及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
  当事人欲获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当事人向公司出资,是其原始得股东资格的先决条件。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而共同组成的社团组织,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主要的一项义务,因而出资是成为公司股东的必然前提。当事人为了享有股权以获得收益,作为对价,必须向公司让渡其部分财产权。这一标准是原则性的。在隐名投资的情况中,名义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是法律意义上的出资人,相应地具有股东资格;而实际出资人则无权向公司主张权利,也无权直接要求公司确认其股权或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其必须向司法机关提起确权诉讼,证明其实际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才有可能推翻一系列形式化证据。(2)实际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须经过公司半数股东同意;公司超过半数股东明知出资人出资,且已经认可其行使股东权利的,视为同意。公司是具有人合性质的社团法人。公司发起股东的合作关系往往源于一定的信任基础,这也能够解释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受在册股东优先购买权之限制的规定。某些个案中,实际出资人选择隐名的方式投资,也正是基于不受在册股东信任之考量。如果司法者不顾有限公司的这一重要性质作出判决,很可能动摇公司存续的基础,甚而造成公司僵局、解散。从另一角度而言,公司是法律主体,具有人格,这很大程度上体现于公司对于其经营决策、人事变动、风险控制有着排他性的自决权。公司只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依照章程对登记于其股东名册的股东履行义务。如果司法者在公司多数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强令公司变更登记和变更履行义务的对象,则有否定公司人格、干涉公司经营自主权的嫌疑。(3)确认股权不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法律设定了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以防止个体权利侵犯其他正当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在确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地位时,违反法律强行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隐名出资的资金本身来源于贪污、受贿、走私、挪用公款等犯罪的违法所得。由于涉及上游刑事犯罪,违法所得应当没收,当事人亦不得因其违法行为而获利。在这种情况下,不知情的善意名义投资人仍得为公司股东,隐名投资人已经取得的实际利益应按《合同法》第 59 条的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而恶意串通的隐名投资协议双方都不能获得股东资格,其名下股份应当由其他股东认购或通过依法拍卖确认股东。二是如果法院确认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就会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如果投资人身份不适合或数量众多的投资人都隐名于某个名义股东,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就会违反相应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得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
  在个案中,请求确权的当事人欲获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而提起确权诉讼的当事人能够证明具备该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如此,该认定标准不仅符合法律、法理,而且在逻辑上也是严密的,并不存在不能适用该标准认定隐名投资人股权的个案。
  三、实际投资人与第三人--股权转让纠纷与公司债务纠纷
  实际投资人与公司外部第三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可能由于股权转让纠纷或债务纠纷而出现在同一诉讼中。
  (1)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实际出资人请求法院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处理实际投资人与公司外部的纠纷时,根据《公司法》第 33 条的规定以及商法外观主义原则,应当认为名义股东是公司股东,其处分行为系有权处分,只要名义股东与受让人不属恶意串通,法院应当认定转让等处分股权行为有效。而名义股东以转让或其他方式处分股权造成的实际出资人的损失,实际出资人可以依法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违约损害赔偿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实际出资人与第三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名义股东拒绝履行而产生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股东对外仍然是合法股东。因此如果名义股东拒绝办理转让手续,实际投资人也就无法履行转让合同。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在签订隐名协议时,明确约定了后者负有相关协助义务,则实际投资人可以依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否则,实际投资人只能首先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而后在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的前提下,与第三人完成股权转让。
  对于第三人而言,其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完全具有审查相对方是否公司股东的能力,也对自身负有一定的审慎义务。在实际投资人隐名于公司的情况下,与其交易的当事人有理由知道其并非公司在册、登记股东,并不享有股东权益,因而在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实际出资人的债权人不得要求执行相应股权,并不违背保护交易安全的原则。
  (3)存在出资瑕疵时,公司债权人主张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赔偿而产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 22 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材料的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为了防止实际出资人为逃避责任而隐名于没有偿还能力的名义股东,真正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简化诉讼程序,应准予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补充责任。实际出资人不得以其并非公司股东为抗辩理由,名义股东也不得以其不负有股东出资义务为抗辩理由。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得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其他文献
摘 要:2011年国资委提出了未来垄断国企的改革方向,"具有公益性质的国企"的概念的提出坚定了我们对垄断国企改革的信心,探索垄断性国企向公益性组织转变的可行路径具有重要意义。荣兆梓教授认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垄断性国企可以建立公法人,将公益性作为主要考核指标,本文顺应这一改革思路进行分析,讨论其可行性。  关键词:垄断性国企;公益性;营利性;公法人  一、公法人的制度构建  (一)概念的提出  
期刊
土地制度按其基本涵义, 在概念上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土地制度, 是指:一国人地关系中人与人关系的法定结合形式, 通常包括地权制度与土地产权关系及政策、土地金融制度与土地金融政策、土地税制度与地税政策等主要内容。狭义的土地制度, 则专指因利用土地而发生的土地产权关系,即地权关系, 在我国一般称之为土地所有制或土地所有关系的总和, 其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利用(使用经营)权制度、上地
期刊
摘 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维护国家相关行政和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如何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和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已成为严肃财经法纪、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课题。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
期刊
摘 要: 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逐渐加大,对外开放对河南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高。新世纪中央从国家区域发展角度提出中部崛起发展战略, 对外开放将成为实现中部崛起以及河南省融入全球经济大循环的现实选择,而FDI是体现对外开放程度的一个很好的度量手段。 因此, 全面分析河南省区域FDI的基本格局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旨在分析河南省外商直接投资的各个产业的发展现状,研究FDI对河南省各项经济指标的贡献率,
期刊
摘 要:近几年来,关于国有企业利润如何分配的探讨越来越多。文章对我国国企利润分配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并指出现行利润分配制度的问题,以提出对国企利润制度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国企利润分配 改革  全球化既加速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也深化了中国体制的改革。目前,尽管从内部看也罢,从外部看也好,对于国企改革都还存在许多分岐,甚至于有严重分岐,但国企要改革这一点是没有分岐的。从前几年的"国进民退"的争论
期刊
摘 要:本文对客户知识管理的内涵及其绩效评价的研究进行了综述,并指出利用平衡记分卡对客户知识管理绩效进行评价的科学性和重要性,以期为客户知识管理的实施和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客户知识管理 平衡计分卡 绩效评价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经济社会的概念逐步深入人心,而企业的营销模式也由以产品和交易为中心转向以客户和知识为中心。在此背景下,综合吸取知识管理和"以客户为中心"的管
期刊
摘 要:本文主要从实证的角度,结合历史与现实探讨了中国援助欧洲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主要从欧洲当前现状、欧洲内部自救的能力、美国当前对欧政策、当前中国面对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这四个角度来分析中国是否应该援助欧洲。结论是,当前的局势还不是援助的最佳时机,而且考虑到中国目前国内经济状况,中国不具备援助的能力。  关键词:欧债危机 欧洲内部博弈 马歇尔计划 中国外汇储备  一.欧元区迎来最后时刻  城门失火
期刊
摘 要:本文主要回顾和评析了国内外有关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的影响的相关文献,并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旨在能为我国非审计服务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  关键字:非审计服务 独立性 规范 实证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不断激烈的市场竞争为非审计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非审计服务逐渐成为最具潜力的增值服务。但是同时,非审计服务的飞速发展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非
期刊
摘 要:一谈到越轨,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男女关系中的一方的背叛,被大家所唾弃。而作为一门社会学学科的研究对象,越轨行为的本质和外延绝非那么的简单和直白。什么是越轨行为?越轨行为包括什么?越轨行为对人们的生活的影响又是什么?如何正确对待越轨行为?  关键词:越轨;网络;越轨控制  越轨,与之相对应的是常规,就像每个辩证法中的一对范畴一样,越轨与常规是对立统一的,这就存在着一个怎样定义"规"的问题。作为
期刊
摘 要:内部审计的有效性需要一个独立客观的环境。然而诸多内部审计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颇。本文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分析影响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内部审计;独立性;对策  审计按不同主体划分为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在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使组织目标的实现。(《中国内部审计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