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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要准确、公平、公正的判定危险驾驶罪,必须了解和掌握其与相关罪名的联系与区别。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被纳入刑法分则第二章内,为了更好更准确的认定危险驾驶罪,本文主要分析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罪名的关系、相互转化及其危险驾驶罪认定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联系;区别;非罪
1 与交通肇事罪的比较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存在较多的类似之处,危害的客体都是公共交通安全,都是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实施犯罪。在危险驾驶入罪之前,绝大部分的危险驾驶行为都被列入交通肇事处理或处以较轻的行政处罚。并不是行为人实施了危险的驾驶行为就一定会被入罪为危险驾驶罪,在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后,造成了某种法律上认定和规定的某些情况则转化为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犯罪。
1.1 犯罪属性
在犯罪属性方面,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交通肇事罪则是结果犯。通常情况下,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核心条件就是是否造成了实际危害的结果,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主要是以是否造成或导致危险状态,并没有谈及是否有实际损害或危害的结果。所谓的危险犯就是其导致的危险状态是对社会公共法益可能造成侵害和损害,但实际上公共法益并没有受到侵害和损害。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则必须造成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严重危害结果,对于哪些结果被认定为严重危害,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做出了明确且具体的规定。由此可见,只要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有可能发生的危害或危险就可以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1.2 法条竞合
危险驾驶罪在主观意识上是间接故意,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意识则为过失。但刑法中指出了如果有这一行为,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较重的处罚罪刑处罚。可见,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和定罪处罚产生了一定的变化,即“法条竞合”。当发生危险驾驶行为后,出现了法条竞合,则根据处罚较重的罪行定罪处罚。即当行为人在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但在客观方面没有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则可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但如果这一行为在行为过程中导致了死伤并对其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时,既符合了危险驾驶罪的要素,又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在定罪处罚时则从重处理。
1.3 主体范围
在刑法中对交通肇事罪的定义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致使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由此看出,对于道路上参与交通的任何人,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只要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导致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主体。对于危险驾驶罪而言,其行为主体范围仅限于“驾驶人”。
2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比较
两者的侵害对象相同,都是公共安全,其犯罪主观意识都是故意,在犯罪性质上都属于危险犯。
2.1 危险行为
危害行为的区别是区分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对于危险驾驶罪来说,其中包括的则是醉酒驾驶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但相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其危害程度不高。例如在闹市区纵火、放置爆炸装置的行为与在人烟稀少的道路上醉酒驾驶的危害程度显然是不一样的。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以“危险方法”,这一方法包括且仅限于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程度相当的方式和方法,“而并不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形势的方法”。
2.2 犯罪性质
虽然两种罪行都属于危险犯,但危险驾驶罪是抽象的,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具体的。所谓抽象危险犯,只要是指行为人的危险行为有产生危害的可能性,各种抽象可能性,没有可见性,是根据经验而形成具有预见性的危害,这样的抽象危害并不是构成犯罪的主要因素。对于具体危险犯来说则是由相关司法规定所认定的危险情况。例如在公共场所放置炸弹,在认定这一行为是否存在或造成具体危害时,司法部门应根据这一行为进行具体认定,包括其是否被引爆、爆炸影响范围、是否造成重大伤亡等,在认定该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缺一不可,否则不能认定其具有具体危害且不能认定其罪名。
3 危险驾驶罪与非罪的界限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包括了醉酒驾车和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情况。首先,明确了行为人必须有醉酒驾驶或者竞驶而且情节恶劣的行为。这就说明,只有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这其中就要进一步明确追逐竞驶的概念和范围。对于情节恶劣的程度则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总之,对于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的定罪与入罪标准和范围要严格明确的进行区分,合理、准确的把握定罪量刑的尺度与打击面。其次,醉酒驾驶行为中,在修正案中并没有加上限制条款,一般情况下,只要是达到了法定醉酒标准并在道路有驾驶行为的就可以定罪。我国目前对于醉酒的标准为每100毫升血液中含80毫克酒精含量的为醉酒状态,这就要求与酒后驾驶严格区分,而标准目前表现为酒精含量的不同。第三,从相关规定中看出,危险驾驶罪的定罪必须是要在“道路上”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表现出与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直接的关系,而如果并非发生在“道路上”则不适用于这一定罪。最后,危险驾驶罪明确了其行为必须是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包括了实际造成的结果与可能造成的危险结果,而对于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都要求必须达到这样的结果才能定此罪。
在危险驾驶罪与非罪的问题上,主要应关注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焦点。
在追逐竞驶方面,这一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当没有被认定达到这一程度时,将不能入罪危险驾驶罪。而对“情节恶劣”的认定则要求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又要在个案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追逐竞驶仅要求主体间处在意识上的主观性,只要存在两者或两者以上的追逐竞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形成了一定的危险性,即可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论处。
在醉酒驾驶方面,前文提到了关于病理性与生理性两种醉酒情况。生理性醉酒主要是指:“行为人因为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情况。”对于这一情况下的驾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对于疾病型病理醉酒,因病发时“导致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应当视为无责任能力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处理,若行为人故意让自己陷入醉酒状态,包括病理性和生理性醉酒,就应当将其入罪;若行为人是过失或者不具有主观故意,则可以不入罪。
参考文献:
[1] 曲久新.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金嘉悦(1993-),漢族,上海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联系;区别;非罪
1 与交通肇事罪的比较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存在较多的类似之处,危害的客体都是公共交通安全,都是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实施犯罪。在危险驾驶入罪之前,绝大部分的危险驾驶行为都被列入交通肇事处理或处以较轻的行政处罚。并不是行为人实施了危险的驾驶行为就一定会被入罪为危险驾驶罪,在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后,造成了某种法律上认定和规定的某些情况则转化为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犯罪。
1.1 犯罪属性
在犯罪属性方面,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交通肇事罪则是结果犯。通常情况下,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核心条件就是是否造成了实际危害的结果,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主要是以是否造成或导致危险状态,并没有谈及是否有实际损害或危害的结果。所谓的危险犯就是其导致的危险状态是对社会公共法益可能造成侵害和损害,但实际上公共法益并没有受到侵害和损害。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则必须造成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严重危害结果,对于哪些结果被认定为严重危害,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做出了明确且具体的规定。由此可见,只要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有可能发生的危害或危险就可以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1.2 法条竞合
危险驾驶罪在主观意识上是间接故意,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意识则为过失。但刑法中指出了如果有这一行为,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较重的处罚罪刑处罚。可见,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和定罪处罚产生了一定的变化,即“法条竞合”。当发生危险驾驶行为后,出现了法条竞合,则根据处罚较重的罪行定罪处罚。即当行为人在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但在客观方面没有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则可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但如果这一行为在行为过程中导致了死伤并对其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时,既符合了危险驾驶罪的要素,又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在定罪处罚时则从重处理。
1.3 主体范围
在刑法中对交通肇事罪的定义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致使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由此看出,对于道路上参与交通的任何人,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只要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导致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主体。对于危险驾驶罪而言,其行为主体范围仅限于“驾驶人”。
2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比较
两者的侵害对象相同,都是公共安全,其犯罪主观意识都是故意,在犯罪性质上都属于危险犯。
2.1 危险行为
危害行为的区别是区分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对于危险驾驶罪来说,其中包括的则是醉酒驾驶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但相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其危害程度不高。例如在闹市区纵火、放置爆炸装置的行为与在人烟稀少的道路上醉酒驾驶的危害程度显然是不一样的。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以“危险方法”,这一方法包括且仅限于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程度相当的方式和方法,“而并不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形势的方法”。
2.2 犯罪性质
虽然两种罪行都属于危险犯,但危险驾驶罪是抽象的,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具体的。所谓抽象危险犯,只要是指行为人的危险行为有产生危害的可能性,各种抽象可能性,没有可见性,是根据经验而形成具有预见性的危害,这样的抽象危害并不是构成犯罪的主要因素。对于具体危险犯来说则是由相关司法规定所认定的危险情况。例如在公共场所放置炸弹,在认定这一行为是否存在或造成具体危害时,司法部门应根据这一行为进行具体认定,包括其是否被引爆、爆炸影响范围、是否造成重大伤亡等,在认定该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缺一不可,否则不能认定其具有具体危害且不能认定其罪名。
3 危险驾驶罪与非罪的界限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包括了醉酒驾车和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情况。首先,明确了行为人必须有醉酒驾驶或者竞驶而且情节恶劣的行为。这就说明,只有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这其中就要进一步明确追逐竞驶的概念和范围。对于情节恶劣的程度则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总之,对于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的定罪与入罪标准和范围要严格明确的进行区分,合理、准确的把握定罪量刑的尺度与打击面。其次,醉酒驾驶行为中,在修正案中并没有加上限制条款,一般情况下,只要是达到了法定醉酒标准并在道路有驾驶行为的就可以定罪。我国目前对于醉酒的标准为每100毫升血液中含80毫克酒精含量的为醉酒状态,这就要求与酒后驾驶严格区分,而标准目前表现为酒精含量的不同。第三,从相关规定中看出,危险驾驶罪的定罪必须是要在“道路上”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表现出与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直接的关系,而如果并非发生在“道路上”则不适用于这一定罪。最后,危险驾驶罪明确了其行为必须是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包括了实际造成的结果与可能造成的危险结果,而对于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都要求必须达到这样的结果才能定此罪。
在危险驾驶罪与非罪的问题上,主要应关注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焦点。
在追逐竞驶方面,这一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当没有被认定达到这一程度时,将不能入罪危险驾驶罪。而对“情节恶劣”的认定则要求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又要在个案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追逐竞驶仅要求主体间处在意识上的主观性,只要存在两者或两者以上的追逐竞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形成了一定的危险性,即可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论处。
在醉酒驾驶方面,前文提到了关于病理性与生理性两种醉酒情况。生理性醉酒主要是指:“行为人因为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情况。”对于这一情况下的驾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对于疾病型病理醉酒,因病发时“导致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应当视为无责任能力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处理,若行为人故意让自己陷入醉酒状态,包括病理性和生理性醉酒,就应当将其入罪;若行为人是过失或者不具有主观故意,则可以不入罪。
参考文献:
[1] 曲久新.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金嘉悦(1993-),漢族,上海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