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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区域旅游资源既有相同性,又有它的区域特殊性。针对区域旅游资源的优势,提升法律保护变得相当紧迫。想要处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旅游资源,一定更新立法观念,完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改革体制,提升执法水平。
关键词:地区;旅游资源;法律保护
依据《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第二条“临时措施”的规定,强调旅游资源是指各种事物和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的因素可以吸引旅游景点,可以合理地用于旅游,并能产生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西部地区资源丰富,旅游开发潜力巨大。截至2009年12月底,国务院公布的208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中,共有74个旅游区,约占35%。截至2009年,在国务院批准公布的110个中国历史文化旅游城市中,旅游区数量占36个,约占33%。此外,认为一些地区的隐藏的资源潜力依然非常充沛。许多各级单位出示的国家级风景旅游区、历史文化名城、省、地市级风景旅游景区,构造了巨大的旅游区域资源宝库。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条件,在西部旅游开发中尤为重要,旅游开发是西部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从以上看,一定要提升对西部地区旅游资源的开发管理,并且按照旅游区旅游资源的特点提高法律措施的整治。
1 加强对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提升旅游势头即将是推动部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这种形式的开展一定在可控的旅游资源基础上进行。可预见的是,有必要提升对旅游区旅游资源的保护,保护好旅游资源,保持旅游资源的高质量。为旅游区的旅游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基础。旅游区旅游资源保护可以通过多种经济、行政和法律途径进行,由于法律的规范性和普遍性,可以对人的行为进行教育、提醒和强制执行。所以,这类保护方式成为大把保护方法中最靠谱、最有效的方法。最后,每一种保护旅游资源的方法都必须依靠立法的形式确定,政府部门的介入执行可以确保旅游资源保护工作开展。依靠旅游资源保护的立法,对旅游资源保护措施实施了法律管理。避免各种破坏旅游资源的旅游行为,防止旅游资源的实际破坏。另外,该变法律的引导、旅游和教育能力,提升和改善全体人民对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高度的看知,提醒人民依法处事。
2 现行旅游地区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不足
2.1 旅游相关法律法空白
我国目前即使有少数有关旅游资源的法律法规,但缺乏一部统筹规划、专业性高的、有效的旅游层次基本法。这类旅游资源保障关联的法律一般分散在不同情況与旅游相关中。基本旅游法的缺失使得西部旅游区旅游资源保护的地方立法缺乏可借鉴的模式和依据,影响了旅游区旅游资源保护的立法质量
2.2 法律设立少,对于旅游资源利用限制
从以前的法律看,对于颁布法律。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例,截至2009年,新疆拥有国家重点文物旅游保护单位58个,自然保护区35个,国家风景名胜区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3个。旅游资源十分丰富。但从旅游立法保护的角度来看,截至2004年底,新疆旅游资源的立法保护不足10项,比较薄弱。
2.3 法律制定单一,少有地域性
这些旅游资源需要有足够的单独特色和 文化魅力。总之,在改善和保障行为中,尤其是在设立法律保障这些景区的资源,更加需要处理重点旅游地区的特殊问题,,法律的颁布在旅游业的应用很高,它比其他方向更常用,生活里,在旅游区旅游资源法律颁布中,非常少有对地区特殊的规定。推出的法律很重合,没有特殊性。在实践中,有效地旅行是困难的。
3 旅游地区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对策
因为这类资源在景点非常容易遭到损伤,但是已有的旅游法和保护措施在相关地区具有非常多欠缺,从而提升景区这类资源的保护变成非常重要。
3.1 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旅游业繁荣的基础。旅游资源是确保旅游区旅游业的切实保障。我们一定要改变整个地区旅游资源保护方式。我们应选择“保护第一”的理念,体现景区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行业的持续发展。
3.2 完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1)制定国家旅游保护基本法,主导旅游保护立法水平。包括旅游隐藏能和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非物质资源,括已开发的各类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地质、旅游森林、风景名胜、等各类资源,需要一个具有较高旅游水平的法规。
(2)以旅游地方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整体系的法律制度。颁布一系列完整法律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部分。一些涵盖资源丰富的旅游区,也许在短期内不能颁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地方立法机关应根据旅游区旅游资源的特点和优势进行立法。积极立法,完善地方旅游资源保护立法。在相关景区的法律颁布过程中,政府部门更加需要关注法律的区别性和完整性,区别与其他时期的法规法规起矛盾。并且,要认识到立法的可塑造性,努力构建一个比较完整、具有可调整性的一套完整而具体的法律体系。
(3)理顺旅游资源管理体制旅游资源管理应当整理好旅游资源保护的整个框架,分工每个部门的职责、任务和上下级。相关法规必须根据旅规定地方政府保护旅游资源的职责。并且需要按照旅游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执法保护。执法保护也可以弥补立法保护的不足。在执法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需要时运用一些没有法律规定,但是对这部分资源法律维护起到有效作用的过渡性和补充性措施。
4 结论
在旅游业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一定要遵从 优先保护的理念,提高增强这部分资源的利益保护,避开重工业这种行业发展里出现的“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
参考文献:
[1] 李崇林.民族地区旅游资源保护的法理思考[J].新疆社会科学,2009(02).
[2] 付健.西部旅游资源保护中政府管理职能的法律探析[J].改革与战略,2007(10).
[1] 黄沙.民族地区旅游资源法律保障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8(01).
[2] 杨音南.民族地区旅游业的若干思考[J].企业导报,2009(02).
[3] 耿丽娟.商洛市旅游资源评价与空间结构研究[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09.
[4] 卢云亭,王建军.生态旅游学[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1(10).
[5] 王潇雅.西北地区生态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D].西安:长安大学,2012.
[6] 许曼曼.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7] 杨桂华,钟林生,明庆忠.生态旅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05).
[8] 杨振之.旅游资源开发与规划[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
[9] 赵越玥.生态旅游法律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0.
[10] 郑丽平.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研究[D].新乡:河南师范大学,2011.
(作者单位:青岛科技大学)
关键词:地区;旅游资源;法律保护
依据《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第二条“临时措施”的规定,强调旅游资源是指各种事物和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的因素可以吸引旅游景点,可以合理地用于旅游,并能产生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西部地区资源丰富,旅游开发潜力巨大。截至2009年12月底,国务院公布的208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中,共有74个旅游区,约占35%。截至2009年,在国务院批准公布的110个中国历史文化旅游城市中,旅游区数量占36个,约占33%。此外,认为一些地区的隐藏的资源潜力依然非常充沛。许多各级单位出示的国家级风景旅游区、历史文化名城、省、地市级风景旅游景区,构造了巨大的旅游区域资源宝库。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条件,在西部旅游开发中尤为重要,旅游开发是西部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从以上看,一定要提升对西部地区旅游资源的开发管理,并且按照旅游区旅游资源的特点提高法律措施的整治。
1 加强对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提升旅游势头即将是推动部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这种形式的开展一定在可控的旅游资源基础上进行。可预见的是,有必要提升对旅游区旅游资源的保护,保护好旅游资源,保持旅游资源的高质量。为旅游区的旅游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基础。旅游区旅游资源保护可以通过多种经济、行政和法律途径进行,由于法律的规范性和普遍性,可以对人的行为进行教育、提醒和强制执行。所以,这类保护方式成为大把保护方法中最靠谱、最有效的方法。最后,每一种保护旅游资源的方法都必须依靠立法的形式确定,政府部门的介入执行可以确保旅游资源保护工作开展。依靠旅游资源保护的立法,对旅游资源保护措施实施了法律管理。避免各种破坏旅游资源的旅游行为,防止旅游资源的实际破坏。另外,该变法律的引导、旅游和教育能力,提升和改善全体人民对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高度的看知,提醒人民依法处事。
2 现行旅游地区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不足
2.1 旅游相关法律法空白
我国目前即使有少数有关旅游资源的法律法规,但缺乏一部统筹规划、专业性高的、有效的旅游层次基本法。这类旅游资源保障关联的法律一般分散在不同情況与旅游相关中。基本旅游法的缺失使得西部旅游区旅游资源保护的地方立法缺乏可借鉴的模式和依据,影响了旅游区旅游资源保护的立法质量
2.2 法律设立少,对于旅游资源利用限制
从以前的法律看,对于颁布法律。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例,截至2009年,新疆拥有国家重点文物旅游保护单位58个,自然保护区35个,国家风景名胜区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3个。旅游资源十分丰富。但从旅游立法保护的角度来看,截至2004年底,新疆旅游资源的立法保护不足10项,比较薄弱。
2.3 法律制定单一,少有地域性
这些旅游资源需要有足够的单独特色和 文化魅力。总之,在改善和保障行为中,尤其是在设立法律保障这些景区的资源,更加需要处理重点旅游地区的特殊问题,,法律的颁布在旅游业的应用很高,它比其他方向更常用,生活里,在旅游区旅游资源法律颁布中,非常少有对地区特殊的规定。推出的法律很重合,没有特殊性。在实践中,有效地旅行是困难的。
3 旅游地区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对策
因为这类资源在景点非常容易遭到损伤,但是已有的旅游法和保护措施在相关地区具有非常多欠缺,从而提升景区这类资源的保护变成非常重要。
3.1 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旅游业繁荣的基础。旅游资源是确保旅游区旅游业的切实保障。我们一定要改变整个地区旅游资源保护方式。我们应选择“保护第一”的理念,体现景区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行业的持续发展。
3.2 完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1)制定国家旅游保护基本法,主导旅游保护立法水平。包括旅游隐藏能和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非物质资源,括已开发的各类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地质、旅游森林、风景名胜、等各类资源,需要一个具有较高旅游水平的法规。
(2)以旅游地方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整体系的法律制度。颁布一系列完整法律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部分。一些涵盖资源丰富的旅游区,也许在短期内不能颁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地方立法机关应根据旅游区旅游资源的特点和优势进行立法。积极立法,完善地方旅游资源保护立法。在相关景区的法律颁布过程中,政府部门更加需要关注法律的区别性和完整性,区别与其他时期的法规法规起矛盾。并且,要认识到立法的可塑造性,努力构建一个比较完整、具有可调整性的一套完整而具体的法律体系。
(3)理顺旅游资源管理体制旅游资源管理应当整理好旅游资源保护的整个框架,分工每个部门的职责、任务和上下级。相关法规必须根据旅规定地方政府保护旅游资源的职责。并且需要按照旅游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执法保护。执法保护也可以弥补立法保护的不足。在执法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需要时运用一些没有法律规定,但是对这部分资源法律维护起到有效作用的过渡性和补充性措施。
4 结论
在旅游业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一定要遵从 优先保护的理念,提高增强这部分资源的利益保护,避开重工业这种行业发展里出现的“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
参考文献:
[1] 李崇林.民族地区旅游资源保护的法理思考[J].新疆社会科学,2009(02).
[2] 付健.西部旅游资源保护中政府管理职能的法律探析[J].改革与战略,2007(10).
[1] 黄沙.民族地区旅游资源法律保障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8(01).
[2] 杨音南.民族地区旅游业的若干思考[J].企业导报,2009(02).
[3] 耿丽娟.商洛市旅游资源评价与空间结构研究[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09.
[4] 卢云亭,王建军.生态旅游学[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1(10).
[5] 王潇雅.西北地区生态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D].西安:长安大学,2012.
[6] 许曼曼.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7] 杨桂华,钟林生,明庆忠.生态旅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05).
[8] 杨振之.旅游资源开发与规划[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
[9] 赵越玥.生态旅游法律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0.
[10] 郑丽平.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研究[D].新乡:河南师范大学,2011.
(作者单位:青岛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