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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典型的单向扩张性市场,有上市公司的准入机制,而缺乏合理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很难实现证券市场内部的动态调整。因此,立足于我国当前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退市相关制度,分析其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关改革建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证券市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退市标准
一、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概况
在我国证券市场形成初期,几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199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7条、158条关于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构建了退市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自2001年起正式建立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2001年《实施办法》开始实施,对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2012上海证券交易、深证证券交易所分别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了《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规则增加了上市公司退市的可操作性标准、建立了科学的重新上市的程序、设立了风险警示板和退市处理板等,在总体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退市制度。
二、我国目前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退市制度法律规范的缺陷
在我国目前,规范上市公司退市的法律主要有《证券法》和《公司法》,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后,关于上市公司交易、退市等相关内容已经转由《证券法》来规定。在部门规章方面,由证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很多,但是专门针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进行规定只有《实施办法》。而目前主要规范上市公司退市的,是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等。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规范在此明显是存在缺失的。
(二)行政干预过多
在有国企背景的上市公司还没有将经营性资产和社会服务性资产分离开来的情况下,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社会性服务的提供者都要责无旁贷地对上市公司负起最终责任。当上市公司严重亏损面临退市时,政府或主管部门往往都会出面进行行政性重组。另外,形象问题是地方政府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上市公司往往关系到地方或部门的重大经济利益,政府或主管部门出面干预退市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三)退市效率尚待提高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退市的效率低下。对于一个上市公司要退市先要经历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三个阶段才能从证券市场上退出。而这中间的时间最少也是三四年。有些上市公司从被风险警示开始,就注定面临着被退市,但是还不能立刻退市,必须完整的走完整个过程。这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注重效率的原则。
三、关于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改革建议
(一)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相关法律制度
从我国现行的关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立法来看,存在着立法分散,法律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在这些问题中,导致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的首要原因是:关于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规定的不明确,含糊其辞,导致那些不符合继续存在条件的上市公司一拖再拖,成为整个证券市场上的“不死鸟”。由此看来,规范证券市场的退市制度,立法是前提。除了统一的立法模式以外,可以考虑修改《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只有把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与公司的上市制度同等看待,也才能做到真正地重视该项制度,也才能向成熟的证券市场迈进。
(二)防止政府的过度干预,加强依法监督
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存在着一些“有背景”的上市公司,他们大多具有国有背景,是国家或者地方的纳税大户,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增长,所以出现了地方保护的现象。一些上市公司本来已经不符合上市条件了,但是一些地方政府还会纵容包庇应该退市的上市公司虚报账目、虚假披露信息。政府应该改变动用公权力去阻止退市的观念,在工作中突出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诚信,要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强化其监督管理、维护公平、宏观决策的社会公共职能。
(三)引入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着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是,凡是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都是由证监会决定并且责令退市的,很少有上市公司提出主动退市的。这样的情形是不符合一个成熟证券市场的标准的。首先,上市公司应该认识到,退市和上市一样,是证券市场上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若一个上市公司不符合上市标准,经过整改等调整期限仍然不能满足公司上市的标准的话,那么应该主动申请退出证券市场,而由其他发展良好的上市公司继续活跃于证券市场,这样才能使整个金融秩序良好运行。
四、结语
资本具有掠夺性和扩张性,在资本市场同样存在着“丛林法则”。上市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也会产生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退市和上市一样都是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经历的最自然不过的两个环节。因此,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应该是双向自由、有进有出的市场。建立合理的退市制度,可以将劣质的上市公司退出证券市场,让更多优质的公司融入进来,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增添活力。也可以把更多资源转而投向那些优质的企业,以促进其更好地发展。
作者简介:胡镐(1991-),男,陕西商洛人,西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参考文献:
[1](美)阿道夫·A·伯(Adolf·A·Berle),(美)加德纳·C·米恩斯(GardinerC.Means)著,甘华鸣,罗锐韧,蔡如海译.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M]. 商务印书馆, 2005.
[2]成思危.绩差公司股改无意义不如让其直接退市[J].证券市场周刊,2005(11).
【关键词】证券市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退市标准
一、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概况
在我国证券市场形成初期,几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199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7条、158条关于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构建了退市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自2001年起正式建立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2001年《实施办法》开始实施,对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2012上海证券交易、深证证券交易所分别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了《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规则增加了上市公司退市的可操作性标准、建立了科学的重新上市的程序、设立了风险警示板和退市处理板等,在总体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退市制度。
二、我国目前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退市制度法律规范的缺陷
在我国目前,规范上市公司退市的法律主要有《证券法》和《公司法》,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后,关于上市公司交易、退市等相关内容已经转由《证券法》来规定。在部门规章方面,由证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很多,但是专门针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进行规定只有《实施办法》。而目前主要规范上市公司退市的,是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等。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规范在此明显是存在缺失的。
(二)行政干预过多
在有国企背景的上市公司还没有将经营性资产和社会服务性资产分离开来的情况下,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社会性服务的提供者都要责无旁贷地对上市公司负起最终责任。当上市公司严重亏损面临退市时,政府或主管部门往往都会出面进行行政性重组。另外,形象问题是地方政府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上市公司往往关系到地方或部门的重大经济利益,政府或主管部门出面干预退市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三)退市效率尚待提高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退市的效率低下。对于一个上市公司要退市先要经历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三个阶段才能从证券市场上退出。而这中间的时间最少也是三四年。有些上市公司从被风险警示开始,就注定面临着被退市,但是还不能立刻退市,必须完整的走完整个过程。这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注重效率的原则。
三、关于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改革建议
(一)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相关法律制度
从我国现行的关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立法来看,存在着立法分散,法律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在这些问题中,导致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的首要原因是:关于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规定的不明确,含糊其辞,导致那些不符合继续存在条件的上市公司一拖再拖,成为整个证券市场上的“不死鸟”。由此看来,规范证券市场的退市制度,立法是前提。除了统一的立法模式以外,可以考虑修改《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只有把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与公司的上市制度同等看待,也才能做到真正地重视该项制度,也才能向成熟的证券市场迈进。
(二)防止政府的过度干预,加强依法监督
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存在着一些“有背景”的上市公司,他们大多具有国有背景,是国家或者地方的纳税大户,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增长,所以出现了地方保护的现象。一些上市公司本来已经不符合上市条件了,但是一些地方政府还会纵容包庇应该退市的上市公司虚报账目、虚假披露信息。政府应该改变动用公权力去阻止退市的观念,在工作中突出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诚信,要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强化其监督管理、维护公平、宏观决策的社会公共职能。
(三)引入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着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是,凡是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都是由证监会决定并且责令退市的,很少有上市公司提出主动退市的。这样的情形是不符合一个成熟证券市场的标准的。首先,上市公司应该认识到,退市和上市一样,是证券市场上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若一个上市公司不符合上市标准,经过整改等调整期限仍然不能满足公司上市的标准的话,那么应该主动申请退出证券市场,而由其他发展良好的上市公司继续活跃于证券市场,这样才能使整个金融秩序良好运行。
四、结语
资本具有掠夺性和扩张性,在资本市场同样存在着“丛林法则”。上市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也会产生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退市和上市一样都是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经历的最自然不过的两个环节。因此,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应该是双向自由、有进有出的市场。建立合理的退市制度,可以将劣质的上市公司退出证券市场,让更多优质的公司融入进来,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增添活力。也可以把更多资源转而投向那些优质的企业,以促进其更好地发展。
作者简介:胡镐(1991-),男,陕西商洛人,西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参考文献:
[1](美)阿道夫·A·伯(Adolf·A·Berle),(美)加德纳·C·米恩斯(GardinerC.Means)著,甘华鸣,罗锐韧,蔡如海译.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M]. 商务印书馆, 2005.
[2]成思危.绩差公司股改无意义不如让其直接退市[J].证券市场周刊,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