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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和违法的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可以再进一步分为:轻微违法行政行为(瑕疵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严重违法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本文旨在探讨瑕疵行政行为,我们通过以下四个方面对瑕疵行政行为展开分析。
关键词:瑕疵 程序与实体
一、 瑕疵行政行为的法理
(一)瑕疵行政行为界说
“瑕疵行政行为”这一行政法术语最开始的时候出现在国外行政法学家的作品中。我国在研究行政行为时把它作為一个下级概念来引用。本文主要借鉴德国与日本在行政法领域的理论。德国行政法学界将瑕疵行政行为分为不正确的瑕疵行政行为、不合目的的瑕疵行政行为、一般违法瑕疵行政行为、比较严重瑕疵的行政行为和特别严重瑕疵的行政行为五大类。日本与德国相似,他们都将瑕疵行政行为作为违法行政行为的上级概念。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将瑕疵行政行为作为违法行政行为的下级概念,笔者也将这种分类观点作为分析与研究该问题的前提。本文将瑕疵行政行为简称为A行为。
各国的行政法学者对于行政行为的含义和界限的认知是不一样的,然而关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构成是相同的。
(二) 瑕疵行政行为的类型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再参照行政法理论界的观点可以将其划分为实体行政行为和程序行政行为。依照理论上的这种划分方式,我们可以将A行为也做以下分类:
第一,实体上的A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在实体上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凿、全案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第二,程序上的A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程序上应该符合法定程序、没有超越职权以及没有滥用职权。本文认为程序A行为主要包括以上三个方面具有轻微违法的程序性行为。
二、瑕疵行政行为的认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判断A行为的标准应该将瑕疵的违法行为与根本无效的行为进行区别对待。笔者借鉴、总结出以下两种标准:第一,判断次要程序是认定A行为的关键性标准之一。第二,实质上并未对行政相对人正当实体权益产生影响。
行政法理论界认为,主要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如果不遵守程序法关于程序的规定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主要行政程序是否满足直接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与之相对应,次要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不遵守相应程序并不会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整体利益。
其次我们分析某一具体行为实质上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正当权益产生不利,这是我们分析该行政行为是否构成A行为的另一个要件。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A行为的前提要件是: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不利影响。由此可以归纳出这样一个观点:如果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形式上构成对当事人利益的侵犯,但对当事人不产生实质影响的,构成A行为。反之,如果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形式上构成对当事人利益的侵犯,实质上也构成对当事人利益的侵犯,那么该行为就不属于A行为,我们可以依照其违法程度再进一步进行不同的分类。
三、瑕疵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 行政行为的效力
由于本文旨在论述行政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这里仅讨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包括形式效力即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拘束力。
首先,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某一行政主体做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得到得到任何组织、个人确信。公定力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
其次,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双方所具有的不得退回做出的具体行为的法律效力。
再次,拘束力是一种要求必须去遵守的法律效力。拘束力所直接指向的是行为,是对相关行政行为的一种强制约束。
最后,执行力是指要求行政双方对其行政行为满足预设的后果。它与其他行为的法律效力一样,是潜在于行政行为的法律上的绝对的效力而不是相对的效力。执行力是对双方主体内在要求的一种初始性效力,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为或相关的强制措施。
(二) 瑕疵行政行为的效力
首先,在前述瑕疵行政行为的类型中,笔者将其作出分类:实体A行为。程序瑕A行为。
其次,讨论A行为的效力。A行为属于具有轻微违法性的行政行为,它能够通过以下两个方法法来判断。一种是经司法机关(人民法院)的确认,一种是行政主体确认自身的行政行为存在瑕疵。A行为的作用并非一定是没有效力的,虽然存在‘瑕疵’但是能够通过其他救济途径满足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文通过以下四个方面来对A行为进行分析和探讨
其一,本人认为A行为仍然满足公定力的要求,公定力实际上不是对行政双方来讲的一种强制力,而是对行政双方以外的所有人来讲的。所以即使是具有轻微违法性的A行为也是具有公定力的行政行为。
其二,A行为与其他行为不同,A行为并不会导致危及合法行政行为。对该种行政行为进行适当的更正和救济更体现行政行为合法性要求。再者,从保证行政主体行政效率和行政相对人正当权益的角度考虑,更应当允许瑕疵行政行为通过法定救济的途径得以纠正实现其效力。
其三,A行为的执行力与行政行为并没有明显差别。即便是行政行为中的瑕疵行政行为,也具有要求行政行为中的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的效力。
其四,A行为的拘束力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相同。在该期限届满就不得重新申请。行政行为中的相对人也因此丧失该项法定权利。
综上所述,A行为的效力并不会因为小缺陷的存在而导致难以挽回。但是A行为需要有特定的救济途径来实现其预设的效力。
作者简介:张程飞,单位:甘肃政法学院,专业:法律(法学)。
关键词:瑕疵 程序与实体
一、 瑕疵行政行为的法理
(一)瑕疵行政行为界说
“瑕疵行政行为”这一行政法术语最开始的时候出现在国外行政法学家的作品中。我国在研究行政行为时把它作為一个下级概念来引用。本文主要借鉴德国与日本在行政法领域的理论。德国行政法学界将瑕疵行政行为分为不正确的瑕疵行政行为、不合目的的瑕疵行政行为、一般违法瑕疵行政行为、比较严重瑕疵的行政行为和特别严重瑕疵的行政行为五大类。日本与德国相似,他们都将瑕疵行政行为作为违法行政行为的上级概念。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将瑕疵行政行为作为违法行政行为的下级概念,笔者也将这种分类观点作为分析与研究该问题的前提。本文将瑕疵行政行为简称为A行为。
各国的行政法学者对于行政行为的含义和界限的认知是不一样的,然而关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构成是相同的。
(二) 瑕疵行政行为的类型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再参照行政法理论界的观点可以将其划分为实体行政行为和程序行政行为。依照理论上的这种划分方式,我们可以将A行为也做以下分类:
第一,实体上的A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在实体上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凿、全案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第二,程序上的A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程序上应该符合法定程序、没有超越职权以及没有滥用职权。本文认为程序A行为主要包括以上三个方面具有轻微违法的程序性行为。
二、瑕疵行政行为的认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判断A行为的标准应该将瑕疵的违法行为与根本无效的行为进行区别对待。笔者借鉴、总结出以下两种标准:第一,判断次要程序是认定A行为的关键性标准之一。第二,实质上并未对行政相对人正当实体权益产生影响。
行政法理论界认为,主要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如果不遵守程序法关于程序的规定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主要行政程序是否满足直接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与之相对应,次要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不遵守相应程序并不会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整体利益。
其次我们分析某一具体行为实质上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正当权益产生不利,这是我们分析该行政行为是否构成A行为的另一个要件。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A行为的前提要件是: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不利影响。由此可以归纳出这样一个观点:如果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形式上构成对当事人利益的侵犯,但对当事人不产生实质影响的,构成A行为。反之,如果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形式上构成对当事人利益的侵犯,实质上也构成对当事人利益的侵犯,那么该行为就不属于A行为,我们可以依照其违法程度再进一步进行不同的分类。
三、瑕疵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 行政行为的效力
由于本文旨在论述行政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这里仅讨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包括形式效力即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拘束力。
首先,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某一行政主体做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得到得到任何组织、个人确信。公定力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
其次,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双方所具有的不得退回做出的具体行为的法律效力。
再次,拘束力是一种要求必须去遵守的法律效力。拘束力所直接指向的是行为,是对相关行政行为的一种强制约束。
最后,执行力是指要求行政双方对其行政行为满足预设的后果。它与其他行为的法律效力一样,是潜在于行政行为的法律上的绝对的效力而不是相对的效力。执行力是对双方主体内在要求的一种初始性效力,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为或相关的强制措施。
(二) 瑕疵行政行为的效力
首先,在前述瑕疵行政行为的类型中,笔者将其作出分类:实体A行为。程序瑕A行为。
其次,讨论A行为的效力。A行为属于具有轻微违法性的行政行为,它能够通过以下两个方法法来判断。一种是经司法机关(人民法院)的确认,一种是行政主体确认自身的行政行为存在瑕疵。A行为的作用并非一定是没有效力的,虽然存在‘瑕疵’但是能够通过其他救济途径满足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文通过以下四个方面来对A行为进行分析和探讨
其一,本人认为A行为仍然满足公定力的要求,公定力实际上不是对行政双方来讲的一种强制力,而是对行政双方以外的所有人来讲的。所以即使是具有轻微违法性的A行为也是具有公定力的行政行为。
其二,A行为与其他行为不同,A行为并不会导致危及合法行政行为。对该种行政行为进行适当的更正和救济更体现行政行为合法性要求。再者,从保证行政主体行政效率和行政相对人正当权益的角度考虑,更应当允许瑕疵行政行为通过法定救济的途径得以纠正实现其效力。
其三,A行为的执行力与行政行为并没有明显差别。即便是行政行为中的瑕疵行政行为,也具有要求行政行为中的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的效力。
其四,A行为的拘束力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相同。在该期限届满就不得重新申请。行政行为中的相对人也因此丧失该项法定权利。
综上所述,A行为的效力并不会因为小缺陷的存在而导致难以挽回。但是A行为需要有特定的救济途径来实现其预设的效力。
作者简介:张程飞,单位:甘肃政法学院,专业: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