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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克尔从历时角度对现存欧洲文化种族的定位改变了苏策兰共时的分类方式,这种分类标准的混乱不仅表明了其种族分类学并非一种严格的科学理论,它同时也最好不过地表明了其在现实政治方面的强烈诉求,建设“高等文化”的政治任务落实到了所谓“欧洲的先进国家”肩上,现在这些所谓的“欧洲的先进国家”反过来可以以一种“科学的”种族分类学作为依据来进行伟大的殖民事业了。
Ernst Heinrich Haeckel,Die Lebenswunder(《生命奇迹》),Leipzig,1906.
1758年,瑞典生物学家林耐首次把人类纳入到灵长目动物的行列,他还将其一分为四,即美洲人、欧洲人、亚洲人和非洲人。在此,林耐采用“双名制命名法”对上述四个人种的基本特征进行了描述。例如,欧洲人“肤白、乐观、体态健壮。发长而密,蓝眼。灵活,聪慧,有创造力。着装紧束。以法治理”;亚洲人则“肤黄、忧郁、体态僵硬。黑发、棕眼。严肃、讲排场、贪财。着装宽松、凭庸见治理。”
偏离上述四种规范的人种则被他命名为“畸形人种”,这是些或由“气候严酷”,或由“人为因素”导致变形的非正常人种。根据林耐的观察,头部呈锥形的“大头人种”——中国人便属此类“畸形人”。尽管后起的西方生物学家或博物学家们如布鲁门巴赫、拉马克、达尔文等人渐渐在改变林耐动物分类学的逻辑抽象性,但人种划分的标准依然没有太大的改变。1868年,德国的进化论者、生物学家恩斯特·海克尔制作了一幅名为“10个人种及其亚种一览”的人种分类图。在这张图表中,“中国人”属于第9类人种当中的“蒙古人种”,在40个种族序列当中位列27。“这个人种的肤色以黄色基色为特征,头发时或呈亮豌豆黄或本身即为白色,时或呈暗黄。其头颅形状大多为短头,也常常有中头(如鞑靼人和中国人),但从未出现过硕长的头颅。他们或许是从南亚地区的波利尼西亚北迁过来的。”
为什么海克尔会做如此猜测呢?自赫胥黎在1863年提出“人由猿进化而来”的定律以来,由于缺乏古生物化石遗存作为直接证据,当时的生物学界普遍认为以达尔文为首的进化论思想是空泛的“理论”设想。为了维护进化论的“科学地位”,海克尔从1866年以来就曾提出,有可能存在一种“猿人”,它是猿与人之间的过渡形态。直到1890年,荷兰博物学家欧仁·杜伯瓦(1858-1940)随荷兰殖民军来到当时的荷属印尼爪哇岛,在几位工程师和从当地抓来的犯人的协助下才发现了后来被称为“直立猿人”的化石。当杜伯瓦的发现于1894年在欧洲发表时,海克尔非常欣喜地称这位荷兰人找到了由猿向人的进化过程中“丢失的链条”。1868年,海克尔断言“人类是狭鼻猿组群中的一个小小的支脉,是由生活在古代世界中的这支组群里长久消失的种类发展而来”,在海克尔看来,南亚或东非才是原始人类最初的发源地。也就是说,世界上其他各民族的共同祖先很有可能是从上述两个地域迁出的,这样,中国人的起源自然而然被认定为南亚。杜伯瓦之所以选择位于南亚的爪哇岛寻找猿人的痕迹,正是基于海克尔的上述假设。
恩斯特·海克尔(1834-1919),德国动物学家、博物学家、物理学家、哲学家、艺术家和自由思想者,他是达尔文进化论学说在德国最卓越的传播者、实践者和辩护者。出生于普鲁士王国治下的萨克森省首府波茨坦的海克尔,其父亲是当地政府顾问,母亲则出自律师家庭。海克尔早年遵父母之命学习医学,后于1859-1860年到地中海地区旅行,并开始观察和研究海洋低等生物。自1862年,他开始在耶拿大学任教直至1909年退休,前后长达47年之久。在对放射虫等低等生物的研究当中,海克尔彻底贯彻了达尔文在1859年出版的《物种起源》一书中所提出的进化论思想,并在精确和系统地描述生物物种方面表现出突出的才能。不仅如此,在同时代人的眼里,海克尔的才能还体现在其对生物进化规律的认识和对自然体系的哲学把握方面。1866年出版的《普通组织形态学》可为前者代表,后者则以1899年发表的《宇宙之谜》一书为证。在这部广泛流传的通俗著作当中,海克尔将其毕生的生物学知识组织成包罗万象的“一元论哲学”。
海克尔擅长以图表形式排列动植物物种和人类的进化秩序,他制定了一张详细的“人类系统种系树”,把由单细胞动物到人类的进化过程当中出现的数十种动物物种一一排列出来,令人一目了然;不仅如此,他还把遗传、适应和进化如此复杂的规律用简洁的“生物发生律”概括出来,并辅之以丰富的观察和实验例证,以便于理解。作为一名科学家,其思维的系统性和表述的清晰度甚至让达尔文本人都感到惊奇。基于以上原因,加上其本人著述浩繁,门徒遍布欧洲,海克尔成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赢得读者最多的生物学家和哲学家。海克尔提出的“种系发生学”(Phylogenie)与过往以胚胎发育过程为中心的“个体发生学”(Ontogenie)研究不同,试图依据物种进化的观点来探究动物(人类)种系的发生和变化过程及其自然规律。
在此,我们所关心的并非是“种系发生学”研究本身,而是作为这一研究的前提出现的海克尔的“种系”(Phylon/stamm)以及在这一概念影响之下的“种族”概念的形成。“种”(species/Art)的概念一直占据着海克尔动物形态学研究的核心地位。那么,什么是“种”,何谓“种系”?海克尔本人年轻时就已经对“种”是否恒定不变这个在当时生物学界争执不下的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海克尔认识到,有机物形态学要上升为一门科学,其任务在于认识生命体外在和内在的形式关系,但是,更重要是解释造成这些形式关系发生的原因,在他看来,这正是区别于林耐及其影响下的旧形态学只满足于描述这些形式而不去解释其成因的关键。形态学可划分为两个门类,即解剖学和形态发生学,前者研究已经成型的形式,后者则以正在变化或形成中的形式为对象,这就是生物进化史。为了深入研究有机体的构成原理,我们必须进行必要的分离工作,以确定不同程度的离散单位。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设立可供进一步观察和研究的基本单位,这个基本单位就是生物个体。然而,有机物个体与无机物个体不同,它由异质的物质成分构成、不能用数学方法加以把握,而且它还能够自我生长,二者最本质的区分还在于后者能够组成“抽象的单位,人们称之为种(Art/species)”。人们通常认为,组成种的诸多个体拥有共同的本质特征。但是,同种个体的外在特征或形式彼此常常不同,而且同一个体的形式在生长期的各个不同阶段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这样一来,判定是否同种的标准不是所属个体形式上的相同,亦非其相似性。因此,“种”并非一个封闭单位,相反,“这样一种现实存在的、封闭的单 位是由所有种组成的总和,这些种均由一个也是同一个种系形式渐渐发展而来,如一切脊椎动物均由一种单细胞动物进化而来。这一总和我们称之为种系(Phylon),研究这一种系的发展、确定所有属于这一种系的种之间的血亲关系是有机形态学最高和最终的任务。”按照海克尔对形态学再分科情况,以研究变化或形成中的形态为中心的形态发生学或进化史便被一分为二,即个体进化史或个体发生史(Ontogenie)和种系进化史或种系发生史(Phylogenie)。海克尔强调,由于确定种的标准即所谓同种个体共有的“本质特征”所表现出的不稳定性使得“个体”不能成为有效的形态学分析单位,相对而言,“种系”这个单位才是现实而有效的。因此,“种系发生学”居于形态学研究之首。
然而,个体发生史和种系发生史并非彼此分立的两个学科,在海克尔看来,两者相互依赖、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生物进化史的完整图景,而如何从发生学或进化史的角度重新定义“个体”、“种”和“种系”,这是海克尔要面对的根本问题。从解剖学来看,“个体”只是“同一的外观形式”,不具有绝对意义,而是相对的概念。海克尔说,“只有当包含个体的种的概念被完全定义之时,个体才能获得确定的意义。”综合上述意见,我们可以推断,无论“个体”还是“种”皆非绝对的概念,而是相对于上一级分类——“种系”而言具有意义而已。所谓形态学的个体是指拥有同一的形式外观,后者又构成了一个“自我封闭的和形式上连续相关”的整体,而生理学的个体则是指它们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能够保持自身存在的同一的形式外观,而这样一种存在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均能“确保发挥有机的功能即维持自我的生存”。与此不同,从进化史角度而言的“发生学个体”则以“进化同一性”(Einheit)为尺度,而非无机物意义上的空间上的“不可分割性”;反之,进化的同一性或单位是有机体跨越时间和空间在形态上保持的一致性。为了区分二者,海克尔不再采用只适用于无机物的个体(Indivi duum)概念,而代之以适应有机物变化的概念“个体性”(Individualitfit)。换句话说,作为进化史的单位,个体与个体之间存在着级差,这样一来,“发生学的个体”就展现出不同层级的“发生学个体性”。生物个体在出生、生长到死亡过程中呈现出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形式变化,海克尔将后者称之为“生殖圈”,它构成了一种同一性或单位,是发生学个体性的第一级。相同的生殖圈的总和构成了“种”的概念,它以类似的方式由生殖圈的多样性结合而成,正如一个生殖圈是由单个生物体在从出生到死亡的过程中呈现出的一组形态变化一样。由于“种”是建立在相同生殖圈的组合这个一级个体之上的单位,因此,它被定义为二级个体性。由于生存条件的变化不仅会使生物个体产生变化,而且个体对新的外部环境或生存条件的适应又会使自然界中产生新的种,所以“个体”和“种”不仅在解剖学意义上不是绝对的、封闭的单位,而且在发生学意义上亦非绝对的和恒定的个体性,只有“种系”才是进化史研究中封闭、稳定和可靠的分析单位。由此,海克尔绘制了一幅名为“生物单种系树”的图表,它将由单细胞生物到脊椎动物的进化史中出现的生物物种一一排列了等级。
“个体”、“种”和“种系”各自从来都不是恒定的,而是处在不断进化的过程当中。由于三个概念分别被定义为生物体的三种不同层级的个体性,它们的进化历程并不交叉,而是相互平行的,这被海克尔视为生物界最显著的现象。而在个体、种和种系进化史三重平行关系中,海克尔认为种系进化才是生物进化的真正起点,与种系和个体两个有实物对应的概念相比,“种”只是一个人为的、抽象的概念而已。发生学意义上的“种”情况既如此,那么如何反过来界定形态学和生理学意义上的“种”呢?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持物种不变论的林耐、阿卡茨(1807-1873)一系生物分类学家在“种”的问题上出现了理论与实践不一致的情况:在理论上,他们认为,拥有共同本质即恒定特征的个体属于同种;但在实践当中,谁也无法断定这些本质和恒定的特征究竟是什么,因为种与种之间常常会出现连续和过渡的形态。于是,为了维护种物种不变的神创论观点,他们只好把后者视为例外的情况。海克尔认为,在种的界定方面出现此类错误的原因乃在于这些分类学家仅凭经验工作,缺乏“连贯”思维作为哲学指导。海克尔强调,对于科学研究而言,经验只提供原材料,只有哲学才能为人们提供一种理解的机制。植物学家和细胞发现者之一谢尔顿(1804-1881)批评道,界定物种所用的规范法则源于主观的想法,在构建概念和抽象观念的方式中隐含着这样的根据,即我们把诸物种的共同特征固定为我们精神活动的对象,而未考虑到这些对象是处于具体的时空当中、居于“此地”的自然对象。“种”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里随着生存条件的变化会出现不同的形式,因此,如果要依照自然的本来面目界定它,就必须全面考虑到这些不断发生着分化的形态,相反,同种个体之间共同的或本质的特征不但难予确定,而且也从来就不是恒定的。
为了使“种”的定义囊括上述一切变化形态,海克尔说,我们必须将“种”向下细分为“亚种”(Subspecies/Unterarte)和“变种”(Spielarte/Varitate),后两者涵盖了大量偏离了“种”之规范特征的个体,以及一个种向另一个种过渡的诸多形态。遗憾的是,在制定区分这些亚种和变种的标准方面,生物学家自始至终都未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唯一的办法就是按照亚种和变种之区别特征的“本质”或恒定的不同程度来对它们予以界定。这里就出现了一个介于二者、与它们类似的“种族”(Rasse)界定问题。“种族”一般是指人工培育而产生的类别,特别是指长时间以来通过这种方式被固定下来的变种和亚种。“种族”之本质特征的“本质性”或恒定性弱于亚种,但高于变种。总之,“种及其以固定特征来区分不同种的做法本身是一种完全任意和人为的行为”,这种权宜之法囿于我们对每一物种与其血缘物种之间的关系的理解不完善。在现实中,诸多物种处于不同的进化阶段,其形态变化的速度和程度均有所不同,个体又分别处于不同的成长期,这些因素都加大了从形态学角度界定上述三个概念的难度。从生理学方面也同样如此,海克尔断言,不同种的个体交配产生的杂种,以及两个亚种、种族和变种交配产生的混血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以异种(亚种、种族和变种)交配产生的后代的繁殖能力之有无来界定种也是不现实的,这些区别都是量的而非质的区别。
德文“Rasse”(种族)一词最初来源于法文“Race”,在日常德文中,其对等词是“Geschlecht”、 “Art”,“Stamm”,三者均有“事物的本质”之义。“Rasse”在生物学上最初是指人工培育的动物品种,如海克尔的上述用法,这个意义与另一生物学术语“Unterart”(亚种)对等。作为一种福柯意义上的话语实践,“种族”在西方则有着很长的历史。人们习惯上认为所谓“种族”首先是用来描述生物学现象,或者说是一个纯粹自然科学的概念,但是如高伦(Christian Geulen)所指出的那样,“种族概念绝非一个起源于动物学一生物学、之后才被用于人类身上,实际情况则恰恰相反”。“种族”最早被用来区分人类群落的做法产生于15世纪西班牙的“征服时期”,在这个时期,回教徒、摩尔人和犹太人从宗教、文化和起源方面被视为不同的“种族”,因此它是应基督教归化异教之需而兴起的文化和政治概念。自然科学的“种族”概念则出自18世纪,人们试图用生理差异来制造人类不同的族群。在这个意义上,“种族”可以说一个现代的概念。在欧洲历史上,“种族”首先一个伴随古代世界的民族争战、基督教的跨地域传播、地理大发现和殖民主义扩张而人为发明的文化和政治概念,自然科学和“种族”概念只不过是上述文化和政治概念的“生物学化”(高伦语)而已。尽管18世纪的生物学家坚持把“种”作为一个科学术语来运用,但正如上文所述,达尔文、赫胥黎、谢尔顿和海克尔等人从进化论角度一再对其界定标准的非科学性提出批评,这一度使种族这个术语的科学有效性丧失殆尽。然而,当海克尔从种系进化史的高度俯看“种”和“种族”的概念时,因物种在时间长河中的持续变化带来的流动性之故,他对这些概念的科学性不予认可,但他并不否认处在同一时间当中的、分布在不同地区的“种”和“种族”位居进化的不同等级或者链条之上这个“事实”。一方面,为了反对林耐和居维叶的物种不变或灾变说,海克尔否认上帝制造了万物不同的等级秩序,即以“存在巨链”(la chaine de l'etre)为代表的目的论,代之以机械论;但另一方面,在时间中展开的“存在巨链”在此被海克尔加以“空间化”(借用拉夫乔伊语),从而为地理学意义上的人种学分类提供了理论基础。
不过,地理人种学并非始于海克尔本人,它源于17世纪法国旅行家、医生和哲学家伯尔聂(1620-1688)。1684年,伯尔聂提出以原住民的“身体外观,主要是脸型”为标准来区分世界上不同地域的新方法。基于此标准,地球上的人共分为5个种,第一类人种不仅包括西班牙、法国、德国、英国这样的欧洲人,还包括阿拉伯人,甚至还包括他曾经去过的“蒙古帝国”人;第二类人种包括非洲人,其主要特征是黑肤、卷发;第三种则包括菲律宾、日本、中国以及中国境内的鞑靼人,他们以肤白、宽肩、小鼻等为标志;第四种则为欧洲最北部的拉普兰人;第五种则为美洲人。值得注意的是,伯尔聂的人种分类方法并没有严格依据自然地理分界线,并且他对不同人种外观的概括也非常地粗浅。地理人种学观念传入德国以后,康德在1775年也以类似的方法将人类划分为四个种族,即白人、黑人、匈奴人(蒙古人和卡尔梅克人)以及印度和印度斯坦人。康德的分类标准比较复杂,他不仅考虑了不同人种的外观,而且也照顾到了其不同的生理特征。白人,在他看来,并不等同于欧洲人,它还包括非洲的摩尔人、亚洲的土耳其一鞑靼人,甚至还包括除蒙古人之外的所有亚洲人。由此可见,早期地理人种学分类的实践还没有明显的等级论色彩,但到了法国人高比诺(1816-1882)的手中,白、黄和黑三个人种则被赋予一种等级结构。在这位种族理论家所炮制的人种等级制中,“黑人是最低贱的,它们仆倒在阶梯的最低层”,“黄人构成了它们(黑人)的反面”,白人则占据着这个等级制的最高端。在他看来,黑人和黄人不但智力低于白人,而且二者之耽于感官享受也被视为其道德低下的表征,因为白人拥有“旺盛的智力”,“长于反思”,其感性生活比黄人更“宏大、高尚、勇敢、理想化”,他们极端热爱自由和秩序,对中国人的形式主义组织和黑人的专制主义宣告敌意等等。高比诺因其上述思想被视为纳粹种族理论的先驱。
海克尔集中讨论人种分类问题是在1868年。在题为《论人类种系树》的讲演的最后部分,他承认“在此问题上所下的判断非常游移和不可靠,因为得自比较解剖学和人种学、比较语言学和考古学的相关经验相互交叉和冲突”,面对同一个证据,生物学家的解释各不相同。这就为人种分类学家们留下了巨大的猜想空间。海克尔断言,适用于动物界的种系发生和个体发生规律也同样适用于人类。因此,诸如“种”、“亚种”和“种族”这样的术语与人种学意义上的“种族”是通用的,他说,人们习惯上称出自同一个“人一种”(Menschen-Art)的“种族”或“变种”的东西,按照我们(进化论者)的看法,正代表着许许多多优良的人种,正如在动物和植物那里一样。在《自然创造史》中,海克尔把地球上现存的所有人类族群分为10个“种”,并按其分布的地区再分为40个不同的“亚种”即“种族”,这就是本文开头所说的海克尔的人种分类系统。尽管他强调这个分类法只是一种“发生学的假设”,但他依然沿用了他曾经予以批评的旧形态学标准即以人的外观为标准的做法,只不过以头发的外形代替了林耐的头颅长度指标。在10个人种当中,前4个被归入“绒发人”,其余6个则是“滑发人”。更重要的是,40个亚种即种族的划分则似乎完全以地理区域为标准,例如,“原始人”分为“西东支脉”和“南北支脉”,具体分布地为“南亚”;而“高加索人种即白人”则分为“闪族即南部支脉”和“印度日尔曼即北部支脉”,前者分布在阿拉伯、叙利亚和北亚;后者分布在南亚、南欧、东欧和西北欧。不难看出,海克尔的分类系统采用了当时流行的地理人种学方法,不过与伯尔聂、康德的地理人种学不同,他以“发生学”名义为地球上现存的诸多人种建构了一个进化的空间序列。但我们看到,这个人为制造的发生学序列由于缺乏古人类学、考古学、比较语言学的证据,实际上大多出自于分类者的想象,这一点可从其充斥着“猜测”、“大概”等等字眼的说明性文字中透露出来。
在海克尔的分类系统中,人种的第一个进化层级是原始人。直立行走、语言能力以及与语言相关的大脑活动和精神生活的发展是人类(“智人”)区分于类人猿的决定性特征。在这些特征里面,语言是关键因素,以此为标志,在形态学、生理学和发生学之外,文化的有无及其发展状况亦构成了区分人类不同种族的标准。根据海克尔在人种起源上所持的“单种系”论,即地球上的所有人种都来源于“同一人种”且彼此具有“血缘”关系的看法,处在人种进化史之最高阶段的白人或高加索人种最初 源自南亚的马来西亚和波罗尼西亚人,他们向西向北迁移形成了今天的西亚、北非和欧洲人;其后又分化为闪族人和印度日尔曼人;前者再分化为今天的阿拉伯人、犹太人等;后者则再分化为亚利安-罗马人、斯拉夫人和日尔曼人。应当公平地指出,这一建立在比较语言学家施莱谢研究基础上的欧洲人种谱系与纳粹德国的“亚利安种族”理论显著不同,后者认定德国人的祖先亚利安人起源于北欧,且斯拉夫人是其敌对的种族。海克尔认为上述比较语言学的研究揭示了“一个高度发展的文化民族(日尔曼人)”是如何从其他低等民族那里进化而来的。他不无傲慢地说,在种族的生存竞争中,世界上的其他种族或早或晚都会被日尔曼这个最高的文化民族所战胜和排除掉。美洲原住民、波利尼西亚人以及棕种人和黑人的迅速消亡便是明证,但要战胜其余三个种族即中非的黑人、亚洲的极地人和“强大”的蒙古人尚须时日。
1904年,海克尔在《生命奇迹》中又从文化角度对世界上的所有种族重新做了划分。于是,旧的“地理人种学”转变成了新“文化地理种族志”。他认为,“将人的地位提升至如此高于动物,亦如此高于与其血缘关系最近的哺乳类动物的东西,从而使人的生命价值得到无限提升的东西是文化,以及使其拥有文化的理性”,海克尔说,“但是,它(文化)大多只属于高等人种,在低等人种那里它并不完善甚至根本上就付之阙如。”为了论证这一点,他不惜援引法国种族主义者高比诺和英国动博物学家拉伯克(1834-1913)分别对“自然种族”的“心灵生活”的描述,告诫德国海外殖民者放弃来自德意志唯心主义哲学的那种“理想人类”的概念,要向当时的大殖民地宗主国——英国学习,对这些位列低等的种族采取一种更为现实的策略。在海克尔看来,人类“心灵生活”由低向高的进化次序并非如神创论所主张的那样出自于上帝有目的的安排,相反,这是“自然规律”的必然体现。换言之,人种进化的等级制是科学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必然事实,而非神学家以及神智论者的信仰。海克尔说,19世纪自然科学诸门类的巨大发展已经使后者失去了科学价值,它必然为建立在因果逻辑上的“现代种族志”所替代,与神创论者的信仰不同,“现代种族志”是一门谨严的科学理论。
如果生物人种学或地理人种学还算是海克尔的专业,那么“文化种族志”显然溢出了他的专业知识范围。因此,要完成“文化种族志”的描述工作,他还得借助于同时代的人文学者。于是,有两位学者走入了海克尔的视野,其一是德莱斯顿的哲学和教育学教授舒尔策(1865-1908),另一位是苏格兰的教育家、哲学家苏策兰(1852-1902)。舒尔策的《自然种族的心理》一书分别从思维、意志和宗教三个方面分析和列举了所谓“自然民族”的心理现象,出于印证后者的不谬,这位新康德主义哲学家全面引述了苏策兰《道德本能的起源与成长》一书的类似观点。但是,舒尔策只是在着重分析影响种族生存的种种道德(人为)因素这一框架下,采用了苏策兰“从纯粹的心理和文化视点”对世界种族所做的层级划分方式,出于自身的目的,他仅仅关注前者对“自然民族”(野人)之心理状况的描述。海克尔显然受到舒尔策的指引,仔细阅读了苏策兰英文原著的第6章“种族的分类”,并以此为基础编制了自己的文化地理民族志。他还特别强调,苏氏人种族划分所依据有是文化和心灵生活的不同阶段,而非他本人所擅长的“种系血缘”的亲疏。
海克尔采用了苏氏的基本分类框架,把世界上的人种按由低向高的顺序划分为4个大类,其中每个大类又包含3个小类,即自然民族或野人,包含低、中、高三等;半野人,同样包含低、中、高三个等级;开化种族,亦有三个档次;以及文化民族。在每个大类和小类名称之后,海克尔和原分类者一样从生存环境、外形体态、居住样式、生产和生活方式、社会、政治、法律和防卫组织等等方面做了详细的描述,他还利用自己娴熟的生物种系知识大大丰富了原分类者的说明,经过海克尔改造的这个种族分类法至少从表面上看来更加符合了自然科学的严格要求。换言之,海克尔修改过的这个世界种族分类法看起来更像是出自标准生物学教科书的一种科学理论。另一方面,这个分类法同时也显示,分布在世界不同地区的不同种族会处于同一个人类文化发展阶段,这突破了海克尔最初的“种系人种学”将特定的文化阶段固定在某个特定区域的作法,似乎又在向伯尔聂、康德的种族分类学回归。上述情况使海克尔的新分类法在文化和生物学两个分类标准上显示出混杂性和矛盾之处。在这个“科学”的分类系统中,中国人与日本人以及印度人一并位于“高等开化(文明)民族”之列,其标志是印刷书籍的传播、文学地位的提升、中央政府的形成以及成文法、法官和审判制度的建立等等。而欧洲的先进国家则被归为“文化种族”,其标志是由国家的合理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协力使民众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从而使其得以独立地从事人类的精神和艺术事业。但是,在本书的另一处,海克尔又把中国划为“文化种族”。区别“开化”(文明)与“文化”的标准究竟在什么地方?“开化是介于半野人和真正(原作者的强调)文化种族之间的阶段”,海克尔说,“它通过宏大的国家建构和广泛的劳动分工区别于二者”。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文化种族”呢?海克尔强调,“严格意义上的文化种族”以艺术和科学,以及二者在法律、学校教育方面的广泛应用为标志。他认为,上述文化要求只是在古代世界的一些国家,如亚洲的中国、南印度、巴比伦和埃及,以及欧洲的希腊罗马出现过。然而,其文化成果仅仅局限在很小的地方,欧洲中世纪的到来已经使其丧失殆尽。“现代文化”的复兴始自15世纪,直至19世纪自然科学的巨大发展才使文化生活在多个方向上得到发展,从而使自由的理性战胜了迷信。可见,正是由于古代中国体现了海克尔所说的文化要求,她才被归为“文化种族”,但她为什么随后又被归为“高等的开化种族”呢?这是因为在海克尔认为古代欧洲文化在经历了中世纪的基督教之后有所倒退,只有19世纪这个被其称之为“自然科学的世纪”才使欧洲重返“文化种族”之列。难道说古代中国也因经历了类似于欧洲的中世纪才使其由“文化种族”退回到了近代中国所属的“开化种族”之列?问题不在于海克尔本人对中国历史是否了解以及了解多少,而在于对中国定位的前后矛盾反过来体现了其维护和论证欧洲19世纪历史、文化和政治正当性的目标。海克尔在这里有意设置了一个比现存欧洲种族更早的一个“低等文化种族”类别。在他看来,现存欧洲种族存在着一个前历史阶段,即16至18世纪。以哥白尼地心说、地理大发现、宗教改革、经验科学的兴起和印刷术的发明为推动力,欧洲文化得以复兴。这些近代文化成果由于受到地域的局限,其影响下的政治和社会生活还处在中世纪的落后水平。只有到了19世纪,自然科学知识才开始真正被应用于人类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而要完全实现全人类的幸福、崇高的道德目标和自由价值观,则有待于未来的高等文化的出现。那么,靠什么手段或方式,人类才能进化至“高等文化种族”呢?靠的是对19世纪自然科学特别是生物学知识的深入运用,后者又具体体现在现实的政治操作和合理的劳动分工方面。因此,对于现存的“欧洲先进国家”来说,其政治任务不仅仅是向“大多数政府所持的落后的世界观和霸权追求以及与之相关的教会”,而且还要向占据主导地位的“军事主义”和一切陈旧的、受人们膜拜的旧道德展开“猛烈的战斗”。海克尔从历时角度对现存欧洲文化种族的定位改变了苏策兰共时的分类方式,这种分类标准的混乱不仅表明了其种族分类学并非一种严格的科学理论,它同时也最好不过地表明了其在现实政治方面的强烈诉求,建设“高等文化”的政治任务落实到了所谓“欧洲的先进国家”肩上,现在这些所谓的“欧洲的先进国家”反过来可以以一种“科学的”种族分类学作为依据来进行伟大的殖民事业了。
殖民者的征服是在按“自然规律”办事;而被殖民者的屈服则是“劳动分工”的必然,你若想反抗,那你就是在挑战“自然规律”,屈服是你永远也休想摆脱的命运。
(责任编辑 袁剑)
Ernst Heinrich Haeckel,Die Lebenswunder(《生命奇迹》),Leipzig,1906.
1758年,瑞典生物学家林耐首次把人类纳入到灵长目动物的行列,他还将其一分为四,即美洲人、欧洲人、亚洲人和非洲人。在此,林耐采用“双名制命名法”对上述四个人种的基本特征进行了描述。例如,欧洲人“肤白、乐观、体态健壮。发长而密,蓝眼。灵活,聪慧,有创造力。着装紧束。以法治理”;亚洲人则“肤黄、忧郁、体态僵硬。黑发、棕眼。严肃、讲排场、贪财。着装宽松、凭庸见治理。”
偏离上述四种规范的人种则被他命名为“畸形人种”,这是些或由“气候严酷”,或由“人为因素”导致变形的非正常人种。根据林耐的观察,头部呈锥形的“大头人种”——中国人便属此类“畸形人”。尽管后起的西方生物学家或博物学家们如布鲁门巴赫、拉马克、达尔文等人渐渐在改变林耐动物分类学的逻辑抽象性,但人种划分的标准依然没有太大的改变。1868年,德国的进化论者、生物学家恩斯特·海克尔制作了一幅名为“10个人种及其亚种一览”的人种分类图。在这张图表中,“中国人”属于第9类人种当中的“蒙古人种”,在40个种族序列当中位列27。“这个人种的肤色以黄色基色为特征,头发时或呈亮豌豆黄或本身即为白色,时或呈暗黄。其头颅形状大多为短头,也常常有中头(如鞑靼人和中国人),但从未出现过硕长的头颅。他们或许是从南亚地区的波利尼西亚北迁过来的。”
为什么海克尔会做如此猜测呢?自赫胥黎在1863年提出“人由猿进化而来”的定律以来,由于缺乏古生物化石遗存作为直接证据,当时的生物学界普遍认为以达尔文为首的进化论思想是空泛的“理论”设想。为了维护进化论的“科学地位”,海克尔从1866年以来就曾提出,有可能存在一种“猿人”,它是猿与人之间的过渡形态。直到1890年,荷兰博物学家欧仁·杜伯瓦(1858-1940)随荷兰殖民军来到当时的荷属印尼爪哇岛,在几位工程师和从当地抓来的犯人的协助下才发现了后来被称为“直立猿人”的化石。当杜伯瓦的发现于1894年在欧洲发表时,海克尔非常欣喜地称这位荷兰人找到了由猿向人的进化过程中“丢失的链条”。1868年,海克尔断言“人类是狭鼻猿组群中的一个小小的支脉,是由生活在古代世界中的这支组群里长久消失的种类发展而来”,在海克尔看来,南亚或东非才是原始人类最初的发源地。也就是说,世界上其他各民族的共同祖先很有可能是从上述两个地域迁出的,这样,中国人的起源自然而然被认定为南亚。杜伯瓦之所以选择位于南亚的爪哇岛寻找猿人的痕迹,正是基于海克尔的上述假设。
恩斯特·海克尔(1834-1919),德国动物学家、博物学家、物理学家、哲学家、艺术家和自由思想者,他是达尔文进化论学说在德国最卓越的传播者、实践者和辩护者。出生于普鲁士王国治下的萨克森省首府波茨坦的海克尔,其父亲是当地政府顾问,母亲则出自律师家庭。海克尔早年遵父母之命学习医学,后于1859-1860年到地中海地区旅行,并开始观察和研究海洋低等生物。自1862年,他开始在耶拿大学任教直至1909年退休,前后长达47年之久。在对放射虫等低等生物的研究当中,海克尔彻底贯彻了达尔文在1859年出版的《物种起源》一书中所提出的进化论思想,并在精确和系统地描述生物物种方面表现出突出的才能。不仅如此,在同时代人的眼里,海克尔的才能还体现在其对生物进化规律的认识和对自然体系的哲学把握方面。1866年出版的《普通组织形态学》可为前者代表,后者则以1899年发表的《宇宙之谜》一书为证。在这部广泛流传的通俗著作当中,海克尔将其毕生的生物学知识组织成包罗万象的“一元论哲学”。
海克尔擅长以图表形式排列动植物物种和人类的进化秩序,他制定了一张详细的“人类系统种系树”,把由单细胞动物到人类的进化过程当中出现的数十种动物物种一一排列出来,令人一目了然;不仅如此,他还把遗传、适应和进化如此复杂的规律用简洁的“生物发生律”概括出来,并辅之以丰富的观察和实验例证,以便于理解。作为一名科学家,其思维的系统性和表述的清晰度甚至让达尔文本人都感到惊奇。基于以上原因,加上其本人著述浩繁,门徒遍布欧洲,海克尔成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赢得读者最多的生物学家和哲学家。海克尔提出的“种系发生学”(Phylogenie)与过往以胚胎发育过程为中心的“个体发生学”(Ontogenie)研究不同,试图依据物种进化的观点来探究动物(人类)种系的发生和变化过程及其自然规律。
在此,我们所关心的并非是“种系发生学”研究本身,而是作为这一研究的前提出现的海克尔的“种系”(Phylon/stamm)以及在这一概念影响之下的“种族”概念的形成。“种”(species/Art)的概念一直占据着海克尔动物形态学研究的核心地位。那么,什么是“种”,何谓“种系”?海克尔本人年轻时就已经对“种”是否恒定不变这个在当时生物学界争执不下的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海克尔认识到,有机物形态学要上升为一门科学,其任务在于认识生命体外在和内在的形式关系,但是,更重要是解释造成这些形式关系发生的原因,在他看来,这正是区别于林耐及其影响下的旧形态学只满足于描述这些形式而不去解释其成因的关键。形态学可划分为两个门类,即解剖学和形态发生学,前者研究已经成型的形式,后者则以正在变化或形成中的形式为对象,这就是生物进化史。为了深入研究有机体的构成原理,我们必须进行必要的分离工作,以确定不同程度的离散单位。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设立可供进一步观察和研究的基本单位,这个基本单位就是生物个体。然而,有机物个体与无机物个体不同,它由异质的物质成分构成、不能用数学方法加以把握,而且它还能够自我生长,二者最本质的区分还在于后者能够组成“抽象的单位,人们称之为种(Art/species)”。人们通常认为,组成种的诸多个体拥有共同的本质特征。但是,同种个体的外在特征或形式彼此常常不同,而且同一个体的形式在生长期的各个不同阶段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这样一来,判定是否同种的标准不是所属个体形式上的相同,亦非其相似性。因此,“种”并非一个封闭单位,相反,“这样一种现实存在的、封闭的单 位是由所有种组成的总和,这些种均由一个也是同一个种系形式渐渐发展而来,如一切脊椎动物均由一种单细胞动物进化而来。这一总和我们称之为种系(Phylon),研究这一种系的发展、确定所有属于这一种系的种之间的血亲关系是有机形态学最高和最终的任务。”按照海克尔对形态学再分科情况,以研究变化或形成中的形态为中心的形态发生学或进化史便被一分为二,即个体进化史或个体发生史(Ontogenie)和种系进化史或种系发生史(Phylogenie)。海克尔强调,由于确定种的标准即所谓同种个体共有的“本质特征”所表现出的不稳定性使得“个体”不能成为有效的形态学分析单位,相对而言,“种系”这个单位才是现实而有效的。因此,“种系发生学”居于形态学研究之首。
然而,个体发生史和种系发生史并非彼此分立的两个学科,在海克尔看来,两者相互依赖、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生物进化史的完整图景,而如何从发生学或进化史的角度重新定义“个体”、“种”和“种系”,这是海克尔要面对的根本问题。从解剖学来看,“个体”只是“同一的外观形式”,不具有绝对意义,而是相对的概念。海克尔说,“只有当包含个体的种的概念被完全定义之时,个体才能获得确定的意义。”综合上述意见,我们可以推断,无论“个体”还是“种”皆非绝对的概念,而是相对于上一级分类——“种系”而言具有意义而已。所谓形态学的个体是指拥有同一的形式外观,后者又构成了一个“自我封闭的和形式上连续相关”的整体,而生理学的个体则是指它们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能够保持自身存在的同一的形式外观,而这样一种存在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均能“确保发挥有机的功能即维持自我的生存”。与此不同,从进化史角度而言的“发生学个体”则以“进化同一性”(Einheit)为尺度,而非无机物意义上的空间上的“不可分割性”;反之,进化的同一性或单位是有机体跨越时间和空间在形态上保持的一致性。为了区分二者,海克尔不再采用只适用于无机物的个体(Indivi duum)概念,而代之以适应有机物变化的概念“个体性”(Individualitfit)。换句话说,作为进化史的单位,个体与个体之间存在着级差,这样一来,“发生学的个体”就展现出不同层级的“发生学个体性”。生物个体在出生、生长到死亡过程中呈现出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形式变化,海克尔将后者称之为“生殖圈”,它构成了一种同一性或单位,是发生学个体性的第一级。相同的生殖圈的总和构成了“种”的概念,它以类似的方式由生殖圈的多样性结合而成,正如一个生殖圈是由单个生物体在从出生到死亡的过程中呈现出的一组形态变化一样。由于“种”是建立在相同生殖圈的组合这个一级个体之上的单位,因此,它被定义为二级个体性。由于生存条件的变化不仅会使生物个体产生变化,而且个体对新的外部环境或生存条件的适应又会使自然界中产生新的种,所以“个体”和“种”不仅在解剖学意义上不是绝对的、封闭的单位,而且在发生学意义上亦非绝对的和恒定的个体性,只有“种系”才是进化史研究中封闭、稳定和可靠的分析单位。由此,海克尔绘制了一幅名为“生物单种系树”的图表,它将由单细胞生物到脊椎动物的进化史中出现的生物物种一一排列了等级。
“个体”、“种”和“种系”各自从来都不是恒定的,而是处在不断进化的过程当中。由于三个概念分别被定义为生物体的三种不同层级的个体性,它们的进化历程并不交叉,而是相互平行的,这被海克尔视为生物界最显著的现象。而在个体、种和种系进化史三重平行关系中,海克尔认为种系进化才是生物进化的真正起点,与种系和个体两个有实物对应的概念相比,“种”只是一个人为的、抽象的概念而已。发生学意义上的“种”情况既如此,那么如何反过来界定形态学和生理学意义上的“种”呢?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持物种不变论的林耐、阿卡茨(1807-1873)一系生物分类学家在“种”的问题上出现了理论与实践不一致的情况:在理论上,他们认为,拥有共同本质即恒定特征的个体属于同种;但在实践当中,谁也无法断定这些本质和恒定的特征究竟是什么,因为种与种之间常常会出现连续和过渡的形态。于是,为了维护种物种不变的神创论观点,他们只好把后者视为例外的情况。海克尔认为,在种的界定方面出现此类错误的原因乃在于这些分类学家仅凭经验工作,缺乏“连贯”思维作为哲学指导。海克尔强调,对于科学研究而言,经验只提供原材料,只有哲学才能为人们提供一种理解的机制。植物学家和细胞发现者之一谢尔顿(1804-1881)批评道,界定物种所用的规范法则源于主观的想法,在构建概念和抽象观念的方式中隐含着这样的根据,即我们把诸物种的共同特征固定为我们精神活动的对象,而未考虑到这些对象是处于具体的时空当中、居于“此地”的自然对象。“种”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里随着生存条件的变化会出现不同的形式,因此,如果要依照自然的本来面目界定它,就必须全面考虑到这些不断发生着分化的形态,相反,同种个体之间共同的或本质的特征不但难予确定,而且也从来就不是恒定的。
为了使“种”的定义囊括上述一切变化形态,海克尔说,我们必须将“种”向下细分为“亚种”(Subspecies/Unterarte)和“变种”(Spielarte/Varitate),后两者涵盖了大量偏离了“种”之规范特征的个体,以及一个种向另一个种过渡的诸多形态。遗憾的是,在制定区分这些亚种和变种的标准方面,生物学家自始至终都未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唯一的办法就是按照亚种和变种之区别特征的“本质”或恒定的不同程度来对它们予以界定。这里就出现了一个介于二者、与它们类似的“种族”(Rasse)界定问题。“种族”一般是指人工培育而产生的类别,特别是指长时间以来通过这种方式被固定下来的变种和亚种。“种族”之本质特征的“本质性”或恒定性弱于亚种,但高于变种。总之,“种及其以固定特征来区分不同种的做法本身是一种完全任意和人为的行为”,这种权宜之法囿于我们对每一物种与其血缘物种之间的关系的理解不完善。在现实中,诸多物种处于不同的进化阶段,其形态变化的速度和程度均有所不同,个体又分别处于不同的成长期,这些因素都加大了从形态学角度界定上述三个概念的难度。从生理学方面也同样如此,海克尔断言,不同种的个体交配产生的杂种,以及两个亚种、种族和变种交配产生的混血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以异种(亚种、种族和变种)交配产生的后代的繁殖能力之有无来界定种也是不现实的,这些区别都是量的而非质的区别。
德文“Rasse”(种族)一词最初来源于法文“Race”,在日常德文中,其对等词是“Geschlecht”、 “Art”,“Stamm”,三者均有“事物的本质”之义。“Rasse”在生物学上最初是指人工培育的动物品种,如海克尔的上述用法,这个意义与另一生物学术语“Unterart”(亚种)对等。作为一种福柯意义上的话语实践,“种族”在西方则有着很长的历史。人们习惯上认为所谓“种族”首先是用来描述生物学现象,或者说是一个纯粹自然科学的概念,但是如高伦(Christian Geulen)所指出的那样,“种族概念绝非一个起源于动物学一生物学、之后才被用于人类身上,实际情况则恰恰相反”。“种族”最早被用来区分人类群落的做法产生于15世纪西班牙的“征服时期”,在这个时期,回教徒、摩尔人和犹太人从宗教、文化和起源方面被视为不同的“种族”,因此它是应基督教归化异教之需而兴起的文化和政治概念。自然科学的“种族”概念则出自18世纪,人们试图用生理差异来制造人类不同的族群。在这个意义上,“种族”可以说一个现代的概念。在欧洲历史上,“种族”首先一个伴随古代世界的民族争战、基督教的跨地域传播、地理大发现和殖民主义扩张而人为发明的文化和政治概念,自然科学和“种族”概念只不过是上述文化和政治概念的“生物学化”(高伦语)而已。尽管18世纪的生物学家坚持把“种”作为一个科学术语来运用,但正如上文所述,达尔文、赫胥黎、谢尔顿和海克尔等人从进化论角度一再对其界定标准的非科学性提出批评,这一度使种族这个术语的科学有效性丧失殆尽。然而,当海克尔从种系进化史的高度俯看“种”和“种族”的概念时,因物种在时间长河中的持续变化带来的流动性之故,他对这些概念的科学性不予认可,但他并不否认处在同一时间当中的、分布在不同地区的“种”和“种族”位居进化的不同等级或者链条之上这个“事实”。一方面,为了反对林耐和居维叶的物种不变或灾变说,海克尔否认上帝制造了万物不同的等级秩序,即以“存在巨链”(la chaine de l'etre)为代表的目的论,代之以机械论;但另一方面,在时间中展开的“存在巨链”在此被海克尔加以“空间化”(借用拉夫乔伊语),从而为地理学意义上的人种学分类提供了理论基础。
不过,地理人种学并非始于海克尔本人,它源于17世纪法国旅行家、医生和哲学家伯尔聂(1620-1688)。1684年,伯尔聂提出以原住民的“身体外观,主要是脸型”为标准来区分世界上不同地域的新方法。基于此标准,地球上的人共分为5个种,第一类人种不仅包括西班牙、法国、德国、英国这样的欧洲人,还包括阿拉伯人,甚至还包括他曾经去过的“蒙古帝国”人;第二类人种包括非洲人,其主要特征是黑肤、卷发;第三种则包括菲律宾、日本、中国以及中国境内的鞑靼人,他们以肤白、宽肩、小鼻等为标志;第四种则为欧洲最北部的拉普兰人;第五种则为美洲人。值得注意的是,伯尔聂的人种分类方法并没有严格依据自然地理分界线,并且他对不同人种外观的概括也非常地粗浅。地理人种学观念传入德国以后,康德在1775年也以类似的方法将人类划分为四个种族,即白人、黑人、匈奴人(蒙古人和卡尔梅克人)以及印度和印度斯坦人。康德的分类标准比较复杂,他不仅考虑了不同人种的外观,而且也照顾到了其不同的生理特征。白人,在他看来,并不等同于欧洲人,它还包括非洲的摩尔人、亚洲的土耳其一鞑靼人,甚至还包括除蒙古人之外的所有亚洲人。由此可见,早期地理人种学分类的实践还没有明显的等级论色彩,但到了法国人高比诺(1816-1882)的手中,白、黄和黑三个人种则被赋予一种等级结构。在这位种族理论家所炮制的人种等级制中,“黑人是最低贱的,它们仆倒在阶梯的最低层”,“黄人构成了它们(黑人)的反面”,白人则占据着这个等级制的最高端。在他看来,黑人和黄人不但智力低于白人,而且二者之耽于感官享受也被视为其道德低下的表征,因为白人拥有“旺盛的智力”,“长于反思”,其感性生活比黄人更“宏大、高尚、勇敢、理想化”,他们极端热爱自由和秩序,对中国人的形式主义组织和黑人的专制主义宣告敌意等等。高比诺因其上述思想被视为纳粹种族理论的先驱。
海克尔集中讨论人种分类问题是在1868年。在题为《论人类种系树》的讲演的最后部分,他承认“在此问题上所下的判断非常游移和不可靠,因为得自比较解剖学和人种学、比较语言学和考古学的相关经验相互交叉和冲突”,面对同一个证据,生物学家的解释各不相同。这就为人种分类学家们留下了巨大的猜想空间。海克尔断言,适用于动物界的种系发生和个体发生规律也同样适用于人类。因此,诸如“种”、“亚种”和“种族”这样的术语与人种学意义上的“种族”是通用的,他说,人们习惯上称出自同一个“人一种”(Menschen-Art)的“种族”或“变种”的东西,按照我们(进化论者)的看法,正代表着许许多多优良的人种,正如在动物和植物那里一样。在《自然创造史》中,海克尔把地球上现存的所有人类族群分为10个“种”,并按其分布的地区再分为40个不同的“亚种”即“种族”,这就是本文开头所说的海克尔的人种分类系统。尽管他强调这个分类法只是一种“发生学的假设”,但他依然沿用了他曾经予以批评的旧形态学标准即以人的外观为标准的做法,只不过以头发的外形代替了林耐的头颅长度指标。在10个人种当中,前4个被归入“绒发人”,其余6个则是“滑发人”。更重要的是,40个亚种即种族的划分则似乎完全以地理区域为标准,例如,“原始人”分为“西东支脉”和“南北支脉”,具体分布地为“南亚”;而“高加索人种即白人”则分为“闪族即南部支脉”和“印度日尔曼即北部支脉”,前者分布在阿拉伯、叙利亚和北亚;后者分布在南亚、南欧、东欧和西北欧。不难看出,海克尔的分类系统采用了当时流行的地理人种学方法,不过与伯尔聂、康德的地理人种学不同,他以“发生学”名义为地球上现存的诸多人种建构了一个进化的空间序列。但我们看到,这个人为制造的发生学序列由于缺乏古人类学、考古学、比较语言学的证据,实际上大多出自于分类者的想象,这一点可从其充斥着“猜测”、“大概”等等字眼的说明性文字中透露出来。
在海克尔的分类系统中,人种的第一个进化层级是原始人。直立行走、语言能力以及与语言相关的大脑活动和精神生活的发展是人类(“智人”)区分于类人猿的决定性特征。在这些特征里面,语言是关键因素,以此为标志,在形态学、生理学和发生学之外,文化的有无及其发展状况亦构成了区分人类不同种族的标准。根据海克尔在人种起源上所持的“单种系”论,即地球上的所有人种都来源于“同一人种”且彼此具有“血缘”关系的看法,处在人种进化史之最高阶段的白人或高加索人种最初 源自南亚的马来西亚和波罗尼西亚人,他们向西向北迁移形成了今天的西亚、北非和欧洲人;其后又分化为闪族人和印度日尔曼人;前者再分化为今天的阿拉伯人、犹太人等;后者则再分化为亚利安-罗马人、斯拉夫人和日尔曼人。应当公平地指出,这一建立在比较语言学家施莱谢研究基础上的欧洲人种谱系与纳粹德国的“亚利安种族”理论显著不同,后者认定德国人的祖先亚利安人起源于北欧,且斯拉夫人是其敌对的种族。海克尔认为上述比较语言学的研究揭示了“一个高度发展的文化民族(日尔曼人)”是如何从其他低等民族那里进化而来的。他不无傲慢地说,在种族的生存竞争中,世界上的其他种族或早或晚都会被日尔曼这个最高的文化民族所战胜和排除掉。美洲原住民、波利尼西亚人以及棕种人和黑人的迅速消亡便是明证,但要战胜其余三个种族即中非的黑人、亚洲的极地人和“强大”的蒙古人尚须时日。
1904年,海克尔在《生命奇迹》中又从文化角度对世界上的所有种族重新做了划分。于是,旧的“地理人种学”转变成了新“文化地理种族志”。他认为,“将人的地位提升至如此高于动物,亦如此高于与其血缘关系最近的哺乳类动物的东西,从而使人的生命价值得到无限提升的东西是文化,以及使其拥有文化的理性”,海克尔说,“但是,它(文化)大多只属于高等人种,在低等人种那里它并不完善甚至根本上就付之阙如。”为了论证这一点,他不惜援引法国种族主义者高比诺和英国动博物学家拉伯克(1834-1913)分别对“自然种族”的“心灵生活”的描述,告诫德国海外殖民者放弃来自德意志唯心主义哲学的那种“理想人类”的概念,要向当时的大殖民地宗主国——英国学习,对这些位列低等的种族采取一种更为现实的策略。在海克尔看来,人类“心灵生活”由低向高的进化次序并非如神创论所主张的那样出自于上帝有目的的安排,相反,这是“自然规律”的必然体现。换言之,人种进化的等级制是科学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必然事实,而非神学家以及神智论者的信仰。海克尔说,19世纪自然科学诸门类的巨大发展已经使后者失去了科学价值,它必然为建立在因果逻辑上的“现代种族志”所替代,与神创论者的信仰不同,“现代种族志”是一门谨严的科学理论。
如果生物人种学或地理人种学还算是海克尔的专业,那么“文化种族志”显然溢出了他的专业知识范围。因此,要完成“文化种族志”的描述工作,他还得借助于同时代的人文学者。于是,有两位学者走入了海克尔的视野,其一是德莱斯顿的哲学和教育学教授舒尔策(1865-1908),另一位是苏格兰的教育家、哲学家苏策兰(1852-1902)。舒尔策的《自然种族的心理》一书分别从思维、意志和宗教三个方面分析和列举了所谓“自然民族”的心理现象,出于印证后者的不谬,这位新康德主义哲学家全面引述了苏策兰《道德本能的起源与成长》一书的类似观点。但是,舒尔策只是在着重分析影响种族生存的种种道德(人为)因素这一框架下,采用了苏策兰“从纯粹的心理和文化视点”对世界种族所做的层级划分方式,出于自身的目的,他仅仅关注前者对“自然民族”(野人)之心理状况的描述。海克尔显然受到舒尔策的指引,仔细阅读了苏策兰英文原著的第6章“种族的分类”,并以此为基础编制了自己的文化地理民族志。他还特别强调,苏氏人种族划分所依据有是文化和心灵生活的不同阶段,而非他本人所擅长的“种系血缘”的亲疏。
海克尔采用了苏氏的基本分类框架,把世界上的人种按由低向高的顺序划分为4个大类,其中每个大类又包含3个小类,即自然民族或野人,包含低、中、高三等;半野人,同样包含低、中、高三个等级;开化种族,亦有三个档次;以及文化民族。在每个大类和小类名称之后,海克尔和原分类者一样从生存环境、外形体态、居住样式、生产和生活方式、社会、政治、法律和防卫组织等等方面做了详细的描述,他还利用自己娴熟的生物种系知识大大丰富了原分类者的说明,经过海克尔改造的这个种族分类法至少从表面上看来更加符合了自然科学的严格要求。换言之,海克尔修改过的这个世界种族分类法看起来更像是出自标准生物学教科书的一种科学理论。另一方面,这个分类法同时也显示,分布在世界不同地区的不同种族会处于同一个人类文化发展阶段,这突破了海克尔最初的“种系人种学”将特定的文化阶段固定在某个特定区域的作法,似乎又在向伯尔聂、康德的种族分类学回归。上述情况使海克尔的新分类法在文化和生物学两个分类标准上显示出混杂性和矛盾之处。在这个“科学”的分类系统中,中国人与日本人以及印度人一并位于“高等开化(文明)民族”之列,其标志是印刷书籍的传播、文学地位的提升、中央政府的形成以及成文法、法官和审判制度的建立等等。而欧洲的先进国家则被归为“文化种族”,其标志是由国家的合理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协力使民众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从而使其得以独立地从事人类的精神和艺术事业。但是,在本书的另一处,海克尔又把中国划为“文化种族”。区别“开化”(文明)与“文化”的标准究竟在什么地方?“开化是介于半野人和真正(原作者的强调)文化种族之间的阶段”,海克尔说,“它通过宏大的国家建构和广泛的劳动分工区别于二者”。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文化种族”呢?海克尔强调,“严格意义上的文化种族”以艺术和科学,以及二者在法律、学校教育方面的广泛应用为标志。他认为,上述文化要求只是在古代世界的一些国家,如亚洲的中国、南印度、巴比伦和埃及,以及欧洲的希腊罗马出现过。然而,其文化成果仅仅局限在很小的地方,欧洲中世纪的到来已经使其丧失殆尽。“现代文化”的复兴始自15世纪,直至19世纪自然科学的巨大发展才使文化生活在多个方向上得到发展,从而使自由的理性战胜了迷信。可见,正是由于古代中国体现了海克尔所说的文化要求,她才被归为“文化种族”,但她为什么随后又被归为“高等的开化种族”呢?这是因为在海克尔认为古代欧洲文化在经历了中世纪的基督教之后有所倒退,只有19世纪这个被其称之为“自然科学的世纪”才使欧洲重返“文化种族”之列。难道说古代中国也因经历了类似于欧洲的中世纪才使其由“文化种族”退回到了近代中国所属的“开化种族”之列?问题不在于海克尔本人对中国历史是否了解以及了解多少,而在于对中国定位的前后矛盾反过来体现了其维护和论证欧洲19世纪历史、文化和政治正当性的目标。海克尔在这里有意设置了一个比现存欧洲种族更早的一个“低等文化种族”类别。在他看来,现存欧洲种族存在着一个前历史阶段,即16至18世纪。以哥白尼地心说、地理大发现、宗教改革、经验科学的兴起和印刷术的发明为推动力,欧洲文化得以复兴。这些近代文化成果由于受到地域的局限,其影响下的政治和社会生活还处在中世纪的落后水平。只有到了19世纪,自然科学知识才开始真正被应用于人类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而要完全实现全人类的幸福、崇高的道德目标和自由价值观,则有待于未来的高等文化的出现。那么,靠什么手段或方式,人类才能进化至“高等文化种族”呢?靠的是对19世纪自然科学特别是生物学知识的深入运用,后者又具体体现在现实的政治操作和合理的劳动分工方面。因此,对于现存的“欧洲先进国家”来说,其政治任务不仅仅是向“大多数政府所持的落后的世界观和霸权追求以及与之相关的教会”,而且还要向占据主导地位的“军事主义”和一切陈旧的、受人们膜拜的旧道德展开“猛烈的战斗”。海克尔从历时角度对现存欧洲文化种族的定位改变了苏策兰共时的分类方式,这种分类标准的混乱不仅表明了其种族分类学并非一种严格的科学理论,它同时也最好不过地表明了其在现实政治方面的强烈诉求,建设“高等文化”的政治任务落实到了所谓“欧洲的先进国家”肩上,现在这些所谓的“欧洲的先进国家”反过来可以以一种“科学的”种族分类学作为依据来进行伟大的殖民事业了。
殖民者的征服是在按“自然规律”办事;而被殖民者的屈服则是“劳动分工”的必然,你若想反抗,那你就是在挑战“自然规律”,屈服是你永远也休想摆脱的命运。
(责任编辑 袁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