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会科学硕士生导师指导组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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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导师负责制作为我国研究生培养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实践中的缺陷日益显露。为弥补这些不足,很多高校开始实施导师指导组制度,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至少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应当通过制度完善导师组制度,并给予导师组成员以适当补助,以增加导师组的凝聚力;应当制订全面、详细的规则,固定导师组的指导模式。另外,还需要继续在实践中创新指导方式。
  关键词:研究生;导师指导组;制度
  作者简介:王学棉(1972-),男,湖南攸县人,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赵旭光(1979-),男,山东蓬莱人,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北京 102206)
  基金项目:本文系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生导师指导组及‘团队培养模式’研究”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1)31-0062-03
  
  在我国的研究生培养中,导师负责制是一项基本制度,其明显的特点就是强化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导师的责任和权利,使研究生个性得到充分的发展。但是,伴随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尤其是研究生大面积扩招,导师负责制的不足日益暴露,突出表现在:生师比严重失调;师生关系异化;学术“门户”林立等很多方面。针对导师负责制的问题,研究者提出了很多思路,其中,导师指导组制度在近年越来越受到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重视。导师指导组制度是一种以导师团队的方式来集体指导学生的一项制度。导师指导组可以有效解决生师比例不协调问题;有利于学生吸纳集体智慧,博采众长,使其知识与技能得到全面发展;有利于减轻“学术门户”的负面效应,扩大教师之间的交流;有利于团队精神的培养;有利于软硬件资源的共享;有利于学术梯队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学术氛围的营造与创新思维的活化;有利于学科的发展建设。很多培养单位包括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都在实践这一制度,我们的研究将针对这些实践总结经验,发现不足,提出一些完善的方案。
  一、导师组制在国内的实践经验及不足
  2004年左右,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等高校开展了导师组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导师组结构上,实行跨系所、按分支学科的专业划分组合。比如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的所有博士生导师分为两个组,一是政治学组,由政治学系主任担任组长,包括了政治学系和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的10位博士生导师和几位资深副教授,涉及政治学理论、中外政治制度和中国政治三个博士点;另一个是国际政治组,由学院的一位副院长担任组长,包括国际政治系、外交学系、世界社会主义研究所和东欧中亚研究所的12位博士生导师,涉及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外交学和科社与共运四个博士点。相应地,每届的博士生也组成为两个班,由导师组与班主任密切合作,在课程学习、学术活动和论文写作方面接受导师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在处理导师组与导师个人关系方面,严格分清导师组和导师的职责,权责明确、清晰。具体说,导师个人对学生的日常学习督察、读书效果监督、开题报告初稿和论文初稿写作进行具体的指导。同时,导师组通过开设课程、学术报告会、开题报告会和论文答辩会等集体活动的形式就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估和补充。在招生时,导师仍将对是否录取具有关键性的决定权,但导师组在命题、口试和整体性评估方面拥有决定权和否决权。在招生目录和论文封面上仍明确签有导师的姓名,以强调导师个人的责任。
  第三,在培养环节方面,导师组的工作贯穿了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全过程。主要包括:(1)招生:招生考试命题、复试口试、评估录取;(2)日常的学习指导:专业课程的开设、学术报告会的组织、集体读书会的召集、新型的综合考试;(3)论文写作指导:选题、开题、论文评审和答辩以及论文的评估和评奖等等。
  实行导师组制的各培养单位在以上环节大致相同,主要的不同体现在导师与导师组的责任分配上,多数培养单位如中国人民大学仍以导师制为主,导师组仅起辅助作用,而中山大学则试图逐步淡化“导师制”,中山大学的部分学院如外语学院、中文系、管理学院、法学院、附属医院报名时不用填写导师姓名。研究生入学头一年不分导师,而由一个导师团队具体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即对研究生教育采取“导师组”的做法,同时对导师的招生人数上限也有所控制。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阶段,再配备相应的导师,具体指导学生的论文写作。[1]
  导师组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单一导师制的一些弊端,尤其在解决扩招后导师数量相对不足、单一导师负责知识面过窄等方面作用非凡。然而,由于我国施行导师组制时间尚短,经验不足,导师组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从学生对该制度的接受性方面可略见端倪。据一项由在读研究生发起的对南京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七所院校三个年级在读全日制研究生的调查问卷中,对于导师负责、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导师组制度持满意态度的研究生仅有8.0%,35.4%的学生表示比较满意,35.3%的学生选择一般,不太满意的占14.0%,还有6.8%选择很不满意。有20.7%的学生认为最应该加强的是重视指导小组的作用。来自学生的意见认为,转变原来的“师徒制”培养形式,建立科学的导师指导小组是非常必要的,研究生指导小组要依靠核心学术带头人的作用,加速选拔和培养中青年导师,组建合理的学术梯队;要发挥学生的能动作用,依靠学生的力量组建起科学的学术指导小组以及学术梯队,同时要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活动,提供研究生指导小组健康生长的环境。在学生们看来,目前导师组之所以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没能取得学生的认同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对它的认识不深;二是没有提供发挥指导小组用的环境。[2]
  研究者认为,导师组制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需要注意和解决的问题:
  一是导师组的虚化。虽然很多研究生培养单位中有导师组,但是是否真正能够发挥相应的作用是存在疑问的。导师组虚化的原因很多,从根本上说,导师组制的组织形式往往較为松散,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再加上研究生在进入培养的初始阶段就已经明确了指导教师,往往使小组其他成员的指导工作流于形式,难以起到实质的组合指导作用。导师组虚化的直接后果就是导师组不能起到应有作用,导致教育资源的浪费,加大研究生培养的不利因素。所以,一定要落实导师组的职能,切实发挥导师组的作用。
  二是研究生在研究方向上的迷失。由于时间与基础有限,研究生特别是在硕士阶段只能在某个点或层面上进行研究。这就要求研究生在做研究的时候必须要寻找到合适的点或层面,而不是盲目地研究,研究要有针对性和专一性。导师组制下,研究生面临诸多导师的指导,研究生可能会只注意博而将精丢之脑后,失去了最为重要的创新精神。导师组要针对学生的知识背景及兴趣爱好,辅助学生做好研究定位的工作,保证学生能够在吸纳大量知识后,找到研究的突破口。
  三是导师组成员间培养方法及学术主张上的冲突,对导师教学、科研产生副作用。每个导师由于思考方式和经历上的差别,其相互间培养方法和学术主张肯定有差异。在没有导师组的情况下,每个研究生导师一般只负责自己学生的培养,但是有导师组之后,导师也在一定程度上负责其他导师带的学生的培养,这样就比较容易产生方法和见解上的冲突。如果不能解决好培养方法及学术主张协调一致的问题,那么就会引起不必要的内耗,除了本来导师组应起到的正作用没有之外,还可能产生副作用,影响正常的教学与科研工作,这与成立导师组出发点是相背离的。导师组成员之间应该是和谐相处的,在培养方法及学术主张上既要求同,也要存异。在大方向与大原则相同的情况下,允许不同思维、培养方式的存在。[3]
  二、华北电力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导师指导组的实践
  作为工科院校中的社会科学专业,华北电力大学法学硕士培养尚处于起步阶段,实际培养中面临的问题很多,牵涉的方面甚广,需要深入研究、大胆实践,摸索出比较适合的方案。诉讼法学硕士点于2006年1月25日获准设立,2007年开始招生,目前有硕士生指导教师9人,其中三大诉讼法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个研究方向)硕士生指导教师5人,在读研究生20人,已毕业研究生1人,年招生数量在10人左右。自硕士点设立伊始,即遂行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小组制度。具体做法如下:
  1.导师组的组成
  人文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由诉讼法学科的1名副院长亲自担任指导组组长,由法学教研室从事诉讼法学教学、研究的教师7人组成,其中教授2人,副教授3人,讲师2人,5人拥有博士学位,2人具有海外留学(访学)经历,所有教师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法学研究顶尖级高校,近年主持和参与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北京市社科基金等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多项,出版专著3部,发表论文100余篇。指导组7人分属学科门类相近的3个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2人)、刑事诉讼法学(3人)、行政诉讼法学(2人)。学科构成较为全面,这样诉讼法学研究生所有与该学科相关的问题都能找到相对应的老师进行指导和交流。在年龄构成方面,7人全部为50周岁以下中青年骨干,其中40周岁以上4人,其余3人为40周岁以下青年学术骨干,形成了较为合理的年龄梯队,亦可以实现老带青,同时不乏学术活跃度。总之,从学术能力、职称结构、年龄构成、学科构成等角度看,该导师组的组成较为合理。
  2.导师与导师组的权责划分
  导师组虚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导师与导师组以及导师组成员的权责不清晰。在导师制的基本模式框架下,学生的“归属性”很强,导师组的成员往往自我淡化指导责任,在实践中经常造成导师组在指导上走过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明确权力、分清责任。在人文学院导师组制的实践中,采取了以导师培养为主、导师组培养为辅的原则。导师组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导师的个人责任会有所减弱,相反由于导师组的介入,导师的个人责任反而有所增强。具体而言,导师要对学生的日常学习、指定阅读书目、读书效果监督、开题报告初稿、学位论文写作进行具体指导;导师组的作用通过开设相关课程、组织和参与学术报告会、参加学生的开题报告会和论文预答辩、答辩会等集体活动对学生的学习和研究进行评估、补充。这样,使得导师的指导效果完全置于导师组的视域之内,虽然并无监督导师之名,但实际上可以起到这样的效果。而如何督促导师组成员认真、切实履行职责,不推诿、不和稀泥,则是一个具体的制度问题。就人文学院诉讼法学硕士指导组而言,指导组规定每个导师组成员每个学期参加学生学术讨论会不得少于2次,并且每次必须认真准备、认真评论。实践中导师组成员都能很好地执行这一共识,并且他们参与学术讨论都经过了认真充分的准备,因为在学生面前发言、评论本身就是自己学术水平的很好展示,每个老师都非常珍惜自己的学术声誉。
  3.导师组对研究生培养各环节的参与
  (1)招生。导师组成员参与了诉讼法学研究生招生的全过程,由于诉讼法学作为专业课被安排在复试中,加之专业课考试,往往涉及前沿问题比较多,日新月异,所以我们没有建立相应的题库。入学考试题目由所有导师组成员各自出题,最后汇总到本学科招生负责人手中,由其从中选取题目,除该与研究生院签署保密协议之负责人外,没有任何个人知晓全部考题。由此,既有效地保证了考题的保密性,也实现了考题的学科全覆盖和前沿性。在面试环节,所有有资格参与研究生面试的导师组成员都是专业课面试组成员,每个成员同票同权,以保证招生的公正性。
  (2)专业课程的开设。导师组成员根据各自的专业方向,为研究生开设了基本能够涵盖本科所需专业知识的课程。并且根据本学科的特点,某些专业课由多位老师轮流上课,以协调好知识面的宽泛和研究前沿的精尖结合。专业课的授课方式也区别于本科教学,主要以专题的方式进行,针对研究生培养的特点,不求全面,只专前沿。
  (3)学术报告交流会。我国法学教育和研究的重镇多集中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传统文科名校,这些学校几乎垄断了法学教育和研究的所有资源。华北电力大学是传统工科院校,受种种条件限制,目前法学学科综合实力仍然不高,教师和学生都很难融入学术圈,创新性和应用性研究都非常困难。如果研究生的培养长期处于这种状态将非常危险,对法学研究生学位点的进一步申报,对学校法学声誉都将造成不利影响。为了把最新、最前沿的学术理念和成果介绍给研究生,导师组规定,导师组成员只要参加学术研讨会就必须在回来后组织学术报告会,将研讨情况向导师组其他教师和研究生作学术报告,并随即组织专题研讨。2009年4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学校法政系承办的“公开审判制度研讨会”在学校保定校区召开,导师组的两位教师参加了研讨。会议结束返校后,随即将所有研讨材料复印发到导师组每个教师和研究生手中,要求学生必须阅读全部材料并准备发言。一个周后,导师组组长主持召集了学术报告会,导师组大部分教师和所有在校诉讼法学研究生参加了报告会。随后,学生针对各自感兴趣的问题进行发言,每个学生发言后,所有教师和学生都参与对该主题的讨论和评价。报告交流会的效果非常好,讨论热烈,交流充分,每个学生在会后都根据讨论会上教师和同学的意见对自己的发言重新进行了思考,形成论文交各自导师。鉴于这次的成功经验,报告交流会将作为导师组的固定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4)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与中期检查。研究生毕业论文的选题,由导师负责与学生商定,开题报告的预先审查和开题报告会的召集由导师责任。在开题報告会前至少一周,导师要通知学生将开题报告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所有导师组的成员。开题时,学生应提交报告的书面文本。开题分为通过、修改通过、不通过三种结果,凡不通过的过半年再行开题,修改通过的学生应认真修改,修改稿交导师组负责人,由负责人交导师组审议。审议通过,则进入论文写作阶段;审议不通过,学生再行修改,直至通过。中期检查程序与开题报告相同,所不同之处在于导师组审议内容,按照研究生院对开题报告和中期检查的统一要求进行。
  (5)毕业论文的预答辩。为预先审查论文初稿,判定其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便于预答辩人(硕士学位申请者)修改和完善论文初稿,以提高学位论文的质量,借鉴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研究生毕业论文预答辩制度,本硕士点自2009年开始对所有申请硕士论文答辩者在正式答辩前进行预答辩。学位申请者必须通过预答辩程序方可申请正式学位论文答辩。预答辩的组织和审议工作由导师组负责完成。
  硕士学位申请者向导师提交学位论文初稿和发表学术论文情况证明,并提出预答辩申请。导师审定后做出是否同意参加预答辩的决定。预答辩小组成员为导师组全体成员,并可决定是否包含校外专家。至少在预答辩开始十天之前,预答辩人必须将学位论文初稿和开题报告等材料提交预答辩小组成员。预答辩公开进行,每位预答辩人的预答辩过程应当不少于90分钟。
  (6)毕业论文的答辩。符合研究生院要求的导师组成员可以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对学位论文是否通过做出最终评价。
  三、关于导师组制度的启示和尚需完善之处
  我院研究生教育指导小组制度采取的是“以导师为主、导师组为辅”的模式。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导师组制度取得了非常良好的效果。自我院研究生招生以来,至今并未发现所谓“放羊型”师生关系,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和督促非常勤勉,这与导师自身素质有关,也与导师组制度有密切的关系。导师的指导活动几乎全部在导师组的审视之下进行,学生日常学习和科研情况、学位论文题目的好坏、论文写作的质量、答辩的准备,导师组全程参与。这并不意味着导师责任的降低。导师组的指导在每一个环节基本都具有事后审查性质,每个环节的具体指导工作仍然由导师负责,只不过由于导师组的存在,导师需要更加勤勉、认真、严谨。导师组的实践在我院仍在进行,在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需要完善之处,还应从以下几点出发来进一步加以完善:
  第一,制度加补助,加强导师组的凝聚力。导师组成员的职责是否切实履行,是关系导师组是否会在实践中被虚化的重要因素。导师组是一个结构松散的教师团队,必须确保每个成员都能切实参与到指导工作中来。其他实行导师组制的高校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由本学科在国内享受广泛知名度的领军人物负责,通过该负责人的个人号召力凝聚导师组其他成员;另一种是由担任学院领导职务的教师担任导师组负责人,通过该负责人的身份凝聚导师组成员。第一种做法适用于中国人民大学这样拥有学术领军人物的高校,在我校不可复制。因此,我们选择了第二种,由担任学院副院长的指导小组成员担任导师组组长。但问题在于,该制度如果在其他学科也推广实施,若该学科既无领军人物也无领导,那么指导组就很容易陷入一盘散沙,指导工作势必很难切实开展。所以,把制度建立在人的基础上是不牢固的,必须建立严格的制度措施,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制订颁布相关的制度,以规章、规定的形式将其制度化。同时,从另一方面,导师组成员参加指导工作是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辛苦的,而他们在指导过程中并无任何个人利益,帮助指导的往往又是别人的学生,不能单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迫教师们进行指导工作。所以,适当的补助是必须的。补助的方式可以是经济补助,也可以将该项工作计入该教师教学工作量。这样,指导组成员就会心甘情愿地参加到指导组工作中来。
  第二,制订全面、详细的规则,固定导师组的指导模式。由于我院导师组制度尚在尝试过程,相关制度、规则也都在借鉴、摸索、完善中。试验成熟的规则应当及时制订、颁发,将之形成制度固定下来。主要是关于导师组的组成、职责的制度和关于预答辩的制度。对于导师组制和预答辩制度是否有通过研究生院在全校统一部署实施的必要,借鉴其他高校做法,我们认为各个学科有自己的特点,各个学院也有自身的经验和传统,是否采取导师组制度和预答辩制度应由各个学院乃至教研室自行选择决定。
  第三,导师组指导方式还需继续创新和实践。人文学院试行导师组制度仅一年时间,很多具体指导方式还未来得及实践。我们准备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实行研究生读书讨论会和论文讨论会。目的为了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督促阅读、提高效率;二是集思广益、完善论文。文科研究生,研读经典是知识和创新的源泉,单靠导师个人耳提面命效果并不好。我们准备在研究生入学伊始即为其指定阅读书目,书目分为精读和通读,凡本科学最基础之理论书目列为精读书目,要求研究生必须阅读,并写出读书报告,每月召开一次读书讨论会,每个学生必须在讨论会上宣读自己的读书报告。通读书目为本学科相关研究成果,不要求精读,也不要求每个学生阅读全部书目,可以凭兴趣进行分工,分别阅读。在读书报告会上,每个学生就自己阅读的选读书目进行报告,介绍主要内容和观点。这样,一人阅读,相当于全体研究生都得到了有关信息。读书中若有观点,应形成论文,先送导师审阅,后在论文报告会上进行宣读和讨论。论文报告会由导师组负责人根据学生研究情况随时召集,主要任务是对学习中形成的论文进行集体讨论,对文章的逻辑、缺陷集思广益,提出意见和建议。针对论文讨论会上提出的问题再思考和完善,争取每次论文报告会讨论、修改的论文都能够得到发表。
  
  参考文献:
  [1]中山大学率先推出研究生教育“导师组”培养模式[OL].http://www.southcn.com/edu/examinfo/kaoyan/200403291493.htm.
  [2]彭国华,甘永涛.充分发挥导师组作用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对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师生关系的问卷调查与分析[J].现代教育科学,2003,(1).
  [3]张俊.导师组制在研究生培养中的推广探析[J].黑龙江高教研究,
  2006,(7).
  (責任编辑:王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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