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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周某酒后路经本村村民孟某(女)家门前,看到孟某家门开着便进入孟某卧室,后持硬物将入睡的孟某砸伤,后经鉴定,孟某头部损伤程度属轻伤。犯罪嫌疑人周某供述,其进入孟某家的目的是想与孟某发生性关系,进入孟某卧室后还没有实施强奸行为就将孟某惊醒,害怕孟某呼救,遂将孟贵珍砸晕后逃走。被害人孟某陈述,其在卧室内睡觉时发现床前有人,便问是谁,后被砸晕。周某、孟某均称双方事前没有矛盾。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周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周某供述其进入孟某家中的目的是想与孟某某发生性关系,因将孟某惊醒怕其呼救遂产生了伤害他人的念头,将孟某砸成轻伤。周某某前后有强奸与故意伤害的两个犯罪故意,故其构成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周某虽然供述其有强奸的想法,但其没有具体实施强奸的行为,其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其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周某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进他人住宅,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周某侵入他人住宅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数量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周某虽供述有强奸的主观故意,但其没有实施强奸的具体行为,其构不成强奸罪,但犯罪嫌疑人周某进入他人住宅后致孟某轻伤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犯罪嫌疑人周某在他人家中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周某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周某供述其到孟某家中是想与孟某发生性关系,因其没有具体实施强奸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其强奸的故意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从其进入孟某家中也不能相当然地推出其就是想实施强奸行为的结果,故其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次,犯罪嫌疑人周某虽然有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但不宜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处理。
周某与孟某系邻居,在农村邻居间串门是经常的事,而现有证据没有周某通过撬门捌锁或翻墙入室等手段进入孟某家中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周某供述其是看到孟某家的门开着才进去的。故结合农村的习俗及其进入他人住宅的方式,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再次,犯罪嫌疑人周某虽然有伤害他人的行为,但不宜按故意伤害罪处罚。
根据周某的供述其先产生强奸的故意,因怕被抓获,后又产生故意伤害的故意,但根据以上论述,其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伤害他人的主观动机也就不清。而故意伤害罪其伤害的动机多是出于报复等,往往是事出有因,故不宜按故意伤害罪处罚。
综上,笔者认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讲,周某进入他人住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且周某与孟某事前没有矛盾,其主观上将孟某砸伤具有随意性,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定罪量刑。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看,周某未经他人允许进入他人家中伤害他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超出了单纯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范围,同时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性质,对周某按比故意伤害罪处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体现了罚当其罪。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沛县 221600)
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周某酒后路经本村村民孟某(女)家门前,看到孟某家门开着便进入孟某卧室,后持硬物将入睡的孟某砸伤,后经鉴定,孟某头部损伤程度属轻伤。犯罪嫌疑人周某供述,其进入孟某家的目的是想与孟某发生性关系,进入孟某卧室后还没有实施强奸行为就将孟某惊醒,害怕孟某呼救,遂将孟贵珍砸晕后逃走。被害人孟某陈述,其在卧室内睡觉时发现床前有人,便问是谁,后被砸晕。周某、孟某均称双方事前没有矛盾。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周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周某供述其进入孟某家中的目的是想与孟某某发生性关系,因将孟某惊醒怕其呼救遂产生了伤害他人的念头,将孟某砸成轻伤。周某某前后有强奸与故意伤害的两个犯罪故意,故其构成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周某虽然供述其有强奸的想法,但其没有具体实施强奸的行为,其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其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周某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进他人住宅,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周某侵入他人住宅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数量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周某虽供述有强奸的主观故意,但其没有实施强奸的具体行为,其构不成强奸罪,但犯罪嫌疑人周某进入他人住宅后致孟某轻伤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犯罪嫌疑人周某在他人家中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周某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周某供述其到孟某家中是想与孟某发生性关系,因其没有具体实施强奸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其强奸的故意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从其进入孟某家中也不能相当然地推出其就是想实施强奸行为的结果,故其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次,犯罪嫌疑人周某虽然有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但不宜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处理。
周某与孟某系邻居,在农村邻居间串门是经常的事,而现有证据没有周某通过撬门捌锁或翻墙入室等手段进入孟某家中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周某供述其是看到孟某家的门开着才进去的。故结合农村的习俗及其进入他人住宅的方式,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再次,犯罪嫌疑人周某虽然有伤害他人的行为,但不宜按故意伤害罪处罚。
根据周某的供述其先产生强奸的故意,因怕被抓获,后又产生故意伤害的故意,但根据以上论述,其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伤害他人的主观动机也就不清。而故意伤害罪其伤害的动机多是出于报复等,往往是事出有因,故不宜按故意伤害罪处罚。
综上,笔者认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讲,周某进入他人住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且周某与孟某事前没有矛盾,其主观上将孟某砸伤具有随意性,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定罪量刑。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看,周某未经他人允许进入他人家中伤害他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超出了单纯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范围,同时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性质,对周某按比故意伤害罪处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体现了罚当其罪。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沛县 22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