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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入新时代后,我国经济发展更加注重第三产业的经济贡献。我国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方式,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随着围绕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不断扩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障碍及对策的探讨也逐渐被提上日程。现本文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障碍及对策进行浅谈分析。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分析
前言
我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的国家,在千万年的发展历程中,保存下来许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经济近年来的不断发展助力下,我们有了更多经济基础去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时也有了更多的精力力去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有了更多可支配的收入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商品进行消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更加强烈,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方法也更加健全。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创作与知识产权保护结合在一起,二者的融合又给许多从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化工作者们,提供了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
一、保护障碍现状分析
在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过程中,我们出现了许多问题和障碍,例如许多当代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的工作人员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需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分享,自己的创作出来的产品如果重视知识产權会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对于自己知识产权被侵犯的事实并不重视。同时我们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法保护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将知识产权作为自己盈利工具,把法律作为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手段情况,恶意强注,恶意登记的问题时有发生。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不完善,也给了许多人提供了可乘之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
二、策略建议
(一)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过程中,最大的障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自身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匮乏。我国对于公民现代法律观念培养起步较晚,许多人并没有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如果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创作的工作人员自身并没有对于自己创作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看似是个人为了行业或者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不计较得失,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更多人也忽视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给同行业其他剽窃他人作品者可乘之机,久而久之整个行业风气和价值观都会产生变化,开始向着抄袭等饭吃的方向发展。没有诉求就没有发展的动力,只有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才能够从根本上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发展前进。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规范政府和行政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行政保护的行政法,是属于公法的范畴,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则相对较少,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方面私法的保护,让我们在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上变得困难。同样在现有的法律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规定并不是特别的明确和细致,容易成为许多人打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旗号进行敛财盈利的工具。通过恶意抢先进行知识产权注册,趁机牟利的行为时有发生,这都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更加细致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法律法规来填补当前阶段法律出现的漏洞。
(三)呼吁社会广泛关注和监督
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必不可少的因素是社会上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在互联网科技日益发达的当代,信息新闻的传播速度极快,能够帮助社会群体快速地凝聚起共识,在我们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过程中,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监督能够减少保护过程中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的支出,同时也能够对全社会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对于相关法律的解释,对于社会尊重知识产权良好风气的培养都有很好的作用。呼吁社会广泛关注和监督,能够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有益补充。
结束语
随着国民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也向着完善和健全的道路上大踏步地前进。但我国现阶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还存在着许多障碍,同时也有许多潜在的问题等待我们去发现和解决。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古代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宝贵精神文化财富,同样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不离开广大人民群众。想要更好地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障碍问题,就需要向社会进行正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观念宣传,相信在我们的不懈努力下,我国社会上将会产生尊重知识产权,自觉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新风尚。
参考文献:
[1]向光富,姜黎皓.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障碍:原因及对策[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3(05): 390-395.
[2]王良顺.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的问题辨析与路径选择[J].贵州社会科学,2019(06):76-83.
[3]钟星星.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中知识产权法的运用[J].纳税,2017(32):10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分析
前言
我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的国家,在千万年的发展历程中,保存下来许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经济近年来的不断发展助力下,我们有了更多经济基础去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时也有了更多的精力力去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有了更多可支配的收入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商品进行消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更加强烈,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方法也更加健全。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创作与知识产权保护结合在一起,二者的融合又给许多从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化工作者们,提供了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
一、保护障碍现状分析
在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过程中,我们出现了许多问题和障碍,例如许多当代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的工作人员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需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分享,自己的创作出来的产品如果重视知识产權会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对于自己知识产权被侵犯的事实并不重视。同时我们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法保护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将知识产权作为自己盈利工具,把法律作为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手段情况,恶意强注,恶意登记的问题时有发生。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不完善,也给了许多人提供了可乘之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
二、策略建议
(一)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过程中,最大的障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自身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匮乏。我国对于公民现代法律观念培养起步较晚,许多人并没有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如果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创作的工作人员自身并没有对于自己创作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看似是个人为了行业或者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不计较得失,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更多人也忽视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给同行业其他剽窃他人作品者可乘之机,久而久之整个行业风气和价值观都会产生变化,开始向着抄袭等饭吃的方向发展。没有诉求就没有发展的动力,只有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才能够从根本上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发展前进。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规范政府和行政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行政保护的行政法,是属于公法的范畴,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则相对较少,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方面私法的保护,让我们在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上变得困难。同样在现有的法律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规定并不是特别的明确和细致,容易成为许多人打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旗号进行敛财盈利的工具。通过恶意抢先进行知识产权注册,趁机牟利的行为时有发生,这都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更加细致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法律法规来填补当前阶段法律出现的漏洞。
(三)呼吁社会广泛关注和监督
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必不可少的因素是社会上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在互联网科技日益发达的当代,信息新闻的传播速度极快,能够帮助社会群体快速地凝聚起共识,在我们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过程中,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监督能够减少保护过程中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的支出,同时也能够对全社会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对于相关法律的解释,对于社会尊重知识产权良好风气的培养都有很好的作用。呼吁社会广泛关注和监督,能够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有益补充。
结束语
随着国民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也向着完善和健全的道路上大踏步地前进。但我国现阶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还存在着许多障碍,同时也有许多潜在的问题等待我们去发现和解决。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古代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宝贵精神文化财富,同样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不离开广大人民群众。想要更好地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障碍问题,就需要向社会进行正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观念宣传,相信在我们的不懈努力下,我国社会上将会产生尊重知识产权,自觉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新风尚。
参考文献:
[1]向光富,姜黎皓.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障碍:原因及对策[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3(05): 390-395.
[2]王良顺.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的问题辨析与路径选择[J].贵州社会科学,2019(06):76-83.
[3]钟星星.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中知识产权法的运用[J].纳税,2017(3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