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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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进行精神折磨的强暴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对家庭不法侵害是否能正当防卫未作明确规定,造成在正当防卫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困惑。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应同等评判,对家庭不法侵害能够进行正当防卫。但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与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应区别开来。这样才能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
  关键词:家庭暴力;正当防卫;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093-02
  在我国,由于中国传统思想和改革开放后经济的发展等因素影响,家庭暴力较西方国家更为严重,与此相应的是越来越多的女性受害人转变为了犯罪者。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已经不是单纯的家庭问题和个别现象,而是属于社会问题范畴,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由于传统正当防卫理论的严格,司法工作中又缺乏统一的轻刑化标准,女性反抗家庭暴力而引发的犯罪一方面不断增加,一方面又常常同案不同判,带来了许多待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选定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作为研究的重点,希望可以为理论和实务做出一点贡献。
  一
  (一)家庭暴力概述。
  就现阶段全国各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家庭暴力日益凸显。作为严重侵扰家庭、社会安宁的刽子手——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还没有一致公认的界定。但在国外的有关法律特别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中,大多对家庭暴力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形式上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受害者包括配偶、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同居伴侣及前同居伴侣;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总之任何对家庭成员造成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可以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
  家庭暴力的概念是上世纪90年代初才引入我国的。目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尚无界定。实践中所谓的家庭暴力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对家庭成员身体上的暴力及因此而引起的精神伤害,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及性虐待等,受害者为配偶、子女与父母,其中以妇女、儿童与老人居多。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的概念在司法层面上明确限定为狭义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2、家庭暴力的分类。
  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1、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城市还是农村,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在我国现阶段家庭领域也存在,而且比较严重,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我国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
  2、家庭暴力手段越来越残忍,令人发指,由家庭暴力引发的不断发展性案件也逐年增多,据司法部门反应,家庭暴力是婚姻和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引起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下面一些典型案件也许能增加人们感性认识或视觉效果,它会使你不能不相信中国社会夫对妻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就在中国第一个国际家庭日(1994.5.5)到来前夕,重庆市李亿琴被丈夫张文勇割掉左耳和鼻子的事件震惊山城,轰动全国;北京顺义县贾艳荣被丈夫黄云明砍断双腿跟踺、挖掉双眼,给即将召开的’95世妇会一个不大不小的示威(1995.5.12);世妇会余波未逝,长沙市37岁的姚亿召被丈夫谭自忠从六楼阳台抛出当即摔死的“高楼抛妻”事件(1996.1.4)震惊中外,舆论哗然。家庭暴力使妇女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所以,必须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3、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导致对家庭暴力打击力度不够。新婚姻法实施前,1980年的《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分别对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家庭待罪、虐待家庭成员、受虐人要求处理的等情况做了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对此作了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原有的这些惩治家庭暴力的规定都不够具体、明确,解决因暴力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的针对性不强。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以及法律意识的加强,人们开始意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提出了家庭暴力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的需求。而修改后的《婚姻法》尽管增加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但对暴力行为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何种处罚,还是没有明确规定。   (三)家庭暴力在中国本土的特殊性。
  家庭暴力问题可以说是古今中外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由于近年来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思想的日益解放,再加上女权运动的不断高涨,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了人们的关注。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做出了法定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是从广义的角度来为家庭暴力所作的定义。狭义上的家庭暴力,一般来讲,仅指婚姻中丈夫对妻子所实施的暴力行为,这也是广义的家庭暴力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本文中仅讨论狭义的家庭暴力即夫对妻施加家庭暴力的环境下妻子一方所进行的反抗能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问题。
  狭义的家庭暴力从外延上说,主要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但不仅限于此。身体暴力指针对受害人的身体进行的伤害行为,包括殴打、捆绑、残害人的身体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精神暴力指通过语言、行为等对受害人的人格进行侮辱,或者通过故意冷落、漠视、孤立等冷暴力方式使受害人精神上产生巨大压力。夫对妻的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婚姻家庭环境中的不法侵害行为,有一系列区别于一般不法侵害的突出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侵害主体和侵害对象的特定性。在广义的婚姻家庭暴力侵害案件中,丈夫对妻子的侵害占了绝对的比重。“根据全国妇联统计,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一95%是女性。”狭义家庭暴力的施受双方即婚姻关系的双方,侵害的主体即婚姻关系中的男性一方,侵害的对象即婚姻关系中的女性一方。
  2、侵害环境的隐蔽性和相对独立性。家庭暴力,顾名思义,一般是发生在家庭环境即居所中的。家庭及其居所相对于国家和社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私人领域,古今中外的立法都将家庭作为重点的保护对象,视其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居所不受侵犯是人类对安全感最基本的需要,因此,国家、政府和他人对家庭内部的窥探和干涉也最少。
  3、侵害行为的持续性和反复性。家庭暴力对女性的侵害往往是长期的和持续的,也常常会呈现出周期性和反复性。
  (四)正当防卫在家庭中的适用的合理性根源。
  1、虽然家庭关系有其独立于社会关系的特质,但组成家庭的每个人又是社会的公民,当然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2、受害人救济途径缺失。
  3、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从本质上讲性质都是一样。二者都是不法侵害行为,侵害行为被认定为不法,即意味着这种侵害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为法律所不允许。
  二
  (一)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特殊条件下的救济措施。家庭成员也是公民,当然也享有这种权利。
  (二)刑法并未禁止对家庭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
  我国现行刑法并未禁止在特殊关系的公民之间行使正当防卫权,更未禁止公民对家庭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这意味着对家庭不法侵害能够行使正当防卫权。
  (三)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本质是一样的。
  1、二者都是不法侵害行为。侵害行为被认定为不法,即意味着这种侵害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为法律所不允许。对这种违背法律的强制规定或禁止规定的行为,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没有容忍的义务。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也是这样。
  2、它们同样都具备暴力性和破坏性。虽然它们侵害的对象有所不同,但是,它们都具有社会危害性,都是对一种合法利益的损害。所以,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并无本质的区别,都是以暴力手段侵犯合法利益的行为。
  (四)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应同等评判。
  如前所述,二者在法律上定性是相同的;再者,二者所侵犯的客体相同:它们都侵犯了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评判二者的法律依据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决定着对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应同等评判。
  三
  家庭暴力现象的产生既有历史的因素,又有现实的因素;既有思想意识方面的原因,又有物质利益方面的原因。我认为,反家庭暴力,主要应做三件事:一是预防暴力的发生;二是制裁施暴者;三是向受害者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和保护。在对策上应在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努力,要在号召广大妇女同胞加强自立救济的同时,加大社会救济的范围,加强司法救济的力度,这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一)在观念上要树立全新的男女平等观念,加强意识防范。
  (二)构筑防范网络,增强社会防范,不断拓宽家庭暴力的社会救济范围。
  (三)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防范,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力度。
  1、要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建立夫妻侵权责任,并不是否认夫妻关系存在着较多伙伴关系的特点,否则就不需要那些调整夫妻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了。因此,实施这项制度应周密考虑,区别对待。可以把各种民事责任形式引入,例如对婚姻存续期间承担的民事赔偿判决,受害人要求立即执行的可以执行,受害者只要求加害人改过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可把赔偿判决作为附条件的债务,在将来离婚时执行,不离婚就不执行。夫妻离婚应逐步以夫妻侵权制度来取代历来“照顾”的做法。
  2、强化法律责任,除现行法律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对于更多的轻微伤害,也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3、构建家庭暴力法,如前所述,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有许多漏洞和缺失,并未提出来及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和社会实践,因此家庭暴力法应包括:保障性规定;惩罚性规定;社会服务性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家庭暴力的法律构成和法律责任。
  4、要对家庭暴力引发的“以暴制暴”案件给予最大的同情与宽容,要将“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理论引入到此类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中,受虐妇女综合症系指妇女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的折磨摧残之下表现出的一种特殊行为方式。
  总之,随着家庭暴力的日趋增多和手段的逐步升级,要从根本上肃清夫权主义的流毒,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社会组织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综合治理。只有这样,建立起真正的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才能适合新时代和谐社会的发展。
  作者简介:王凯旋,辽宁理工学院(原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法学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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