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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逐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然后年末再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如某矿山采选厂,1998年主要从事矿石的采选,兼营凿岩、爆破、运输等非增值税项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全年进项税额在二者之间也区分不清,属典型的兼营企业。应对进项税额在应税与非应税项目间分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首先,应逐月计算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