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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经济学已经逐渐成为一门显学,然而包括教学主体和客体在内的诸多教学问题仍然困绕着该课程的普及和该学科的成长。本文探讨了法律经济学的教学主体的类型、缺陷以及若干建议,法律经济学的教学客体--教学对象与内容的问题与对策。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教学主体;教学客体
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始,法律经济学西学东渐,逐渐走进我国学术界、大学教育以及实务界,可谓是方兴未艾,现已在不同的研究者、不同的学科、不同的院校、不同的领域已经形成了比较强劲的势头。仅在大学教育层次,不仅一些重点大学,就连一些普通院校也开始引入法律经济学课程;不仅在本科教育层次,而且有些已经在研究生层次,包括硕士与博士,开办法律经济学课程,甚或有法律经济学专业或研究方向。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目前法律经济学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有关教学的各个方面还需要深入探讨,以逐渐清晰法律经济学的教学规律,推动法律经济学在我国的发展和成熟。笔者在本文首先分析一下法律经济学的教学主体与客体。
一、法律经济学的教学主体
一门知识或者课程、学科的兴起,必然有一些传道者,也即是有一些师资活跃在讲坛上。大学在于大师,学科在于大师。走过了十几个春秋的法律经济学,其教学主体仍然差强人意,面对高等教育院校的需求,需要我们整合资源,高质量的培养我国的法律经济学主体。
(一)教学主体类型
就先后顺序看,我国法律经济学的教学主体在目前一般有这样几种类型:℃早期的经济学与法学理论研究者。他们在我国改革开放、思想解放的初期,较早触及西方经济学、西方法学理论,从经济学帝国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出发,引入了把法律与经济学结合起来的法律经济学,并就当时我国经济、政治、法治与社会改革情势,提出了法律经济学的现实解决问题思路,他们是我国法律经济学传道者先驱,在我国早期大学教育中融入了法律经济学理念;②远赴西方著名大学海归的学者。这部分传道者主体是经济学学者,因为法律上层建筑的敏感性以及我国法学研究的自足性,我国法学学者对于法律经济学的反应较为冷谈和迟钝,这种情况现在仍然存在。远道求学的经济学访问学者,意识到法律经济学对于中国的重要性,以及交叉学科研究领域的流行,便开始把此较为时尚的课程或学科带回了中国,开辟了我国法律经济学研究与教学的新天地;③受早期法学与经济学学者以及海归学者的影响,我国本土的法学与经济学学者接受法律经济学的思潮,并与早期和海归学者一起致力于法律经济学的本土化,活跃在法律经济学的教学讲台上;四是我国现在法学与经济学学科法律经济学研究方向在研的以及已经毕业的研究生,他们是法律经济学教学的新生力量。
(二)教学主体缺陷
较之国外成熟的法律经济学教学主体,我国法律经济学的教学主体存在四个问题:⑩数量少。前述教学主体类型虽多,然相对于各院校的需求而言数量明显不足,我国还缺乏足够数量的受过系统法律经济学训练的老师;②学科偏重经济学,考察早期法律经济学学者的产生以及发展的状况,目前法律经济学的主力军仍然是经济学学科背景的居多,间或有几个法学学科背景的大家,为数甚少,这从每年法经济学论坛的参加者也略见一斑;③教学主体的法律经济学素养还有待提高。成熟的法律经济学学者在领跑,而后继者显然对该课程或学科还没有深刻领悟,还没有把握该课程或学科的能力,特别是对于法律经济学的本土化或中国化缺乏真知灼见,对于中国的实务性问题解决还没有深入触及。笔者参加全国性以及区域性法律经济学年会有此感慨;④教学主体国际交流少。法律经济学漂洋过海,与当时我国经济与社会的深刻变革密切契合,从而逐渐发展。如果想健康成长,就必须时时与国际交流,关注国际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动态,加强与法律经济学领军人物的沟通,并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显然,这方面教学主体还不足够。
(三)教学主体培养模式
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关键在于教学主体,就中国的现状而言,可以采取的措施有:①中国本土培养模式,利用法学、经济学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培养点,开设法律经济学课程,最好是开办法律经济学研究方向,甚至是法律经济学专业,培养中国自己的法律经济学教学主体;②国外培养模式,将有法学或者经济学学科背景、对二者交叉研究有浓厚兴趣的人才,有计划的送到法律经济学发展成熟的国外大学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以及做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回国后担当法律经济学教学重任;③国际交流模式,将国外从事法律经济学研究和教学的优秀老师,引进到我国从事教法律经济学教学和研究,当然,这种模式必须有中国本土老师予以辅助,特别是与我国师资的培养结合起来。国际交流还包括定期与不定期的国际学术会议交流。特别强调是,上述几种培养模式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牵连,互相渗透的,有时是同时并用的。如在本土培养时,将其送到国外大学训练一段时间,同时在适宜时机,参加有关国内外法律经济学项目,参加国内外法律经济学学术会议等。
二、法律经济学的教学客体
教学客体包括教学施加的对象以及内容。法律经济学的客体分析解决有哪些人应该接受法律经济学的训练、掌握法律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有哪些内容应该讲授,以及二者如何匹配才能有效等问题。
(一)关于法律经济学的教学对象
目前法律经济学的教学对象主要包括三个类型:①法律专业的本科生,这类教学对象一般先接受经济学的有关知识,然后在学校开设的选修课程中,选修法律经济学一门课程。这类学生是把法律经济学当成法学理论课程的一种来看待的,以拓展法学思维,为解决实际经济问题打基础;②经济学专业的本科生,这类教学对象一般要接受法律基本知识教育,其次在经济学分析中引入法律作为对象予以分析。这类学生把法律经济学当作经济学研究领域的延伸;③法学或经济学的研究生。有的在公选课中开设法律经济学课程,有的把法律经济学作为研究方向或者专业,这类教学对象为数不多,但很重要;④其他学科的学生。有些院校面向全校开设法律经济学选修课程,吸纳各个学科的学生参加学习,以培养其他学科的人文与社会科学素养。
很显然,目前法律经济学的教学对象还比较狭窄,不仅开设法律经济学课程的院校还有待扩展,参与学生数量还不太多,而且重要的是仅仅局限于大学,大多局限于大学的本科生,对于法律与经济实务界远没有触及。这不仅限制了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深度和广度,而且使法律经济学的影响力大大降低,使法律经济学效用的发挥受到了阻碍,不利于法律经济学学科的发展。笔者认为,为了法律经济学学科的发展与成熟,特别是发挥法律经济学对于中国法律与经济问题的作用,必须扩充法律经济学的教学对象。具体为:①继续加强法律经济学的大学教育,增加法律经济学的学生受众。积极引导高等院校在法学、经济学本科教育阶段开设法律经济学课程,并由选修课逐步过渡到必修课,倡导在高等院校中开设面向全校各个学科学生选修的法律经济学课程。逐步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中增加法律经济学研究方向和专业,并可借鉴本科公选课模式,面向各专业研究生开设法律经济学选修课;②把法律经济学教学对象扩展到实务界,包括立法人员、政策制定者、司法人员、律师等,以使各项法律、政策的出台合乎效率与公正要求,使法律与政策的执行实现合乎社会各界的预期。某种程度上说,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的立足与扎根最终还要依赖于实务界的接纳、吸收与应用。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并以非学历教育为主,实行轮训和短期培训制度。
(二)关于法律经济学的教学内容
法律经济学是法律与经济学的结合,或者说是法律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抑或是法学或经济学的边缘学科。因为研究角度、研究视野和发展阶段不同,法律经济学有一些其他称谓,如法律的经济分析、经济分析法学、法与经济学、法经济学等。但其本质上,研究的是法律与经济学的互动,是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来研究法律以及法律对于经济或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法律经济学的教学内容,就是要明确不同层次、不同对象的教学重点。
当前法律经济学的教学内容比较繁杂,不太统一。仅从教材上看,有国外翻译过来的,有国内学者编撰的;有冠之为法与经济学、法律经济学、法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经济分析法学等专门名称的,有一些有所侧重研究内容的相关书籍的;有法律经济学理论、方法、历史等综合性的,也有综合性与部门法相结合的,甚或有专门研究专门法经济分析的,不一而足,这为法律经济学的教学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内容示范,为法律经济学的教学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但是,据笔者从事教学体会看,这些教材的针对性还不是太强,程度深浅不一,与中国经济与法律的结合度不紧密,不太具备现实性与实务性,没有充分考虑到教学对象的学科背景,致使对教学的参考度降低,对学生的指引度降低,效果不是太好。如何使法律经济学的教学内容适合于教学对象,达到师生预期的教与学效果,是当前应该解决的问题。按照教学对象来区分,法律经济学教学内容的侧重点如下。
1.本科层次
这需要区分教学对象的专业来确定。如果学生的专业是法学,则分两种情况:①开设经济学课程,较为细致的讲解经济学的方法与工具,然后在各部门法的讲解中融入经济学分析方法。这在国外如美国大学中比较常见;②单独开设法律经济学课程,重点讲解四块内容:法律经济学的内涵、历史,法学研究的不足与经济学的补充,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的应用,包括国外的应用与国内的应用。如果学生的专业是经济学,则在讲解法学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讲授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的应用。如果学生的专业是其他学科,则可以较为简洁地介绍法律经济学的内涵、历史,重点讲解法律与经济学交叉研究的成果,以及对其他学科交叉研究的启示。
2. 研究生层次
研究生层次基本限于法学与经济学两个学科。在前期法学与经济学研究方向或专业的学生要各自熟悉不同专业的有关知识,要做到掌握经济学或法学的精髓与本质。因为前期学科背景的不同,今后研究的角度与内容或者目的也会有所不同,故不必强求每个人都必须非常熟悉相异学科的知识。在此基础上,对于法律经济学研究方向或专业的学生,要重点讲授两个方面:①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范式、研究动态、研究前沿,以激发学生的研究潜力,为将来这些学生开展理论研究做好铺垫,毕竟中国在法律经济学的基础研究方面还比较薄弱,这也是为将来法律经济学的成长提供基石;②法律经济学对于中国现实问题解决的关注,这是法律经济学的本土化,这部分内容对于理论与实际结合,为法律经济学赢得现实地位与声誉的关键。
3.实务界层次
前已述及,法律经济学教学对象应该关注实务界,经济界与法律界,政策制定与立法者、司法人员与律师等,这部分教学对象当然应该侧重法律经济学的应用与适用。可以讲解法律经济学的内涵与魅力、历史与发展,这有利于激起实务界的研究与应用兴趣,但更主要的是讲授如何运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解决中国的实际法律与经济问题。在讲授方法上注重案例分析,注重历史分析,注重比较分析。
三、结语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法律经济学已经逐渐成为显学,如何在教学中使之发扬光大、逐步成熟,则需要深入探讨教与学问题。如何培育教学主体,如何使教学对象与教学内容相匹配,从而解决法律经济学的传道者与受众和接受内容问题,本文给出了一些建议。当然,法律经济学的教学领域还有重要的领域需要研究,这要求学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 周林彬 等. 法律经济学:中国的理论与实践.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2] 魏建、周林彬. 法经济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作者简介:
王 肃男(1967-10),籍贯:河南鹿邑,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法、法律经济学、法律与人力资源管理。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教学主体;教学客体
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始,法律经济学西学东渐,逐渐走进我国学术界、大学教育以及实务界,可谓是方兴未艾,现已在不同的研究者、不同的学科、不同的院校、不同的领域已经形成了比较强劲的势头。仅在大学教育层次,不仅一些重点大学,就连一些普通院校也开始引入法律经济学课程;不仅在本科教育层次,而且有些已经在研究生层次,包括硕士与博士,开办法律经济学课程,甚或有法律经济学专业或研究方向。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目前法律经济学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有关教学的各个方面还需要深入探讨,以逐渐清晰法律经济学的教学规律,推动法律经济学在我国的发展和成熟。笔者在本文首先分析一下法律经济学的教学主体与客体。
一、法律经济学的教学主体
一门知识或者课程、学科的兴起,必然有一些传道者,也即是有一些师资活跃在讲坛上。大学在于大师,学科在于大师。走过了十几个春秋的法律经济学,其教学主体仍然差强人意,面对高等教育院校的需求,需要我们整合资源,高质量的培养我国的法律经济学主体。
(一)教学主体类型
就先后顺序看,我国法律经济学的教学主体在目前一般有这样几种类型:℃早期的经济学与法学理论研究者。他们在我国改革开放、思想解放的初期,较早触及西方经济学、西方法学理论,从经济学帝国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出发,引入了把法律与经济学结合起来的法律经济学,并就当时我国经济、政治、法治与社会改革情势,提出了法律经济学的现实解决问题思路,他们是我国法律经济学传道者先驱,在我国早期大学教育中融入了法律经济学理念;②远赴西方著名大学海归的学者。这部分传道者主体是经济学学者,因为法律上层建筑的敏感性以及我国法学研究的自足性,我国法学学者对于法律经济学的反应较为冷谈和迟钝,这种情况现在仍然存在。远道求学的经济学访问学者,意识到法律经济学对于中国的重要性,以及交叉学科研究领域的流行,便开始把此较为时尚的课程或学科带回了中国,开辟了我国法律经济学研究与教学的新天地;③受早期法学与经济学学者以及海归学者的影响,我国本土的法学与经济学学者接受法律经济学的思潮,并与早期和海归学者一起致力于法律经济学的本土化,活跃在法律经济学的教学讲台上;四是我国现在法学与经济学学科法律经济学研究方向在研的以及已经毕业的研究生,他们是法律经济学教学的新生力量。
(二)教学主体缺陷
较之国外成熟的法律经济学教学主体,我国法律经济学的教学主体存在四个问题:⑩数量少。前述教学主体类型虽多,然相对于各院校的需求而言数量明显不足,我国还缺乏足够数量的受过系统法律经济学训练的老师;②学科偏重经济学,考察早期法律经济学学者的产生以及发展的状况,目前法律经济学的主力军仍然是经济学学科背景的居多,间或有几个法学学科背景的大家,为数甚少,这从每年法经济学论坛的参加者也略见一斑;③教学主体的法律经济学素养还有待提高。成熟的法律经济学学者在领跑,而后继者显然对该课程或学科还没有深刻领悟,还没有把握该课程或学科的能力,特别是对于法律经济学的本土化或中国化缺乏真知灼见,对于中国的实务性问题解决还没有深入触及。笔者参加全国性以及区域性法律经济学年会有此感慨;④教学主体国际交流少。法律经济学漂洋过海,与当时我国经济与社会的深刻变革密切契合,从而逐渐发展。如果想健康成长,就必须时时与国际交流,关注国际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动态,加强与法律经济学领军人物的沟通,并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显然,这方面教学主体还不足够。
(三)教学主体培养模式
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关键在于教学主体,就中国的现状而言,可以采取的措施有:①中国本土培养模式,利用法学、经济学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培养点,开设法律经济学课程,最好是开办法律经济学研究方向,甚至是法律经济学专业,培养中国自己的法律经济学教学主体;②国外培养模式,将有法学或者经济学学科背景、对二者交叉研究有浓厚兴趣的人才,有计划的送到法律经济学发展成熟的国外大学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以及做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回国后担当法律经济学教学重任;③国际交流模式,将国外从事法律经济学研究和教学的优秀老师,引进到我国从事教法律经济学教学和研究,当然,这种模式必须有中国本土老师予以辅助,特别是与我国师资的培养结合起来。国际交流还包括定期与不定期的国际学术会议交流。特别强调是,上述几种培养模式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牵连,互相渗透的,有时是同时并用的。如在本土培养时,将其送到国外大学训练一段时间,同时在适宜时机,参加有关国内外法律经济学项目,参加国内外法律经济学学术会议等。
二、法律经济学的教学客体
教学客体包括教学施加的对象以及内容。法律经济学的客体分析解决有哪些人应该接受法律经济学的训练、掌握法律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有哪些内容应该讲授,以及二者如何匹配才能有效等问题。
(一)关于法律经济学的教学对象
目前法律经济学的教学对象主要包括三个类型:①法律专业的本科生,这类教学对象一般先接受经济学的有关知识,然后在学校开设的选修课程中,选修法律经济学一门课程。这类学生是把法律经济学当成法学理论课程的一种来看待的,以拓展法学思维,为解决实际经济问题打基础;②经济学专业的本科生,这类教学对象一般要接受法律基本知识教育,其次在经济学分析中引入法律作为对象予以分析。这类学生把法律经济学当作经济学研究领域的延伸;③法学或经济学的研究生。有的在公选课中开设法律经济学课程,有的把法律经济学作为研究方向或者专业,这类教学对象为数不多,但很重要;④其他学科的学生。有些院校面向全校开设法律经济学选修课程,吸纳各个学科的学生参加学习,以培养其他学科的人文与社会科学素养。
很显然,目前法律经济学的教学对象还比较狭窄,不仅开设法律经济学课程的院校还有待扩展,参与学生数量还不太多,而且重要的是仅仅局限于大学,大多局限于大学的本科生,对于法律与经济实务界远没有触及。这不仅限制了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深度和广度,而且使法律经济学的影响力大大降低,使法律经济学效用的发挥受到了阻碍,不利于法律经济学学科的发展。笔者认为,为了法律经济学学科的发展与成熟,特别是发挥法律经济学对于中国法律与经济问题的作用,必须扩充法律经济学的教学对象。具体为:①继续加强法律经济学的大学教育,增加法律经济学的学生受众。积极引导高等院校在法学、经济学本科教育阶段开设法律经济学课程,并由选修课逐步过渡到必修课,倡导在高等院校中开设面向全校各个学科学生选修的法律经济学课程。逐步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中增加法律经济学研究方向和专业,并可借鉴本科公选课模式,面向各专业研究生开设法律经济学选修课;②把法律经济学教学对象扩展到实务界,包括立法人员、政策制定者、司法人员、律师等,以使各项法律、政策的出台合乎效率与公正要求,使法律与政策的执行实现合乎社会各界的预期。某种程度上说,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的立足与扎根最终还要依赖于实务界的接纳、吸收与应用。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并以非学历教育为主,实行轮训和短期培训制度。
(二)关于法律经济学的教学内容
法律经济学是法律与经济学的结合,或者说是法律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抑或是法学或经济学的边缘学科。因为研究角度、研究视野和发展阶段不同,法律经济学有一些其他称谓,如法律的经济分析、经济分析法学、法与经济学、法经济学等。但其本质上,研究的是法律与经济学的互动,是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来研究法律以及法律对于经济或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法律经济学的教学内容,就是要明确不同层次、不同对象的教学重点。
当前法律经济学的教学内容比较繁杂,不太统一。仅从教材上看,有国外翻译过来的,有国内学者编撰的;有冠之为法与经济学、法律经济学、法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经济分析法学等专门名称的,有一些有所侧重研究内容的相关书籍的;有法律经济学理论、方法、历史等综合性的,也有综合性与部门法相结合的,甚或有专门研究专门法经济分析的,不一而足,这为法律经济学的教学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内容示范,为法律经济学的教学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但是,据笔者从事教学体会看,这些教材的针对性还不是太强,程度深浅不一,与中国经济与法律的结合度不紧密,不太具备现实性与实务性,没有充分考虑到教学对象的学科背景,致使对教学的参考度降低,对学生的指引度降低,效果不是太好。如何使法律经济学的教学内容适合于教学对象,达到师生预期的教与学效果,是当前应该解决的问题。按照教学对象来区分,法律经济学教学内容的侧重点如下。
1.本科层次
这需要区分教学对象的专业来确定。如果学生的专业是法学,则分两种情况:①开设经济学课程,较为细致的讲解经济学的方法与工具,然后在各部门法的讲解中融入经济学分析方法。这在国外如美国大学中比较常见;②单独开设法律经济学课程,重点讲解四块内容:法律经济学的内涵、历史,法学研究的不足与经济学的补充,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的应用,包括国外的应用与国内的应用。如果学生的专业是经济学,则在讲解法学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讲授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的应用。如果学生的专业是其他学科,则可以较为简洁地介绍法律经济学的内涵、历史,重点讲解法律与经济学交叉研究的成果,以及对其他学科交叉研究的启示。
2. 研究生层次
研究生层次基本限于法学与经济学两个学科。在前期法学与经济学研究方向或专业的学生要各自熟悉不同专业的有关知识,要做到掌握经济学或法学的精髓与本质。因为前期学科背景的不同,今后研究的角度与内容或者目的也会有所不同,故不必强求每个人都必须非常熟悉相异学科的知识。在此基础上,对于法律经济学研究方向或专业的学生,要重点讲授两个方面:①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范式、研究动态、研究前沿,以激发学生的研究潜力,为将来这些学生开展理论研究做好铺垫,毕竟中国在法律经济学的基础研究方面还比较薄弱,这也是为将来法律经济学的成长提供基石;②法律经济学对于中国现实问题解决的关注,这是法律经济学的本土化,这部分内容对于理论与实际结合,为法律经济学赢得现实地位与声誉的关键。
3.实务界层次
前已述及,法律经济学教学对象应该关注实务界,经济界与法律界,政策制定与立法者、司法人员与律师等,这部分教学对象当然应该侧重法律经济学的应用与适用。可以讲解法律经济学的内涵与魅力、历史与发展,这有利于激起实务界的研究与应用兴趣,但更主要的是讲授如何运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解决中国的实际法律与经济问题。在讲授方法上注重案例分析,注重历史分析,注重比较分析。
三、结语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法律经济学已经逐渐成为显学,如何在教学中使之发扬光大、逐步成熟,则需要深入探讨教与学问题。如何培育教学主体,如何使教学对象与教学内容相匹配,从而解决法律经济学的传道者与受众和接受内容问题,本文给出了一些建议。当然,法律经济学的教学领域还有重要的领域需要研究,这要求学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 周林彬 等. 法律经济学:中国的理论与实践.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2] 魏建、周林彬. 法经济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作者简介:
王 肃男(1967-10),籍贯:河南鹿邑,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法、法律经济学、法律与人力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