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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证人证言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问题,这是长期困扰审判工作和公诉工作的一大难题。本文只从我国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来讨论。本文立足我国的立法和实践,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建立和完善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进行了理论论证,并提出了初步的制度构想。
【关键词】出庭作证;经济补偿权利;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一、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含义及意义
(一)何为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
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与证人证言有很大的关系,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之一,在新的庭审制度下,法官更多地凭借法庭上的调查、质证结果来对案件进行裁决,更多地关注证据的运用。对证人的交叉询问成为法庭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环,所以,无论英美法系或是大陆法系,证人证言的运用都非常广泛。证人履行作证义务,如实提供证人证言对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以及保证程序公正有着不可取代的现实意义,是揭露犯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证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我国应该完善刑事证人制度。完善证人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给予刑事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
(二)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之法律意义
证人履行作证义务,不仅要付出人力物力和精力,影响工作和生活,在经济上也会蒙受一定的损失,还有可能遭受刑讯逼供以及外人的指责甚至报复。但法律却未规定相应的经济补偿措施, 这就使证人应有的物质利益得不到维护,造成作证成本高,收益小,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打击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建立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对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作出规定也成为迫切的要求。
二、证人出庭难的现状与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
(一)证人出庭难的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问题,这是长期困扰审判工作和公诉工作的一大难题。证人不出庭,会造成程序上的严重缺失,最终将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二)证人出庭难的原因
证人出庭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理论界的讨论中,普遍认为导致证人出庭难的原因主要有:
1、法律意识淡薄、传统观念的影响。2、我国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利益的保障不完善。3、我国现行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规定不甚完善。4、客观经济条件的限制。客观经济条件限制了部分证人无力按照司法机关要求出庭作证,特别是贫困阶层及地区偏僻的证人。由此,要缓解或者彻底改变我国证人出庭难的现状必须从原因入手,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
三、刑事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的立法现状
(一)证人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律,证人享有以下权利:1、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保护权利;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3、要求刑事司法机关为其作证保密的权利;4、有客观的提供证言,不受暴力、威胁等非法非法取证的权利;5、对于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控告的权利;6、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
(二)刑事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的立法现状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无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的具体明确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这一条正式确立了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权制度,可以说这是有效缓解证人出庭难的一个重大举措,是完善证人制度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对比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建立完善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的需求更加明显,刑事法律更应跟上时代的节奏和步伐,抓紧完善。
四、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对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的规定
和我国现有规定相比,大陆、英美法系一些国家对给予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有比较完善的规定。我国的港澳台地区对于刑事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的立法经验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也有规定:“证人得请求法定之日费及旅费。但被拘提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具结或证言者,不在此限。”
五、我国对刑事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制度的再建构
构建和完善我国特色的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不能照搬外国的做法,而应该在我国原有的基础上,直面我国现存问题与缺陷,在借鉴外国先进的经验和做法的同时,始终坚持以我国的具体国情为根本。
1、适当扩大补偿的范围。2、统一和细化补偿的标准。3、确定支付补偿的机关。4、明确补偿的程序,确定补偿时间。5、适当缩小补偿的对象。6、加强对证人的资格审查,防止职业证人谋取非法利益。7、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防止证人作伪证也能得到经济补偿。8、规定拒绝作证或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
六、结语
我国的立法和实践都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我们要坚定地沿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不断探索新的制度,完善我国已有法律,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真正的法治的社会、法治的民族、法治的国家而不懈努力。
作者简介:吴慧敏(1985-),女,福建南安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系毕业,法学本科,现为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助理检察员)。
参考文献:
[1]陈伯诚、王伯庭、汤茂林.刑事证据规则研究[M] .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 [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关键词】出庭作证;经济补偿权利;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一、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含义及意义
(一)何为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
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与证人证言有很大的关系,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之一,在新的庭审制度下,法官更多地凭借法庭上的调查、质证结果来对案件进行裁决,更多地关注证据的运用。对证人的交叉询问成为法庭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环,所以,无论英美法系或是大陆法系,证人证言的运用都非常广泛。证人履行作证义务,如实提供证人证言对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以及保证程序公正有着不可取代的现实意义,是揭露犯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证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我国应该完善刑事证人制度。完善证人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给予刑事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
(二)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之法律意义
证人履行作证义务,不仅要付出人力物力和精力,影响工作和生活,在经济上也会蒙受一定的损失,还有可能遭受刑讯逼供以及外人的指责甚至报复。但法律却未规定相应的经济补偿措施, 这就使证人应有的物质利益得不到维护,造成作证成本高,收益小,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打击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建立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对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作出规定也成为迫切的要求。
二、证人出庭难的现状与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
(一)证人出庭难的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问题,这是长期困扰审判工作和公诉工作的一大难题。证人不出庭,会造成程序上的严重缺失,最终将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二)证人出庭难的原因
证人出庭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理论界的讨论中,普遍认为导致证人出庭难的原因主要有:
1、法律意识淡薄、传统观念的影响。2、我国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利益的保障不完善。3、我国现行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规定不甚完善。4、客观经济条件的限制。客观经济条件限制了部分证人无力按照司法机关要求出庭作证,特别是贫困阶层及地区偏僻的证人。由此,要缓解或者彻底改变我国证人出庭难的现状必须从原因入手,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
三、刑事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的立法现状
(一)证人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律,证人享有以下权利:1、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保护权利;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3、要求刑事司法机关为其作证保密的权利;4、有客观的提供证言,不受暴力、威胁等非法非法取证的权利;5、对于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控告的权利;6、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
(二)刑事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的立法现状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无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的具体明确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这一条正式确立了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权制度,可以说这是有效缓解证人出庭难的一个重大举措,是完善证人制度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对比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建立完善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的需求更加明显,刑事法律更应跟上时代的节奏和步伐,抓紧完善。
四、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对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的规定
和我国现有规定相比,大陆、英美法系一些国家对给予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有比较完善的规定。我国的港澳台地区对于刑事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的立法经验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也有规定:“证人得请求法定之日费及旅费。但被拘提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具结或证言者,不在此限。”
五、我国对刑事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制度的再建构
构建和完善我国特色的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不能照搬外国的做法,而应该在我国原有的基础上,直面我国现存问题与缺陷,在借鉴外国先进的经验和做法的同时,始终坚持以我国的具体国情为根本。
1、适当扩大补偿的范围。2、统一和细化补偿的标准。3、确定支付补偿的机关。4、明确补偿的程序,确定补偿时间。5、适当缩小补偿的对象。6、加强对证人的资格审查,防止职业证人谋取非法利益。7、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防止证人作伪证也能得到经济补偿。8、规定拒绝作证或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
六、结语
我国的立法和实践都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我们要坚定地沿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不断探索新的制度,完善我国已有法律,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真正的法治的社会、法治的民族、法治的国家而不懈努力。
作者简介:吴慧敏(1985-),女,福建南安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系毕业,法学本科,现为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助理检察员)。
参考文献:
[1]陈伯诚、王伯庭、汤茂林.刑事证据规则研究[M] .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 [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