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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捕直诉,即公安机关对于可能被处于轻刑的犯罪嫌疑人不经提请批捕程序,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后直接移送起诉,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轻刑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移送起诉的一种非羁押性诉讼活动。[1]
一、不捕直诉机制建立的意义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性羁押措施,似有扩大适用甚至滥用的嫌疑,大多将逮捕条件放宽到构罪即捕,不考虑罪轻刑重、是否有逮捕的必要。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环境下不捕直诉机制的提出确是社会法制的一大进步,体现了我国司法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执法理念。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我们可以看到,新刑事诉讼法严格限制了逮捕的适用条件,且在法条中包含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优先于逮捕措施的含义,也就是说只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法律规定的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前提下,才采取逮捕措施。由此可见,逮捕其实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非必经的环节,其本身并不是刑罚,逮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及防止犯罪嫌疑人再发生社会危险性。不捕直诉正是新刑事诉讼法精神的体现。对于可能判处轻刑的犯罪嫌疑人,其犯罪行为较为轻微,可能是未成年人或是初犯、偶犯等,社会危险性不大,如对其进行逮捕,轻刑犯因羁押场所内可能的“交叉感染”而增加社会危害性,无法达到教育、挽救、改造的目的,因此采取不捕直诉正好弥补了这一点,体现了“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使其不至于产生逆反心理和自暴自弃心里,尽早认罪伏法、回归社会,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
二、不捕直诉机制的适用范围
不捕直诉机制作为一种较为新颖的司法形式,为避免重刑不捕、放纵犯罪或具有极大危险性的轻刑不捕等情形的出现,笔者认为在确定适用不捕直诉的案件均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的前提下,应进一步对不捕直诉机制的适用对象和适用罪名两方面加以限定。
(一)适用对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这条规定可以说是对不捕直诉案件的总括性规定。另外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身患严重疾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人,笔者认为也应纳入不捕直诉适用的范围之内。
(二)适用罪名。1、不捕直诉的适用罪名主要有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盗窃,诈骗,合同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职务侵占,偷税,赌博,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中的轻刑等。2、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不捕直诉案件限于因邻里、同事纠纷或其他小事引发,被害人过错在先,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犯罪金额较大,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退赔或当事人已达成赔偿协议等的范围。,
三、不捕直诉机制的内容
(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检察院应通过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动态掌握侦查活动情况,及时从中 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侦查活动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有效保障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检察院应与公安机关定期及不定期的召开工作联系会议,将每个季度的执法办案情况、执法办案中遇到的问题、不捕直诉的案件数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作为会议的主要内容,通过会议协商及沟通以确定案件的办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强化提前介入。在审查公安提请批捕案件前,检察院应指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提前介入,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判处拘役、管制、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建议公安机关改变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将案件直接已送审查起诉,尽量避免进入逮捕程序。对于犯罪事实不清、不予批捕的案件,加强跟踪监督,补充侦查后证据确实充分、确有逮捕必要的重新报捕。
(三)建立案件跟踪制度。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应联合建立案件动态监督流程卡,由侦查监督科将案件逮捕与不捕决定送案件管理中心备案,案件管理中心派专人负责对没有逮捕必要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行登记跟踪,同时定期将案件跟踪情况反馈给侦查监督科,由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督促公安将无逮捕必要的不捕案件尽快起诉,防止案件的无限期拖延,同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加大引导侦查力度,以提高办案的效率。
(四)建立不捕评估机制。在推行不捕直诉机制过程中,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提请逮捕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应严格依法并根据个案情况 把握适用条件,具体分析对嫌疑人适用不捕直诉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形成书面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科务会议讨论,并报分管检察长决定;对适用不捕直诉在科务会议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应提交检察长或者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力争使每一起不捕直诉案件得到全面评估。
注释:
[1] 《检查前沿》第四十二页——轻罪不捕直诉的司法适用,作者曾泉生、苏静。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宜黄 344400)
一、不捕直诉机制建立的意义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性羁押措施,似有扩大适用甚至滥用的嫌疑,大多将逮捕条件放宽到构罪即捕,不考虑罪轻刑重、是否有逮捕的必要。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环境下不捕直诉机制的提出确是社会法制的一大进步,体现了我国司法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执法理念。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我们可以看到,新刑事诉讼法严格限制了逮捕的适用条件,且在法条中包含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优先于逮捕措施的含义,也就是说只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法律规定的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前提下,才采取逮捕措施。由此可见,逮捕其实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非必经的环节,其本身并不是刑罚,逮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及防止犯罪嫌疑人再发生社会危险性。不捕直诉正是新刑事诉讼法精神的体现。对于可能判处轻刑的犯罪嫌疑人,其犯罪行为较为轻微,可能是未成年人或是初犯、偶犯等,社会危险性不大,如对其进行逮捕,轻刑犯因羁押场所内可能的“交叉感染”而增加社会危害性,无法达到教育、挽救、改造的目的,因此采取不捕直诉正好弥补了这一点,体现了“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使其不至于产生逆反心理和自暴自弃心里,尽早认罪伏法、回归社会,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
二、不捕直诉机制的适用范围
不捕直诉机制作为一种较为新颖的司法形式,为避免重刑不捕、放纵犯罪或具有极大危险性的轻刑不捕等情形的出现,笔者认为在确定适用不捕直诉的案件均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的前提下,应进一步对不捕直诉机制的适用对象和适用罪名两方面加以限定。
(一)适用对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这条规定可以说是对不捕直诉案件的总括性规定。另外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身患严重疾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人,笔者认为也应纳入不捕直诉适用的范围之内。
(二)适用罪名。1、不捕直诉的适用罪名主要有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盗窃,诈骗,合同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职务侵占,偷税,赌博,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中的轻刑等。2、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不捕直诉案件限于因邻里、同事纠纷或其他小事引发,被害人过错在先,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犯罪金额较大,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退赔或当事人已达成赔偿协议等的范围。,
三、不捕直诉机制的内容
(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检察院应通过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动态掌握侦查活动情况,及时从中 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侦查活动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有效保障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检察院应与公安机关定期及不定期的召开工作联系会议,将每个季度的执法办案情况、执法办案中遇到的问题、不捕直诉的案件数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作为会议的主要内容,通过会议协商及沟通以确定案件的办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强化提前介入。在审查公安提请批捕案件前,检察院应指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提前介入,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判处拘役、管制、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建议公安机关改变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将案件直接已送审查起诉,尽量避免进入逮捕程序。对于犯罪事实不清、不予批捕的案件,加强跟踪监督,补充侦查后证据确实充分、确有逮捕必要的重新报捕。
(三)建立案件跟踪制度。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应联合建立案件动态监督流程卡,由侦查监督科将案件逮捕与不捕决定送案件管理中心备案,案件管理中心派专人负责对没有逮捕必要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行登记跟踪,同时定期将案件跟踪情况反馈给侦查监督科,由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督促公安将无逮捕必要的不捕案件尽快起诉,防止案件的无限期拖延,同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加大引导侦查力度,以提高办案的效率。
(四)建立不捕评估机制。在推行不捕直诉机制过程中,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提请逮捕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应严格依法并根据个案情况 把握适用条件,具体分析对嫌疑人适用不捕直诉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形成书面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科务会议讨论,并报分管检察长决定;对适用不捕直诉在科务会议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应提交检察长或者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力争使每一起不捕直诉案件得到全面评估。
注释:
[1] 《检查前沿》第四十二页——轻罪不捕直诉的司法适用,作者曾泉生、苏静。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宜黄 34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