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1)12-000-01
摘 要 “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它兼具正面作用与负面效应。“人肉搜索”影响日益广泛,而现行法律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上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调控,引导并规制“人肉搜索”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人肉搜索” 侵权 法律调控
从“铜须门事件”到“虐猫事件”,网络上掀起一轮又一轮“人肉搜索”热潮。而“反人肉搜索第一案”的胜诉,更引发了人们对其深层次的思考。“人肉搜索”是否合法,是否造成网络暴力,是否涉嫌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等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的热门话题。
一、“人肉搜索”及其特征
(一)“人肉搜索”的界定
“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用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个甄别真伪,部分又基于通过知情人匿名或公开“爆料”的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他区别于传统的机械搜索,即百度、谷歌一类的搜索引擎的搜索方式,“人肉”一词代表在信息搜索的过程中加入了人的因素,把传统的查询式搜索变成了一方提问、八方回答的人性化搜索。
(二)“人肉搜索”的特征
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人肉搜索”通过网络汇集了四面八方的网友,其所涉及的话题通常是社会伦理道德、公平正义方面的,很容易引起社会的共鸣。其参与人数之多、影响范围之广实为我国所独有,欧美媒体也表示,“具有中国特色的人肉搜索是非常可怕的。”
2.信息获得的高效性
虽然“人肉搜索”获得信息的速度并不如搜索引擎迅捷,但其获得信息的高效性不可小视。另外,“人肉搜索”可以获得网络上没有或难于查找的信息,这是传统的搜索方式无法企及的。
3.搜索目的的公益性
“人肉搜索”得以迅速发展的原因在于它给人们带来的成就感和满足感,这来源于每个人心中的英雄情结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另外,“人肉搜索”也大大增加了社会的透明度和能见度。
4.社会影响的深刻性
纵观几次“人肉搜索”事件,无论在网络上或现实生活中都引起了轩然大波。它们重新唤起了民众对于“德”的崇尚和对“仁、义、礼、智、信”的追求。“人肉搜索”不仅能够引导整个社会的舆论和价值取向,也能极大地影响当事人的私人生活。从虚拟世界到现实生活,“人肉搜索”极强的穿透力让人震惊。
二、“人肉搜索”的现状及其影响
“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社会中既产生了正面效应,也产生了负面效应。
(一)“人肉搜索”的正面效应
1.表达公众诉求,维护社会公德
网络匿名以及“人肉搜索”的群体性,使得网民在发表言论时能够做到无所顾忌,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社会舆论监督形式,有效地对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了规制,惩恶扬善。此外,对于处在困境中的人们,人肉搜索能够为公众捐款捐物、表达爱心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
2.反贪污腐败——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认为,“反腐必须利用网络渠道,有时正规通道被卡住,网站至少是一条重要的辅助渠道。”通过“人肉搜索”可以很快找出腐败官员的个人信息及其贪污腐败的证据,为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提供帮助。并且网络运用其广泛的影响力,更容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较之信访、上访、复议、诉讼等方式更能够有效地实现公民对政府的监督。“人肉搜索”反腐败,一方面得益于政府信息的逐步公开以及网络环境的相对开放;另一方面又将进一步推动信息公开的步伐和监督体制的完善。
3.公益性的资料共享和问题解答
当人们遇到难题或需要某种信息时,也会通过将问题发布在网上的方式寻求帮助。网友便通过“人肉搜索”帮助其查找所需要的信息。
4.探求真相,輿论监督
当公众发现某些公开的事实可疑时,也会发动“人肉搜索”以探求事件的真相。事实证明,通过“人肉搜索”得到的资料在个案中屡次立功,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了证据支持。
(二)“人肉搜索”的负面效应
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1)隐私权
“人肉搜索”中网民未经被搜索人同意,将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公布于网络上,极易侵犯他人的隐私,干扰被搜索人的正常生活。
(2)名誉权
网民的匿名言论不乏过激或失实的情况,加之有的网友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捏造事实,导致被搜索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这种言语超出了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合理界限,构成名誉侵权,即属于所谓的“网络暴力”。
(3)肖像权
“人肉搜索”事件中,当事人照片、视频被公诸于众,造成当事人生活中极大的不便甚至是危险,极易侵犯公民肖像权。
(4)安全权和生命权
生命权和安全权是人基于自然属性所享有的权利,是各国宪法以及“国际人权宪章”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人肉搜索”中,一些极端的网友对被搜索人进行恐吓、威胁,甚至暴力袭击,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2.扰乱社会秩序
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道德制高点”的心理优越和群体效应,网络可能会无限放大事件的好与坏,而最终掩盖事实的真相,使社会成员间的矛盾更加尖锐。部分极端的网民甚至将“网络暴力”转化为“现实暴力”,对被搜索人进行身体上的攻击,更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三、“人肉搜索”的法律调控
网络的普及不断推动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也使现有的法律秩序面临着新的挑战。人肉搜索作为网络社会的特有现象,其相当的影响力说明只有对其进行专门立法,才能使若干案件的当事人得以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权益。
(一)立法方面
1.行为模式
就行为模式而言,主要包括网民和网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配置。
对网民而言,公民享有网络信息交流权,可以自由利用网络资源,查找公开信息,但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布自然人隐私、法人商业秘密。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错误信息。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由于其所从事的是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力大的网络传媒工作,行业的特殊性决定其所应尽的是区别于一般注意义务的高度注意义务,发现涉嫌违法信息应当及时删除,否则将就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网络社区自治规范,其作为网络自治法能够直接推动网络秩序的建立。
人肉搜索立法的制度设计方面有人提出效仿韩国实行“网络实名制”,方便责任的追究。但相关调查发现,不同国家的人们运用网络的目的不同,我国70%左右公民在网上进行信息获取、休闲娱乐,而韩国70%左右的公民是上网从事电子商务,因此相比我国韩国有实行网络实名的现实需要。但是作为替代制度,可以要求各网站实行发言及开设博客前注册的制度,登记发言者的身份证号码,实行后台实名制。近日,浙江杭州市率先将这一制度写进立法中。
2.法律后果
在法律后果上主要是行为人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人肉搜索行为所导致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
法律得以发生规范作用,根本在于法律责任制度的存在作为保障。因此,人肉搜索的法律责任是其法律调控的核心内容。《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人肉搜索”事件中,给被搜索人造成损害的“人肉搜索”发起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其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被搜索人可以要求“人肉搜索”发起者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至于广大的参与“人肉搜索”的网民,法律没有必要也无力去问责。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就损害后果与发起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在两者内部则按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结合经济状况及其它相关因素衡平考虑责任分担。
(2)免责及抗辩事由
人肉搜索案件中,被告以以下事由提出抗辩的,可以适当减轻或免除其侵权民事责任:其一,受害人同意,此时视为受害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相应地可免除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其二,受害人过错,仅指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才减轻或免除加害方责任。其三,依法执行职务,指依法执行行政、司法等公权事务的行为,当造成损害为执行职务所不可避免时,在合理限度内可免责。如公安机关在网络上发布通缉令捉拿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和网站均可免责。
(二)司法程序
首先,人肉搜索案件的管辖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的司法解释,应以ISP服务器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为管辖基础。
其次,在证据的收集与保全方面,原告需要收集证明网站上存在侵权信息的证据,以及自己遭受损害的证据。原告可以就该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以保全证据。
再次,在举证责任方面,由于“人肉搜索”发起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无过错责任,因此被搜索人只需证明网站上存在侵权信息、发生了损害后果以及侵权信息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而由发起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在“人肉搜索”案件的審理上,法官在秉持客观、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应树立保护弱者的理念,在事实认定、法律解释上着重保护被搜索人的利益。
作为社会舆论监督,“人肉搜索”对于行政贪污腐败有预防和监督作用;而作为道德评价方式,“人肉搜索”也维护和倡导了社会公德, 因此“人肉搜索”具有现实的价值,实现了其公益性目的。对于“人肉搜索”这样一个新生事物,简单地立法禁止或是听之任之都是不可取的。当然,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在法律所不及之处,“君子当慎独”,网民亦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设定底线,在法律规范与网民自制的良性互动中,实现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美]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2]齐爱民,刘颖.网络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屈茂辉,凌立志.网络侵权行为法.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4]张楚.网络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5]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6]杨立新.解决“人肉搜索”中的违法行为关键在于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信息网络安全.2008(10).
[7]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8]沈宗灵.法理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摘 要 “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它兼具正面作用与负面效应。“人肉搜索”影响日益广泛,而现行法律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上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调控,引导并规制“人肉搜索”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人肉搜索” 侵权 法律调控
从“铜须门事件”到“虐猫事件”,网络上掀起一轮又一轮“人肉搜索”热潮。而“反人肉搜索第一案”的胜诉,更引发了人们对其深层次的思考。“人肉搜索”是否合法,是否造成网络暴力,是否涉嫌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等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的热门话题。
一、“人肉搜索”及其特征
(一)“人肉搜索”的界定
“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用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个甄别真伪,部分又基于通过知情人匿名或公开“爆料”的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他区别于传统的机械搜索,即百度、谷歌一类的搜索引擎的搜索方式,“人肉”一词代表在信息搜索的过程中加入了人的因素,把传统的查询式搜索变成了一方提问、八方回答的人性化搜索。
(二)“人肉搜索”的特征
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人肉搜索”通过网络汇集了四面八方的网友,其所涉及的话题通常是社会伦理道德、公平正义方面的,很容易引起社会的共鸣。其参与人数之多、影响范围之广实为我国所独有,欧美媒体也表示,“具有中国特色的人肉搜索是非常可怕的。”
2.信息获得的高效性
虽然“人肉搜索”获得信息的速度并不如搜索引擎迅捷,但其获得信息的高效性不可小视。另外,“人肉搜索”可以获得网络上没有或难于查找的信息,这是传统的搜索方式无法企及的。
3.搜索目的的公益性
“人肉搜索”得以迅速发展的原因在于它给人们带来的成就感和满足感,这来源于每个人心中的英雄情结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另外,“人肉搜索”也大大增加了社会的透明度和能见度。
4.社会影响的深刻性
纵观几次“人肉搜索”事件,无论在网络上或现实生活中都引起了轩然大波。它们重新唤起了民众对于“德”的崇尚和对“仁、义、礼、智、信”的追求。“人肉搜索”不仅能够引导整个社会的舆论和价值取向,也能极大地影响当事人的私人生活。从虚拟世界到现实生活,“人肉搜索”极强的穿透力让人震惊。
二、“人肉搜索”的现状及其影响
“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社会中既产生了正面效应,也产生了负面效应。
(一)“人肉搜索”的正面效应
1.表达公众诉求,维护社会公德
网络匿名以及“人肉搜索”的群体性,使得网民在发表言论时能够做到无所顾忌,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社会舆论监督形式,有效地对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了规制,惩恶扬善。此外,对于处在困境中的人们,人肉搜索能够为公众捐款捐物、表达爱心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
2.反贪污腐败——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认为,“反腐必须利用网络渠道,有时正规通道被卡住,网站至少是一条重要的辅助渠道。”通过“人肉搜索”可以很快找出腐败官员的个人信息及其贪污腐败的证据,为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提供帮助。并且网络运用其广泛的影响力,更容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较之信访、上访、复议、诉讼等方式更能够有效地实现公民对政府的监督。“人肉搜索”反腐败,一方面得益于政府信息的逐步公开以及网络环境的相对开放;另一方面又将进一步推动信息公开的步伐和监督体制的完善。
3.公益性的资料共享和问题解答
当人们遇到难题或需要某种信息时,也会通过将问题发布在网上的方式寻求帮助。网友便通过“人肉搜索”帮助其查找所需要的信息。
4.探求真相,輿论监督
当公众发现某些公开的事实可疑时,也会发动“人肉搜索”以探求事件的真相。事实证明,通过“人肉搜索”得到的资料在个案中屡次立功,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了证据支持。
(二)“人肉搜索”的负面效应
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1)隐私权
“人肉搜索”中网民未经被搜索人同意,将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公布于网络上,极易侵犯他人的隐私,干扰被搜索人的正常生活。
(2)名誉权
网民的匿名言论不乏过激或失实的情况,加之有的网友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捏造事实,导致被搜索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这种言语超出了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合理界限,构成名誉侵权,即属于所谓的“网络暴力”。
(3)肖像权
“人肉搜索”事件中,当事人照片、视频被公诸于众,造成当事人生活中极大的不便甚至是危险,极易侵犯公民肖像权。
(4)安全权和生命权
生命权和安全权是人基于自然属性所享有的权利,是各国宪法以及“国际人权宪章”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人肉搜索”中,一些极端的网友对被搜索人进行恐吓、威胁,甚至暴力袭击,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2.扰乱社会秩序
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道德制高点”的心理优越和群体效应,网络可能会无限放大事件的好与坏,而最终掩盖事实的真相,使社会成员间的矛盾更加尖锐。部分极端的网民甚至将“网络暴力”转化为“现实暴力”,对被搜索人进行身体上的攻击,更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三、“人肉搜索”的法律调控
网络的普及不断推动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也使现有的法律秩序面临着新的挑战。人肉搜索作为网络社会的特有现象,其相当的影响力说明只有对其进行专门立法,才能使若干案件的当事人得以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权益。
(一)立法方面
1.行为模式
就行为模式而言,主要包括网民和网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配置。
对网民而言,公民享有网络信息交流权,可以自由利用网络资源,查找公开信息,但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布自然人隐私、法人商业秘密。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错误信息。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由于其所从事的是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力大的网络传媒工作,行业的特殊性决定其所应尽的是区别于一般注意义务的高度注意义务,发现涉嫌违法信息应当及时删除,否则将就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网络社区自治规范,其作为网络自治法能够直接推动网络秩序的建立。
人肉搜索立法的制度设计方面有人提出效仿韩国实行“网络实名制”,方便责任的追究。但相关调查发现,不同国家的人们运用网络的目的不同,我国70%左右公民在网上进行信息获取、休闲娱乐,而韩国70%左右的公民是上网从事电子商务,因此相比我国韩国有实行网络实名的现实需要。但是作为替代制度,可以要求各网站实行发言及开设博客前注册的制度,登记发言者的身份证号码,实行后台实名制。近日,浙江杭州市率先将这一制度写进立法中。
2.法律后果
在法律后果上主要是行为人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人肉搜索行为所导致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
法律得以发生规范作用,根本在于法律责任制度的存在作为保障。因此,人肉搜索的法律责任是其法律调控的核心内容。《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人肉搜索”事件中,给被搜索人造成损害的“人肉搜索”发起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其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被搜索人可以要求“人肉搜索”发起者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至于广大的参与“人肉搜索”的网民,法律没有必要也无力去问责。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就损害后果与发起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在两者内部则按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结合经济状况及其它相关因素衡平考虑责任分担。
(2)免责及抗辩事由
人肉搜索案件中,被告以以下事由提出抗辩的,可以适当减轻或免除其侵权民事责任:其一,受害人同意,此时视为受害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相应地可免除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其二,受害人过错,仅指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才减轻或免除加害方责任。其三,依法执行职务,指依法执行行政、司法等公权事务的行为,当造成损害为执行职务所不可避免时,在合理限度内可免责。如公安机关在网络上发布通缉令捉拿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和网站均可免责。
(二)司法程序
首先,人肉搜索案件的管辖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的司法解释,应以ISP服务器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为管辖基础。
其次,在证据的收集与保全方面,原告需要收集证明网站上存在侵权信息的证据,以及自己遭受损害的证据。原告可以就该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以保全证据。
再次,在举证责任方面,由于“人肉搜索”发起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无过错责任,因此被搜索人只需证明网站上存在侵权信息、发生了损害后果以及侵权信息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而由发起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在“人肉搜索”案件的審理上,法官在秉持客观、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应树立保护弱者的理念,在事实认定、法律解释上着重保护被搜索人的利益。
作为社会舆论监督,“人肉搜索”对于行政贪污腐败有预防和监督作用;而作为道德评价方式,“人肉搜索”也维护和倡导了社会公德, 因此“人肉搜索”具有现实的价值,实现了其公益性目的。对于“人肉搜索”这样一个新生事物,简单地立法禁止或是听之任之都是不可取的。当然,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在法律所不及之处,“君子当慎独”,网民亦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设定底线,在法律规范与网民自制的良性互动中,实现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美]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2]齐爱民,刘颖.网络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屈茂辉,凌立志.网络侵权行为法.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4]张楚.网络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5]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6]杨立新.解决“人肉搜索”中的违法行为关键在于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信息网络安全.2008(10).
[7]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8]沈宗灵.法理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