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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义观
后期维特根斯坦的思想集中体现在其著作《哲学研究》(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一书中。他明确提出一种新的语义理论模式,即意义的“用法论”(meaning as use):
“For a large class of cases——though not for all--in which we employ the word ‘meaning’ it can be defined thus: the meaning of a word is its use in the language.” (§43)
那么如何理解维特根斯坦的上述观点呢?后期维氏提出了“语言游戏”(language game)的概念。也就是说,语言也好比是象棋之类的游戏。象棋中的棋子不过是木头或塑料,本身并没有意义,而是通过人们制定的一系列规则,使得每一枚棋子的走步都有了意义。同样,语言中的词语也只是些符号而已,只有人们约定俗成了使用它们的规则,才能在具体用法中体现其意义。所以,我们不需要去追问或考虑意义,只需去描述用法,因为用法本身就是一种赋予意义的行为。
维特根斯坦强调用法即意义,那么,不同的用法当然导致不同意义的产生,这就要求我们从具体的语境出发把握语义。如下句:
(1)What a good friend you are!
对于句(1),如果是在得到了朋友的帮助后所说,就是褒扬和赞赏的含义。但如果是在遭到朋友的拒绝帮忙或冷嘲热讽后所说,则意味着“你真不够朋友!”,有挖苦的反讽意味。可见,后期维特根斯坦语言观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把语言同日常生活联系在一起。对语言意义的认识和把握,仅仅依靠逻辑和语法是不够的,语言的丰富内涵在于日常生活的各种不同形式中。
二、语义用法论评析
在对待意义的问题上,哲学界中讨论最为广泛、影响最大的理论莫过于“指称论”。维特根斯坦的“用法论”正是在批判自己前期和学术界其他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意义即用法”以一种全新的视角向人们宣布,语言的意义存在于使用中,要置于生活环境的整体中去研究。这一破旧立新的语义观克服了以往指称论的某些局限,能够解释一些特殊的语义现象,与语言学的任务相辅相成,然而它也有自身的缺陷。以下将具体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用法论克服了指称论的一些局限
Frege, Russel 以及前期Wittgenstein 认为,名称和对象之间是直接的对应关系,词的意义就是其所指称的对象,或是语言表达式与其所指对象之间的关系。应当承认,人类语言中的一部分词语之所以有意义,正是因为它们与外部世界中的有关事物相互对应。维特根斯坦也承认,“The meaning of a name is sometimes explained by pointing to its bearer.” 儿童学习语言的初期,尤其是名词时,通常就是通过指称对象来了解词义的。然而,对于很大部分的语言词汇,并不作为事物的名称,也不与世界中的事物存在对应关系。用法论解决了指称论的几个局限性:
首先,很多词汇并不是事物的名称,对其意义只能从用法中去把握。例如:冠词a, 连接词but, 副词indeed、even 等等。它们并没有与之对应的指称对象,要理解其意义,我们只能提供例子说明其用法。不仅如此,即使对那些可作为事物名称的词语而言,其意义也不完全等同于所指称的对象。否则,“启明星”与“黄昏星”、“乔治·华盛顿”与“美国第一任总统”就会因为指称对象相同而具有相同的意义。但语义直觉告诉我们,它们的意义显然不尽相同。
其次,按照指称论的观点,名称若没有指称对象,也就没有意义。然而,像“约翰度过了美好的一生(约翰已不在世)”、“你的桃子真甜(假定桃子已经吃掉)”这些句子并不因为有关名称的所指对象不再存在而失去意义。维特根斯坦认为,“the sign ‘N’ might be said to have meaning in the language game even when its bearer ceases to exist.” (§41) 由于人们约定俗成地用某个名称指代某一事物,即使事物不再存在,人们仍可在语言游戏中继续使用它,这一用法使得它仍是有意义的。
最后,指称论把意义归结为指称对象,即客观存在的实体 (entity)。事实上,因为并非所有的词都是名称,有的名称词也不起指称作用,而是作为句子在起作用的,如“水!”“好!”等等。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如果认为所有的词都对应着指称对象,就会把一些不指称实体的词虚构出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实体,造成思想或理解的混乱。实际上,意义并不是其所指,“一个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这样就把对意义的理解从“实体”转向“用法”,从在客观世界中寻找意义转向在具体语境中分析意义,从而对意义的理解和把握更为准确和透彻。
2.语义用法论符合语言学家的任务要求
维特根斯坦认为,词语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用法。那么,什么是用法呢?在他看来,“所谓用法就是指用词的规则。”(徐烈炯,1990)语言是与人有关的一种生活形式。在此生活形式下,人们把语言看作是象棋之类的游戏。通过约定俗成一些具体规则,使得原本了无生气的符号参与到日常生活中,成为指物代人、表情达意的工具。例如,yī, èr, sān 等声音本身不具有意义,中国人自古给这些音规定了特殊的用法规则,在生活中用它们表达数量概念,这样它们才成为了数词,获得了意义。所以,词语的意义就在于它们的用法,也就是使用它们的规则。
由此可以得出,我们学语言,就是要学习词、词组和句子的使用规则。我们小学时都做过组词造句的练习,老师评判的标准就是人们日常运用语言的情况。如果符合常用词的规则,他(她)就认为对,反之则是错误的。如下面两句:
(2)他实现了自己的理想。
(3)他实现了自己的计划。
一般来说,人们都认为句(2)是正确的,句(3)则是错误的。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论呢?因为根据日常的表达规范,“实现”的宾语常是“理想、愿望”一类的词,而“计划”虽也表示主观的设想,其谓语常由“实施、完成”等词充当。正是不同的使用规则造成了其用法和意义的区别。因此在我们看来,儿童习得语言的过程,就是通过观察他人谈话、学习语言课程、读书看报、与人交谈等等途径,不断掌握语言使用规则的一个过程。
著名语言学家Noam Chomsky认为,语言学家们的任务,在于假设规则、描述语言,进而解释人类生成语言的机制。他还指出了语言理论应有的三个“充分性”:观察充分性、描写充分性及解释充分性。在此基础上,他发展出“转换-生成语法。”这一语法正是发掘人们运用语言的一系列规则,把深层的思想转化为表层的语言形式。而维特根斯坦所提出的“意义即用法”,同当代语言学家的任务是一致的,即用形式化的规则和原则来描述、说明语言现象。因此,“用法论”是与语言学家的根本任务相辅相成、为许多语言学家所接受的一种意义理论。
3.意义“用法论”自身的局限性
维特根斯坦提出的“用法论”有一定的优越性,它克服了指称论的某些缺陷,又能合理恰当地解释语言学家的任务所在;但“用法论”并不是完美无瑕的,它自身也存在一些缺陷,未能回答某些实际问题。
首先,“用法”本身意思含混,不够明确。维特根斯坦声称,词语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那么我们就会联想,是不是所有的用法都与语义有关,都影响语义呢?如下例两个短语:
(4)男女老少
(5)女男老少
众所周知,句(4)符合汉语习惯用法,而句(5)则不符合,但这是否影响意义呢?换句话说,(4)(5)两句在意义上有区别吗?直觉告诉我们,二者的意义似乎是差不多的。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各种语言中都有一部分粗俗语或下流话,这些话在许多场合是不能使用的。但是这类用法上的限制是否影响词语本身的意义呢?像kick the bucket 不能在正式场合使用,但它的意思(死)是否会受此影响呢?“用法论”未能明确指出如何通过用法来分析意义,因此未能给出满意的回答。
其次,“用法论”无法解释元语言的话语使用。有些情况下,我们能够在不明白意思的情况下,合理地运用语言。尤其是涉及元语言,即把语言作为一般东西进行谈论时,其用法与意义并没有联系。如下两句:
(6)单词 “table” 由5个字母组成。
(7)单词“是”不能用被动态。
句(6)中用到了单词 “table”, 但从这句话中我们并不能得知 table 一词的意义。句(7)说的是词语“是”的用法,可这种用法与意义并无联系,既不能告诉我们“是”的意思,也不能说明“是”与其他动词在语义上的区别。所以,“用法论”无法合理解释元语言现象,关键在于不明确什么样的用法与意义相关,什么用法又与意义无关。
三、结语
在哲学家们探索“意义”的过程中,维特根斯坦提出的意义“用法论”有重要影响。“用法论”认为,一个词语的意思就是其在语言中的使用。这种语义观强调研究人们用词的规则,主张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下把握用法和意义。其优越性在于,克服了之前哲学家意义“指称论”的一系列局限,也与语言学家把握运用规则、解释语言现象的任务相辅相成,但“用法论”本身也存在缺陷,无法解决一些语言用法中的问题。
由此可见,“用法论”并不是“何为意义”的完美回答。我们要在继承哲学先辈们探索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追问下去、思考下去,努力对“意义”做出满意、合理的回答。
参考文献:
[1] Wittgenstein, L.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A](§1-§44)1958,in Maria Baghramian 1999, Modern Philosophy of Language [C]. Counterpoint, Washington D.C.,1962.
[2] 陈嘉映.语言哲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 陈中原.网上笑话[J].中国教育报(第八版),2001.
[4] 戴炜栋,何兆熊.新编简明英语语言学教程[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
[5] 刘龙根.维特根斯坦语义理论刍议[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9).
[6] 齐沪扬,陈昌来.应用语言学纲要[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7] 王大为.论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观点及其影响[J].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
[8] 徐烈炯.语义学[M].北京:语文出版社,1990.
(边 娜,四川大学外国语学院)
后期维特根斯坦的思想集中体现在其著作《哲学研究》(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一书中。他明确提出一种新的语义理论模式,即意义的“用法论”(meaning as use):
“For a large class of cases——though not for all--in which we employ the word ‘meaning’ it can be defined thus: the meaning of a word is its use in the language.” (§43)
那么如何理解维特根斯坦的上述观点呢?后期维氏提出了“语言游戏”(language game)的概念。也就是说,语言也好比是象棋之类的游戏。象棋中的棋子不过是木头或塑料,本身并没有意义,而是通过人们制定的一系列规则,使得每一枚棋子的走步都有了意义。同样,语言中的词语也只是些符号而已,只有人们约定俗成了使用它们的规则,才能在具体用法中体现其意义。所以,我们不需要去追问或考虑意义,只需去描述用法,因为用法本身就是一种赋予意义的行为。
维特根斯坦强调用法即意义,那么,不同的用法当然导致不同意义的产生,这就要求我们从具体的语境出发把握语义。如下句:
(1)What a good friend you are!
对于句(1),如果是在得到了朋友的帮助后所说,就是褒扬和赞赏的含义。但如果是在遭到朋友的拒绝帮忙或冷嘲热讽后所说,则意味着“你真不够朋友!”,有挖苦的反讽意味。可见,后期维特根斯坦语言观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把语言同日常生活联系在一起。对语言意义的认识和把握,仅仅依靠逻辑和语法是不够的,语言的丰富内涵在于日常生活的各种不同形式中。
二、语义用法论评析
在对待意义的问题上,哲学界中讨论最为广泛、影响最大的理论莫过于“指称论”。维特根斯坦的“用法论”正是在批判自己前期和学术界其他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意义即用法”以一种全新的视角向人们宣布,语言的意义存在于使用中,要置于生活环境的整体中去研究。这一破旧立新的语义观克服了以往指称论的某些局限,能够解释一些特殊的语义现象,与语言学的任务相辅相成,然而它也有自身的缺陷。以下将具体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用法论克服了指称论的一些局限
Frege, Russel 以及前期Wittgenstein 认为,名称和对象之间是直接的对应关系,词的意义就是其所指称的对象,或是语言表达式与其所指对象之间的关系。应当承认,人类语言中的一部分词语之所以有意义,正是因为它们与外部世界中的有关事物相互对应。维特根斯坦也承认,“The meaning of a name is sometimes explained by pointing to its bearer.” 儿童学习语言的初期,尤其是名词时,通常就是通过指称对象来了解词义的。然而,对于很大部分的语言词汇,并不作为事物的名称,也不与世界中的事物存在对应关系。用法论解决了指称论的几个局限性:
首先,很多词汇并不是事物的名称,对其意义只能从用法中去把握。例如:冠词a, 连接词but, 副词indeed、even 等等。它们并没有与之对应的指称对象,要理解其意义,我们只能提供例子说明其用法。不仅如此,即使对那些可作为事物名称的词语而言,其意义也不完全等同于所指称的对象。否则,“启明星”与“黄昏星”、“乔治·华盛顿”与“美国第一任总统”就会因为指称对象相同而具有相同的意义。但语义直觉告诉我们,它们的意义显然不尽相同。
其次,按照指称论的观点,名称若没有指称对象,也就没有意义。然而,像“约翰度过了美好的一生(约翰已不在世)”、“你的桃子真甜(假定桃子已经吃掉)”这些句子并不因为有关名称的所指对象不再存在而失去意义。维特根斯坦认为,“the sign ‘N’ might be said to have meaning in the language game even when its bearer ceases to exist.” (§41) 由于人们约定俗成地用某个名称指代某一事物,即使事物不再存在,人们仍可在语言游戏中继续使用它,这一用法使得它仍是有意义的。
最后,指称论把意义归结为指称对象,即客观存在的实体 (entity)。事实上,因为并非所有的词都是名称,有的名称词也不起指称作用,而是作为句子在起作用的,如“水!”“好!”等等。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如果认为所有的词都对应着指称对象,就会把一些不指称实体的词虚构出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实体,造成思想或理解的混乱。实际上,意义并不是其所指,“一个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这样就把对意义的理解从“实体”转向“用法”,从在客观世界中寻找意义转向在具体语境中分析意义,从而对意义的理解和把握更为准确和透彻。
2.语义用法论符合语言学家的任务要求
维特根斯坦认为,词语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用法。那么,什么是用法呢?在他看来,“所谓用法就是指用词的规则。”(徐烈炯,1990)语言是与人有关的一种生活形式。在此生活形式下,人们把语言看作是象棋之类的游戏。通过约定俗成一些具体规则,使得原本了无生气的符号参与到日常生活中,成为指物代人、表情达意的工具。例如,yī, èr, sān 等声音本身不具有意义,中国人自古给这些音规定了特殊的用法规则,在生活中用它们表达数量概念,这样它们才成为了数词,获得了意义。所以,词语的意义就在于它们的用法,也就是使用它们的规则。
由此可以得出,我们学语言,就是要学习词、词组和句子的使用规则。我们小学时都做过组词造句的练习,老师评判的标准就是人们日常运用语言的情况。如果符合常用词的规则,他(她)就认为对,反之则是错误的。如下面两句:
(2)他实现了自己的理想。
(3)他实现了自己的计划。
一般来说,人们都认为句(2)是正确的,句(3)则是错误的。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论呢?因为根据日常的表达规范,“实现”的宾语常是“理想、愿望”一类的词,而“计划”虽也表示主观的设想,其谓语常由“实施、完成”等词充当。正是不同的使用规则造成了其用法和意义的区别。因此在我们看来,儿童习得语言的过程,就是通过观察他人谈话、学习语言课程、读书看报、与人交谈等等途径,不断掌握语言使用规则的一个过程。
著名语言学家Noam Chomsky认为,语言学家们的任务,在于假设规则、描述语言,进而解释人类生成语言的机制。他还指出了语言理论应有的三个“充分性”:观察充分性、描写充分性及解释充分性。在此基础上,他发展出“转换-生成语法。”这一语法正是发掘人们运用语言的一系列规则,把深层的思想转化为表层的语言形式。而维特根斯坦所提出的“意义即用法”,同当代语言学家的任务是一致的,即用形式化的规则和原则来描述、说明语言现象。因此,“用法论”是与语言学家的根本任务相辅相成、为许多语言学家所接受的一种意义理论。
3.意义“用法论”自身的局限性
维特根斯坦提出的“用法论”有一定的优越性,它克服了指称论的某些缺陷,又能合理恰当地解释语言学家的任务所在;但“用法论”并不是完美无瑕的,它自身也存在一些缺陷,未能回答某些实际问题。
首先,“用法”本身意思含混,不够明确。维特根斯坦声称,词语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那么我们就会联想,是不是所有的用法都与语义有关,都影响语义呢?如下例两个短语:
(4)男女老少
(5)女男老少
众所周知,句(4)符合汉语习惯用法,而句(5)则不符合,但这是否影响意义呢?换句话说,(4)(5)两句在意义上有区别吗?直觉告诉我们,二者的意义似乎是差不多的。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各种语言中都有一部分粗俗语或下流话,这些话在许多场合是不能使用的。但是这类用法上的限制是否影响词语本身的意义呢?像kick the bucket 不能在正式场合使用,但它的意思(死)是否会受此影响呢?“用法论”未能明确指出如何通过用法来分析意义,因此未能给出满意的回答。
其次,“用法论”无法解释元语言的话语使用。有些情况下,我们能够在不明白意思的情况下,合理地运用语言。尤其是涉及元语言,即把语言作为一般东西进行谈论时,其用法与意义并没有联系。如下两句:
(6)单词 “table” 由5个字母组成。
(7)单词“是”不能用被动态。
句(6)中用到了单词 “table”, 但从这句话中我们并不能得知 table 一词的意义。句(7)说的是词语“是”的用法,可这种用法与意义并无联系,既不能告诉我们“是”的意思,也不能说明“是”与其他动词在语义上的区别。所以,“用法论”无法合理解释元语言现象,关键在于不明确什么样的用法与意义相关,什么用法又与意义无关。
三、结语
在哲学家们探索“意义”的过程中,维特根斯坦提出的意义“用法论”有重要影响。“用法论”认为,一个词语的意思就是其在语言中的使用。这种语义观强调研究人们用词的规则,主张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下把握用法和意义。其优越性在于,克服了之前哲学家意义“指称论”的一系列局限,也与语言学家把握运用规则、解释语言现象的任务相辅相成,但“用法论”本身也存在缺陷,无法解决一些语言用法中的问题。
由此可见,“用法论”并不是“何为意义”的完美回答。我们要在继承哲学先辈们探索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追问下去、思考下去,努力对“意义”做出满意、合理的回答。
参考文献:
[1] Wittgenstein, L.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A](§1-§44)1958,in Maria Baghramian 1999, Modern Philosophy of Language [C]. Counterpoint, Washington D.C.,1962.
[2] 陈嘉映.语言哲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 陈中原.网上笑话[J].中国教育报(第八版),2001.
[4] 戴炜栋,何兆熊.新编简明英语语言学教程[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
[5] 刘龙根.维特根斯坦语义理论刍议[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9).
[6] 齐沪扬,陈昌来.应用语言学纲要[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7] 王大为.论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观点及其影响[J].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
[8] 徐烈炯.语义学[M].北京:语文出版社,1990.
(边 娜,四川大学外国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