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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我国教育界对教学方法改革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民商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其教学目标是培养能够公正解决市场经济中具体法律问题的人才。为达到高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教学目标,适应社会需要技能型人才发展的需要,本文就民商法教学课程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实践模拟教学环节方面进行创新行改革与尝试。
关键词:模拟教学;民商法;教学方法;教学内容
根据高校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要求,民商法教学的目的是培养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的人才,其法律专业教育应培育精英律师为目的,强调一种专业技能)的培育,关于民商法教学具体要求学生须能独立承担民商法理论研究、教学、立法、司法和法律实务工作,此种技能目前主要是通过在课堂中采用案例学习、加强案例分析环节相关证据的识别联系,将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作为实践课纳入教学计划,让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教师进行全面的指导。案例教学是指以学生为中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方式,案例教学给予学生恰当的引导,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让学生真正接近融入真实的民商法实务工作。目前本科生民商法教学中已普遍采用了案例教学,效果较好。但案例教学并非完美,由于存在教师的实践和教学能力不足、学生的知识面窄,学习方法存在问题、教学案例选择差异大,有的案例质量不高、案例教学实践比例把握不好及基础设施薄弱等缺陷,基于此,本文就民商法教学课程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实践模拟教学环节方面进行教学实践总结。
一、模拟教学法
模拟教学法是指在导师指导下,学员模拟扮演某一角色或在导师创设的一种背景中,把现实中的情境微缩到模拟课堂,并运用专用的教学器具进行模拟讲演的一种非传统模式的教学方法模拟教学离不开虚拟的或真实的案例作为情景学习的背景资料,其义在于创设一种高度仿真的教学环境,构架起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桥梁,增强教学的互动性、认知性,解读学员的行为特点,使学员有所提升和感悟,更近一步延伸出行动学习,体验式学习。
二、民商法改革内容的探索与实践
1.优化教学内容,突出应用型教育模式
民商法课教师的任务就是培养和激励学生思考问题的能力,这也是教学任务中最艰难的一环。目前国内开设的法学课程大同小异,原因在于它们都旨在传授知识。当然,不同的课程,不同的老师的侧重点会有不同,有些课程着重法条,有些课程加入了案例,有些课程着重理论,但是无一例外,它们都是传授知识的课程,它们之间的区别仅在于知识的内容。由于没有区别知识和方法的意识,以为只要将法律理论(包括其本人或其它人的评论)讲清楚,学生熟读后就会自然而然地懂得怎样适用。在大学精英教育的模式下,这种“熟读法律”的方法可能是对的,但是在大学教育普及的年代,如果希望学生在短短数年掌握分析、适用法律理论等技能,就必须进行法学方法的教育。从培育技能的角度看,法学院的教学方式──灌输知识是不当的,应该让学生在教师介入的情况下不断地练习。如果希望学会游泳,除了入水练习外,没有其它途径。不愿意入水的人,无论他多么努力聆听关于游泳的讲课,多么努力做笔记,多么成功地考笔试,他也不会懂得如何游泳。法学院应该提供给学生练习适用、归纳、评价法律及练习“超越”认知能力的机会。民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更强的应用性,学生若不了解社会而仅仅依靠书本知识则无法掌握民商法的精髓,所以有必要尽可能地向学生提供真实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据,如合同书、判决书、公司章程、财务报告、税务单据、产权证书等等,希望他理解这些书证,先让他说出(口头或书面)他理解的是什么,然后再让他根据讼争标的去寻找应该适用的法律并加以解决。练习的含义是在没有告知学生前,让他自己去做,而从做的过程中领悟出希望他学习的内容。希望他懂得评价法律,不能告诉他老师或其它学者的评价,这只是灌输评论知识,必须让他从文本中自己发现材料之间的联系,自己作出推断、释义和评价等等。
法学方法的培养对教育资源提出在量和质两方面极高的要求。量的方面,由于要在课堂教学中运用讨论的方法,客观上要求减少上课人数,最好小班教学,甚至加开辅导课,而不是动辄上百人的合堂课,这就自然会提高校方的薪津开支。质的要求源于技能练习的风险。一方面,练习作为学习方法的优点在于它能延长记忆力,并且能够触类旁通。另一方面,如果学生在练习过程中犯错而得不到纠正,这个错误会自我复制,漫延终身。因此,培育技能对老师本身的能力要求极高。考虑到在学生起始学习技能的关键时刻错误学习的严重性,教师必须有深厚的理论底蕴,最好还具备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另外, 针对民商法不同专业学生, 根据实际情况应对教学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以满足专业方向的要求,教授知识最具效率的方法就是讲课,法学院应该有意识地利用讲课方式,使学生在最少的时间内学到最大量的知识。当然,在保留课堂教学作为主要教授方法的同时,应该承认讲课方法的局限性,除了课堂教学不能培养更高层次的技能外,它也不能保证学生会学习到正确的知识。这是因为学生学习到的不是教师所说的,而是学生本人所听到的,而他听到的是经过他本身释义的,再将对老师的话的释义构建入他的心理图式加以保留,于是,他构造并保留错误的知识的可能性就存在。因此,有必要以辅导课作为补充,在辅导课上学生对材料的理解至少可以得到查核和纠正。
其次,仅仅让学生自己练习是不够的,甚至是有害的,这是因为个人保留的知识是他本人产生的,如果学生在练习时发生理解错误,他就会学习到错误的东西。这种错误一旦形成是很难纠正的。因此,技能培育要求校方不仅提供给学生练习的机会,还必须提供教师实时指出错误,给学生重新再做的机会。此外,学生需要的练习机会不是一次两次而是无数次。学习技能需要做的是不断的练习,直到一项技能达到自动化的程度。
2.改革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突出素质教育
教师可尝试采用互动式教学方法,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所谓互动式教学方法是一种师生之间双向沟通的教学方法。师生双方互动式课堂教学模式是在教师的主体指导作用及学生的主体参与地位为核心的主体教育思想指导下, 运用情景备课、指导预习、主体参与、及时反馈和激励评价的实验原则, 通过构建双方及互动式的一种教学方式。 采用双方互动式教学方法后, 学生普遍反映这种方法具有信息量大、学习内容广和锻炼机会多的特点, 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使学生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 提高了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收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三、结语
通过几年来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笔者采用模拟教学方法取得了更好的效果。但是, 模拟民商法教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 在教学过程中, 难免会有一些不足,表现为:
首先,模拟法庭要求的技能是复杂的专业技能,在此之前需先学习更简单的技能。在使用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之前应该有一系列的学习,包括法院组织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法律解释、适用、案件事实的分析和归纳等等,再以模拟法庭的方法将这些个别学习单元一并使用。但是,目前国内一些法学院组织的模拟法庭方法往往是在没有建设好基础前就使用,对于没有基础知识及技能的学生,要勉强在短时间内论证一个复杂的问题,他只能采取短时间突击了解的方法,这样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和方法并不牢固,对学生没有什么好处。
其次,即使学生在参与模拟法庭之前已掌握一些基本的知识及技能,模拟法庭作为学习方法也存在着问题。由于高年级的学生因考研、就业一般无暇参与,所以参与者大多数是低年级的学生,他们如果掌握了一些基础知识及技能,这也是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他应该学习客观地综合使用法律解决问题,但模拟法庭却要求他偏向一方地使用,这也是一种恶劣的学习模式。
最后,专业技能的培育需要练习,但不能仅仅由学生练习,而是必须在教师引导下练习,否则学生就会学到并且保留错误的内容。在我国内地高校的实践中,模拟法庭往往是学生们自己组织的,教师很少参与,即使有教师参与,也缺乏全程的指导,而且指导教师还可能缺乏司法经验,从而影响到举办模拟法庭的实际效果。其实,对法庭模拟教学法,在内地仍处于探索阶段,在教与学两方面都缺乏合理的目的和标准。
民商法教学如何进一步深化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 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不断提高; 如何充分发挥教师的主体指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参与地位, 并保持课堂应有的师生互动、情感交流和信息反馈; 如何将常规的教学手段的优点与现代教育技术有机地结合起来等问题, 都有待于我们更深入地研究与探索。
参考文献:
[1]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2]李立新,廖文娟.浅析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问题与出路《法制与经济旬刊》—2013
[3]梁远进.略论模拟教学法中的合作与交流[J].《南方论刊》,2009(12): 102-103.
[4]Richard Teare. Recapitulation from the Viewpoint of a Teacher [Z]. Hillsdale: Laurence Erlsbaum Associates, 1980.
[5]]Karl Mackie. Lawyers’skills: educational skills [Z]. London: Oxford press, 1990.
[6]陈德志, 杨均英.互动式课堂的特征[J]. 当代教育科学, 2003,(19).
[7]牟光臣, 石新峰.模拟电子技术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J].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5).
作者简介:秦萌(1975-11),女,汉,籍贯:山东,学历:本科,学位:硕士,呼伦贝尔学院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关键词:模拟教学;民商法;教学方法;教学内容
根据高校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要求,民商法教学的目的是培养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的人才,其法律专业教育应培育精英律师为目的,强调一种专业技能)的培育,关于民商法教学具体要求学生须能独立承担民商法理论研究、教学、立法、司法和法律实务工作,此种技能目前主要是通过在课堂中采用案例学习、加强案例分析环节相关证据的识别联系,将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作为实践课纳入教学计划,让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教师进行全面的指导。案例教学是指以学生为中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方式,案例教学给予学生恰当的引导,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让学生真正接近融入真实的民商法实务工作。目前本科生民商法教学中已普遍采用了案例教学,效果较好。但案例教学并非完美,由于存在教师的实践和教学能力不足、学生的知识面窄,学习方法存在问题、教学案例选择差异大,有的案例质量不高、案例教学实践比例把握不好及基础设施薄弱等缺陷,基于此,本文就民商法教学课程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实践模拟教学环节方面进行教学实践总结。
一、模拟教学法
模拟教学法是指在导师指导下,学员模拟扮演某一角色或在导师创设的一种背景中,把现实中的情境微缩到模拟课堂,并运用专用的教学器具进行模拟讲演的一种非传统模式的教学方法模拟教学离不开虚拟的或真实的案例作为情景学习的背景资料,其义在于创设一种高度仿真的教学环境,构架起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桥梁,增强教学的互动性、认知性,解读学员的行为特点,使学员有所提升和感悟,更近一步延伸出行动学习,体验式学习。
二、民商法改革内容的探索与实践
1.优化教学内容,突出应用型教育模式
民商法课教师的任务就是培养和激励学生思考问题的能力,这也是教学任务中最艰难的一环。目前国内开设的法学课程大同小异,原因在于它们都旨在传授知识。当然,不同的课程,不同的老师的侧重点会有不同,有些课程着重法条,有些课程加入了案例,有些课程着重理论,但是无一例外,它们都是传授知识的课程,它们之间的区别仅在于知识的内容。由于没有区别知识和方法的意识,以为只要将法律理论(包括其本人或其它人的评论)讲清楚,学生熟读后就会自然而然地懂得怎样适用。在大学精英教育的模式下,这种“熟读法律”的方法可能是对的,但是在大学教育普及的年代,如果希望学生在短短数年掌握分析、适用法律理论等技能,就必须进行法学方法的教育。从培育技能的角度看,法学院的教学方式──灌输知识是不当的,应该让学生在教师介入的情况下不断地练习。如果希望学会游泳,除了入水练习外,没有其它途径。不愿意入水的人,无论他多么努力聆听关于游泳的讲课,多么努力做笔记,多么成功地考笔试,他也不会懂得如何游泳。法学院应该提供给学生练习适用、归纳、评价法律及练习“超越”认知能力的机会。民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更强的应用性,学生若不了解社会而仅仅依靠书本知识则无法掌握民商法的精髓,所以有必要尽可能地向学生提供真实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据,如合同书、判决书、公司章程、财务报告、税务单据、产权证书等等,希望他理解这些书证,先让他说出(口头或书面)他理解的是什么,然后再让他根据讼争标的去寻找应该适用的法律并加以解决。练习的含义是在没有告知学生前,让他自己去做,而从做的过程中领悟出希望他学习的内容。希望他懂得评价法律,不能告诉他老师或其它学者的评价,这只是灌输评论知识,必须让他从文本中自己发现材料之间的联系,自己作出推断、释义和评价等等。
法学方法的培养对教育资源提出在量和质两方面极高的要求。量的方面,由于要在课堂教学中运用讨论的方法,客观上要求减少上课人数,最好小班教学,甚至加开辅导课,而不是动辄上百人的合堂课,这就自然会提高校方的薪津开支。质的要求源于技能练习的风险。一方面,练习作为学习方法的优点在于它能延长记忆力,并且能够触类旁通。另一方面,如果学生在练习过程中犯错而得不到纠正,这个错误会自我复制,漫延终身。因此,培育技能对老师本身的能力要求极高。考虑到在学生起始学习技能的关键时刻错误学习的严重性,教师必须有深厚的理论底蕴,最好还具备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另外, 针对民商法不同专业学生, 根据实际情况应对教学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以满足专业方向的要求,教授知识最具效率的方法就是讲课,法学院应该有意识地利用讲课方式,使学生在最少的时间内学到最大量的知识。当然,在保留课堂教学作为主要教授方法的同时,应该承认讲课方法的局限性,除了课堂教学不能培养更高层次的技能外,它也不能保证学生会学习到正确的知识。这是因为学生学习到的不是教师所说的,而是学生本人所听到的,而他听到的是经过他本身释义的,再将对老师的话的释义构建入他的心理图式加以保留,于是,他构造并保留错误的知识的可能性就存在。因此,有必要以辅导课作为补充,在辅导课上学生对材料的理解至少可以得到查核和纠正。
其次,仅仅让学生自己练习是不够的,甚至是有害的,这是因为个人保留的知识是他本人产生的,如果学生在练习时发生理解错误,他就会学习到错误的东西。这种错误一旦形成是很难纠正的。因此,技能培育要求校方不仅提供给学生练习的机会,还必须提供教师实时指出错误,给学生重新再做的机会。此外,学生需要的练习机会不是一次两次而是无数次。学习技能需要做的是不断的练习,直到一项技能达到自动化的程度。
2.改革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突出素质教育
教师可尝试采用互动式教学方法,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所谓互动式教学方法是一种师生之间双向沟通的教学方法。师生双方互动式课堂教学模式是在教师的主体指导作用及学生的主体参与地位为核心的主体教育思想指导下, 运用情景备课、指导预习、主体参与、及时反馈和激励评价的实验原则, 通过构建双方及互动式的一种教学方式。 采用双方互动式教学方法后, 学生普遍反映这种方法具有信息量大、学习内容广和锻炼机会多的特点, 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使学生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 提高了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收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三、结语
通过几年来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笔者采用模拟教学方法取得了更好的效果。但是, 模拟民商法教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 在教学过程中, 难免会有一些不足,表现为:
首先,模拟法庭要求的技能是复杂的专业技能,在此之前需先学习更简单的技能。在使用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之前应该有一系列的学习,包括法院组织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法律解释、适用、案件事实的分析和归纳等等,再以模拟法庭的方法将这些个别学习单元一并使用。但是,目前国内一些法学院组织的模拟法庭方法往往是在没有建设好基础前就使用,对于没有基础知识及技能的学生,要勉强在短时间内论证一个复杂的问题,他只能采取短时间突击了解的方法,这样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和方法并不牢固,对学生没有什么好处。
其次,即使学生在参与模拟法庭之前已掌握一些基本的知识及技能,模拟法庭作为学习方法也存在着问题。由于高年级的学生因考研、就业一般无暇参与,所以参与者大多数是低年级的学生,他们如果掌握了一些基础知识及技能,这也是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他应该学习客观地综合使用法律解决问题,但模拟法庭却要求他偏向一方地使用,这也是一种恶劣的学习模式。
最后,专业技能的培育需要练习,但不能仅仅由学生练习,而是必须在教师引导下练习,否则学生就会学到并且保留错误的内容。在我国内地高校的实践中,模拟法庭往往是学生们自己组织的,教师很少参与,即使有教师参与,也缺乏全程的指导,而且指导教师还可能缺乏司法经验,从而影响到举办模拟法庭的实际效果。其实,对法庭模拟教学法,在内地仍处于探索阶段,在教与学两方面都缺乏合理的目的和标准。
民商法教学如何进一步深化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 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不断提高; 如何充分发挥教师的主体指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参与地位, 并保持课堂应有的师生互动、情感交流和信息反馈; 如何将常规的教学手段的优点与现代教育技术有机地结合起来等问题, 都有待于我们更深入地研究与探索。
参考文献:
[1]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2]李立新,廖文娟.浅析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问题与出路《法制与经济旬刊》—2013
[3]梁远进.略论模拟教学法中的合作与交流[J].《南方论刊》,2009(12): 102-103.
[4]Richard Teare. Recapitulation from the Viewpoint of a Teacher [Z]. Hillsdale: Laurence Erlsbaum Associates, 1980.
[5]]Karl Mackie. Lawyers’skills: educational skills [Z]. London: Oxford press, 1990.
[6]陈德志, 杨均英.互动式课堂的特征[J]. 当代教育科学, 2003,(19).
[7]牟光臣, 石新峰.模拟电子技术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J].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5).
作者简介:秦萌(1975-11),女,汉,籍贯:山东,学历:本科,学位:硕士,呼伦贝尔学院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