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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安徽合肥包公祠的楹联上书:“正气耿光昭日月,廉洁清枥妇孺知”、“为官存正气,从政树廉风”。包拯“司法之神”的形象,自宋朝以来就是中国古代传统司法公正观念的寄托和象征。本文通过对包拯法治思想的阐述和分析,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对当前我国法制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以“清官”闻名于世的包拯,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代,其法治思想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包拯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任用良吏
包拯具有丰富断案经验,他认为司法活动的关键是“长吏之任,尤在得人。”包拯认为选拨的必须是“廉干中正之人”,只有这样的人,才可以委以重任。官吏的选拔和任用要做到“唯才是举”。他认为,官吏是联系统治阶级与百姓的重要桥梁,因为“况朝廷比下诏令,未尝不以宽民恤物为先,而有司往往不即遵行。是陛下有忧民之心,而民无由知。使王泽壅于上,民情郁于下,此皆向者有司之失,恐非所以流布恺悌,慰安元元之深旨也”。
包拯强调不同的职官,要选合适的人。如果众官吏齐心协力,那么皇帝便可“垂拱抑成,无为无事”。包拯认为:“讲求治道,外则默郡守县令不才贪儒苛虐之辈,以利于民;内则辨公卿大夫无状馅俊朋比之徒,以肃于朝。”只有通过“杜绝回邪,振张纪律”,才可能“教谆于上,民悦于下,足以导迎和气,驯致太宁,不亦盛哉!”
包拯上书建议对司法官员的任免机制进行改革,以免“下不堪命,卒致溃乱。”他强调作为官员不能过多地干预民众的生活,只有顺其自然,才能治理好民众。包拯对于“其廉谨自守者,则以为不才,酷虐非法者,则以为干事”的为官标准十分厌恶。包拯认为清廉审慎,对民众不以苛刻相对,这才可以称之为“良吏”。
(二)止绝“内降”
所谓“内降”是指皇帝及后妃违背正常行政程序从内部发出的命令或者指示,要求国家机关的官员按照他们的意思处理某一具体案件。这是当时特权阶层利用特权干涉司法的一种典型形式,严重影响司法活动的独立进行。包拯在奏折《请绝内降》中指出“凡有内降,莫测夤缘,尽由请托,盖倾邪之辈,因左右之容,假援中闱,久渎圣化 。”
在中国封建专制体制下,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然而个人的意志并不是坚定不变的。包拯意识到这个问题的危害性,于是建议朝廷“凡处置事宜,申明制度,不可不慎重,或臣僚上言利害,并请先下两制集议。如可为经久之制,方许颁行,于后或小有异同,非蠹政害民者,不可数有更易。”只有如此,才会“法存画一,国有常格”,国家法令才会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也可“示信于天下”。
包拯同时认为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应以法律本身是否合乎现实情况而改变。如果法律“蠹政害民”,就应当毫不犹豫地予以修改。包拯知谏院时,多次弹劾权幸大臣,且“披沥肝胆,冒犯威严,不知忌讳,不避怨仇”。明人胡伊称包拯“举刺不避乎权势,犯颜不畏乎逆鳞。”
(三) 务得慎刑
包拯在一生中与许多司法官员打过无数次交道,深知“苛虐之人”充斥于各级司法机构。因此,包拯主张坚决“屏而不用”“刻薄好进之吏”,并且“精选廉干中正之人,以充其职”。
对死刑,包拯更是抱着极其谨慎的态度。因为“设按刑之司”的目的即是“盖虑郡县长吏或不得人,刑罚冤滥,失之纠察,而大狱出入,未尝按问,细故增减,即务举劾”。因此让提刑司“尽时亲往审问决断,所冀刑狱无或冤滥。”
(四)明正赏罚
在中国封建社会,司法官员徇私枉法的现象司空见惯。包拯之所以可以名垂青史,为后人所称道,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他铁面无私、不徇私情、不畏权贵、执法如山,故有“包青天”之称。
包拯在刑罚施用方面则认为,刑罚施用的程度应与罪犯的犯罪行为相适应。赏罚要分明,同时赏赐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随意为之。若赏罚不分明则法律就会被束之高阁,丧失其权威性。因此就要求皇帝以及特权阶级严禁干涉司法案件的审判,以此体现司法活动的公正。
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十记载:包拯“又迁枢密直学士、知开封府。为人刚严,不可干以私。京师为之语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吏民畏服,远近称之。”
二、包拯法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包拯法治思想囊括了公正司法所具备的基本条件, 我们可以从中汲取许多合理的成分用于司法体制改革。
(一)强化司法为民的观念是前提
民本主义的精神贯穿着包拯的法治思想。包拯在对宋仁宗的奏折中写到:“民者,国之本也。财用所出,安危所系,当务安之为急。”
司法官员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社会公平正义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际解决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所遇到的现实问题。必须牢牢把握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根本目标,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必须依法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妥善处理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程中发生的各类案件,确保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的惠及全体人民。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始终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
(二)提高司法人員的专业素养是基础
包拯法治思想提出“任用良吏”这一要求即是提高司法官员的专业水平,“以廉干之人充监司”。司法活动本身就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专门活动,这就对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没有极高的专业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自然就会失去其存在的基石。当代中国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亟待提高是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是加强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石。
(三)清正廉洁的道德品质是关键
清廉是司法活动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本身所处的特殊地位对司法人员应具有的清正廉洁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
包拯正是因为能够在贪官污吏横行、吏治腐败、政治黑暗的北宋社会中保持着清正廉洁,其司法形象才被当时及后世数代民众广为流传。清正廉洁是司法人员道德品质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道德建设的核心关键。只有司法官员秉公执法,才能养成民众对法的信仰。清正廉洁作为中国民众普遍接受的司法官员的基本道德素养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
(四)树立崇高的司法精神是核心
司法精神作为司法道德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要求司法官员应具有强烈的正义感、责任感以及敬业精神。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包括包拯在内的中国古代司法官员正是依靠他们各自的威望与人格魅力,为后世所尊敬。在司法日益走向相对独立的当代中国,就要求每一位司法官员更应该树立崇高的司法精神,看重对社会的良知、健全的人格、高尚的品质、扎实的专业知识等综合素质的培养,表现自己的人格魅力,以建立自己的社会声望。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民众的信任和社会的肯定,从而推动依法治国的发展。
通过对包拯法治思想的研究,可以看出包拯的司法形象所承载的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和为民请命等中国传统的司法公正意识观念不但植根于传统司法活动的实践之中,而且扎根于中国老百姓法律思维的深处。当代中国法治文明建设必须重视传统司法观念与现代司法理念之间的融合与交流,而不应该简单对其进行意识形态化的所谓批判。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当从我国历史上传统的法治资源中汲取积极的成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储藏着丰富的法治文明资源,这些都需要我们认真挖掘和整理。
作者简介:
阚枫茹(1990-),女,安徽省合肥市,教师,研究生,研究方向:党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以“清官”闻名于世的包拯,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代,其法治思想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包拯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任用良吏
包拯具有丰富断案经验,他认为司法活动的关键是“长吏之任,尤在得人。”包拯认为选拨的必须是“廉干中正之人”,只有这样的人,才可以委以重任。官吏的选拔和任用要做到“唯才是举”。他认为,官吏是联系统治阶级与百姓的重要桥梁,因为“况朝廷比下诏令,未尝不以宽民恤物为先,而有司往往不即遵行。是陛下有忧民之心,而民无由知。使王泽壅于上,民情郁于下,此皆向者有司之失,恐非所以流布恺悌,慰安元元之深旨也”。
包拯强调不同的职官,要选合适的人。如果众官吏齐心协力,那么皇帝便可“垂拱抑成,无为无事”。包拯认为:“讲求治道,外则默郡守县令不才贪儒苛虐之辈,以利于民;内则辨公卿大夫无状馅俊朋比之徒,以肃于朝。”只有通过“杜绝回邪,振张纪律”,才可能“教谆于上,民悦于下,足以导迎和气,驯致太宁,不亦盛哉!”
包拯上书建议对司法官员的任免机制进行改革,以免“下不堪命,卒致溃乱。”他强调作为官员不能过多地干预民众的生活,只有顺其自然,才能治理好民众。包拯对于“其廉谨自守者,则以为不才,酷虐非法者,则以为干事”的为官标准十分厌恶。包拯认为清廉审慎,对民众不以苛刻相对,这才可以称之为“良吏”。
(二)止绝“内降”
所谓“内降”是指皇帝及后妃违背正常行政程序从内部发出的命令或者指示,要求国家机关的官员按照他们的意思处理某一具体案件。这是当时特权阶层利用特权干涉司法的一种典型形式,严重影响司法活动的独立进行。包拯在奏折《请绝内降》中指出“凡有内降,莫测夤缘,尽由请托,盖倾邪之辈,因左右之容,假援中闱,久渎圣化 。”
在中国封建专制体制下,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然而个人的意志并不是坚定不变的。包拯意识到这个问题的危害性,于是建议朝廷“凡处置事宜,申明制度,不可不慎重,或臣僚上言利害,并请先下两制集议。如可为经久之制,方许颁行,于后或小有异同,非蠹政害民者,不可数有更易。”只有如此,才会“法存画一,国有常格”,国家法令才会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也可“示信于天下”。
包拯同时认为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应以法律本身是否合乎现实情况而改变。如果法律“蠹政害民”,就应当毫不犹豫地予以修改。包拯知谏院时,多次弹劾权幸大臣,且“披沥肝胆,冒犯威严,不知忌讳,不避怨仇”。明人胡伊称包拯“举刺不避乎权势,犯颜不畏乎逆鳞。”
(三) 务得慎刑
包拯在一生中与许多司法官员打过无数次交道,深知“苛虐之人”充斥于各级司法机构。因此,包拯主张坚决“屏而不用”“刻薄好进之吏”,并且“精选廉干中正之人,以充其职”。
对死刑,包拯更是抱着极其谨慎的态度。因为“设按刑之司”的目的即是“盖虑郡县长吏或不得人,刑罚冤滥,失之纠察,而大狱出入,未尝按问,细故增减,即务举劾”。因此让提刑司“尽时亲往审问决断,所冀刑狱无或冤滥。”
(四)明正赏罚
在中国封建社会,司法官员徇私枉法的现象司空见惯。包拯之所以可以名垂青史,为后人所称道,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他铁面无私、不徇私情、不畏权贵、执法如山,故有“包青天”之称。
包拯在刑罚施用方面则认为,刑罚施用的程度应与罪犯的犯罪行为相适应。赏罚要分明,同时赏赐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随意为之。若赏罚不分明则法律就会被束之高阁,丧失其权威性。因此就要求皇帝以及特权阶级严禁干涉司法案件的审判,以此体现司法活动的公正。
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十记载:包拯“又迁枢密直学士、知开封府。为人刚严,不可干以私。京师为之语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吏民畏服,远近称之。”
二、包拯法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包拯法治思想囊括了公正司法所具备的基本条件, 我们可以从中汲取许多合理的成分用于司法体制改革。
(一)强化司法为民的观念是前提
民本主义的精神贯穿着包拯的法治思想。包拯在对宋仁宗的奏折中写到:“民者,国之本也。财用所出,安危所系,当务安之为急。”
司法官员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社会公平正义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际解决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所遇到的现实问题。必须牢牢把握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根本目标,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必须依法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妥善处理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程中发生的各类案件,确保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的惠及全体人民。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始终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
(二)提高司法人員的专业素养是基础
包拯法治思想提出“任用良吏”这一要求即是提高司法官员的专业水平,“以廉干之人充监司”。司法活动本身就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专门活动,这就对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没有极高的专业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自然就会失去其存在的基石。当代中国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亟待提高是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是加强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石。
(三)清正廉洁的道德品质是关键
清廉是司法活动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本身所处的特殊地位对司法人员应具有的清正廉洁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
包拯正是因为能够在贪官污吏横行、吏治腐败、政治黑暗的北宋社会中保持着清正廉洁,其司法形象才被当时及后世数代民众广为流传。清正廉洁是司法人员道德品质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道德建设的核心关键。只有司法官员秉公执法,才能养成民众对法的信仰。清正廉洁作为中国民众普遍接受的司法官员的基本道德素养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
(四)树立崇高的司法精神是核心
司法精神作为司法道德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要求司法官员应具有强烈的正义感、责任感以及敬业精神。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包括包拯在内的中国古代司法官员正是依靠他们各自的威望与人格魅力,为后世所尊敬。在司法日益走向相对独立的当代中国,就要求每一位司法官员更应该树立崇高的司法精神,看重对社会的良知、健全的人格、高尚的品质、扎实的专业知识等综合素质的培养,表现自己的人格魅力,以建立自己的社会声望。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民众的信任和社会的肯定,从而推动依法治国的发展。
通过对包拯法治思想的研究,可以看出包拯的司法形象所承载的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和为民请命等中国传统的司法公正意识观念不但植根于传统司法活动的实践之中,而且扎根于中国老百姓法律思维的深处。当代中国法治文明建设必须重视传统司法观念与现代司法理念之间的融合与交流,而不应该简单对其进行意识形态化的所谓批判。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当从我国历史上传统的法治资源中汲取积极的成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储藏着丰富的法治文明资源,这些都需要我们认真挖掘和整理。
作者简介:
阚枫茹(1990-),女,安徽省合肥市,教师,研究生,研究方向: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