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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刊此次转载作者段毅才发表在《国有资产管理》2005年2月期上的一篇文章。文章揭示了价值评估中的某些本质,值得我们思索。
我国开展资产评估已有1 5年,评估报告得出的结果无一例外都是单一的数值,比如某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值是4,476,323,170元。对如此“精确”的评估值,业内人士、当事人双方以及有关各方也都习以为常。按照资产评估教材的说法:“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是指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上最佳使用状态下最有可能实现的交换价值的估计值”①。既然是一种估计值,怎么可能如此精确呢?量子力学中的“测不准”的问题,模糊学中有“模糊比精确更准确”的说法,那么,资产评估是否也有一个越精确越不准确的问题呢?而相比之下,国外的评估结果有很多并不是给出惟一的值,而是给出一个价值区间。比如,某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值是84007美元到105007美元,每股资产的价值相应为3.43到4.29美元,这反而显得比较可信。于是问题就出来了:就评估价值来说,是一个数值合理呢,还是一个价值区间更合理呢?我不是业内人士,但感到这是一个问题,就此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价值区间比单一数值更符合评估本身的规律
首先从评估参数上看。要评估某项资产的价值,无论采用哪种评估方法,都必须取得有关的参数值。用成本法就要取“成新率”。对于某项机器设备,再有经验的评估师也不可能断定其成新率(比如说)只能是0.54,而绝不可能是0.55或0.53;用收益法就要取“折现率”。同样的道理,谁也不能断定某项资产的折现率(比如说)只能是12%,而绝不可能是11%或13%。而只要参数的数值有两种可能,则就已经构成了一个区间。这是评估价值可以存在区间的第一个依据。
其次是从资产本身的构成上看。任何资产都是由其各个部分组成的一个整体。只要资产一个部分的价值在两个数值范围之内(即存在价值区间),即使其余部分的资产价值都是惟一的,该资产的价值也必然在相应的价值区间之内。常量加变量的结果仍是变量。这是价值区间的第二个依据。
第三是从评估师的职业判断上看。评估师执业时总要受其精力、心情、经验和环境等主客观因素影口向,因此,对同一项资产,不同的评估师会得出不同的评估值来。即使同一个评估师来评同一项资产,今天评和明天评的结果也不一定完全相同。这两种情况实际上都会使评出来的结果形成一个价值区间。这是价值区间的第三个依据。
第四是从评估业务的性质上看。资产评估在国际国内均属于咨询范畴,因此评估应当为交易双方服务,而不是仅为委托方服务。由于产权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和互不信任,才聘请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评估师,为交易双方在谈判成交价时提供咨询服务。如果仅为委托方服务,往往容易受其诱导.这就有失去客观公正的危险。如果评估师真是客观公正的,那么,无论是由交易双方共同聘请同一评估机构,还是由其中一方聘请该评估机构,评估结果都应该相同。因此,为委托方服务,其实就是为交易双方服务,这二者应该是等价的。此外,我们说评估值应该是“公允价值”,而公允价值则是“一种相对合理的评估价值,是相对于当事人各方的地位、资产的状况及资产面临的市场条件的合理的评估价值”。其中,“当事人各方”当然就包括交易双方。此外,从评估的“价值类型与评估目的相匹配”和”持续使用假设”等因素看,也都含有考虑交易双方的意思在内。而只要真正把交易双方考虑进来,就不可避免地会形成价值区间,而不是一个单一的评估值,这样才有利于交易双方做出决策,而不是代替交易双方做出决策。这是价值区间的第四个依据。
那为什么我们的评估师只得出一个数值呢?我们认为这是习惯使然。最初我国的评估是从财务会计工作中分离出来的,由此也把财务会计核算所必须的精确性、严谨性带到了评估工作之中,就是只求出一个绝对的数值来,此后就相沿成习。但这种信念其实与评估师进行职业判断的做法并不相符。评估师在确定某个参数时,很自然地会考虑到两个数值,说它是0.7也可以,0.8也不为过,二者都是合理的,但这已经构成了价值区间的概念。只不过由于“惯性”在起作用,他又对这个区间进行了一次选择,或取中值,才造成迄今为止只有单一数值的状态。这正好说明,资产评估的价值区间不仅存在,而且是单一数值的前提。换句话说,价值区间是单一值的基础,有了价值区间才能有根有据地形成单一值;但不能反过来说,有了单一值才能形成价值区间,因为那就会“左右开弓”,无边无沿了。由此可见,评估的结果形成一个价值区间,是评估本身内在规律的反映,是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它不仅是单一值的基础,而且比单一值更符合资产评估的本性。我们说评估是一门科学,是因为资产价值的形成和发现有客观规律可循,有科学道理可依,有具体数据可采。但评估又是一种艺术,要靠主观经验、职业判断,要靠概率。说一项资产值10万元,而不是值5万元或15万元,这个“10”就是客观的,是评估值的核心。否则,不是评估师没有水平,就是他没有尽职尽责。至于“10”万元以后的千位数、百位数,就见仁见智了。于是,以价值区间作为评估的结果就应该是自然而然的了。
二、价值区间的其他优点
1.价值区间有利于资产评估当事人进行合作,节省交易成本。评估当事人就是产权交易的双方。我们知道,评估值并不是产权交易的成交价。要得出成交价,还需要产权交易双方根据评估值进行一番讨价还价。我们不妨对以下两种讨价还价的做法作个比较:一种做法是像现在这样,让双方当事人围绕单一评估值来谈判。在正常情况下,买者显然希望成交价越低于评估值越好,而卖者则希望成交价越高于评估值越好。这样一来,双方最终达成共识的过程就比较困难,因为谈判过程本身的势头是“发散”的,无形中增加很多交易成本,最后的成交价有可能大大高出评估值,有可能大大低于评估值。这固然怪不得双方,但显然不利于双方进行合作。另一种做法是让双方当事人在评估师提供的资产价值区间内进行谈判。尽管双方的心态不变,但谈判过程本身的势头却是“收敛”的。比如,成交价再高也不会超出价值区间的上限,再低也不会低于价值区间的下限。这种势头显然更有利于双方进行合作,其交易成本也会更低一些。这是评估值价值区间的第一个优点。
2.价值区间有利于评估师尽责并得到合理的保护。资产评估理论讲“交易假设”,即“假定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那么什么是“交易条件”呢?书上没有讲,其实就是买卖双方的具体条件对“公开市场假设”的偏离程度。“公开市场假设”假定市场竞争充分,买者和卖者地位及信息都很平等,等等;但“事实上的市场条件未必能达到公开市场的完善程度”。其实,不 是市场状况“未必能达到”这么完善的地步,而是这种尽善尽美的市场只是一种抽象的产物,在现实中并不存在。那为什么还要做出这种假设呢?是为了在理论上说明一般评估值的情况,并尽量求得客观。如果具体的市场条件与这种假设相差不大,这样假设是有道理的。但如果具体的市场条件与这种假设相去甚远,比如市场上只有一个卖者,还急于把资产脱手,而唯一可能的买者却还在观望,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评估师还抱着抽象的假设不放,以为这样才能保持“客观性”,而不考虑买卖双方的具体条件,其结果恰恰背离了客观实际,结果只能是成交价格与评估值相去甚远。我国评估实践中这种情况比比皆是,有目共睹。对此,议者不是指责有关当事人,批评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虚高”,就是批评评估师,认为其评估水平太低或不能尽职尽责。而评估师不仅觉得脸上无光,还感到很冤枉。如果不采用有区间的评估价值,久而久之,可能会出现那种可十白的结果即成交价可能大多与评估值相差很多(也许需要搞一次这方面的统计),人们会认为评估值反正是远离实际的,没有必要请你评估。
3.价值区间有利于督促评估师执业尽职尽责,又避免承担本不应承担的风险。尽管交易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不是评估师的事,但它却是检验资产评估结果可信程度之最关键的尺度。比如,有两个评估师,各自评估了10个项目,其中一人的10个评估值基本与成交价相近,另一人则多数评估值与成交价相去甚远,那么人们愿意请哪个评估师给自己做项目呢?答案是明显的。因此,有经验的评估师不会把被评估资产从其所处的市场环境中抽象出来,孤立出来,就资产而评资产;相反,他会考虑市场的具体情况,包括供求双方的情况,这样他就很可能倾向于以价值区间的形式来得出评估结果。如果把被评估资产从其所处的市场环境中抽象出来,孤立出来,反倒不客观了。给出这个价值区间,其实也是对交易双方都负责,这正是“客观公正”。如果只对委托人一方负责,反倒失去了公正性。给出这个价值区间后,不仅评估当事人双方容易接受,容易达成一致,也减少了以后引起争议、纠纷甚至诉讼的可能性。即使出现诉讼,评估师为自己辩护的余地也要大得多。因此说,评估中要考虑买卖双方的情况,就是评估师在尽职尽责;扩大辩护的余地,也就提高了评估师抗风险的能力,这比购买职业保险的力度要大得多(这不是主张不买保险)。总之一句话,把评估结果作为一个价值区间,是有利于评估师健康执业的。
4.价值区间容易与国外做法接轨。我国已经加入WTO,将来国外机构来华执业,如果其评估结果是单一数值,那当然可以接受,但如果是一个价值区间呢?就给我们出了一道难题。你认不认?我国一家大企业要海外上市,请了四家评估机构,分别做了四次评估。国内一家机构给出的是单一数值,国外三家机构分别给出了三个价值区间,结果我们也认可了这样的区间。这也就证明我国目前并没有禁止用价值区间来表示评估结果。这也要求我国资产评估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准备,将来既能承认单一数值的评估结果,也要能容纳价值区间这种评估结果。
(作者单位:财政部企业司)
我国开展资产评估已有1 5年,评估报告得出的结果无一例外都是单一的数值,比如某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值是4,476,323,170元。对如此“精确”的评估值,业内人士、当事人双方以及有关各方也都习以为常。按照资产评估教材的说法:“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是指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上最佳使用状态下最有可能实现的交换价值的估计值”①。既然是一种估计值,怎么可能如此精确呢?量子力学中的“测不准”的问题,模糊学中有“模糊比精确更准确”的说法,那么,资产评估是否也有一个越精确越不准确的问题呢?而相比之下,国外的评估结果有很多并不是给出惟一的值,而是给出一个价值区间。比如,某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值是84007美元到105007美元,每股资产的价值相应为3.43到4.29美元,这反而显得比较可信。于是问题就出来了:就评估价值来说,是一个数值合理呢,还是一个价值区间更合理呢?我不是业内人士,但感到这是一个问题,就此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价值区间比单一数值更符合评估本身的规律
首先从评估参数上看。要评估某项资产的价值,无论采用哪种评估方法,都必须取得有关的参数值。用成本法就要取“成新率”。对于某项机器设备,再有经验的评估师也不可能断定其成新率(比如说)只能是0.54,而绝不可能是0.55或0.53;用收益法就要取“折现率”。同样的道理,谁也不能断定某项资产的折现率(比如说)只能是12%,而绝不可能是11%或13%。而只要参数的数值有两种可能,则就已经构成了一个区间。这是评估价值可以存在区间的第一个依据。
其次是从资产本身的构成上看。任何资产都是由其各个部分组成的一个整体。只要资产一个部分的价值在两个数值范围之内(即存在价值区间),即使其余部分的资产价值都是惟一的,该资产的价值也必然在相应的价值区间之内。常量加变量的结果仍是变量。这是价值区间的第二个依据。
第三是从评估师的职业判断上看。评估师执业时总要受其精力、心情、经验和环境等主客观因素影口向,因此,对同一项资产,不同的评估师会得出不同的评估值来。即使同一个评估师来评同一项资产,今天评和明天评的结果也不一定完全相同。这两种情况实际上都会使评出来的结果形成一个价值区间。这是价值区间的第三个依据。
第四是从评估业务的性质上看。资产评估在国际国内均属于咨询范畴,因此评估应当为交易双方服务,而不是仅为委托方服务。由于产权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和互不信任,才聘请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评估师,为交易双方在谈判成交价时提供咨询服务。如果仅为委托方服务,往往容易受其诱导.这就有失去客观公正的危险。如果评估师真是客观公正的,那么,无论是由交易双方共同聘请同一评估机构,还是由其中一方聘请该评估机构,评估结果都应该相同。因此,为委托方服务,其实就是为交易双方服务,这二者应该是等价的。此外,我们说评估值应该是“公允价值”,而公允价值则是“一种相对合理的评估价值,是相对于当事人各方的地位、资产的状况及资产面临的市场条件的合理的评估价值”。其中,“当事人各方”当然就包括交易双方。此外,从评估的“价值类型与评估目的相匹配”和”持续使用假设”等因素看,也都含有考虑交易双方的意思在内。而只要真正把交易双方考虑进来,就不可避免地会形成价值区间,而不是一个单一的评估值,这样才有利于交易双方做出决策,而不是代替交易双方做出决策。这是价值区间的第四个依据。
那为什么我们的评估师只得出一个数值呢?我们认为这是习惯使然。最初我国的评估是从财务会计工作中分离出来的,由此也把财务会计核算所必须的精确性、严谨性带到了评估工作之中,就是只求出一个绝对的数值来,此后就相沿成习。但这种信念其实与评估师进行职业判断的做法并不相符。评估师在确定某个参数时,很自然地会考虑到两个数值,说它是0.7也可以,0.8也不为过,二者都是合理的,但这已经构成了价值区间的概念。只不过由于“惯性”在起作用,他又对这个区间进行了一次选择,或取中值,才造成迄今为止只有单一数值的状态。这正好说明,资产评估的价值区间不仅存在,而且是单一数值的前提。换句话说,价值区间是单一值的基础,有了价值区间才能有根有据地形成单一值;但不能反过来说,有了单一值才能形成价值区间,因为那就会“左右开弓”,无边无沿了。由此可见,评估的结果形成一个价值区间,是评估本身内在规律的反映,是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它不仅是单一值的基础,而且比单一值更符合资产评估的本性。我们说评估是一门科学,是因为资产价值的形成和发现有客观规律可循,有科学道理可依,有具体数据可采。但评估又是一种艺术,要靠主观经验、职业判断,要靠概率。说一项资产值10万元,而不是值5万元或15万元,这个“10”就是客观的,是评估值的核心。否则,不是评估师没有水平,就是他没有尽职尽责。至于“10”万元以后的千位数、百位数,就见仁见智了。于是,以价值区间作为评估的结果就应该是自然而然的了。
二、价值区间的其他优点
1.价值区间有利于资产评估当事人进行合作,节省交易成本。评估当事人就是产权交易的双方。我们知道,评估值并不是产权交易的成交价。要得出成交价,还需要产权交易双方根据评估值进行一番讨价还价。我们不妨对以下两种讨价还价的做法作个比较:一种做法是像现在这样,让双方当事人围绕单一评估值来谈判。在正常情况下,买者显然希望成交价越低于评估值越好,而卖者则希望成交价越高于评估值越好。这样一来,双方最终达成共识的过程就比较困难,因为谈判过程本身的势头是“发散”的,无形中增加很多交易成本,最后的成交价有可能大大高出评估值,有可能大大低于评估值。这固然怪不得双方,但显然不利于双方进行合作。另一种做法是让双方当事人在评估师提供的资产价值区间内进行谈判。尽管双方的心态不变,但谈判过程本身的势头却是“收敛”的。比如,成交价再高也不会超出价值区间的上限,再低也不会低于价值区间的下限。这种势头显然更有利于双方进行合作,其交易成本也会更低一些。这是评估值价值区间的第一个优点。
2.价值区间有利于评估师尽责并得到合理的保护。资产评估理论讲“交易假设”,即“假定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那么什么是“交易条件”呢?书上没有讲,其实就是买卖双方的具体条件对“公开市场假设”的偏离程度。“公开市场假设”假定市场竞争充分,买者和卖者地位及信息都很平等,等等;但“事实上的市场条件未必能达到公开市场的完善程度”。其实,不 是市场状况“未必能达到”这么完善的地步,而是这种尽善尽美的市场只是一种抽象的产物,在现实中并不存在。那为什么还要做出这种假设呢?是为了在理论上说明一般评估值的情况,并尽量求得客观。如果具体的市场条件与这种假设相差不大,这样假设是有道理的。但如果具体的市场条件与这种假设相去甚远,比如市场上只有一个卖者,还急于把资产脱手,而唯一可能的买者却还在观望,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评估师还抱着抽象的假设不放,以为这样才能保持“客观性”,而不考虑买卖双方的具体条件,其结果恰恰背离了客观实际,结果只能是成交价格与评估值相去甚远。我国评估实践中这种情况比比皆是,有目共睹。对此,议者不是指责有关当事人,批评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虚高”,就是批评评估师,认为其评估水平太低或不能尽职尽责。而评估师不仅觉得脸上无光,还感到很冤枉。如果不采用有区间的评估价值,久而久之,可能会出现那种可十白的结果即成交价可能大多与评估值相差很多(也许需要搞一次这方面的统计),人们会认为评估值反正是远离实际的,没有必要请你评估。
3.价值区间有利于督促评估师执业尽职尽责,又避免承担本不应承担的风险。尽管交易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不是评估师的事,但它却是检验资产评估结果可信程度之最关键的尺度。比如,有两个评估师,各自评估了10个项目,其中一人的10个评估值基本与成交价相近,另一人则多数评估值与成交价相去甚远,那么人们愿意请哪个评估师给自己做项目呢?答案是明显的。因此,有经验的评估师不会把被评估资产从其所处的市场环境中抽象出来,孤立出来,就资产而评资产;相反,他会考虑市场的具体情况,包括供求双方的情况,这样他就很可能倾向于以价值区间的形式来得出评估结果。如果把被评估资产从其所处的市场环境中抽象出来,孤立出来,反倒不客观了。给出这个价值区间,其实也是对交易双方都负责,这正是“客观公正”。如果只对委托人一方负责,反倒失去了公正性。给出这个价值区间后,不仅评估当事人双方容易接受,容易达成一致,也减少了以后引起争议、纠纷甚至诉讼的可能性。即使出现诉讼,评估师为自己辩护的余地也要大得多。因此说,评估中要考虑买卖双方的情况,就是评估师在尽职尽责;扩大辩护的余地,也就提高了评估师抗风险的能力,这比购买职业保险的力度要大得多(这不是主张不买保险)。总之一句话,把评估结果作为一个价值区间,是有利于评估师健康执业的。
4.价值区间容易与国外做法接轨。我国已经加入WTO,将来国外机构来华执业,如果其评估结果是单一数值,那当然可以接受,但如果是一个价值区间呢?就给我们出了一道难题。你认不认?我国一家大企业要海外上市,请了四家评估机构,分别做了四次评估。国内一家机构给出的是单一数值,国外三家机构分别给出了三个价值区间,结果我们也认可了这样的区间。这也就证明我国目前并没有禁止用价值区间来表示评估结果。这也要求我国资产评估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准备,将来既能承认单一数值的评估结果,也要能容纳价值区间这种评估结果。
(作者单位:财政部企业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