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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的新形势下,民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民行申诉案源途径是关键。笔者认为,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力。坚持把搞好宣传作为工作中一项日常任务常抓不懈,灵活采取普通宣传与个别宣传相结合、口头宣传与书面宣传相结合的形式,通过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让人民群众更多了解民行检察工作的职能和作用,使人民群众真正了解民行检察工作。
一、设立民行接待窗口,方便群众申诉
在控申部门设立民行申诉接待窗口,由民检干部到接待窗口直接接待群众,面向群众,方便群众,而且更加贴近当事人。针对部分申诉人不了解民行检察业务的范围,不知如何申诉的特点,民检干部可以介绍人民检察院受理民行申诉案件的范围、立案条件和程序。同时,向群众发放民行检察工作的宣传材料,引导申诉人正确申诉,少走弯路,不仅可以使民行检察工作更加公开化、透明化,而且可以提高受理案件的质量。
首先,服务群众,畅通受理渠道。民行窗口负责受理案件,接待申诉人来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群众的诉求当场办理或限时答复,为来访者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拉近了同当事人的情感交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念。
其次,关口前置优化了受案质量。民行窗口的设立,将提高案件质量的关口提前到了受案程序。民检干部直接受理案件,可以凭借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做出较准确的判断,通过初步审查,对不属管辖范围的案件讲明原因,直接分流;对证据不足、材料不全的案件引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后再行申诉;对原本属于上级部门管辖的案件直接移送。关口前置,合理分流,不但减少了无效劳动,还提高了受案质量。
二、与信访部门联系,随时掌握案源
针对民行案件线索由信访部门转办的情况逐渐增多的态势,民检部门可建立与信访部门的对口联系机制,通过电话等方式与信访部门经常性地保持联系,了解信访部门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中涉及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
(一)建立与人大信访部门等单位的联系制度,就在信访接待过程中,涉及到有关民行检察的上访案件,及时转到检察机关,民检部门应做到及时受理。通过认真办理、及时答复、妥善处理,形成拓展民行申诉案源的良性机制。
(二)积极主动地参与信访部门的接访工作,通过当面接访,在第一时间内掌握案件线索,了解案情,也解决了信访部门的接待人员对民行检察不了解由此产生的一些矛盾。
(三)建立通报制度。民检部门办理信访部门转办的案件,办结后,及时通报给信访部门,让信访部门了解办案情况,主动征求信访部门对办案的意见或建议。
三、构建信息网络,广辟案源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律师可以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检察机关与法律服务部门建立联系机制,是民行检察的传统作法,为提高民行检察办案数量和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从法律服务部门争取到案源,可以运用以下方法:
(一)建立固定的工作制度。检察机关与法律服务部门就联系沟通建立制度。如检察机关与司法局建立制度,从领导层面就民行办案案源问题达成共识,为民检部门和案源部门提供强有力的领导保证。
(二)与法律服务的具体部门建立联系机制,争取在第一时间掌握案源。比如民检部门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所建立联系制度,这此制度可操作性强,便于双方接受,场合也多样化,可以灵活,随机地进行沟通,共同研究、探讨案件,使一些通过抗诉能够解决的案件随时都能争取过来,提高案件数量。
(三)建立律师代理申诉机制。由于律师有着代理大量民行案件的信息资源,具有一定的客户群和网络资源,能够为检察机关提供有价值的案源,有利于民检部门及时获取案源信息,拓宽案源渠道,争取到有价值的案源。从目前的案源情况看,律师代理申诉占有一定的比例,律师代理申诉能够减轻办案人员对理解案情的时间、精力的投入,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案件的错误之处达成共识,能够提高办案的效率。
(四)构建信息连接点,设立民检联络员工作机制。从街道办事处和部分企事业单位以及律师事务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中聘任民检联络员,在全区构筑起纵向和横向的信息网络,建立起民行检察服务大格局,使检察机关通过民检联络员这个连接点,为检察机关受理民行申诉案件增加一条案源途径,将民行检察工作深人街道社区,向基层延伸,向企事业单位延伸,向广大人民群众延伸。设立民检联络员机制,就在于借助民检联络员及时地为检察机关提供线索,并为线索把关,提高成案率,从而架起群众与检察机关沟通的桥梁,不仅方便群众,减少讼累,也拓展案源渠道。
四、检法沟通协调,获取申诉案源
民检部门通过与法院审监庭等业务庭室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在信息互通、文件互传、个案互调中,促进协调配合。通过检法互动,可以从中获取和发现案源。
第一,主动与审监庭联系,获取申诉案源。法院审监庭主要审理当事人申请的再审申诉案和抗诉案。特别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既可以由法院直接决定再审,也可以由检察机关抗诉后再审。几年来,我院民检部门利用工作上与审监庭接触较多、联系较为密切的条件,坚持主动上门沟通,审监庭法官们也在工作上积极配合,相互支持。有的当事人对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不服,向法院审监庭申请再审时,由于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比较复杂,他们会主动告知申诉人到检察机关申诉。
第二,主动与执行庭联系,在执行中发现案源。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最终要交付法院执行庭来执行。其中有些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程序上确有错误,而当事人不一定知晓,执行法官有可能发现问题。由于民检部门经常与执行庭联系,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发现执行案件可能存在错误的,则主动告知被执行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几年来,经法院执行人员告知而向我院申诉的案件共有5件,其中经审查提请抗诉的案件有3件。
第三,主动与法院信访室联系,在信访中获取案源。由于受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局限,或者受经济条件的限制,一些群众打民事行政官司时不知如何正确主张自己的权利,更不知怎样举证质证,以致本来有理的官司归于败诉。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不服,多数采取向法院信访申诉的方式求得解决。主动与法院信访接待人员联系,并由法院信访接待人员告知当事人如不服生效民事行政裁判,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五、查找职务犯罪线索,带动拓展案源
初查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是民行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把握高检院赋予民检部门查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契机,积极提升职务犯罪线索的查找和发现能力,深入分析和研究民行诉讼中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与检察机关反渎局等内设职能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加大发现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的力度,增强查办意识,加强分析评估,一旦发现犯罪疑点、犯罪线索,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查办工作。坚持将初查与拓展案源有机结合起来,既有力的惩治了司法腐败,树立了检察机关的威信,也使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了民行检察工作,坚定当事人申诉的决心。通过办理此类案件,可以直接发现或受理确有错误的民行案件,丰富案件来源的渠道。
六、注重办案效果,提高当事人申诉积极性
在开展民行检察工作中,讲求办案效果是确保案源的关键环节。办理一个抗诉成功、效果良好的案件,能迅速提高民行检察的社会知名度,有效地拓展案源。坚持把增强办案效果作为民行检察工作的重点来抓,对受理的案件不是就案办案,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使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作用,以良好的办案效果提升民行检察的社会公信力,确保申诉渠道的畅通,促进民行检察工作进入良性循环。在办案中,不拘泥于抗诉一种救济手段,而是灵活运用双方当事人和解等多种办案方式,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对于一些疑难、缠诉案件,我们通过公开审查听证方式促使当事人双方和解或息诉。当事人通过向检察机关申诉,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在其工作、生活中也自觉充当了民行工作的宣传员,影响了周围的人和事。通过此类办案方式,能够使群众对民行工作有了更全面的了解,提高当事人申请抗诉的积极性。
一、设立民行接待窗口,方便群众申诉
在控申部门设立民行申诉接待窗口,由民检干部到接待窗口直接接待群众,面向群众,方便群众,而且更加贴近当事人。针对部分申诉人不了解民行检察业务的范围,不知如何申诉的特点,民检干部可以介绍人民检察院受理民行申诉案件的范围、立案条件和程序。同时,向群众发放民行检察工作的宣传材料,引导申诉人正确申诉,少走弯路,不仅可以使民行检察工作更加公开化、透明化,而且可以提高受理案件的质量。
首先,服务群众,畅通受理渠道。民行窗口负责受理案件,接待申诉人来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群众的诉求当场办理或限时答复,为来访者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拉近了同当事人的情感交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念。
其次,关口前置优化了受案质量。民行窗口的设立,将提高案件质量的关口提前到了受案程序。民检干部直接受理案件,可以凭借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做出较准确的判断,通过初步审查,对不属管辖范围的案件讲明原因,直接分流;对证据不足、材料不全的案件引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后再行申诉;对原本属于上级部门管辖的案件直接移送。关口前置,合理分流,不但减少了无效劳动,还提高了受案质量。
二、与信访部门联系,随时掌握案源
针对民行案件线索由信访部门转办的情况逐渐增多的态势,民检部门可建立与信访部门的对口联系机制,通过电话等方式与信访部门经常性地保持联系,了解信访部门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中涉及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
(一)建立与人大信访部门等单位的联系制度,就在信访接待过程中,涉及到有关民行检察的上访案件,及时转到检察机关,民检部门应做到及时受理。通过认真办理、及时答复、妥善处理,形成拓展民行申诉案源的良性机制。
(二)积极主动地参与信访部门的接访工作,通过当面接访,在第一时间内掌握案件线索,了解案情,也解决了信访部门的接待人员对民行检察不了解由此产生的一些矛盾。
(三)建立通报制度。民检部门办理信访部门转办的案件,办结后,及时通报给信访部门,让信访部门了解办案情况,主动征求信访部门对办案的意见或建议。
三、构建信息网络,广辟案源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律师可以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检察机关与法律服务部门建立联系机制,是民行检察的传统作法,为提高民行检察办案数量和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从法律服务部门争取到案源,可以运用以下方法:
(一)建立固定的工作制度。检察机关与法律服务部门就联系沟通建立制度。如检察机关与司法局建立制度,从领导层面就民行办案案源问题达成共识,为民检部门和案源部门提供强有力的领导保证。
(二)与法律服务的具体部门建立联系机制,争取在第一时间掌握案源。比如民检部门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所建立联系制度,这此制度可操作性强,便于双方接受,场合也多样化,可以灵活,随机地进行沟通,共同研究、探讨案件,使一些通过抗诉能够解决的案件随时都能争取过来,提高案件数量。
(三)建立律师代理申诉机制。由于律师有着代理大量民行案件的信息资源,具有一定的客户群和网络资源,能够为检察机关提供有价值的案源,有利于民检部门及时获取案源信息,拓宽案源渠道,争取到有价值的案源。从目前的案源情况看,律师代理申诉占有一定的比例,律师代理申诉能够减轻办案人员对理解案情的时间、精力的投入,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案件的错误之处达成共识,能够提高办案的效率。
(四)构建信息连接点,设立民检联络员工作机制。从街道办事处和部分企事业单位以及律师事务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中聘任民检联络员,在全区构筑起纵向和横向的信息网络,建立起民行检察服务大格局,使检察机关通过民检联络员这个连接点,为检察机关受理民行申诉案件增加一条案源途径,将民行检察工作深人街道社区,向基层延伸,向企事业单位延伸,向广大人民群众延伸。设立民检联络员机制,就在于借助民检联络员及时地为检察机关提供线索,并为线索把关,提高成案率,从而架起群众与检察机关沟通的桥梁,不仅方便群众,减少讼累,也拓展案源渠道。
四、检法沟通协调,获取申诉案源
民检部门通过与法院审监庭等业务庭室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在信息互通、文件互传、个案互调中,促进协调配合。通过检法互动,可以从中获取和发现案源。
第一,主动与审监庭联系,获取申诉案源。法院审监庭主要审理当事人申请的再审申诉案和抗诉案。特别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既可以由法院直接决定再审,也可以由检察机关抗诉后再审。几年来,我院民检部门利用工作上与审监庭接触较多、联系较为密切的条件,坚持主动上门沟通,审监庭法官们也在工作上积极配合,相互支持。有的当事人对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不服,向法院审监庭申请再审时,由于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比较复杂,他们会主动告知申诉人到检察机关申诉。
第二,主动与执行庭联系,在执行中发现案源。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最终要交付法院执行庭来执行。其中有些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程序上确有错误,而当事人不一定知晓,执行法官有可能发现问题。由于民检部门经常与执行庭联系,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发现执行案件可能存在错误的,则主动告知被执行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几年来,经法院执行人员告知而向我院申诉的案件共有5件,其中经审查提请抗诉的案件有3件。
第三,主动与法院信访室联系,在信访中获取案源。由于受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局限,或者受经济条件的限制,一些群众打民事行政官司时不知如何正确主张自己的权利,更不知怎样举证质证,以致本来有理的官司归于败诉。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不服,多数采取向法院信访申诉的方式求得解决。主动与法院信访接待人员联系,并由法院信访接待人员告知当事人如不服生效民事行政裁判,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五、查找职务犯罪线索,带动拓展案源
初查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是民行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把握高检院赋予民检部门查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契机,积极提升职务犯罪线索的查找和发现能力,深入分析和研究民行诉讼中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与检察机关反渎局等内设职能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加大发现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的力度,增强查办意识,加强分析评估,一旦发现犯罪疑点、犯罪线索,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查办工作。坚持将初查与拓展案源有机结合起来,既有力的惩治了司法腐败,树立了检察机关的威信,也使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了民行检察工作,坚定当事人申诉的决心。通过办理此类案件,可以直接发现或受理确有错误的民行案件,丰富案件来源的渠道。
六、注重办案效果,提高当事人申诉积极性
在开展民行检察工作中,讲求办案效果是确保案源的关键环节。办理一个抗诉成功、效果良好的案件,能迅速提高民行检察的社会知名度,有效地拓展案源。坚持把增强办案效果作为民行检察工作的重点来抓,对受理的案件不是就案办案,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使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作用,以良好的办案效果提升民行检察的社会公信力,确保申诉渠道的畅通,促进民行检察工作进入良性循环。在办案中,不拘泥于抗诉一种救济手段,而是灵活运用双方当事人和解等多种办案方式,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对于一些疑难、缠诉案件,我们通过公开审查听证方式促使当事人双方和解或息诉。当事人通过向检察机关申诉,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在其工作、生活中也自觉充当了民行工作的宣传员,影响了周围的人和事。通过此类办案方式,能够使群众对民行工作有了更全面的了解,提高当事人申请抗诉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