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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从宪法的视角看,《决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步骤与措施实际上体现了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与核心价值,同时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为推动我国宪法的实施,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学理论提出了新的课题,注入了新的活力。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树立正确的宪法理念。
一、宪法理念是以社会和谐为目标的理念
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实际上也是宪法基本价值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构成法治的本质内涵。民主与法治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内涵之一,也是保持社会和谐的基础和保障。而法治的实现离不开宪法的有效实施,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最高体现,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而《决定》在承认社会存在不和谐因素的前提下,以如何突出人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如何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如何培育关爱人的文化,如何维护人的尊严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念与思想。《决定》指出:“必须抓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这一要求,国家法律、政策的制定、执行过程要充分考虑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在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有有效的救济途径,这是“和谐”的社会状态的应有之义。
二、宪法理念是规范和制约公权力行使的理念,和谐社会首先要强调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和谐
宪法理念同时也是规范和制约公权力行使的理念,权力制约原则是宪法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并最终实现对公民权的保障,而对于私权利的保障则是对于人权的保障,人权是指作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在实际的社会发展中,公权力的行使和私权利之间经常会产生一系列矛盾发展,而创建和谐社会首先要强调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和谐、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和谐。近年来,随着法治的发展,在很多涉及公民权利也就是私权利的保障领域,公民权利的救济制度和程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比如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出现了大面积的拆迁现象,为了解决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国务院和有关部委颁布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拆迁过程中充分保障公民权利,补偿的标准不能单方确定,严格区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之间的界限,如补偿标准上出现争议时举行听证会等等,这些政策的调整很好地保护了拆迁户的正当利益。再者如轰动全国的孙志刚事件,就是典型的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表现,孙志刚是当今社会弱势群体的代表,因为没有暂住证而被视为三无人员他的被殴打致死,或者说此类悲剧的原因,表面的、直接的原因是警察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不合理的收容遣送制度,以及社会公正的缺乏。我国的收容遣送是一项建立在户籍制度基础上的违反法治精神的极不合理极不人道的制度,已经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利、粗暴践踏农民权利的制度,无论曾经这项制度有多少存在的理由,那些理由都是狭隘的,因为它不仅违反了法律精神,更重要的是它违反了理性和公平正义,所以不得不废除。孙志刚事件只是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冲突的一个典型事例,孙志刚只是一个无辜的牺牲者,如果以一条生命换来一个不公平的制度的结束,唤起人们对公平的追求,孙志刚先生地下有知,也总该有所欣慰吧。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协调各方面的利益,特别是多元化主体的利益,平等保护公民的利益。和谐社会建设,首先要尊重不同主体的利益,并建立有效的、多元化的利益调整机制,特别是完善救济制度,让每个公民都能够感受作为公民的尊严和社会公正,这样才能够达到真正的和谐 。
三、宪法理念是保障人权的理念,和谐社会要注重公民的平等权
2004年3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修正案,这不仅是一种宣示,更是党的执政理念的转变。《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权利保障理念的不断成熟。在权利保障的对象上,我国宪法不仅强调保障多数公民的基本权利,还特别强调保障少数弱视群体的基本权利;在权利保障的内容上,不仅强调对传统的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等自由权的保障,还强调对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中国法治发展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中,社会个体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每个个体权利保护意识的提高,就会形成对公权力的某种约束;当群众权利意识越来越提高时,制度推动力就会越来越大。提倡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树立正确的宪法理念,宪法理念是权利保障的理念,注重公民的平等权,平等权的保护是公民个体权利意识觉醒表现最明显的领域,目前国家已经高度关注涉及公民切实利益而出现的不平等现象,例如不同地区的高考生报考重点大学时,录取的分数为何不一样?一些公民对教育领域的不平等现象提出质疑,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以前媒体曾经讨论过高考中的地区差别,有位参加讨论的北京的年轻的母亲说过一句极富有哲理的话:“我想,我儿子将来是否可以进清华不是最重要的,最关键的是我希望他将来能够生活在一个进步平等的环境里。在一个不平等的社会里,尽管他可能在教育这个问题上占了一点小便宜,但他有可能受到其他的不公正待遇。公平的社会是所有中国人的未来,那里面也有我儿子的未来。”这是理性的声音!尽管有着种种不公正,只要这种声音不消失,我们的社会就是有希望的,而目前这种不平等的现象已经得到了改进,国家已经努力改革各项制度实现资源的平等共享;在城市法治化进程中,平等保护农民工权利的程度也已经成为评价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人们开始思考暂住证制度的合法性与功能,甚至有的城市取消暂住证管理,将外来农民工的权益放在与城市居民同等重要的地位,体现了社会公平保护价值;还有现在的公务员报考也取消了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例如取消了户籍限制,身体检查放宽了范围等等,种种措施的改革,制度的改变,已经表明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国家已经越来越注重公民的平等权利的保护,要创建一个和谐社会,要做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制度之间的和谐,更重要的是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而和谐的基础首先是平等。
四、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树立正确的宪法理念
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法律,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价值的具体化,对公民来说宪法就是“一部生活教科书”。创建和谐社会,民主和法治是其基本内涵,而法治过程中普法,让公民懂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却是基本点。但在现实的生活中,一个公民的精力和时间总是有限的,我们不可能要求公民掌握国家制定的所有的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公民个人通常关注、掌握与自己日常生活或者工作有关的一部分的法律,如果掌握了宪法的基本知识,了解宪法的基本精神,即使没有具体看过某一部法律,但对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也是可以把握的,所以当前在提倡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的情形下,我们的普法形式要走向多样化,通过多种途径,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树立正确的宪法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
(作者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1400)
一、宪法理念是以社会和谐为目标的理念
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实际上也是宪法基本价值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构成法治的本质内涵。民主与法治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内涵之一,也是保持社会和谐的基础和保障。而法治的实现离不开宪法的有效实施,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最高体现,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而《决定》在承认社会存在不和谐因素的前提下,以如何突出人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如何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如何培育关爱人的文化,如何维护人的尊严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念与思想。《决定》指出:“必须抓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这一要求,国家法律、政策的制定、执行过程要充分考虑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在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有有效的救济途径,这是“和谐”的社会状态的应有之义。
二、宪法理念是规范和制约公权力行使的理念,和谐社会首先要强调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和谐
宪法理念同时也是规范和制约公权力行使的理念,权力制约原则是宪法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并最终实现对公民权的保障,而对于私权利的保障则是对于人权的保障,人权是指作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在实际的社会发展中,公权力的行使和私权利之间经常会产生一系列矛盾发展,而创建和谐社会首先要强调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和谐、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和谐。近年来,随着法治的发展,在很多涉及公民权利也就是私权利的保障领域,公民权利的救济制度和程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比如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出现了大面积的拆迁现象,为了解决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国务院和有关部委颁布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拆迁过程中充分保障公民权利,补偿的标准不能单方确定,严格区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之间的界限,如补偿标准上出现争议时举行听证会等等,这些政策的调整很好地保护了拆迁户的正当利益。再者如轰动全国的孙志刚事件,就是典型的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表现,孙志刚是当今社会弱势群体的代表,因为没有暂住证而被视为三无人员他的被殴打致死,或者说此类悲剧的原因,表面的、直接的原因是警察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不合理的收容遣送制度,以及社会公正的缺乏。我国的收容遣送是一项建立在户籍制度基础上的违反法治精神的极不合理极不人道的制度,已经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利、粗暴践踏农民权利的制度,无论曾经这项制度有多少存在的理由,那些理由都是狭隘的,因为它不仅违反了法律精神,更重要的是它违反了理性和公平正义,所以不得不废除。孙志刚事件只是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冲突的一个典型事例,孙志刚只是一个无辜的牺牲者,如果以一条生命换来一个不公平的制度的结束,唤起人们对公平的追求,孙志刚先生地下有知,也总该有所欣慰吧。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协调各方面的利益,特别是多元化主体的利益,平等保护公民的利益。和谐社会建设,首先要尊重不同主体的利益,并建立有效的、多元化的利益调整机制,特别是完善救济制度,让每个公民都能够感受作为公民的尊严和社会公正,这样才能够达到真正的和谐 。
三、宪法理念是保障人权的理念,和谐社会要注重公民的平等权
2004年3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修正案,这不仅是一种宣示,更是党的执政理念的转变。《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权利保障理念的不断成熟。在权利保障的对象上,我国宪法不仅强调保障多数公民的基本权利,还特别强调保障少数弱视群体的基本权利;在权利保障的内容上,不仅强调对传统的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等自由权的保障,还强调对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中国法治发展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中,社会个体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每个个体权利保护意识的提高,就会形成对公权力的某种约束;当群众权利意识越来越提高时,制度推动力就会越来越大。提倡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树立正确的宪法理念,宪法理念是权利保障的理念,注重公民的平等权,平等权的保护是公民个体权利意识觉醒表现最明显的领域,目前国家已经高度关注涉及公民切实利益而出现的不平等现象,例如不同地区的高考生报考重点大学时,录取的分数为何不一样?一些公民对教育领域的不平等现象提出质疑,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以前媒体曾经讨论过高考中的地区差别,有位参加讨论的北京的年轻的母亲说过一句极富有哲理的话:“我想,我儿子将来是否可以进清华不是最重要的,最关键的是我希望他将来能够生活在一个进步平等的环境里。在一个不平等的社会里,尽管他可能在教育这个问题上占了一点小便宜,但他有可能受到其他的不公正待遇。公平的社会是所有中国人的未来,那里面也有我儿子的未来。”这是理性的声音!尽管有着种种不公正,只要这种声音不消失,我们的社会就是有希望的,而目前这种不平等的现象已经得到了改进,国家已经努力改革各项制度实现资源的平等共享;在城市法治化进程中,平等保护农民工权利的程度也已经成为评价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人们开始思考暂住证制度的合法性与功能,甚至有的城市取消暂住证管理,将外来农民工的权益放在与城市居民同等重要的地位,体现了社会公平保护价值;还有现在的公务员报考也取消了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例如取消了户籍限制,身体检查放宽了范围等等,种种措施的改革,制度的改变,已经表明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国家已经越来越注重公民的平等权利的保护,要创建一个和谐社会,要做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制度之间的和谐,更重要的是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而和谐的基础首先是平等。
四、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树立正确的宪法理念
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法律,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价值的具体化,对公民来说宪法就是“一部生活教科书”。创建和谐社会,民主和法治是其基本内涵,而法治过程中普法,让公民懂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却是基本点。但在现实的生活中,一个公民的精力和时间总是有限的,我们不可能要求公民掌握国家制定的所有的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公民个人通常关注、掌握与自己日常生活或者工作有关的一部分的法律,如果掌握了宪法的基本知识,了解宪法的基本精神,即使没有具体看过某一部法律,但对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也是可以把握的,所以当前在提倡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的情形下,我们的普法形式要走向多样化,通过多种途径,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树立正确的宪法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
(作者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