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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检察官日趋专业化、文职化形势的发展,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各级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认识不断加深,抓司法警察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尤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几年相继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标准》、《关于组织开展争创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示范单位活动的通知》等一系列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制度和措施,极大地推动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
但是,结合目前司法警察的实际工作情况,仍存在以下两点问题:
一是全国绝大多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仍未实现高检院所预期的目标。司法警察工作根基还很脆弱,稍有不慎就会下滑,司法警察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不规范、不统一,没有很好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甚至有的仍然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领导层面重视不够的问题,有检察人员对这一工作的偏见问题,有法警队伍素质不高的问题,更深层次原因有体制不顺问题,有法规缺陷问题等。
二是司法条例和规章制度存在漏洞。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法警队。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设立司法警察。根据这一规定基层院设立司法警察是合法的,不设立也是合法的。
再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规定司法警察职责为“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强制措施和追逃;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等九项职责。但同样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却只有四处提到司法警察: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一条。以上四条真正提到司法警察职责的则只有三处,该规则对司法警察的多数职责未提及,给人的感觉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是可有可无。
再如,被动式执警。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检察机关编制体制、多年形成的办案机制决定了检察官在办案中处于主导地位,有决定权,司法警察在办案中处于从属地位,只有协助职能。在实际工作中,从属性、依附性的执警方式完全变成被动式执警方式,办案部门的检察官不申请警力上案,司法警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法去履行自己的职责。这种被动式执警方式是由检察官、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工作性质决定。
这些问题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困扰司法警察工作有效开展,严重制约着检察机关配警用警工作。我们应当找准问题,弄清原因,寻找对策,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法警工作规范化建设整体上台阶。
一是要统一法律法规,这是履职的依据。首先,应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修改,把《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中规定的司法警察职责写入该规则具体条款中,以便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能够依法使用警力,司法警察能够名正言顺的履职;其次,要把“检察官办案时,应依据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使用司法警察,在司法警察的密切配合下完成办案任务”的内容写入检察官职责中,以免因检察官职责太笼统,而在办案中出现“以检代警”、“检警混用”的行为,确保司法警察“上案履职”,有效地维护办案安全,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办案,提高效率。再次,定章建制,制约不用警。改变不用警的习惯,除要解决观念问题外,还必须用机制来制约不用警行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司法警察九项职责纳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同时,各省级院应制定《司法警察参与刑事诉讼细则》,并将司法警察参与办案写进检察官办案流程,为建立用警执警的工作机制提供指导性依据;各市院、基层院要定立用警执警的规章制度,要重视对用警执警的监督、考核。要随时检查用警制度执行情况,要在每年年终对办案部门用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结果要与奖惩挂钩,以制约用警的随意和不作为行为。只有从机制上来保障司法警察“上案履职”,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用警执警的规范化。
二是要落实组织机构,这是履职的基础。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机构虽已明确,但有的编制人员尚未按规定落实到位,有的分散在各科室,有的还是挂名法警,因而实际处于一种“空壳子”状态,有名无实。要改变这一状况,各级警务部门尤其是各级基层院的一把手们必须把思想统一到高检关于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标准和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的要求上来,不能说并就并,想撤就撤,只有司法警察机构规范统一,实行集中办公,编队管理,警力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派警、统一培训、统一考评。只有这样司法警察履职才有组织基础和组织保障,否则,司法警察工作就无从谈起,说履职只是一句空话而已。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可采取正专副兼或副专正兼,即法警大队长或副大队长有一人保持专职专门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确保法警工作的组织领导,对部分警员实行一岗双职,可兼任其它工作,前提是必须保证平时的用警,要确保随时随地遇有情况能派得出、用得上、起作用。
三是要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这是履职的保证。由于司法警察机构相较其它部门建立的时间短,专业训练内容不够明确、不够具体,加之原有的人员成份比较“杂”以及各级领导重视程度的影响,司法警察人员年龄老化、素质参差不齐。为适应检察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警务部门从上到下都要想方设法、不遗余力地抓司法警察素质提高,打造专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通过初任、晋升警衔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岗位练兵等,提高司法警察素质,增强執警能力,打造一支“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司法警察队伍,为检察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综合素质的提高,是长期的、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必须深入细致地、坚持不懈地抓好素质提高工作,并通过多形式、多途径来树新时期司法警察的新形象,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执法水平以及服务和保障办案的各种能力。
四是要改善警务装备,这是履职的条件。虽然高检院已下发司法警察装备标准,但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司法警察执行任务所必须的装备器材、警戒具、交通通信工具等还没有完全按高检院的标准落实,影响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影响办案的效果和法律的威严,影响快速反映的能力,不利于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改善警务装备,提高装备的科技含量,结合办案工作区建设,建立具有高科技、数字化、安全和规范的办案工作区,努力适应新时期检察办案工作的需要。
综上所述,司法警察工作要想有为,法律要给其“舞台”,要有其专门的机构和专业的“演员”,并有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体制和装备条件,才能依法健康、稳定推动法警工作的规范化、正规化建设,才能依法全面、有效、正确地履行法警职责,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045)
但是,结合目前司法警察的实际工作情况,仍存在以下两点问题:
一是全国绝大多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仍未实现高检院所预期的目标。司法警察工作根基还很脆弱,稍有不慎就会下滑,司法警察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不规范、不统一,没有很好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甚至有的仍然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领导层面重视不够的问题,有检察人员对这一工作的偏见问题,有法警队伍素质不高的问题,更深层次原因有体制不顺问题,有法规缺陷问题等。
二是司法条例和规章制度存在漏洞。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法警队。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设立司法警察。根据这一规定基层院设立司法警察是合法的,不设立也是合法的。
再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规定司法警察职责为“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强制措施和追逃;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等九项职责。但同样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却只有四处提到司法警察: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一条。以上四条真正提到司法警察职责的则只有三处,该规则对司法警察的多数职责未提及,给人的感觉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是可有可无。
再如,被动式执警。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检察机关编制体制、多年形成的办案机制决定了检察官在办案中处于主导地位,有决定权,司法警察在办案中处于从属地位,只有协助职能。在实际工作中,从属性、依附性的执警方式完全变成被动式执警方式,办案部门的检察官不申请警力上案,司法警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法去履行自己的职责。这种被动式执警方式是由检察官、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工作性质决定。
这些问题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困扰司法警察工作有效开展,严重制约着检察机关配警用警工作。我们应当找准问题,弄清原因,寻找对策,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法警工作规范化建设整体上台阶。
一是要统一法律法规,这是履职的依据。首先,应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修改,把《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中规定的司法警察职责写入该规则具体条款中,以便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能够依法使用警力,司法警察能够名正言顺的履职;其次,要把“检察官办案时,应依据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使用司法警察,在司法警察的密切配合下完成办案任务”的内容写入检察官职责中,以免因检察官职责太笼统,而在办案中出现“以检代警”、“检警混用”的行为,确保司法警察“上案履职”,有效地维护办案安全,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办案,提高效率。再次,定章建制,制约不用警。改变不用警的习惯,除要解决观念问题外,还必须用机制来制约不用警行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司法警察九项职责纳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同时,各省级院应制定《司法警察参与刑事诉讼细则》,并将司法警察参与办案写进检察官办案流程,为建立用警执警的工作机制提供指导性依据;各市院、基层院要定立用警执警的规章制度,要重视对用警执警的监督、考核。要随时检查用警制度执行情况,要在每年年终对办案部门用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结果要与奖惩挂钩,以制约用警的随意和不作为行为。只有从机制上来保障司法警察“上案履职”,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用警执警的规范化。
二是要落实组织机构,这是履职的基础。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机构虽已明确,但有的编制人员尚未按规定落实到位,有的分散在各科室,有的还是挂名法警,因而实际处于一种“空壳子”状态,有名无实。要改变这一状况,各级警务部门尤其是各级基层院的一把手们必须把思想统一到高检关于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标准和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的要求上来,不能说并就并,想撤就撤,只有司法警察机构规范统一,实行集中办公,编队管理,警力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派警、统一培训、统一考评。只有这样司法警察履职才有组织基础和组织保障,否则,司法警察工作就无从谈起,说履职只是一句空话而已。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可采取正专副兼或副专正兼,即法警大队长或副大队长有一人保持专职专门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确保法警工作的组织领导,对部分警员实行一岗双职,可兼任其它工作,前提是必须保证平时的用警,要确保随时随地遇有情况能派得出、用得上、起作用。
三是要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这是履职的保证。由于司法警察机构相较其它部门建立的时间短,专业训练内容不够明确、不够具体,加之原有的人员成份比较“杂”以及各级领导重视程度的影响,司法警察人员年龄老化、素质参差不齐。为适应检察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警务部门从上到下都要想方设法、不遗余力地抓司法警察素质提高,打造专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通过初任、晋升警衔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岗位练兵等,提高司法警察素质,增强執警能力,打造一支“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司法警察队伍,为检察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综合素质的提高,是长期的、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必须深入细致地、坚持不懈地抓好素质提高工作,并通过多形式、多途径来树新时期司法警察的新形象,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执法水平以及服务和保障办案的各种能力。
四是要改善警务装备,这是履职的条件。虽然高检院已下发司法警察装备标准,但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司法警察执行任务所必须的装备器材、警戒具、交通通信工具等还没有完全按高检院的标准落实,影响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影响办案的效果和法律的威严,影响快速反映的能力,不利于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改善警务装备,提高装备的科技含量,结合办案工作区建设,建立具有高科技、数字化、安全和规范的办案工作区,努力适应新时期检察办案工作的需要。
综上所述,司法警察工作要想有为,法律要给其“舞台”,要有其专门的机构和专业的“演员”,并有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体制和装备条件,才能依法健康、稳定推动法警工作的规范化、正规化建设,才能依法全面、有效、正确地履行法警职责,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