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关上“哈药”们的“污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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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多家媒体报道了哈药的“污染门”事件。众所周知,哈药的污染事件既非空前,也非绝后。环境污染事件在我国已经层出不穷,但我们绝不能因其多发就麻木不仁,环境污染直接关系我们自己及子孙后代的健康,甚至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繁衍生息,我们绝不能坐视不管、消极对待。
  造成此等现状的原因并不复杂,无非是企业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及地方政府对企业污染行为的放任与袒护。地方政府只所以对企业污染视而不见甚至无怨无悔地为其大打“遮阳伞”,是由于企业能给地方带来巨额的税收,同时能解决当地的就业问题。但是,地方政府如此操作,只是看到了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的发展。我国早就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频发的污染事件无疑是与这一方针背道而驰的。关闭“哈药”们的“污染门”,无论是对百姓的切身利益还是对我国的战略方针,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那么,如何才能关上“哈药”们的“污染门”呢?笔者以为,只有多方联动,多管齐下,才能真正解决污染问题。
  一,政府部门转变作风
  首先,政府应尊重和敬畏民意。在司法机关司法都要征求和考虑民意的当代,地方政府为保住政绩却屡屡置民意而不顾,这不能不说是执政的倒退。据报道,哈药污染事件屡次发生,当地群众屡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却未有实质性的回应和改进。政府置民意于何地?筆者认为,民意不应仅在“药案”等个别刑事案件中起作用,最应该尊重民意的应该是地方政府。在治污事件中,政府更不应忽视民意。民意虽然没有法律强制力,但是民意的力量是强大的和无形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地方政府的成绩离不开百姓的努力与支持。连一方水土的洁净都保证不了、连百姓的健康都不顾的政府是不会得到人们的拥护的,即使取得了辉煌的政绩,也永远无法得到人们的赞誉。
  其次,政府部门应勇于担责。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而今天,面对污染,政府环保部门多数以收取一定数量的排污费作为主要监管手段,而企业交的排污费与治污费之间有着巨大的落差,这就使得企业宁愿污染之后交较少的排污费蒙混过关,而不愿花费较大的代价来治理污染。而收了钱之后的政府面对企业的继续排污、面对群众的举报质疑,也只会“睁只眼闭只眼”,一切由他去吧。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一分子,有其趋利避害的本性,但作为管理者的政府,却不应让利益蒙蔽了双眼。地方政府应勇敢承担起治污的责任,还百姓一方净土。
  二、司法机关有所作为
  古时天子犯法尚且发布罪已诏来平息民怒,可是现在的地方政府在对待企业污染问题上却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百姓犯法,有司法机关来定罪处罚,那么政府犯法,司法机关又当何为呢?面对企业污染,“发展是硬道理”成了很多地方政府惯用的挡箭牌,当司法被发展“撞了一下腰”,司法又应如何应对呢?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按照此规定,环境污染无疑是对百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了损害,当百姓向有关部门举报请求保护时,如果有关部门不作出反应,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将不作为的部门告上法院。司法机关对不作为的政府部门绝不能“心慈手软”,更不能和政府部门“穿一条裤子”。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机关对群众的正当诉求不予保护,那么司法的权威和公正会逐渐从百姓的心中消失,司法也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法办事,绝不手软,对违法或犯罪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依法严惩。司法不能让法律在地方政府的政绩及地方官员的仕途面前苍白无力,司法必须有所作为,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政府部门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企业担起社会责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为了人类的生存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企业一定要担当起保护环境和维护自然的责任。企业应该通过技术革新减少生产活动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同时加大环保设施投入,将生产过程不可避免产生的废气物的损害降到最低,绝不能走先发展再治污的老路。
  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发展的原材料来源于自然,更应该回报自然,而不是恣意地索取和践踏。企业应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应当自觉自律,全面践行社会责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不能只是一句空话,治理污染不能只靠百姓,只有政府 “开路”,企业“自律”,司法“断后”,三位一体,多方联动,才能早日关上“哈药”们的“污染门”。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江苏 邳州 22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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