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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作为一个复杂的群体,在社会上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能否直视这些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对于各民族的团结及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又极其重要的作用。研究其人权保护现状,对于政策的制定、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人权的保护至关重要。以下分别从少数民族在城市就业、公共职位竞争的调查来说明城市少数民族人权保护现状。
关键词: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权保护;调查
一、少数民族在城市的就业状况
1城市少数民族经济负担过重。少数民族在城市中整体素质偏低,技术水平不高,在城市职业中一般处于处于社会中下层,从事体力和低技术工作居多,经济状况普遍不乐观。
2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业岗位以个体和私营为主,大量的就业岗位靠自己开拓创造。有的岗位与他们自身的民族风俗、民族文化背景息息相关,这同时也是他们的就业优势。他们直接或间接地为城市经济文化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3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从事的职业和经济收入的差异是非常悬殊的,呈现出明显的阶梯形结构。总的来说,大多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第三产业就业,如饮食服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行业、卫生行业、修理和搬运行业、运输行业、家庭服务行业等。一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也在建筑业,制造业等第二产业部门就业。
4以餐饮、民族歌舞表演等服务业为主,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如:西安市在近2.1万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约有1.7万人就业于清真食品行业。同时,一些城市建立的“民俗村”、“民族园”、等景点,也招收大批的少数民族青年,进行歌舞、民俗表演。
5以非正规部门为主,岗位不稳定。此处,笔者对贵阳的一种特色经济形式进行调查,了解到了一种特殊的经济形式——背篼经济,这是大西南特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更确切的说,这够不上经济类型,这能说是一种地方特色“就业”方式。贵阳市作为一个省会城市,背篓者随处可见,他们以背为劳动工具,帮助单位或个人背运货物以换取一定的货币报酬维持生存,被迫从事一种流动性、非全日制、无保障性的非正规就业。这对于一个省会城市来说,无疑是发展的畸形,这种经济的畸形存在于经济、文化、社会、风俗等各个方面,主要表现为严重的不平衡。背篼已成为贵阳市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从调查数据上看,最小的背篼年龄为7岁,最大的为64岁。
6 在经商过程中引发诸多问题。外来经商的少数民族群众,或是沿街叫卖,或是路边摆摊设点,烤羊肉串的浓烟,餐饮店排出的废水、污物、油烟等环境卫生问题。他们的活动常常与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的要求相抵触,不仅给城市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而且也容易导致经营者与市容、交通、城管、卫生防疫等部门发生矛盾和冲突。同时,一些少数民族的流动经商人员中,在经商过程中缺乏经营必备的合法手续,不办执照。外来少数民族在经商过程中,也不乏一些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短斤少两的行为。最后,不同民族成员之间,尤其是外来少数民族人员与城市汉族之间因经济利益原因发生的纠纷,成为影响民族关系不稳因素。
7 体现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出现新的生机。笔者对贵州民族大学商业性社团群体展开调查,主要在集中在一个大型民族情景剧之中,该剧成员共有30人左右,男女均半,整个剧中涉及场景的变换,服饰的更变,以及不同人物情感的流露,剧中涉及亲情、爱情、战争、民族习俗等等,演员们舞蹈功底深厚,感情丰沛。他们并非全是学生,也有许多社会上的青年。
二、少数民族在城市公共职位竞争的状况
我国《宪法》中也规定了各民族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而且《民族区域自治法》还赋予了少数民族就业的特殊照顾政策。近年来四川大学周伟教授还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歧视法学术建议稿》,该建议稿规定了详细的优惠性措施,为我国的反歧视立法和优惠性政策的完善提供了依据。其中,在公共职位竞争中反对歧视至关重要。就目前少数民族在城市的发展状况而言,政治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所享受的权益甚至达不到公民的基本权益,无法通过有效的途径来争取自己的权益,参政议政权利更是少之又少,由于群体本身的特点,他们无法产生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表。某些岗位对少数民族存在歧视,导致他们无法公平的参与竞争。
我国有关少数民族在就业方面的法律,除宪法以外,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除此之外,还有各地方针对少数民族出台的一些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少数民族就业权的保障主要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要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就业促进法》第28条规定: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这些规定过于概括笼统,不能很好地实施和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有关法律法规还要求,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人事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我国台湾地区《公务人员考试法》第2条规定,为因应特殊性质机关之需要及照顾身心障碍者、原住民族之就业权益,得比照前项考试(此处指第1条规定的公务人员考试种类)之等级举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种考试,原住民特考制度推动了原住民公务人员数量的提升。
然而,仅仅靠一些法律方面的保障是远远不够的,法律需要落实,落实需要配套设施,配套设施有需要资金的支持。而国家对于少数民族就业的资金支持却远远不够。此外,就业信息发放不及时,或是覆盖面窄,对于一些偏远地区或封闭地区的少数民族来说,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就业渠道,有些落后地区根本无法使用现代化及高科技产品,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就业的不平衡。最后,国家在技能培训方面做的不到位,缺乏指导性和有效性,导致人员的闲置。就业歧视在各行各业也或多或少的体现。
针对少数民族公务员群体的调查,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少数民族干部已超过300万,约占干部总人数的7.5%,我国正逐步推动落实公务员招考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划定比例、制定岗位、放宽条件或降低分数等优惠政策,并推动在部分民族地区和中央国家机关进行试点,以扩大少数民族干部队伍。这对于日后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保障有非常深远的作用,充分确保少数民族群体参政议政,制定有利于其发展的民族政策。
参考文献
[1]西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我市务工情况的调查[A].中国都市人类学会秘书处.城市中的少数民族[C]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143.
关键词: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权保护;调查
一、少数民族在城市的就业状况
1城市少数民族经济负担过重。少数民族在城市中整体素质偏低,技术水平不高,在城市职业中一般处于处于社会中下层,从事体力和低技术工作居多,经济状况普遍不乐观。
2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业岗位以个体和私营为主,大量的就业岗位靠自己开拓创造。有的岗位与他们自身的民族风俗、民族文化背景息息相关,这同时也是他们的就业优势。他们直接或间接地为城市经济文化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3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从事的职业和经济收入的差异是非常悬殊的,呈现出明显的阶梯形结构。总的来说,大多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第三产业就业,如饮食服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行业、卫生行业、修理和搬运行业、运输行业、家庭服务行业等。一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也在建筑业,制造业等第二产业部门就业。
4以餐饮、民族歌舞表演等服务业为主,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如:西安市在近2.1万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约有1.7万人就业于清真食品行业。同时,一些城市建立的“民俗村”、“民族园”、等景点,也招收大批的少数民族青年,进行歌舞、民俗表演。
5以非正规部门为主,岗位不稳定。此处,笔者对贵阳的一种特色经济形式进行调查,了解到了一种特殊的经济形式——背篼经济,这是大西南特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更确切的说,这够不上经济类型,这能说是一种地方特色“就业”方式。贵阳市作为一个省会城市,背篓者随处可见,他们以背为劳动工具,帮助单位或个人背运货物以换取一定的货币报酬维持生存,被迫从事一种流动性、非全日制、无保障性的非正规就业。这对于一个省会城市来说,无疑是发展的畸形,这种经济的畸形存在于经济、文化、社会、风俗等各个方面,主要表现为严重的不平衡。背篼已成为贵阳市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从调查数据上看,最小的背篼年龄为7岁,最大的为64岁。
6 在经商过程中引发诸多问题。外来经商的少数民族群众,或是沿街叫卖,或是路边摆摊设点,烤羊肉串的浓烟,餐饮店排出的废水、污物、油烟等环境卫生问题。他们的活动常常与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的要求相抵触,不仅给城市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而且也容易导致经营者与市容、交通、城管、卫生防疫等部门发生矛盾和冲突。同时,一些少数民族的流动经商人员中,在经商过程中缺乏经营必备的合法手续,不办执照。外来少数民族在经商过程中,也不乏一些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短斤少两的行为。最后,不同民族成员之间,尤其是外来少数民族人员与城市汉族之间因经济利益原因发生的纠纷,成为影响民族关系不稳因素。
7 体现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出现新的生机。笔者对贵州民族大学商业性社团群体展开调查,主要在集中在一个大型民族情景剧之中,该剧成员共有30人左右,男女均半,整个剧中涉及场景的变换,服饰的更变,以及不同人物情感的流露,剧中涉及亲情、爱情、战争、民族习俗等等,演员们舞蹈功底深厚,感情丰沛。他们并非全是学生,也有许多社会上的青年。
二、少数民族在城市公共职位竞争的状况
我国《宪法》中也规定了各民族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而且《民族区域自治法》还赋予了少数民族就业的特殊照顾政策。近年来四川大学周伟教授还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歧视法学术建议稿》,该建议稿规定了详细的优惠性措施,为我国的反歧视立法和优惠性政策的完善提供了依据。其中,在公共职位竞争中反对歧视至关重要。就目前少数民族在城市的发展状况而言,政治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所享受的权益甚至达不到公民的基本权益,无法通过有效的途径来争取自己的权益,参政议政权利更是少之又少,由于群体本身的特点,他们无法产生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表。某些岗位对少数民族存在歧视,导致他们无法公平的参与竞争。
我国有关少数民族在就业方面的法律,除宪法以外,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除此之外,还有各地方针对少数民族出台的一些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少数民族就业权的保障主要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要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就业促进法》第28条规定: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这些规定过于概括笼统,不能很好地实施和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有关法律法规还要求,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人事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我国台湾地区《公务人员考试法》第2条规定,为因应特殊性质机关之需要及照顾身心障碍者、原住民族之就业权益,得比照前项考试(此处指第1条规定的公务人员考试种类)之等级举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种考试,原住民特考制度推动了原住民公务人员数量的提升。
然而,仅仅靠一些法律方面的保障是远远不够的,法律需要落实,落实需要配套设施,配套设施有需要资金的支持。而国家对于少数民族就业的资金支持却远远不够。此外,就业信息发放不及时,或是覆盖面窄,对于一些偏远地区或封闭地区的少数民族来说,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就业渠道,有些落后地区根本无法使用现代化及高科技产品,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就业的不平衡。最后,国家在技能培训方面做的不到位,缺乏指导性和有效性,导致人员的闲置。就业歧视在各行各业也或多或少的体现。
针对少数民族公务员群体的调查,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少数民族干部已超过300万,约占干部总人数的7.5%,我国正逐步推动落实公务员招考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划定比例、制定岗位、放宽条件或降低分数等优惠政策,并推动在部分民族地区和中央国家机关进行试点,以扩大少数民族干部队伍。这对于日后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保障有非常深远的作用,充分确保少数民族群体参政议政,制定有利于其发展的民族政策。
参考文献
[1]西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我市务工情况的调查[A].中国都市人类学会秘书处.城市中的少数民族[C]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