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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罗某,男,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广西罗城县人,罗城县农机局综合股股长。
我院依法受案开始初查罗某玩忽职守案并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2007年2010年间,我县被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确定为“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县”,境内农户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购置农机手续后可享受国家的补贴惠民政策。罗城县农机局按上级文件要求下文成立了“罗城县农机购置补贴发放领导小组”负责罗城县境内的该项目工作,指定时任罗城县农机局综合股股长的罗某为“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办理接受农户申请,审核相关材料等农机购置补贴款发放工作的具体事务。犯罪嫌疑人罗某接受安排后,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开展工作,在工作中故意违反规定做虚假上报材料,给不具备享受国家补贴的人员高某等人冒用他人名义购置补贴农机,非法获取国家补贴,造成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损失362500.00元。
二、案件的主要特点
1、犯罪嫌疑人罗某担任罗城县农机局综合股股长,并任“罗城县农机购置补贴发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一职,作为领导,本应该以身作则,认真审批农机购置补贴的发放程序,但是罗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高某等人冒用他人名义购置农机补贴,非法获取国家补贴时,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开展工作,在工作中故意违反规定做虚假上报材料,使得犯罪嫌疑人高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得逞,国家财产受到巨大损失。
2、从犯罪嫌疑人罗某的玩忽职守犯罪和高某等人冒用他人名义套取农机补贴犯罪行为看,个人的玩忽职守和贪污受贿行为通常隐藏在收取农机生产商、经销商以各种名目给予的回扣中,二者互相依存,相互掩饰,形成了农机生产商、经销商与农机主管部门共同窃取农机补贴款的非法利益链条,罗某的玩忽职守犯罪,也是建立在与犯罪嫌疑人高某等人中存在的利益关系的基础上,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明知高某等人的犯罪行为而不认真监管,不严格履行审核职责,致使大量农机补贴被违法套取,最后导致国家利益遭到严重损失。
三、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1、监管不到位,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在农机补贴发放过程中,县一级农机主管部门的职责市审查购机农户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然而制度缺少了监督,致使个别农机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伙同他人编造虚假的购机手续,套取补贴款。
2、缺少至上而下的有效权利监管。县级农机部门对购机农户的资格审查后往往是进行形式审查,缺少实体审查。
3、缺少至上而下的舆论监督,农机部门对购机农户的审查情况公布不全面、不及时,张榜公布往往流于形式。
4、缺少由里到外的自我约束,农机主管部门内部缺少自我约束机制,各种重大事项往往靠部门负责人一个人讲了算,其他人员形同虚设。
5、法律观念淡薄。在农机部门,类似犯罪嫌疑人罗某这样法律观念淡薄的人大有人在,他们很多时候认为自己在履行审批监管职责时,在碰到熟人办事时接受他人的吃喝,碍于面子问题,通常都没那么严格进行审批,这已经是一种潜规则,根本就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什么后果,甚至会触犯刑法。
四、预防对策
1、农机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制度建设。农机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提高对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围绕农机购置补贴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针对排查出得风险点,建立健全有效的制度规范。农机部门是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的重点单位和责任主体,领导班子及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带头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制度建设,一把手要亲自动员部署,要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和配合,认真组织制定防控措施,完善制度等工作,深入扎实的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机制建设。
2、加强农机部门工作人员的自身反腐建设,强化廉洁从政意识,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充分认识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农机部门要定期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树立廉洁从政、遵纪守法规范操作意识,要常抓不懈,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规范化管理,树立正确权力观。要加强对农机干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机部门的行政行为,制定和完善更加有效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大执行力度。
3、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的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多级审批制度,加大对购机补贴人员的监督,加大检查审计工作力度,定期回访核查,及早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农机工作人员不能单一的运用电话回访的方式,敷衍了事,最好深入农户,深入基层,实地调查农机使用情况,减少虚假情况。依照职权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国家支农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4、发放补贴过程必须公开透明,相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搭建开放交流的平台,与农民共享购机补贴信息,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将补贴对象名单、补贴金额等情况在实施区域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引导购机农户树立和加强自我保护、相互监督的个人意识和法律意识,鼓励农民向纪律监察、检察机关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打击与预防并举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将会同纪检监察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惩处,切实将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失和危害降至最低限度,全力保障国家支农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作者通讯地址:罗城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河池 546400)
我院依法受案开始初查罗某玩忽职守案并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2007年2010年间,我县被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确定为“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县”,境内农户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购置农机手续后可享受国家的补贴惠民政策。罗城县农机局按上级文件要求下文成立了“罗城县农机购置补贴发放领导小组”负责罗城县境内的该项目工作,指定时任罗城县农机局综合股股长的罗某为“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办理接受农户申请,审核相关材料等农机购置补贴款发放工作的具体事务。犯罪嫌疑人罗某接受安排后,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开展工作,在工作中故意违反规定做虚假上报材料,给不具备享受国家补贴的人员高某等人冒用他人名义购置补贴农机,非法获取国家补贴,造成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损失362500.00元。
二、案件的主要特点
1、犯罪嫌疑人罗某担任罗城县农机局综合股股长,并任“罗城县农机购置补贴发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一职,作为领导,本应该以身作则,认真审批农机购置补贴的发放程序,但是罗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高某等人冒用他人名义购置农机补贴,非法获取国家补贴时,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开展工作,在工作中故意违反规定做虚假上报材料,使得犯罪嫌疑人高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得逞,国家财产受到巨大损失。
2、从犯罪嫌疑人罗某的玩忽职守犯罪和高某等人冒用他人名义套取农机补贴犯罪行为看,个人的玩忽职守和贪污受贿行为通常隐藏在收取农机生产商、经销商以各种名目给予的回扣中,二者互相依存,相互掩饰,形成了农机生产商、经销商与农机主管部门共同窃取农机补贴款的非法利益链条,罗某的玩忽职守犯罪,也是建立在与犯罪嫌疑人高某等人中存在的利益关系的基础上,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明知高某等人的犯罪行为而不认真监管,不严格履行审核职责,致使大量农机补贴被违法套取,最后导致国家利益遭到严重损失。
三、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1、监管不到位,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在农机补贴发放过程中,县一级农机主管部门的职责市审查购机农户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然而制度缺少了监督,致使个别农机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伙同他人编造虚假的购机手续,套取补贴款。
2、缺少至上而下的有效权利监管。县级农机部门对购机农户的资格审查后往往是进行形式审查,缺少实体审查。
3、缺少至上而下的舆论监督,农机部门对购机农户的审查情况公布不全面、不及时,张榜公布往往流于形式。
4、缺少由里到外的自我约束,农机主管部门内部缺少自我约束机制,各种重大事项往往靠部门负责人一个人讲了算,其他人员形同虚设。
5、法律观念淡薄。在农机部门,类似犯罪嫌疑人罗某这样法律观念淡薄的人大有人在,他们很多时候认为自己在履行审批监管职责时,在碰到熟人办事时接受他人的吃喝,碍于面子问题,通常都没那么严格进行审批,这已经是一种潜规则,根本就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什么后果,甚至会触犯刑法。
四、预防对策
1、农机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制度建设。农机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提高对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围绕农机购置补贴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针对排查出得风险点,建立健全有效的制度规范。农机部门是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的重点单位和责任主体,领导班子及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带头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制度建设,一把手要亲自动员部署,要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和配合,认真组织制定防控措施,完善制度等工作,深入扎实的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机制建设。
2、加强农机部门工作人员的自身反腐建设,强化廉洁从政意识,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充分认识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农机部门要定期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树立廉洁从政、遵纪守法规范操作意识,要常抓不懈,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规范化管理,树立正确权力观。要加强对农机干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机部门的行政行为,制定和完善更加有效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大执行力度。
3、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的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多级审批制度,加大对购机补贴人员的监督,加大检查审计工作力度,定期回访核查,及早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农机工作人员不能单一的运用电话回访的方式,敷衍了事,最好深入农户,深入基层,实地调查农机使用情况,减少虚假情况。依照职权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国家支农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4、发放补贴过程必须公开透明,相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搭建开放交流的平台,与农民共享购机补贴信息,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将补贴对象名单、补贴金额等情况在实施区域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引导购机农户树立和加强自我保护、相互监督的个人意识和法律意识,鼓励农民向纪律监察、检察机关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打击与预防并举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将会同纪检监察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惩处,切实将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失和危害降至最低限度,全力保障国家支农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作者通讯地址:罗城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河池 546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