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金融仓储业务的发展瓶颈与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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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仓储是现代金融产业与现代仓储交叉发展的结果,是现代产业融合与创新的产物。它为银行提供动产抵质押品的仓储保管、监管、咨询等服务,代理银行行使抵质押物的占有权,大大拓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直接影响仓储物流贸易等行业的充分发展,使银行贷款更安全、企业融资更方便。实践证明,金融仓储作为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间安全、畅通的桥梁和“粘结剂”,其创新与发展对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相比于国外,我国金融仓储服务正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过程中仍面临着制度缺失、行业标准化和信息化程度较低等因素带来的风险与瓶颈制约,需要从政策和法制环境、行业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入手,推动我国仓储业务发展进入快车道。
   一、淄博市金融仓储发展现状
   金融仓储是新生事物,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从发达国家的信贷运行来看,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和动产担保融资是短期贷款的最主要方式,分别占短期贷款的50%和30%。我国动产担保融资还刚起步,目前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比重不到0.5%,实在是微乎其微。但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企业动产的稳定性库存量很大,约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20%以上,动产抵质押贷款需求市场十分庞大。
  从淄博市金融仓储业务发展情况看,淄博市金融仓储业务最早开始于2007年初,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但业务发展速度明显加快。据调查,目前淄博市开办该项业务的金融机构有6家,涉及的第三方监管企业10家,全市金融仓储业务均为现场监管的动态质押。2009年,淄博市6家银行与10家仓储企业开展合作,共为48家中小企业提供金融仓储服务,共发生第三方监管质押贷款89笔,累计发放贷款2.88亿元,贷款余额3.1亿元。2010年1-7月份,共有 43户企业发生52笔动产质押贷款业务,累计获得贷款2.92亿元,贷款余额4.14亿元,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201.03%和94.37%,企业户数较同期增长53.57%。
  
   二、金融仓储业务面临的发展瓶颈
   (一)质押方式单一,难以充分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存货的不确定性使银行愿意选择的质押品种较少。由于 “动产易动”会造成质押物的流失或贬值,不同的存货,在价值高低、畅销与滞销、形态品质变化等方面千差万别,银行要防范风险会要求存货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价值高、体积小;二是不容易霉变损坏,不具有保质期;三是市价变动小,不是季节性销售商品,不是更新换代快的商品;四是必须要适销对路,不是滞销积压商品;五是容易脱手变现等。满足这些条件对于确保贷款安全是必要的,但也会使存货质押的实际可选择余地非常狭窄。同时,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存货却较多的表现为半成品、原材料,这使得金融仓储业务的服务对象相当有限。
   (二)质押费用较高,制约了中小企业的申办积极性。金融仓储业务增加了物流企业监管这一环节,必然增加相应运作成本,对于小企业而言,监管费用偏高,企业成本压力增大。目前淄博市第三方物流企业收取的监管费用报价为一般为存货额度的0.5-1%,最低收费5万元,与中国银行合作的中远物流每年则不低于20万元。据银行反映这主要涵盖物流企业的监管成本、人工费用、保险费用及企业利润等方面。而企业存货的质押率一般仅在50%左右,导致企业融资成本大幅提高。但如果要求监管方降低监管费用,又可能因监管成本问题导致监管不到位带来质押物风险。
   (三)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加大银行贷款风险。信用风险的控制问题在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而开展的物流金融业务中较为突出。不仅借贷方存在信用度不高问题,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信用控制也存在很大难度。在整个运作过程中,银行的控制手段、信息渠道主要通过物流企业实现,物流公司的经营规范程度和控制力度成为整个业务流程中的关键。目前,国内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规模小、运作不规范、信息化程度低,很难达到应有的业务水平,加上目前国内的物流业市场近似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存在少数物流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出现行业道德的缺失,出现与出质人串通或擅自处置质押物的现象,给银行带来巨大损失。如工商银行有两笔动产质押贷款出现风险,分别为烨华贸易煤炭质押贷款1000万元和则天经贸煤炭质押贷款933万元。由于客户故意逃废银行贷款及监管公司监管措施不到位,导致大量质押物未经允许非正常出库,银行在向法院起诉过程中,又因第三方监管企业资产过低而无代偿能力、保险公司又以银行、监管方存在监管过失而拒绝赔偿,导致银行贷款无法收回而出现损失。
   (四)法律环境不完善,第三方监管企业监管职责难以真正履行到位。虽然《合同法》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质权人和保管人的权责,但在实际的动产质押业务中,现有的 《合同法》有些超前,并不能与当前仓储行业的实际运行规律相吻合。《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合同法》第394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事实上,仓储企业在对质押物质量的检验手段和技术有非常大的局限性,只能从货物的外观上认定,至于其质量是否正常,需要专业的检测仪器和手段,绝大多数仓储企业是不可能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检验能力的,这必然导致一方面银行放贷风险增大,而另一方面企业可以用于质押的存货类型受到很大限制。
   (五)第三方监管行业发展步伐缓慢,制约金融仓储业务的快速发展。在我国,传统物流业入门门槛较低,规模大小、管理水平、物流设施差异很大。第三方物流企业大多数表现为小型运输仓储公司,受限于规模、资本等因素,大多数物流企业在包括信息系统应用水平、经营管理制度、员工素质的各方面还难以达到物流金融所要求的水平。而由于参与仓储金融服务的第三方仓储企业的信息化程度不高,使金融仓储服务的可视化水平较低,难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和贷款风险。此外,银行、物流仓储企业和客户联网的信息网络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仓储金融的主导方尚未建立与服务相关的功能完善的数据库,导致银行难以及时获取企业货物仓储的实时、全面、真实的信息,在风险监控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国内缺乏统一的动产融资物权登记平台、金融仓储业务流程不规范、操作规程不科学、专业才人匮乏等方面问题,也成为金融仓储业务快速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三、推动金融仓储业务快速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构建良好的金融仓储业务生态环境。首先,要继续出台针对金融仓储业务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尽快建立金融仓储业准入标准和行业规范,规范仓储金融市场;其次,要构建金融仓储业发展的辅助体系,比如评估机构和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健全完善动产抵质押物市场,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文化环境;其三,由于金融仓储在一定程度上具备担保性质,可考虑在设计担保企业监管模式时,将金融仓储纳入其中,并以产业的视角来审视金融仓储的发展,为金融仓储产业的发展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加强对动产业务的司法保障,尽快建立我国动产担保公示登记系统。随着民商法律制度的健全,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法院的协调,为保护信贷人权利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司法保障,人民法院应建立金融诉讼案件审理绿色通道,提高审判效率,加大执行力度,特别是对于容易贬值受损的动产质押物要保证执行时效,避免因价值流失而损害银行权益。同时,可按政府主导、人民银行监管的模式建立统一的动产登记管理中介机构,统一动产审查的原则标准、公示方式、登记程序和手续,并发布担保公示信息,杜绝企业恶意重复质押或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三)加强金融仓储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做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建立社会化的仓单系统和定价机制,进一步明确在业内被广泛接受的仓单标准和监管费用标准,增强存货的流通性和存货品种的多样性,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同时,努力提高仓储企业的信息化程度,建立银行、保险、信托和担保、仓储企业以及客户联网的信息网络,增强金融仓储服务的可视化水平,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和贷款风险,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并强化动产登记制度,建立电子化、网络化的物权备案公示制度,有效破解金融仓储业务三方的信息不对称瓶颈。
   (四)逐步完善银行内部动产质押业务审批机制。随着求贷的中小企业的增加,必然会涉及到各行各业,银行缺乏动产的管理经验和手段,知识和人才储备不足,会产生大量新的信贷风险。而动产质押的诉讼案件,各方关系和权益更难确定,债权人难以在债务人违约时便捷地执行担保物。因此,银行应成立专门的动产质押信贷部门,把动产质押业务同其他信贷业务区分开来,配备专业人才成立信贷部,加强动产管理的研究,每名信贷员负责2-3个相关行业的业务,并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动产管理水平。
   (五)引入第三方拍卖公司,理顺不良质押贷款抵押物的处理流程。如果企业的贷款不能如期偿还,就要对企业的质押物进行拍卖。为了确保借款企业抵押行为的真实性,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时,应选择有信用、有实力、专业性强的拍卖公司,要求抵押物品所有权人直接同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当然,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自己组建拍卖公司,或与其他从事质押业务的企业联合组建拍卖公司或利用第三方的拍卖公司。当贷款到期时,如借款企业无力 偿还银行贷款,拍卖公司可以根据借款时的委托拍卖合同,在银行同意并监控管理的前提下,直接追偿归还贷款责任,及时对抵押物品公开拍卖,迅速变现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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