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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更好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拓宽我县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深入了解农村法律援助需求,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本文以全县农村范围的法律援助需求分析为重点,提出加强和改进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以期对我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有所帮助。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3-0257-01
一、我县法律援助需求情况
(一)离婚问题占相当大的比例,女性有离婚意愿的占绝大多数
其主要原因:一是经济社会的发展,为现代人追求婚姻自由和感情提供了条件,很多人(女性占多数)自称:过去由于家里穷,凡是以“过得去”、“将就”安慰自己,现在经济条件好了,应该享受有感情的婚姻生活,追求的是婚姻生活的质量。二是外出务工的年轻人较多,年轻人好动的天性加之长时间的夫妻分离,造成感情日益淡漠致破裂;三是年轻夫妻与长辈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因子女抚养、教育、经济开支等所谓观念不同的“代沟”造成沟通困难,以致感影响年轻夫妇的婚姻和谐等等。
(二)子女抚养问题较多
主要表现在,近几年离婚率的逐年上升,单亲家庭增多,虽然按照判决或者协议履行的占大多数,但是因子女抚养费发生纠纷的问题也不少,其主要类型为:一方抚养子女的付出较大,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者母在抚养子女时付出的较少,造成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困难和心理的不平衡;或者男女双方离婚时,不论是法院判决或者协议离婚,应该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不给或者拖欠子女抚养费的问题相当突出。
(三)老年人赡养问题十分突出
2014年沾益县委党校对全县30012名老年人进行了调查,中国传统的习惯约束老年人不愿追究子女赡养问题的占绝大多数,余下的准备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只占极少数,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多子女的家庭,因认为对老年人赡养不公平的而发生大家都不赡养的问题。二是外出务工人员增多,造成“空巢”老人的较多,老年人不但要自己承担生活的压力,还要承担心理的空虚寂寞。这种情况较为普遍,绝大多数老人认为子女打工也是为生活,为家庭,且年、节盼望子女回家,还有个念头,普遍不要求子女完全尽到赡养义务,自己的压力自己承受,这种情况相当普遍,占赡养问题的65%。三是老年人生病的医疗费用承担存在较多的争议,在所调研的老年人赡养问题中占6起。年龄大了,身体就经常会有这样那样的毛病,小毛小病老年人自己吃药打针,稍遇较大的病痛,医疗费用就成了一笔不小的开支。这样的开支谁出,住院或者在家谁来护理,成了子女赡养老人争议的焦点。四是年轻夫妇外出务工、经商,将子女留在老人身边,老人不但要照顾好自己,还要照顾好孙子女生活、上学等,大多数年轻夫妇寄钱、看望,但是个别的在外就“忘了”亲人,几年不回家,几年不寄钱,不通信,造成老人生活压力加大。
(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农村较多
从2014全县法律援助调研后收集的情况看,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准备申请法律援助的22起,占梳理出来的法律援助案件线索127起的17.%。其中70%集中在盘江镇、西平镇。按照我省法律援助条例,交通事故也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上述22起的情况,应该都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
(五)农民工在外务工的法律援助需求紧迫
农民工的法律素质和技术能力都较低,劳动合同的签订、职工福利待遇等问题需要法律知识依法解决,其中最重要的是工伤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事故的处理,急需法律援助,究其原因:一是工伤认定的程序繁琐,要进行工伤认定,首先要求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仲裁,确立劳动关系后,再认定工伤,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一般情况是发生工伤后,企业老板很少主动向劳动部门提出认定,一般都由在受伤职工本人或者家属提出认定,受伤职工处于弱势群体,收集证据等受法律知识及客观条件的限制,很难举出有力的证据,维护证据的合法权益。二是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就算有力证据,有关部门保护职工的力度很是不够。三是在本地,雇主雇请农民工的建房较多,由于不重视安全和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善等原因,发生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也较多。
(六)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流转中所出现的矛盾纠纷不容忽视
突出反映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集中在土地利用价值相对较大的县城或者乡镇周围,矛盾主要集中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例如西平镇的红星各村、庄家湾村委会。
二、加强和改进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近几年来,法律援助为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缓解了一些社会矛盾,得到了受援群众的欢迎和领导的肯定。但与农村人民群众法律援助要求的增多还不相适应,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结合、衔接程序还不高,一些急需援助的群众没有得到援助,打不起官司的还有有发生,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以其对法律援助工作有所启示。
(一)思想认识需进一步统一,观念需进一步更新
司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和理解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也是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伞。要充分理解党和国家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真正把困难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思想统一了,意识提高了,才能用心想事、用心干事、用心谋事,工作才有方向,才有动力,也才能在实践中创新,做出更大成绩。
(二)需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力度
从近几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发放和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情况完全可以看出,我们县发放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除国家福利彩票补贴民事诉讼1500元每件、刑事诉讼1000元每件外,我县民事案件(包括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每件一律为500元,刑事案件400元,与现在法律服务市场收费相差6—7倍;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每件一律50元,所有办案补贴标准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虽然律师、法律工作者、公证员以及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都有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但是市场价值规律不允许我们要求法律服务人员无限制的尽义务。因此,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和解决法律援助培训、宣传、工作站建设等经费是法律援助工作现在面临的最大难题,建议根据沾益经济的发展逐步予以解决。
(三)急需理顺法律援助体制和工作机制
目前,我县虽然已经成立沾益县法律援助中心,但是没有人员和编制太少,目前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仅有1人,中心实际是一个还不完全规范的空架子。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现在实际还是司法局在包揽。由此造成法律援助很多工作的开展很显吃力,比如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的跟踪监督、检查,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指导,法律援助诉讼案件(包括劳动仲裁)的开庭旁听,对受援群众的跟踪回访等工作,我们现在有些力不从心。
(四)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联络员的管理
虽然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走前列,但是我们也自觉的清楚看到,个别工作站的作用发挥还不是很符合要求,有一部分的村法律援助联络员还没有发挥作用。对法律援助联络员的培训、管理、考核等还需进一步加强。同时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培训、监督,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更好的为困难群众服务。
(五)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尽最大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群众知晓率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标语等媒体,采取会议、走访、回访、培训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加大对法律援助网络的宣传,使广大群众知道在遇到需法律援助的事项时,通过什么渠道,提供哪些材料,方便、快捷地申请法律援助。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3-0257-01
一、我县法律援助需求情况
(一)离婚问题占相当大的比例,女性有离婚意愿的占绝大多数
其主要原因:一是经济社会的发展,为现代人追求婚姻自由和感情提供了条件,很多人(女性占多数)自称:过去由于家里穷,凡是以“过得去”、“将就”安慰自己,现在经济条件好了,应该享受有感情的婚姻生活,追求的是婚姻生活的质量。二是外出务工的年轻人较多,年轻人好动的天性加之长时间的夫妻分离,造成感情日益淡漠致破裂;三是年轻夫妻与长辈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因子女抚养、教育、经济开支等所谓观念不同的“代沟”造成沟通困难,以致感影响年轻夫妇的婚姻和谐等等。
(二)子女抚养问题较多
主要表现在,近几年离婚率的逐年上升,单亲家庭增多,虽然按照判决或者协议履行的占大多数,但是因子女抚养费发生纠纷的问题也不少,其主要类型为:一方抚养子女的付出较大,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者母在抚养子女时付出的较少,造成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困难和心理的不平衡;或者男女双方离婚时,不论是法院判决或者协议离婚,应该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不给或者拖欠子女抚养费的问题相当突出。
(三)老年人赡养问题十分突出
2014年沾益县委党校对全县30012名老年人进行了调查,中国传统的习惯约束老年人不愿追究子女赡养问题的占绝大多数,余下的准备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只占极少数,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多子女的家庭,因认为对老年人赡养不公平的而发生大家都不赡养的问题。二是外出务工人员增多,造成“空巢”老人的较多,老年人不但要自己承担生活的压力,还要承担心理的空虚寂寞。这种情况较为普遍,绝大多数老人认为子女打工也是为生活,为家庭,且年、节盼望子女回家,还有个念头,普遍不要求子女完全尽到赡养义务,自己的压力自己承受,这种情况相当普遍,占赡养问题的65%。三是老年人生病的医疗费用承担存在较多的争议,在所调研的老年人赡养问题中占6起。年龄大了,身体就经常会有这样那样的毛病,小毛小病老年人自己吃药打针,稍遇较大的病痛,医疗费用就成了一笔不小的开支。这样的开支谁出,住院或者在家谁来护理,成了子女赡养老人争议的焦点。四是年轻夫妇外出务工、经商,将子女留在老人身边,老人不但要照顾好自己,还要照顾好孙子女生活、上学等,大多数年轻夫妇寄钱、看望,但是个别的在外就“忘了”亲人,几年不回家,几年不寄钱,不通信,造成老人生活压力加大。
(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农村较多
从2014全县法律援助调研后收集的情况看,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准备申请法律援助的22起,占梳理出来的法律援助案件线索127起的17.%。其中70%集中在盘江镇、西平镇。按照我省法律援助条例,交通事故也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上述22起的情况,应该都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
(五)农民工在外务工的法律援助需求紧迫
农民工的法律素质和技术能力都较低,劳动合同的签订、职工福利待遇等问题需要法律知识依法解决,其中最重要的是工伤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事故的处理,急需法律援助,究其原因:一是工伤认定的程序繁琐,要进行工伤认定,首先要求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仲裁,确立劳动关系后,再认定工伤,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一般情况是发生工伤后,企业老板很少主动向劳动部门提出认定,一般都由在受伤职工本人或者家属提出认定,受伤职工处于弱势群体,收集证据等受法律知识及客观条件的限制,很难举出有力的证据,维护证据的合法权益。二是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就算有力证据,有关部门保护职工的力度很是不够。三是在本地,雇主雇请农民工的建房较多,由于不重视安全和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善等原因,发生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也较多。
(六)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流转中所出现的矛盾纠纷不容忽视
突出反映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集中在土地利用价值相对较大的县城或者乡镇周围,矛盾主要集中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例如西平镇的红星各村、庄家湾村委会。
二、加强和改进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近几年来,法律援助为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缓解了一些社会矛盾,得到了受援群众的欢迎和领导的肯定。但与农村人民群众法律援助要求的增多还不相适应,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结合、衔接程序还不高,一些急需援助的群众没有得到援助,打不起官司的还有有发生,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以其对法律援助工作有所启示。
(一)思想认识需进一步统一,观念需进一步更新
司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和理解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也是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伞。要充分理解党和国家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真正把困难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思想统一了,意识提高了,才能用心想事、用心干事、用心谋事,工作才有方向,才有动力,也才能在实践中创新,做出更大成绩。
(二)需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力度
从近几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发放和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情况完全可以看出,我们县发放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除国家福利彩票补贴民事诉讼1500元每件、刑事诉讼1000元每件外,我县民事案件(包括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每件一律为500元,刑事案件400元,与现在法律服务市场收费相差6—7倍;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每件一律50元,所有办案补贴标准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虽然律师、法律工作者、公证员以及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都有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但是市场价值规律不允许我们要求法律服务人员无限制的尽义务。因此,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和解决法律援助培训、宣传、工作站建设等经费是法律援助工作现在面临的最大难题,建议根据沾益经济的发展逐步予以解决。
(三)急需理顺法律援助体制和工作机制
目前,我县虽然已经成立沾益县法律援助中心,但是没有人员和编制太少,目前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仅有1人,中心实际是一个还不完全规范的空架子。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现在实际还是司法局在包揽。由此造成法律援助很多工作的开展很显吃力,比如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的跟踪监督、检查,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指导,法律援助诉讼案件(包括劳动仲裁)的开庭旁听,对受援群众的跟踪回访等工作,我们现在有些力不从心。
(四)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联络员的管理
虽然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走前列,但是我们也自觉的清楚看到,个别工作站的作用发挥还不是很符合要求,有一部分的村法律援助联络员还没有发挥作用。对法律援助联络员的培训、管理、考核等还需进一步加强。同时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培训、监督,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更好的为困难群众服务。
(五)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尽最大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群众知晓率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标语等媒体,采取会议、走访、回访、培训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加大对法律援助网络的宣传,使广大群众知道在遇到需法律援助的事项时,通过什么渠道,提供哪些材料,方便、快捷地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