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法理学”考试题型改革研究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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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理学”既是高职法学教育的基础性学科,也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性学科。由于教师对职业教育的定位以及“法理学”学科性质的理解存在偏差,因而在考试题型的设计上存在着很多问题。文章分析了这些存在的问题及问题的原因所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创新“法理学”考试题型的建议:减少主观性试题,加大客观性试题分量;减少理论性试题,加大实践性试题的分量;缩减知识性试题,适量增加素质类试题;缩减羁束类试题,适量增加裁量类试题。
  [关键词]高职教育 教学改革 法理学 考试题型
  [作者简介]谢祥为(1968- ),男,江西安义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在读博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行政法学;陈亚军(1971- ),女,浙江宁波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刑事诉讼法学。(江西 南昌 330013)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02-0184-02
  考试作为常见的教学评价手段,无论是高等教育还是其他形式的教育,一般都以考试作为判断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标尺,只不过不同的教育类型,对考试题型的设计有所不同而已。对于高等职业教育而言,“法理学”作为法律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由于人们都将其划入理论课范畴,因而在考试题型的设计上大多采取论述题。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如果说,在本科教育中采用理论性试题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在强调培养学生职业技能和职业操守的高等职业教育中,对学生仍采用理论性试题进行测评,则无论如何都是不妥的。本文试图结合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对高职“法理学”的考试题型进行探讨分析,希冀对厘清“法理学”在高职教育特别是法律职业教育中的地位,完善“法理学”的考试题型有所裨益。
  一、高职“法理学”考试题型存在的问题
  2.理论类试题多,实践类试题少。所谓理论性试题是指以考查学生原理掌握程度的试题,而实践性试题则是指根据相应的法学原理,要求学生对实际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的试题。名词解释、填空、简答、论述是理论性试题的典型代表,其所占分值基本上达到总分值的80%,而作为实践性试题的案例分析只有20分左右。如果在研究生教育和本科教育中,以理论性试题作为测试学生对相关法学原理的掌握程度并不存在多大的问题,那么在职业教育中,就应当突出实践性试题的分量。因为,研究生教育和本科教育均强调知识的系统性,要解决“为什么”即原理问题;而职业教育则强调理论知识的“必需”和“够用”,在解决“是什么”的基础上,突出对学生操作能力的培养。目前的“法理学”试题现状显然与职业教育的目的相悖。
  3.知识类试题多,素质类试题少。素质教育现今已成为各种教育的主题,高职教育也不例外。素质教育是指一种以提高受教育者诸方面素质为目标的教育模式,它重视人的思想道德素质、能力培养、个性发展、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教育。素质教育主要包括内在素质和外在素质。内在素质主要是人对世界、环境、人生的看法和意义,包括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等。外在素质就是一个人具有的能力、行为、所取得的成就等。在高职教育中,素质教育应当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在考试题型的设计方面,也应当体现素质教育的内容。事实上,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法律现象存在于各种社会现象之中,或者说很多社会现象都可以归结到社会现象中,都是法学应当评价的对象;同时,法学也不是孤立存在的,与其他学科存在很大的交叉,因此法理学完全可以与其他学科结合以检测学生的综合素质。但是,现行的“法理学”考试中,都属于“就法律考法律”模式,很少涉及素质教育的内容。
  4.羁束类试题多,裁量类试题少。所谓羁束类试题是指试题答案具有唯一性,学生不能自由发挥,属于非此即彼型的试题模式;而裁量类试题则是指试题答案不具有唯一性,允许学生自由发挥,属于言之有理型的模式。在“法理学”考试中,一般题目的设计都是可以在教材中找到标准答案的,对于一些比较“灵活”的试题,即没有标准答案的试题基本没有出现。因此,只要学生“背功”好,通过考试是没有问题的,而且可以赢得高分。然而,高分生并不等于高才生,这从近几年学生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情况中就可以看出。在公务员考试中,学业成绩好的学生并不一定能够通过公务员考试,倒是一些学业成绩并不出众的学生往往在公务员考试中胜出。这足以说明,在培养学生的能力方面,裁量类试题也许比羁束类试题的准确性更高。
  二、高职“法理学”考试题型问题之原因
  1.教师对职业教育的目标理解不到位。高职高专的人才培养目标到底如何定位?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4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教育部在《关于在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指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同时,教育部在《关于制订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以下简称《原则意见》)中也明确提出,高职高专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家法律抑或教育部的有关文件均将职业教育定位为就业教育,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是职业教育的基本任务。但在教师与学生之间却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表现在教师与学生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问题的回答上均呈现一定的复杂性。据调查,有相当一部分教师和学生认为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复合型人才,认为属于专才的学生数同样占到被调查学生的17.2%,而认为属于应用型人才的教师不到被调查教师的一半,就学生来讲也只有一半略多。正是由于教师对职业教育的基本定位产生偏差,导致教师的教学与教师本身所受的本科教育或者研究生教育混同起来,教学内容没有根本的变化,教学方法没有根本的改变,在考试题型的设计上仍然沿用本科或者研究生教育那一套,从而无法体现职业教育的特点。   2.教师对高职“法理学”课程的认识存在误区。在本科乃至研究生教育中,一般认为“法理学”属于整个法学体系中的理论学科,它是以研究法律的基本理论,探索法律的价值、法律的运行,揭示法律发展为己任的一门基础性学科。学者们更认为,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中的牵头性学科。理论法学属于思想性、思维性学科,它相对区别于法学中的直接以具体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正是由于受到法理学在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中的定位影响,高职院校的法理学教师无不将高职“法理学”作为理论学科,“理论性较强”被作为高职“法理学”的标签。因此,无论是教师的授课抑或测试都强调了高职“法理学”的理论性,而忽视了它的实践性。这种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现象直接导致了“法理学”成为高职最不受学生欢迎的课程之一。其实,“法理学”并不是纯理论性的,它与法律实践同样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事实上,我国的“法理学”教材中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职业等内容都是从法律实践中提炼出来的,与法律的运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进一步说,法律理论也是为了实践之需要而产生的,如果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节,那么这种法律理论的存在就毫无意义。理论指导实践,实践丰富理论。因此将“法理学”说成是纯理论性的学科并不确切。教师脱离实践去讲授法理,则会导致相当多的问题没法说清楚,其教学效果也就显而易见。
  3.教师参与教学改革的热情不高。学校以教学为中心,教学以教师为主体,教学改革在任何时候都离不开教师,这个道理其实人人都懂。但现实的问题是,教师参与教学改革的积极性不高,教师参与课程改革时动力不足,存在一定的心理阻力。尽管教学内容和课程改革都是通过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完成的,但是大部分改革的最终实现往往是由外部力量来推动的;另外,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存在实施改革的压力和畏难情绪,导致教师不愿实施教学改革,久而久之,教师对教学改革已经麻木。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师资培训滞后带来教师实施改革与改革目标之间存在落差;教师学术能力不足导致改革实施与目标要求之间产生偏差;传统教师评价制度的不完善难以调动教师参与课程改革的积极性。
  三、创新高职“法理学”考试题型的建议
  近年来,我们以“法理学”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为契机,组建教学团队,进一步探索“法理学”的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加大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力度,在“法理学”考试题型改革方面作了一定摸索。
  1.减少主观性试题,加大客观性试题分量。自2007年开始,在“法理学”考试题型改革方面,删除了名词解释和填空题两种纯属记忆性试题,只保留判断并说明理由题、选择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或者材料分析题四种题型。在分值的分配上,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各占50%,进一步优化了试题结构。这种试题结构将学生从死记硬背中解放出来,使学生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方面有了足够的时间保障;另一方面,客观性试题的增多,有利于减少教师在阅卷问题上的随意性,使学生的评分更具科学性。
  2.减少理论性试题,加大实践性试题的分量。在保留的四种题型中,对简答题的设计同样进行改革。简答题不再是诸如“法律的特征包括哪些”“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区别有哪些”等试题,而要将相关的知识点融入某个案例中,以案例的形式出现。同时,在判断题和选择题中同样出现了以案例形式出现的试题。在整个试题的构成中,实践性试题占总分值的60%~70%,而属于理论性试题的只占到30%左右。增加实践性试题,主要是为了突出对学生解决问题能力的检测和评价,使学生的实践能力能够通过试题充分地展现出来。
  3.缩减知识性试题,适量增加素质类试题。为了改变“就法律考法律”的情况,我们将法律知识与其他相关知识结合起来,在了解相关知识的前提下,进一步解答法律知识。如我们曾将法律知识与地理知识结合命题:根据给定的我国某省的地形轮廓图,并结合相关资料,请你指出该省哪些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该题中,学生首先要具备相关的地理知识,确定题中的地图为山东省。如果学生不了解山东省的地形轮廓图,那么学生则无法回答上述问题,至少回答不完全。之所以如此命题,是因为试题要起一个导向作用,即引导学生不要单纯、机械地学习法律。事实上,法律本身就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其他学科交叉存在的。只有将法律放置于生活中,法律才是有意义的,学生的学习才有效果。
  4.缩减羁束类试题,适量增加裁量类试题。为训练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我们设计了一些材料分析题,由学生根据自己的理解分析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教师在阅卷时,对这类试题不强求学生一定要与教师所提供答案相符,只要言之有理即可。我们曾把相关的材料组合在一起,由学生进行判断。如试题是阅读材料,然后结合材料谈谈对法律与正义的看法,字数在500字左右。此类试题实际上是考查学生在学习“法理学”后,综合运用相关知识,对材料中的现象进行解析。由于试题本身并不要求答案的唯一性,学生可以充分展示自己的观点,既可以评判学生写作归纳能力,又可以考查学生对材料的洞察力,因而在锻炼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高职“法理学”考试题型改革构成“法理学”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项改革与其他改革项目一样都直接影响着教学目标能否实现,教学质量能否提高,甚至还影响着学生的切身利益。因此,考试题型的设计既要体现高职职业教育的目标,又要兼顾高职学生的实际情况,使考试题型做到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章恩友.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内容与实践教学体系研究[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9.
  [2]刘作翔.法理学的定位[J].外国法译评,2008(4).
  [3]鲁武霞.基于课程改革的教师积极性调动研究[J].江苏工业学院学报,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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