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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监管场所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的监督是我国检察职能的重要方面,在实践中采取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两种方式,其中派驻检察是应用最为广泛的方式,因为其能够直接深入监管场所,对监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动态监督与随时监督,及时对各种违法问题和突发事件进行处理。但也正由于派驻其中使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与监管工作人员建立了一种“熟人”关系,也导致了碍于“人情”而不愿和不敢监督的问题。
关键词派驻检察“人情”现象执法理念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
一、“人情”现象的文化溯源
“人情”是一个社会长期形成的风尚,包含深厚的文化因素,是文化积淀所体现出来的习惯,也是一个社会道德观的起点。中国是一个传统农耕家族社会,人情是调节社会关系和持秩序的主要因素。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际关系网络,网络成员间有着亲属不等的情谊,彼此相互关照,而对网络之外者则实行差别对待,担任公职者因此利用公共资源为“亲友熟人”谋取利益,从而造成政治腐败。
中国古代是一个伦理化的社会,在这样一个高度伦理化的社会里,社会整体意识形态对于司法的运行有着重要的影响。司法程序的运作不仅要依靠国家法律,还要顺天理依民情(人情)。梁漱溟先生指出:“居此社会中者,每一个人对其四面八方的伦理关系各负有相当的义务;同时其四面八方与他有伦理关系之人,亦各对他负有义务。”可见,梁漱溟先生认为伦理关系是一种情谊关系。这种关系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义务关系。
在这种伦理观的支配下,为了有效整合社会秩序,儒学思想设计出了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的五伦关系,强调人际关系的作用。而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熟知人情世故的“世事洞明、人情练达”就成为社会成员社会化的共同目标。可见,古代中国随着儒家思想地位的确立,人情在司法中一直占据着比较重要的位置,人情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司法过程,这也是司法伦理化的一种表现。
二、“人情”现象对当前派驻检察工作的影响
由于几千年文化传统的影响,在当今中国人的伦理观念当中,“人情”仍是非常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基础。有人说现在是“熟人社会”,“人熟多吃二斤热豆腐”,“多个朋友多条路,有熟人就能平趟”。在他们的心目中,并没有党纪国法,没有群众观念,不分正邪,不辨是非,讲的是江湖义气,谋的是一己之私。可见,“熟人社会”的弊端在于,让人民把功夫下到人上,而不是下到事上。
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是社会人,不可能是封闭在真空瓶内的,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形形色色的人,也有很多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受制于传统糟粕的影响而身陷泥淖,徇私殉情视法律于不顾,使国家蒙受了损失,使人民遭受了不公。而在派驻检察工作中,由于物质条件和制度层面的欠缺,就更容易出现问题。检察机关的派驻检察办公室均设在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内部,其办公用房和一些办公设施均由监管部门提供,另外,由于监管场所往往地处偏僻,与检察院相距较远,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已与监管工作人员“同吃同住”,一些地方还出现了派驻检察人员医疗和子女上学不得已而由监管部门提供“帮助”的情况。
在这样的派驻环境下,派驻检察人员往往碍于情面,不愿去发现问题,或对发现的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帮助监管部门隐藏问题,包庇纵容各种监管工作的违法问题。可见,继续让“人情”在派驻检察工作中发育和蔓延,其必将代替了法律的尊严,很容易使正义和公平的天平在熟人的“情中”发生倾斜,是对法制社会的腐蚀,对和谐社会的瓦解。
三、抵制“人情”现象与转变执法理念的建议
目前在我国法学界使用的“理念”一词,通常是指事务的本质和价值,是主动、引导人们从事实践活动的高度抽象的精神原则。理念属于主观范畴,是人主观思想认识。因此,对理念的进一步认识应从哲学上的主客观关系上来把握。理念所对应的客观范畴通常是外在与人的思想的那些因素——制度及作为制度化表现的设施、行头、机制等。结合检察工作,慕平同志认为,检察理念是指对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及其内在规律的认识,是引导检察实践工作的高度概括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和发展检察制度的基本理论支撑。
执法理念是检察理念中的一个方面,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思想导引,目前,我国在推进执法理念转变的探索中,科学地总结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要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统领各项政法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也理所应当是检察实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在检察实务中必须贯彻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解决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执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笔者认为,就目前派驻检察工作中的“人情”现象,应树立三种意识转变观念:
(一)树立维护公平正义的意识。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法治的本质价值。西方的观点认为法律制定后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应该考虑人情因素,因为人情是变动布局的,而法律是稳定的,这也是亚里士多德所谓法制优于人治的基础,法制可以祛除人情的干扰,从而可以实现社会正义。世纪后期德国率先立法确立了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附有客观公正的义务,此后经历了两次大辩论仍然坚持不动摇。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还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2条、第13条就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及时、公正原则。
党的十七大指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维护公平正义是党和国家、人民赋予检查机关的重大历史使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执法理念的最重要的方面。对于派驻检察来说,要克服“人情”的干扰,就必须树立维护公平正义的意识,坚决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杜绝因“人情”而动摇对法律的信仰,防止“人情”在派驻检察工作中的渗透或影响监督工作的运行,确保派驻检察工作不偏离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基本方向,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发挥派驻检察的应有功效。
(二)树立保护人权的意识。
1992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的白皮书对中国政府和司法机关对中国政府和司法机关在保护罪犯的人权政策、原则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归纳和总结,阐明了我国在保障人权问题上的立场和观点。2004年3月,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将人权载入宪法,人权入宪为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宪法和法制保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贯彻落实宪法精神,必然要不断提高人权保障的意识。被监管人作为公民众的“特殊群体”,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把人权观念引入我们的执法工作理念是宪法精神在派驻检察工作中的具体运用。
由于人情作用而发生的腐败现象,可以说根源以私情为重的伦理本位的传统价值。这种伦理价值张扬践行的结果,必然出现人治、等级观念、义务本位、人情重于法理等弊病。在这样的伦理观念下,法律将难以有效实施,人权必将遭到践踏,因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依法保护人权的意识,特别是针对被监管人员这一特殊群体,更要防止因徇情徇私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问题,将保护人权作为工作的重要原则,打击各种侵犯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使宪法中保护人权的规定得以全面贯彻。
(三)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本身就是一种极大的权力,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权力,监督权也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而且监督权被滥用,其后果和性质更甚于一般权力被滥用。建立法治社会使现代化的重要目标,而传统人情关系造成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对实现这一目标够成了极大的障碍。由于派驻检察工作的的特点,“人情”的不良影响更为直接,这也就造成监督者放弃自己的应有职责,而在监管场所内对派驻检察人员又缺乏有效的监督,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必将同流合污,倍化了腐败的损害程度。
为杜绝这种恶性循环的现象,必须建立科学完整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内外部监督,在外部要加强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在内部要加强检务督察。同时,体系的建立还需要人的落实,要使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认真履行职责,脱离由私人情感产生的腐朽伦理羁绊,确保检察监督职能在监管环节的有效实施。
(作者均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注释:
肖光辉.人情与中国古代司法评议.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11期.
钱建平.论传统人情关系与现代公共规则的冲突和价值转换.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肖光辉.人情与中国古代司法评议.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11期.
梁漱溟著.梁漱溟全集.第三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198页.
钱建平.论传统人情关系与现代公共规则的冲突和价值转换.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肖光辉.人情与中国古代司法评议.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11期.
李德民.畸形的“熟人社会”已初露端倪.人民论坛.2006年第10期.
张恒山.略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学家.2006年第5期.
张智辉、谢鹏程主编.中国检察.(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96页.
慕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念研究.法学杂志.2009年第4期.
梁毅.论在检察实务中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创新.2008年第5期.
慕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念研究.法学杂志.2009年第4期.
肖光辉.人情与中国古代司法评议.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11期.
参加孙谦主编.中国检察制度论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页.
参见张智辉、杨诚主编.检察官作用与准则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81页.
刘建.论监所检察与罪犯的人权保障.海南人大.2006年第10期.
参见曾贝.监所检察监督中坚持人权原则的重要性.消费导刊.2009年第3期.
钱建平.论传统人情关系与现代公共规则的冲突和价值转换.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王勇.谁来监督监督者——建立检务督察制度应考虑的几个问题.社科纵横.2007年第1期.
钱建平.论传统人情关系与现代公共规则的冲突和价值转换.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关键词派驻检察“人情”现象执法理念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
一、“人情”现象的文化溯源
“人情”是一个社会长期形成的风尚,包含深厚的文化因素,是文化积淀所体现出来的习惯,也是一个社会道德观的起点。中国是一个传统农耕家族社会,人情是调节社会关系和持秩序的主要因素。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际关系网络,网络成员间有着亲属不等的情谊,彼此相互关照,而对网络之外者则实行差别对待,担任公职者因此利用公共资源为“亲友熟人”谋取利益,从而造成政治腐败。
中国古代是一个伦理化的社会,在这样一个高度伦理化的社会里,社会整体意识形态对于司法的运行有着重要的影响。司法程序的运作不仅要依靠国家法律,还要顺天理依民情(人情)。梁漱溟先生指出:“居此社会中者,每一个人对其四面八方的伦理关系各负有相当的义务;同时其四面八方与他有伦理关系之人,亦各对他负有义务。”可见,梁漱溟先生认为伦理关系是一种情谊关系。这种关系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义务关系。
在这种伦理观的支配下,为了有效整合社会秩序,儒学思想设计出了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的五伦关系,强调人际关系的作用。而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熟知人情世故的“世事洞明、人情练达”就成为社会成员社会化的共同目标。可见,古代中国随着儒家思想地位的确立,人情在司法中一直占据着比较重要的位置,人情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司法过程,这也是司法伦理化的一种表现。
二、“人情”现象对当前派驻检察工作的影响
由于几千年文化传统的影响,在当今中国人的伦理观念当中,“人情”仍是非常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基础。有人说现在是“熟人社会”,“人熟多吃二斤热豆腐”,“多个朋友多条路,有熟人就能平趟”。在他们的心目中,并没有党纪国法,没有群众观念,不分正邪,不辨是非,讲的是江湖义气,谋的是一己之私。可见,“熟人社会”的弊端在于,让人民把功夫下到人上,而不是下到事上。
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是社会人,不可能是封闭在真空瓶内的,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形形色色的人,也有很多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受制于传统糟粕的影响而身陷泥淖,徇私殉情视法律于不顾,使国家蒙受了损失,使人民遭受了不公。而在派驻检察工作中,由于物质条件和制度层面的欠缺,就更容易出现问题。检察机关的派驻检察办公室均设在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内部,其办公用房和一些办公设施均由监管部门提供,另外,由于监管场所往往地处偏僻,与检察院相距较远,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已与监管工作人员“同吃同住”,一些地方还出现了派驻检察人员医疗和子女上学不得已而由监管部门提供“帮助”的情况。
在这样的派驻环境下,派驻检察人员往往碍于情面,不愿去发现问题,或对发现的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帮助监管部门隐藏问题,包庇纵容各种监管工作的违法问题。可见,继续让“人情”在派驻检察工作中发育和蔓延,其必将代替了法律的尊严,很容易使正义和公平的天平在熟人的“情中”发生倾斜,是对法制社会的腐蚀,对和谐社会的瓦解。
三、抵制“人情”现象与转变执法理念的建议
目前在我国法学界使用的“理念”一词,通常是指事务的本质和价值,是主动、引导人们从事实践活动的高度抽象的精神原则。理念属于主观范畴,是人主观思想认识。因此,对理念的进一步认识应从哲学上的主客观关系上来把握。理念所对应的客观范畴通常是外在与人的思想的那些因素——制度及作为制度化表现的设施、行头、机制等。结合检察工作,慕平同志认为,检察理念是指对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及其内在规律的认识,是引导检察实践工作的高度概括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和发展检察制度的基本理论支撑。
执法理念是检察理念中的一个方面,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思想导引,目前,我国在推进执法理念转变的探索中,科学地总结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要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统领各项政法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也理所应当是检察实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在检察实务中必须贯彻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解决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执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笔者认为,就目前派驻检察工作中的“人情”现象,应树立三种意识转变观念:
(一)树立维护公平正义的意识。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法治的本质价值。西方的观点认为法律制定后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应该考虑人情因素,因为人情是变动布局的,而法律是稳定的,这也是亚里士多德所谓法制优于人治的基础,法制可以祛除人情的干扰,从而可以实现社会正义。世纪后期德国率先立法确立了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附有客观公正的义务,此后经历了两次大辩论仍然坚持不动摇。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还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2条、第13条就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及时、公正原则。
党的十七大指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维护公平正义是党和国家、人民赋予检查机关的重大历史使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执法理念的最重要的方面。对于派驻检察来说,要克服“人情”的干扰,就必须树立维护公平正义的意识,坚决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杜绝因“人情”而动摇对法律的信仰,防止“人情”在派驻检察工作中的渗透或影响监督工作的运行,确保派驻检察工作不偏离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基本方向,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发挥派驻检察的应有功效。
(二)树立保护人权的意识。
1992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的白皮书对中国政府和司法机关对中国政府和司法机关在保护罪犯的人权政策、原则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归纳和总结,阐明了我国在保障人权问题上的立场和观点。2004年3月,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将人权载入宪法,人权入宪为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宪法和法制保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贯彻落实宪法精神,必然要不断提高人权保障的意识。被监管人作为公民众的“特殊群体”,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把人权观念引入我们的执法工作理念是宪法精神在派驻检察工作中的具体运用。
由于人情作用而发生的腐败现象,可以说根源以私情为重的伦理本位的传统价值。这种伦理价值张扬践行的结果,必然出现人治、等级观念、义务本位、人情重于法理等弊病。在这样的伦理观念下,法律将难以有效实施,人权必将遭到践踏,因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依法保护人权的意识,特别是针对被监管人员这一特殊群体,更要防止因徇情徇私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问题,将保护人权作为工作的重要原则,打击各种侵犯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使宪法中保护人权的规定得以全面贯彻。
(三)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本身就是一种极大的权力,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权力,监督权也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而且监督权被滥用,其后果和性质更甚于一般权力被滥用。建立法治社会使现代化的重要目标,而传统人情关系造成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对实现这一目标够成了极大的障碍。由于派驻检察工作的的特点,“人情”的不良影响更为直接,这也就造成监督者放弃自己的应有职责,而在监管场所内对派驻检察人员又缺乏有效的监督,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必将同流合污,倍化了腐败的损害程度。
为杜绝这种恶性循环的现象,必须建立科学完整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内外部监督,在外部要加强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在内部要加强检务督察。同时,体系的建立还需要人的落实,要使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认真履行职责,脱离由私人情感产生的腐朽伦理羁绊,确保检察监督职能在监管环节的有效实施。
(作者均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注释:
肖光辉.人情与中国古代司法评议.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11期.
钱建平.论传统人情关系与现代公共规则的冲突和价值转换.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肖光辉.人情与中国古代司法评议.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11期.
梁漱溟著.梁漱溟全集.第三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198页.
钱建平.论传统人情关系与现代公共规则的冲突和价值转换.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肖光辉.人情与中国古代司法评议.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11期.
李德民.畸形的“熟人社会”已初露端倪.人民论坛.2006年第10期.
张恒山.略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学家.2006年第5期.
张智辉、谢鹏程主编.中国检察.(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96页.
慕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念研究.法学杂志.2009年第4期.
梁毅.论在检察实务中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创新.2008年第5期.
慕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念研究.法学杂志.2009年第4期.
肖光辉.人情与中国古代司法评议.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11期.
参加孙谦主编.中国检察制度论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页.
参见张智辉、杨诚主编.检察官作用与准则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81页.
刘建.论监所检察与罪犯的人权保障.海南人大.2006年第10期.
参见曾贝.监所检察监督中坚持人权原则的重要性.消费导刊.2009年第3期.
钱建平.论传统人情关系与现代公共规则的冲突和价值转换.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王勇.谁来监督监督者——建立检务督察制度应考虑的几个问题.社科纵横.2007年第1期.
钱建平.论传统人情关系与现代公共规则的冲突和价值转换.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