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制度体系对P2P网络借贷发展的意义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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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些年,P2P网络借贷业务合规合法问题显现,引发一系列行业乱象甚至出现诸如e租宝这样的“庞氏骗局”,投资者利益受损以及可能存在的区域系统性金融风险刺激了公众以及监管当局的神经。随着网络借贷“1+3”制度体系的形成,平台乱象基本得到有效整治。台发展朝着健康方向发展,也主动谋求业务合规合法拥抱监管,“1+3”制度体系在平台将康发展发展举足轻重的作用。当然,现阶段的监管体系仅仅是制度性框架体系,行业标准和行业细则等成为行业的迫切需求,平台生态建设提到至关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1+3”制度体系:金融生态
  一、引言:
  近些年,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为中国资本市场打开一扇新的大门。2007年拍拍贷公司的成立开创了国内P2P网络借贷的先河。以P2P网络借贷为主要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不仅创新出金融业态也推动传统金融业态的变革与发展。接连出台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了全国范围内P2P网络借贷平台迅速发展.2010年有10家.2011年50家,2012年200家.2013年800家,2014年1575家,2015年2575家.2016年2448家。
  在快速增长的背后.P2P网络借贷行业存在的乱象以及风险问题饱受诟病。以e租宝为代表的伪互金平台以及不合规合法经营的互金平台已严重得威胁行业的健康发展。既是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需要,也是P2P网络借贷回归本质的内在要求。2016年开始,P2P网贷平台严监政策如期而至,相关政策陆续出台、掷地有声。
  二、P2P网络借贷“1+3”制度体系
  2016和2017年是互金监管關键的两年。全年监管层共计下发20余份政策文件,其中大部分都与P2P网络借贷有关,涉及合规、整改、备案等方面。陆续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存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存管指引)共同组成网贷行业“1+3”制度体系。随着专项整治工作稳步推进,问题平台频发的态势得到有效的遏制,不合规、合法的平台得到较好规范。总的来说,P2P网络借贷行业基本告别乱象丛生的旧时代,迈向合规发展的新时期。
  三、监管体系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意义
  (一)回归信息中介
  《办法》成为P2P网络借贷根本大法,其意义在于:对P2P网络借贷做出了明确的界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办法》明确界定P2P网络借贷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属性,及时纠错其“信用中介”的错误定位。信息中介的界定也就明确网络借贷的业务范围,P2P网络借贷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也不可以向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办法》明确信息中介这一发展方向,也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发展和持续审慎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对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的平台的趋势进行有效的遏制,对不合规合法的平台的规范监管和问题平台取缔有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办法》是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良性发展的基础性规范文件,成为P2P网络借贷根本大法。
  在根本大法的基础框架下,备案登记、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方面的规范文件陆续出台。
  (2)平台备案建设
  《备案指引》出台后,P2P网络借贷平台将备案是否成功作为现阶段主要工作。《备案指引》主要分为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已存在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和备案登记后管理三部分。对于无法成功备案的平台监管层予以妥善处置,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网贷生态处境,最终实现问题平台的良性退出。对于通过整改实现合规经营的“问题平台”,可以通过先整改后备案的方案实现安全“着陆”。对于已经成功备案的平台,必须始终保证日常经营的合规合法。备案工作实质是平台的合规合法建设,而平台合规合法建设则是持续发展的第一步。《备案指引》出台后,合规合法经营日渐深入各大平台日常经营的每个环节,合规合法建设的意识提升到现阶段各大平台的核心位置。
  (三)银行存管建设
  由于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P2P网络借贷平台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的现象,以及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甚至有的卷款跑路。资金存管上的乱象,极大损害了投资人利益。《存管指引》的出台,不仅将用户资金和P2P网贷平台的资金隔离开,由以往的平台直接管理或第三方托管转变为由银行进行管理及监管,同时也对平台的交易过程实时介入,经营流程真实可查。据统计,至2017年6月初,全国完成银行存管系统上线的网络借贷平台仅有211家,到8月下旬增加至332家,到12月末共有677家平台与46家银行完成客户资金的直接存管,其中已上线银行存管的平台有659家,占全国平台总数的34.13%。
  (四)信息披露建设
  信息披露上的缺失甚至失真。一方面,平台合法合规经营难以受到公众以及监管层的有效监督,使平台很难受到强有力的外在约束。另一方面,也给一些“假冒”平台的违法犯罪予以可乘之机。《信息披露指引》明确规定网络借贷平台每月需要面向公众披露的信息:累计借贷金额及笔数;逾期金额及笔数;借贷余额及笔数;累计出借人数量、累计借款人数量;当期出借人数量、当期借款人数量;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关联关系借款余额及笔数;逾期金额及笔数;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额及笔数;累计代偿金额及笔数等14项指标。信息披露的外在监管约束机制,促进了P2P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透明、公开、公正的环境。   四、当前监管体系的缺陷与不足
  良好的监管是P2P网络借贷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历程具有“先发展,后规范”的典型特征。这是“摸着石头过河”的典型思维,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金融创新局面时,这种思维模式是明智的选择。但随着行业的迅速发展,监管介入势在必行。由于时间短、任务重,“1+3网贷体系”还存在一定不完善,还不能完全适应P2P网络借贷监管的要求:
  (一)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
  目前互联网金融立法在全国与地方层面均为空白,而现有金融管理类法律法规是以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为适用对象制定的,在P2P网络借贷领域,难免存在适用上的不匹配,且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缺乏上位法。具体到监管政策层面,虽然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体系框架在宏观层面基本完成搭建起来,但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方案还有待完善。
  (二)监管体制不完善
  分业分段式监管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行业跨界混业经营、贯穿多层次市场体系的业务特征,容易产生监管套利。监管部门之间以及中央地方之间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责任分工也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三)监管手段与技术不足
  作为创新业态.P2P网络借贷行业具有创新速度快、技术水平高、风险复杂多样、跨区域经营等明显特征,这无疑给现有监管资源和技术带来了巨大挑战。分业监管、机构监管、人工监管等传统金融监管手段与技术远不能适应这种新兴业态的发展。现阶段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上存在严重的“重事后,轻事前”、“重机构,轻行为”、监管标准“一刀切”等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五、对策
  (一)加强征信体系建设
  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质上经营的是信用业务,征信是其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然而,由于行业征信体系建设滞后,征信手段缺乏,不仅导致平台坏账率居高不下,而且极大影响了平台效率。一些平台为了降低风险,甚至不做征信而只做抵押借款业务。现阶段P2P网络借贷行业征信体系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外部征信体系不健全。大多数平台无法接入央行的征信体系,P2P网络借贷既不能作为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源,也不能直接利用征信系统。即便是能够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也难以覆盖P2P网络借贷平台所服务的“长尾”人群:尽管除央行外,近年来也涌现出大量第三方征信机构和大数据服务机构,但这些机构成立时间短,数据来源有限,能够提供的征信服务还不能满足平台的需求:二是内部征信体系难以建立。为了解决征信问题,一些大平台主动出击,采取了自建的方式,如拍拍贷的“魔镜”系统。出于隐私或利益等考虑,平台之间不愿意分享自己的数据信息。有专家表示,即使是像拍拍贷这样的大平台,其现有用户也完全不足以支撑其征信系统的建设。
  (二)加强投资者教育
  客观地看.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乱象,除了与部分平台经营者的违规违法行为有关,也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错误认知有密切关系。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客群主要集中在长尾端,这一客户群体无论是在对金融知識的理解还是具体的风险防范意识等方面都存在明显不足。大多数投资者不能做到理性投资,而盲从熟人,盲从电视广告,盲从专家名人等现象层出不穷,刚性兑付的意愿强烈,一味追求高收益高回报,缺乏对产品内在交易机制的清晰认识,更缺乏辨别风险能力。“校园贷”、“现金贷”的各种乱象也表明.P2P网络借贷的低门槛催生出许多不成熟的借款人,把P2P网络借贷当成一场“消费的狂欢”,借款人由此陷入债务泥潭。
  (三)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P2P网络借贷基于虚拟网络平台进行交易,个人信息保护难度加大;在互联网环境下,法律关系主体广泛,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应有的基本权利以及各方责任认定缺乏具有统一性和适用性的法律法规:同时,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投诉处理、纠纷调解、损害赔偿等方面机制建设还不成熟。多种因素的迭加效应,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难以保护的问题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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