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集体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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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腐败与反腐败斗争已经进入一个相持、控制、治理的相对成熟阶段。制度反腐的健全,使分工合作的有组织腐败得到发展;源头治腐的强化,使个体腐败向集团腐败转化;体系防腐的提出,使集体腐败逐步成为主流形式。湖南耒阳市矿征办55人集体贪污受贿案正是这一趋势的表现。之所以要将对这只“麻雀”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研究,是因为腐败的集体化问题已经成为新的社会毒瘤,在对其进行制度、司法、文化规制的过程中需要思考更多问题。
  
  一、职务犯罪集体化的蔓延
  
  以往的腐败案件主要是因涉案人位高权重或涉案金额巨大而引起广泛关注,但近年来,部门、单位乃至系统内的集体职务犯罪案件层出不穷,数字更是令人惊心:
  1990年查处的铁道部副部长罗云光受贿案,或许是第一个集体腐败案件,该案被查处的局级干部15人,处级干部19人,科级干部13人,随后出现的一些“省部级要犯”。都藏身于腐败集团之中;李纪周和石兆彬涉及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涉及各级、各部门官员数百人,人数之众,是建国以来罕见的;沈阳“慕马大案”使得市政府16个“一把手”全部陷落,百余名干部牵涉其中;河北省连续查处多名贪官,仅李真一案,就查处了包括7名厅级干部、14名处级干部在内的46人;黑龙江省绥化市马德卖官案,涉案官员除国土资源部部长、省政协主席、省环保局局长等外,还涉及绥化市下辖10个县市的众多处级以上干部,多达265名,仅绥化市各部门一把手就有50多人;上海社保案,涉及市委书记陈良宇、社保局局长、宝山区区长、国企董事长等政界、商界几十人。涉案金额高达30多亿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受贿案的查处过程中,发现省省高院政治部副主任、副庭长、副局长、审判员及长沙中院副院长等十多人涉案。
  其实,西方一些国家近年来也发生了多起集体腐败案件。如2003年日本外务省100多名官员利用各种名目克扣、挪用甚至贪污公款近10亿日元;2001年美国爆发的“安然事件”则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集体腐败案。
  数字说明,职务犯罪的集体化趋势在增强。越来越普遍的集体贪污腐败现象并不意味着我国的腐败形势恶化了。恰恰相反,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国过去一段时期反腐败工作富有成效的表现。集体贪腐案件的大量出现,是腐败内部不同类型腐败之间的一种结构性调整,即集体腐败增多、个人腐败减少。产生这种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因为我国在过去一段时期完善了制度体系,增加了权力之间的监督和制约,使得个人难以独立进行腐败行为,而不得不进行共谋。因此,要以冷静、理智的态度审视职务犯罪的集体化趋势。
  
  二、职务犯罪集体化的特殊心理成因
  
  按常理,腐败行为是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应该越私密越好,越少人知道越好。然而,末阳矿征办案件,却是集体研究决策。公然集体腐败。从主任罗煦龙到8名副主任以及下属各站点的站长、班长,各层级干部几乎“全军覆没”。如此多人,参加如此大规模的共同犯罪,除了行政决策制度不健全、监督角度不全面、干部任用等原因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心理特征值得关注:
  
  (一) 荣辱相依心理
  团结一致,荣辱相依是腐败利益集团集体腐败的一项重要的策略。他们认为只要领导班子团结,不出现内讧,集体腐败问题就不会暴露。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近年来组织部门考察领导班子的团结时,往往忽略或轻视考察领导班子团结的质量、政绩的合法性以及民意的真实性,对班子团结的理解和评价存在着实用主义和简单化的倾向,这助长了腐败利益集团在领导班子团结的幌子下从事着违法违纪的腐败活动。同时,荣辱相依的特征也充分表现在腐败分子对抗纪检和司法机关的审查过程中,“攻守同盟”、“串供串证”甚至“弃车保帅”、“断尾求生”。都是这个腐败利益集团为自保而常用的伎俩。
  
  (二) 法不责众心理
  在集体腐败行为中,由于责任主体分散,所有行为个体都不同程度地负有责任,但相对于个体行为所承受的巨大压力和风险而言是极其有限的,其后果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小,这种责任分散局面容易使行为主体对行为责任抱无所谓的态度,因而集体腐败的行为主体会自然增加一种平衡心理,减弱对行为后果的惧怕,即产生一种对后果惩处的“法不责众”预期心理。这种心理直接可以诱导腐败利益集团的形成和集体腐败行为的发生,同时又使集体腐败的责任分散,一旦事发也难于落实到具体责任主体,使违法者责任减轻或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 从众心理
  从众是指个体在真实的或臆想的群体压力下做出的行为或信念的改变。既指个体对群体中多数人的遵从,也指对群体中权威人物的遵从。它是个体在群体压力下采取的被迫行为,这种压力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个体主观臆想的。耒阳案中未必人人都是自愿主动的参与犯罪,集体中部分人的腐败行为,会使部分意志不坚定者感觉到来自集体内部的压力。从而在集体决策中放弃自己的原则立场,在从众心理的作用下,陷人集体腐败的泥潭。
  
  (四) 丧失自我知觉
  集体腐败的参与者把自己个体的行为归因于情境而不是自己的选择,认为大家都这样干,所以自己也这样干。集体腐败的规模越大,成员就越有可能失去更多的自我意识,就越倾向于从事腐败行为。
  
  (五) 旁观者效应
  在集体腐败中,由于参与的人较多,在面对腐败行为时,每个人都认为别人会采取措施对其加以制止,最终却导致无人制止。还可能因个体看到大家都对此行为不闻不问,就以为这种行为是合情合理的,不必引起特别的注意和恐慌。再就是个体也是小集体的一员,与此集体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个体为了得到集体的包容和接纳,就会不自觉地按照小集体的期望去行动。
  对上述特殊心理状态的分析不仅有利于我们分析职务犯罪集体化的成因,更有利于在预防、监督、查办过程中,对症下药,开展针对性更强的工作。
  
  三、遏制职务犯罪集体化的建议
  
  “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的不完善还是人性的不完美”?这道反腐工作中的经典辩题,带给我们很多启示。遏制职务犯罪集体化趋势,就要针对职务犯罪集体化的特殊心理成因,通过强化外因来影响内因,攻破“利益联盟”来实现。
  
  (一) 培育廉洁的社会环境
  社会的廉洁程度是决定集体腐败形成和扩展过程中交易成本的重要因素。如果一个部门的几个官员在廉洁与腐败的成本分析中,“理性”地选择了腐败,那么集体腐败必然会产生。因此,必须从根本上加大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力度,加强制度建设,减少制度中存在的真空和漏洞。加大对“廉洁从政文化”的宣传力度,加大对贪污腐败的惩治力度,加大对检举揭发腐败罪行的保护力度,提高腐败行为被发现和惩处的概率,使得腐败不再是官员个人的“理性”选择,集体腐败才能彻底消失。
  
  (二) 规范社会分配模式
  集体腐败多发生在权力相对集中,竞争相对缺乏,待遇相对较高的特殊行业或领域。因此,要在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工资 福利进行全面清理的同时,结合即将开始的工资制度改革,按照“同城同酬”、“同地同酬”的原则,严格规范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资福利,通过“削峰填谷”,缩小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单位之间的收入差距,使国家公职人员的生活水平保持在一个适当水平,消除滥发福利的冲动,逐步消除产生“集体腐败”的社会基础。
  
  (三) 加大对一把手的监督力度
  很多集体腐败犯罪案件都涉及案发单位一把手,长期在一个组织担任第一把手或在某一重要岗位工作,一方面,容易较安全地甄选合伙人;另一方面,也容易发现政策和法律的漏洞,规避风险。这样就易于造成在集体腐败过程中互相庇护,形成利益共同体。因此,要健全组织内部重要岗位的轮换制,杜绝“利益联盟”的形成。此外,轮换制应同竞争上岗相结合,通过职位竞争会降低由于委托人对代理人信息了解和认识的不完备所带来的风险。
  
  (四) 扩大民主决策范围
  尽管,集体腐败会造成内部监督和制衡机制的失效,但在形成集体腐败之前应在不影响效率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发扬民主,提高决策和办事的透明度,形成合理的相互制约格局,这样会增大腐败合谋的交易成本,从而降低集体腐败发生率。
  
  (五) 强化查办惩处力度
  不断提高贪污腐败的犯罪成本,有利于遏制犯罪的蔓延。纪检监察和司法官员在查办过程中应注意:
  1.利用腐败集体成员之间的博弈,找到查案突破口。集体腐败具有共谋性的特点,腐败集团内部各成员之间相互利用、分工、掩护、包庇,这使得其很难被发现。但集体腐败作为集体行动的一种,具有其致命弱点——行动不便利,这使得参与集体腐败的成员之间相互猜疑,每个人都抱有自利动机,都面临着“冈徒的困境”。当腐败集体的成员净收益减少,或内部出现矛盾互相猜疑时,这个集体很容易就会瓦解:当个体得知他人也在单独接受调查时,对个人和他人的综合评估难度加大。在查处腐败犯罪时,要抓住这一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这样就很有可能一举揭露整个腐败网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要重视内部人举报,并对其提供必要的人身保护和一定的刑期减免。当腐败集体中出现矛盾,特别是部分成员的利益严重受损,腐败集体很有可能暴露的情况下。有部分成员很有可能会产生举报和自首的意愿;当腐败集体想要吸纳的对象不愿加入该集体的时候,也会产生同样的情况。这些掌握信息的内部人不仅能使得腐败行为被暴露出来。而且有助于一举揭露整个腐败网络,使得破案工作易如反掌。这时,对于举报人一定要提供必要的人身保护,在允许的范围内要适当减免参与犯罪的举报人的刑期。
  3.要坚持区别对待,攻破“法不责众”的心理预期,惩戒“盲目从众”的无原则官员,挽救“被迫从众”的一般参与人。集体化犯罪必然在惩治过程中要对多人进行问责。此时,要克服无原则的保护主义,防止“只办首恶,不及其余”的倾向,对抱有“法不责众”侥幸心理的人产生震慑作用。对于放弃原则,盲目跟随的人员,也要依法惩处,否则会出现犯罪集团互相推诿。导致集体从轻处罚的怪现象。当然,对于被迫参加职务犯罪的官员,由于主观恶性不深,只要其不是主犯,没有积极参与犯罪,应当从轻处罚,教育挽救。
  
  (六) 依靠坚决有效的问责制度,不盲目迷信“集体腐败入刑”
  《刑法修正案(七)》讨论过程中,有专家提出要将集体腐败写入刑法。集体腐败在刑法上大体对应的是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由于单位犯罪法定性及单位犯罪处罚力度小于个人犯罪等原因,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审理集体腐败案件时,并不是将群体作为犯罪主体来对待,而是分别审理其中所涉及的不同案件,或根据共同犯罪案件中每个个体扮演的角色或起的作用进行处罚。腐败集体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它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法定犯罪集团有天然相异性,对其处罚的司法政策和社会需要也不相同。对集体腐败进行惩罚的根本方法正如中央党校林哲教授所言,是“一查到底,穷追不舍”的问责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切不可在严厉打击集体腐败的呼声中,轻率人刑,刑法无法“一肩担尽古今愁”,更不能“携泰山以超北海”。非不为也,是不能也。
  
  集体性腐败的成因与预防
  
  一、集体性腐败的产生原因
  
  任何现象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集体性腐败的产生也有其复杂的原因,它是诸多不良因素综合作用下产生的不良现象,其有着不同于一般腐败存在的特殊因素。
  
  (一) 制度因素:对决策程序的监督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们国家正处在深刻的社会转型时期,在一些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方面还存在太多漏洞,客观上为集体性腐败造成了可乘之机。腐败是公职人员及其工作单位运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集体性腐败同特定的制度安排及其缺陷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对单位的决策程序缺少必要的监督。
  在许多存在集体腐败行为的单位,集体腐败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决策者集体决定把单位资金以福利、奖金、津贴、节假日补助等名义发放给包括参与决策者在内的部分或所有工作人员。集体性腐败基本上都是经过了集体研究决定,但是“研究什么”、“决定什么”等集体决策关键环节权力运行失去了必要的监督。在这种集体决策过程中,单位一把手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如果没有一把手的同意和默许,集体性腐败根本就没有产生的空间。由于“一把手”权力过大,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并不能起到分权制衡的作用,决策的结果并不是真正民主意义上的产物,而是在权力位阶高低上的取舍。尽管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对同级党委(党组)实行监督,但是在现有的工作机制上,他们也很难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从检察机关近几年查办集体性腐败案件的司法实践来看,集体性腐败行为很难做到及时被发现。此类案件大多都是事后相隔很长时间偶然因素下才进入检察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视野。因此,集体性腐败的产生与对单位决策程序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案件发生后不能及时发现予以打击存在直接的关系。
  
  (二) 心理因素:“为公无过”、“集体决定”、“法不责众”
  集体性腐败常常堂而皇之地游走在大庭广众之中,通过集体行动披上合法的外衣,并打上了取之有道的商标。因此,参与集体性腐败的官员很难向普通的刑事犯罪那样从心理上产生犯罪的内疚感。具体的讲,主要是三种思想影响着腐败者走向集体腐败的深渊:一是“为公无过”思想欺骗着腐败者。集体腐败的参与人往往以集体利益为幌子去实施,并且所产生的利益往往归于单位的集体或多数人员,这种“为公”的思想还会得到单位职工甚至是地方群众的好评,并且认为他们那样做也是官场风气所迫。这种“为公无过”的思想欺骗着实施者,使他们内心深处缺少真正的犯罪感。二是“集体决定”思想会使腐败者产生责不在己的错觉。在集体腐败行为中,客观上由于责任主体分散,所有行为个体都不程度地负有责任,相对于个体腐败行为,它的压力和风险是有限的。于是有的领导违规为小团体 牟取暴利,将个人意志转化为集体意志,形成集体腐败。还有的以“集体研究过”为借口,公然违法乱纪。在这类腐败事发之后,腐败者总是拿“集体决定”作挡箭牌,他们认为只要是集体研究决定的便不应由个人负责。三是“法不责众”思想是集体腐败者的心理屏障。法不责众是自古流传的一句俗话,意即法律不可能制裁多数人,所以这便成了某些腐败分子在心理上的一种庇护伞。集体腐败是“从上到下,从‘一把手’到下面的办事员,人人都有份,数量很大”的特殊腐败,客观上行为主体分散,于是集体腐败的行为主体产生法不责众的思想,行为大家普遍为之的,利益大家普遍享受,即使是出现纰漏,法律也不可能把众多的触犯者都加以惩罚,因而知法犯法,腐败猖獗。
  
  (三) 成本因素:腐败代价的分散与降低
  犯罪通常会付出一定的代价,在当前国家已经实行“阳光”工资的情况下,套取国家资金,集体发放奖金的行为并不少见,然而,检察机关每年办理的集体性腐败远远少于普通的腐败案件。这说明集体性腐败与其他犯罪相比在受惩罚的概率与力度上,要远远小于一般犯罪。集体腐败是以单位或集体名义进行的,责任分散,利益共享,腐败者所取得的额外收益,通常都被看作是单位的“福利”。而不当作腐败所得。集体性腐败牵涉人员较多,从单位“一把手”到下面普通职工和工作人员均是利益的享受者,不可能对此向有关部门进行告发。由于缺少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外人很少能够发现此类不良现象,所以大大降低了集体腐败受惩罚的可能性,最终可能使披着“集体决定”外衣的腐败逃过法律的制裁。在道德舆论方面,集体性腐败不仅很少受到谴责,相反常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羡慕,常会被周围人员认为该单位的福利好,以能够成为该单位职工享受高福利为渴望目标,单位领导常常在下属中博得好名声。所以,集体性腐败在道德舆论评价的天平上。所要付出的代价要小得多。因此,惩罚代价的降低与道德舆论代价的缺失无疑对集体腐败的滋生、蔓延、甚至泛滥构成一种隐性的鼓励。
  
  三、集体性腐败的防治对策
  
  集体性腐败就像蛀虫一样,不断蚕食着国家的经济命脉、损毁着政府的形象,我们只有加大举措铲除集体腐败滋生土壤,才是治本之策。根据前述分析集体性腐败产生的原因,当前,我们需要不断强化思想道德与价值教育,健全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加大查处与惩罚力度等综合性措施,来最大限度地防止集体性腐败的滋生。
  
  (一) 营造抑制集体腐败的文化氛围
  正确的思想指导成功的实践,错误的观念引发失范的行为。集体性腐败关键在于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决定,任何集体腐败,缺少领导干部的参与就不会发生。现行工作机制下,通过教育来提高领导干部个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对于预防集体腐败尤为重要。因此,预防集体性腐败,首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要重点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党纪法规、群众观念、优良传统教育。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主观世界的改造,增强“一把手”及领导班子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与廉政意识。其次还要强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反腐败斗争的内在要求。文化的建设具有“润物无声”的潜移默化作用,只有廉政文化真正走进了机关、学校、企业、农村和家庭,走进了社会的各个阶层的心扉,“崇高廉洁”真正成为了社会的风尚和领导干部从政的价值取向,集体腐败才会真正失去其存在的思想基础。我们可以借助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进行廉政宣传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作用,以达到教育警示他人的目的,营造抑制集体腐败的良好氛围。让单位的普通职工和社会上的普通群众明白,集体腐败就是以“集体”为幌子吞噬纳税人的血汗钱违法犯罪行为,进而形成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消除集体性腐败的思想环境。
  
  (二) 建立防范集体腐败的硬制度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只有建立健全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才能对权力行为实行全方位监控,有效遏制集体腐败的发生。产生集体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不健全,缺乏必要的财务和权力监督机制,所以,为了治理集体腐败,必须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健全财经制度,加强和完善对经济实体的资金管理和监督,堵塞集体腐败的资金来源,要求在涉及较大资金的决策上,必须报监督部门备案,接受监督部门的审查与监督。二是建立健全公民举报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成员对集体腐败的监督作用,以便做到及时打击集体性腐败行为。三要完善权力行为的监督制度,保证监督部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形成一个对权力行使过程全面监督的有效机制。当然,在对权力行为的监督方面,重点应该放在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上,因为,在从本质上说,一个地区或部门的“集体腐败”,“一把手”总是会起着关键作用。我们甚至可以说,集体腐败其实就是“一把手”腐败。如果“一把手”坐得正,就不可能产生“集体腐败”的土壤。
  
  (三) 完善集体腐败的查处机制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只有惩治有力,才能不断增强预防腐败工作的成效。一要让惩治集体腐败有法可依。要从刑法、民法、行政法、程序法等各个方面,制定惩治集体腐败的手段。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针对集体腐败的新变化、新特点。制定新的具体法律条文,做到疏而不漏。其次查处要及时。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因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民心中,犯罪和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从而更好的起到犯罪预防作用。因此,对于集体腐败案件要及时进行查处,不断提高集体腐败的曝光率,增加集体腐败受益者所依赖的“集体决定、责任分散”的心理负重。最后惩罚要适度。腐败者在进行腐败决策时一定会考虑腐败所带来的惩罚成本,只有使惩罚成本大于腐败的预期收益,使实施者感到无利可图,才有可能从根本上遏制集体腐败的发生。
  
  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预防和治理集体腐败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日益严重的集体腐败,当前有必要借鉴包括北欧在内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反腐工作的一些成功经验。其中包括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的经验,并相应地将反腐败的工作重点从传统的惩前毖后,逐渐地进化和发展为以预防和惩罚并重。并最后发展为以预防为主的预防模式。互联网由于其特有的自动识别、自动联动和自动报警功能,可以更大规模地用于我国的反腐败斗争。特别是用于预防和治理集体腐败的工作当中。
  
  一、北欧国家在医疗保险领域的反腐经验
  
  欧盟每十年有一个十年计划,被称为“战略”。2010年刚结束的《里斯本战略》希望大力推动信息通信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探索面向知识经济的下一代创新,即“创新2.0”,使欧盟成为以知识为基础的世界上最具活力与竞争力的经济体。战略中特别提出以电子政务、电子医疗和卫生、电子教育与培训、 电子商务四大主要应用为支柱。构建信息社会。
  创新2.0强调公众的参与,即“全民织网”,倡导利用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技术手段,让知识和创新共享和扩散,最终由精英创新扩展为草根创新。与先前以提高生产率为导向、以加速技术的更新为主要出发点的“创新1.0”不同,“创新2.0”更侧重于以服务为导向、以应用和价值实现为核心。用我们现在的话说,就是更加重视现有技术的应用,以达到服务民生、推动民主的目的。
  由于有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从2003年开始,欧洲健康保险卡(EHIC)计划成功地把条件差异悬殊的31个国家都纳入到同一个健康保险卡的服务体系当中,使总面积485.17万平方公里上的5个多亿的人口在31个国家中“一卡在手,畅行无忧”。
  欧洲健康保险卡推广以来,不仅很快受到受益群体的欢迎,更重要的是,由于互联网功能强大,且有同步功能。健康保险卡的推广有效地杜绝了医院虚报医疗费用、滥领药费等违法现象,因此,不少国家,特别是一些富国,居然还因为该卡的推广而大大节约了医疗费用。例如,据德国联邦卫生部的统计,单是德国一个国家,每年就因为欧洲健康保险卡的推广而节省1.4亿欧元的医疗支出。
  还不是欧盟成员国的挪威和冰岛,也意识到了健康保险卡计划项目可以增进其国民的福利,进一步规范跨境医疗服务行为,2003年至今也相当积极地参与到这一项目当中去。结果,尽管北欧自然条件恶劣,每年有半年冰天雪地。但是,全球经济竞争力和全球最适合居住的幸福国家(人类发展指数最优国家)排行榜上,北欧五国经常领先世界各国。更重要的是,“北欧政府甚少传出贪污、腐败”。十多年来。北欧五国一直名列清廉排行榜前茅。
  根据“透明国际”公布的1998年至2010年的数据。全世界七大洲中,位居清廉排行榜前列的主要是欧洲国家,特别是北欧国家(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例如2010年清廉排行榜前十名中,北欧占了四席,即使表现最差的北欧国家。也能排到全球第十一位。
  
  二、运用互联网技术治理集体腐败的必要性
  
  在我国,医院为多收医疗费。违规给病人增加不必要的检查,滥开贵药,强求使用进口药品,拿医药代表的回扣,这些现象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往往一个单位、一个系统之内,人人有份,按级别拿好处,成为了集体腐败的新增长点。医疗腐败的滋长不仅降低了老百姓的生活与生存质量,而且恶化了医患关系,甚至严重地侵害了大批有良知的医务工作者的心理健康,在一些地方甚至已经到了危及医务工作者人身安全的地步。我国目前正在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为了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系统的集体腐败顽症,防止同城和异地医疗机构虚报医疗费用、滥领药费,应当借鉴北欧五国积极参与由欧盟主导的健康保险卡计划项目的做法,充分发挥计算机联网技术强大的监督作用,制定和明确对虚报医疗费用、滥领药费和拿回扣的惩治和预防办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医疗腐败,特别是其中的集体腐败。
  互联网由于其特有的自动识别、自动联动和自动报警功能,能有效的预防腐败行为。例如以前人工收过路费的时候,总免不了有人把收下的钱往自己兜里塞;自从用上了刷卡机,这种现象就很少了。并不是说现在的收费人员比以前更清廉了,而实在是计算机刷卡技术的使用大大减少了引诱收费员违法犯罪的机会,可钻的空子大大减少了。
  不过,当单个人的腐败发展壮大到集体的腐败,说明腐败正在更新换代,这时候,反腐败就不得不与时俱进,不得不及时升级,不得不尽快更新,不得不用上先进和强大功能的互联网技术,以期能够层层设防,步步为营,全民织网,百业联网,织下反腐的天罗地网,筑起无形的防腐长城。
  更重要的是,互联网充分应用于反腐之后,反腐的工作重点将从传统的惩前毖后,逐渐地进化和发展为以预防和惩罚并重,最后发展为以预防为主。互联网技术最大的好处是能有效遏制腐败的苗头。例如,从事公务的人员一家购进第五套住房时,家庭成员存款总和超过五百万元时,或家属办手续出境旅游或移居境外时,房屋登记部门、银行、外办、海关的计算机系统就自动向检察院、组织部或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计算机系统传输信号,发出警报,相关部门根据规定及时派员向该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问询、调查,到旅行社查清出境旅游的费用是由什么单位负担的,查清购房款来源是否合法,查清所存的巨款来源是否能说明清楚,这样一来,从事公务并有机会搞腐败的人就明白,他是有组织关心的人。他是站在无形的笼子中的人,这样,他才断不敢在腐败面前节节败退,开始或继续走向不归之路,最终把自己送进有形的牢笼之中。
  预防为主的反腐政策之所以优于以事后惩罚为主的政策,更适合当前和将来很长一个时期的需要,更适合成为治理集体腐败的利器。有如下几个法理上的原因:
  第一,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6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很明显,跟1981年5月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实行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不同。预防为主的思路更符合当前形势的需要。更符合当前的刑事政策要求。
  第二,一个人能成为有资格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容易,比如说,2010年科学技术部国际合作司招欧洲处一名主任科员,合格的报考人数高达4224人。象这样百里挑一甚至千里挑一挑出来的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从个人感情上说,这些人,可能曾经是我们的领导,同事,或下属,或是同学,校友,或同乡,甚至是亲友,他们只是在面临很多强有力的诱惑同时又缺乏更强有力的监督的情况下一时管不住自己而犯了错误;从人力资源来说,这些人中相当多的都有较高的学历,都曾有较高的领导或经营才干,有的还可能做出过不小的贡献,如果他们好好做官,不搞腐败,那么他们还可以为国家为人民做出更多的贡献;得想方设法预防他们腐败,特别预防他们搞集体腐败,在腐败面前全部沦陷。
  第三,由于我们的反腐体系中预防功能还没有得到凸显,很多腐败案子等到案发时,涉案金额已都比较大,贪污或受贿金额往往远远高于现行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极刑的10万元这一最低基准线。例如2010年被判刑的11名前省部级官员涉案均超500万!结果,有些老百姓可能觉得这些人都可以死好几回了,但我们的审判机关只能依法将这11名被告人中的7名判处死缓,其余的4名判处无期徒刑。长此以往,对民心不利,容易助长仇官情绪。
  第四,在预防为主的机制之下,不容易形成集体腐败。单个人的腐败在有苗头的时候或在初期阶段就被提醒、警告或处罚。这样自然就不容易形成腐败的集体。许多集体性性腐败案件的查处,说明我国对腐败决不手软,态度坚决;同时也说 明我们的反腐败体制或机制的有效性有问题。互联网技术恰恰能弥补我们反腐机制或效用的缺陷。
  三、利用互联网技术治理集体腐败的可行性
  
  (一) 技术支持与资金投入
  欧洲人的健康保险卡计划项目一开始实施,就大量用中国厂家生产的读卡器等产品;而且无论如何谦虚,也不需要担心我们今天的计算机网络技术赶不上欧洲十年前的技术水平。从2003年到2008年期间,欧盟斥资五亿欧元用于改善与卫生服务相关的数据收集和信息交换系统。由于我国官方语言单一,数据收集和信息交换系统的投入不一定需要那么多。再说,相对于我国三公每年九千亿元人民币来说,五年五亿欧元。即每年花一亿欧元,折合八九亿人民币用于医疗系统的反腐基础工程投入,应该是值得的。
  
  (二) 全国相关网络互联困难程度
  还是以上文提到的欧洲健康保险卡计划项目为例。我们知道,地理意义上的欧洲共有43个国家,加入欧洲健康保险卡服务体系的31个国家各种条件都相当不一样:例如使用的官方语言文字各不相同,多达20多种。而且经济发展水平差别也很大。它们当中,既有经济发达的英国、法国、德国、瑞士,也有好几个发展中国家如捷克、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爱沙尼亚和匈牙利。
  相当巧的是,与加入欧洲健康保险卡服务体系的31个国家相比,我国内地共有31个省级行政区划: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不过,还是那句话,我国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虽然也有自己的困难,但相对而言我国面临的困难会更容易解决一些。
  
  (三) 具有相当多的基础数据和基础信息
  例如,各行业已经拥有自己相当完善的信息档案,我们要做的,只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反腐这么一种功能,在编程时增加自动报警这么一种步骤,在用户中增加上级部门(上级同步监督)、组织部门(组织同步监督)、纪检部门(纪律同步监督)、监察部门(同步监察)或检察部门(法律同步监督)的共享查询权限或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某级别的官员的儿子名下存进了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系统就有义务向与其联网的纪检、或监察或反贪部门报警即可。
  还有的数据,例如户籍信息,本来与反腐败、反集体腐败可能关系不大,但现在可以在原有基础上使这些信息同时作为预防从事公务的人员任人唯亲(本身就是腐败行为,同时也为集体腐败埋下伏笔)、以家庭为单位统计购房总数和银行存款总额等等反腐工作的基础数据。
  
  集体腐败的治理对策
  
  多年来,我们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积极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初步形成了反腐败的监督体系、制度体系和管理体系。当前集体腐败的增多,并非因我国的相关制度建设不够完善,恰恰相反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国过去一段时期反腐败工作富有成效的表现,正因为我国在过去一段时期完善了制度体系,使得个人难以独立进行腐败行为,而不得不进行共谋。由此可见,当前我国清除集体腐败不在于创设更多的法律制度,而是如何将目前已经相对完善的制度落实到位。对于集体腐败的惩防,既要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公务人员政治思想水平的提高这一基础工作人手,又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措施:既要涵盖惩防个人腐败的一般性工作,又要根据集体腐败自身所独有的特点,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防范。
  
  一、严罚以加大腐败成本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对于腐败的惩治力度其实不可谓不大,贪污受贿数额达到十万元即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元期徒刑甚至死刑。为何仍有这么多的人走上贪腐的道路,除了所有犯罪均有的侥幸等心理外,不可否认,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未体现出对于集体腐败的从严惩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 加大对首要腐败人员的惩治力度
  在现行的法律柜架下。并无对于集体腐败这一犯罪行为的特殊规定,在具体的适用法律过程中,也未体现出集体腐败与个人腐败的区别处理。反倒是出现了认为集体腐败,责任分散,不易查处,容易逃避处罚的观念。针对集体腐败的新变化、新特点,一方面可通过制定具体法律条文,做到疏而不漏,始终保持惩治集体腐败的高压态势,使惩罚成本大于腐败的预期收益,增加集体腐败受益者所信赖的“集体决定、责任分散”的心理负重。另一方面,在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通过现存的法律亦可部分得到解决,那就是将集体腐败中符合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为共同犯罪,并严格区分主从犯,对于起主要作用的,一律认定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尤其是对于利用手中的权力,引诱或胁迫他人参与腐败的作为一个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适用,由此在处理结果上体现出对于集体腐败中首要分子的从严惩处。
  
  (二) 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
  很多腐败在本质上是为了追求不正当的财产利益,而“一人腐败,全家受益”的现象又较为普遍,就使很多人存有侥幸心理,只要不被抓到就万事大吉,即使被抓到。只要财产不被追缴,亲友也可过富足的生活,本人出狱后也有丰富的财产保障。要想改变这一情况,就需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对于经查证属实的非法收人一律予以收缴。对于该判处罚金甚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一律判处。在执行时。要加大查处力度,通过各种渠道,清查其违法所得,只要查实,一律予以清缴,加大其腐败成本。
  另外,要在全社会加大反腐倡廉宣传力度,树立正确价值观,引导舆论导向,加大对腐败人员的道德谴责。要严格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一律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可以罚代刑。
  
  二、提升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
  
  集体腐败是一种典型的集体行动问题,在这个团体中。有贪腐意志坚定的主要人员。他们手中往往掌握着重要的权力甚至是单位的人事权、决定权,但这种人数量相对较少;另一种人员是多数人,因其意志不坚定,在遇到他人的拉拢时无法抵御不法利益的诱惑;第三种人在思想深处是不赞同甚至抵制腐败的。仅因其在人事或在其他方面受到牵制甚至胁迫而逐渐倒向犯罪。要巧妙地利用这些内部成员之间的分歧甚至是矛盾,以起到消除腐败的作用。
  
  (一) 合理配置权力,分化瓦解腐败利益同盟
  通过对权力的合理配置。使权力之间的制约和监督不断完善,腐败集体想要获得更大的利益,必须要不断地扩展,这就势必会增加集体腐败的难度和暴露的危险性;同时,由于权力的相对分散。会使相对多数的人认为自己在腐败行为中处于较为关键的作用,也就会影响到利益分配时,由于没有绝对的权力中心。会使利益分配的矛盾日益激化,使参与集体腐败的成员之间的自利动机更加突显,促进这一利益同盟的瓦解。
  
  (二) 完善相关制度,加强举报人保护力度
  集体腐败被发现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内部人员举报,一方面是在集体腐败扩展的过程中,当腐败集体想要吸纳的对象不愿加入该集体的时候,就会产生强烈的举发的愿望,既要有相应的保密制度保护其积极性,又要有完善的人事制度, 使其在举发后可以根据个人意愿适当改变工作环境,尽量减少对其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是集体腐败的成员中有一部分人是被引诱甚至是胁迫参与犯罪的,当腐败集体中出现矛盾。特别是部分成员的利益严重受损,腐败集体很有可能暴露的情况下,有部分成员很有可能会产生举报和自首的意愿。要对这些举办人进行必要的人身保护,同时也要在适用刑罚时。在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减免参与犯罪的举报人的刑期。
  
  三、加强制度执行透明度
  
  当前我国的制度执行存在一定弊端,而要清除这种弊端,重要的就是要加强制度执行的透明度。诸多国家的反腐败实践表明,权力运行透明是防治腐败最好的药方。在信息化技术日益膨胀的今天,网络爆炸,要充分利用先进科学技术,通过透明的权力运行和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来制约和打击腐败。
  
  (一) 电子政务公开
  以网络为基础的电子政务已经在我国各级政府推广和应用,它在提供了高效透明规范的管理和技术功能的同时。其反腐的效果也日益显现,电子政务实现了反腐败从管人到管事、从思想到业务、从纪律到流程、从事后查处到实时监控、从内在自我控制到外部技术控制的转变。增加了反腐的有效性和常态性。电子政务具有公开、透明的特点,它可以用“阳光”杀灭滋生腐败的“病菌”。
  
  (二) 网络反腐
  网络反腐是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应运而生的,在世界各国得到了民众的普遍参与。中共《党的建设辞典》收录了“网络反腐”一词,可见互联网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得到了中国执政者的充分认可。网络反腐体现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1.健全官方网络反腐平台。官方网络举报最早出现在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建立网络举报平台,2005年中央纪委、监察部首次公开了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的网址。中央纪委网上举报中心仅开通半年,就受理举报32500件,最高检公布的数字显示,全国网上举报案件数量年均达30000多件。可见网络举报已经成为举报人提供线索的主要途径,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健全官方网络反腐平台,加大覆盖力度,同时也创新网上举报的形式,包括开通QQ举报、邮箱举报、微博举报等各种方式,同时也通过出台奖励措施。鼓励网上举报。
  当然,官方网络反腐平台的建立,其意义不仅仅在于接受举报,还需要利用这一平台,充分进行反腐倡廉教育,抢占网络文化的制高点。
  2.加强对民间网络反腐平台的管理和引导。网络举报使人们能够克服恐惧心理,得到了民众的普遍参与。不可否认,网络上揭露的腐败信息真伪并存,要组织专门力量和专门机构对民间网络反腐信息进行认真地甄别和筛选,去伪存真,尽量多尽量快地获取信息,使其成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力补充。
  利用网络反腐败虽不是万能的,但它的透明度无疑使它成为腐败的一大克星。在第四届全球反腐败论坛上,一些西方国家代表和专家建议将互联网作为一种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工具,他们建议各国政府建立一种便于各企业和市民关注和评估政府的服务质量的电子系统,以避免出现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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