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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行刑法尚未将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但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增加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罪。本文以持有型犯罪研究为理论基石,明晰该种类型犯罪的客体要件、客观方面、主体要件、主观方面。
关键词:危害食品安全的持有犯罪;持有型犯罪;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32-02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为加强食品安全立法,国家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同时也在刑法修正案八中修改和增加食品安全相关罪名。现行刑法中,食品安全犯罪主要集中在生产经营领域和食品监管领域,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品监管失职罪,但并未将危害食品安全的持有犯罪纳入食品安全犯罪体系中。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有必要刑事立法国情出发,研究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的罪名设置。
一、持有型犯罪
增加危害食品安全的持有犯罪,首先应厘清持有型犯罪诸多问题。
(一)持有的内涵
英语中持有与占有同义,均为Possession,对财物的拥有、控制、支配。我国多数学者认为持有本意是支配、控制、保持。笔者认为刑法上的持有指的是对特定财物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支配控制,样式多样,可表现为携带、藏匿、保管、占有、存放等多种形式。学界对持有型犯罪的概念有不同的观点,主要集中于持有型犯罪是基于持有这种事实状态承担刑事责任,还是基于持有这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持有是行为而非状态,表现为行为人对特定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不能因为支配关系具有静态性,便否认持有的行为性。
(二)持有型犯罪的客观特征
首先,对象物的特定性及危险性。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中,持有行为的对象物通常是特定的,即是法律规定禁止持有具有严重的危险性的物品,如毒品、枪支等。持有对象物的危险性使得持有虽不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但非法持有的违禁品流入社会,随时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其次,持有行为的行为性,有行为分为取得行为和持有两个阶段。取得行为是后续持有的基础,可能是合法行为如拾得行为,也可能是违法行为如盗窃、抢劫等行为。取得行为表现为行为人的积极行为,是作为行为,具有动态性。之后的持有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不应持有而持有的行为。再次,持有行为的支配性。行为人取得违禁物之后,对持有物形成支配力和控制力。这种支配力和控制力体现为对持有物的排他性,即排除他人对持有物的控制。持有人可能直接持有违禁品,也可能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持有。直接持有是可以见到的“有形”的支配力,间接持有则是对持有物施以“无形”的支配。最后,持有行为的时间连续性。持有行为是否需要时间连续问题,学界持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认为持有的成立需要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对持有物保持支配力。否定说则主张持有不具有时间连续性,非以继续为目的的。笔者赞同肯定说。保持支配状态不是在某个时间点上就能完成,形成支配力需要一定时间。
(三)持有型犯罪的主观特征
学界对持有行为的主观方面主要有两种观学说,严格责任说,即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只要有持有行为就构成持有型犯罪;故意说,即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既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笔者赞同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持有的是违禁品仍非法持有。认识因素中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违禁品的存在即可,不需要明确知道违禁品的性质。持有型犯罪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明知持有物是或可能是违禁品,仍希望继续持有或是对持有持放任的态度。
二、研究增加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犯罪的必要性
增加非法持有安全食品罪有利于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持有不安全食品的行为虽不会造成实害,但扩大了实害发生的可能性,并对社会公众的法益构成威胁,存在严重的危险性。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的行为频频发生,司法机关无法查明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来源与用途时,行为人不会因非法持有行为受到刑事制裁,由此非法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也更猖獗。
(二)国外立法经验的借鉴
国外一些国家早已有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规定,如瑞典刑法规定故意输入、储存、陈列或者贩卖有害健康之饲料或者原料者的构成犯罪。芬兰刑法典在危害健康罪中对图进口、持有、存储、运输的,以危害健康罪论处。这些国家规定了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的犯罪行为,尽管罪名不尽相同,但都重视对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行为的惩罚,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取得良好效果,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
(三)有利于遏制、预防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犯罪时间、地点、手段等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即使被发现司法机关也很难查证。如果无法查证其生产、销售的目的,行为人便会逃脱法律制裁。但是如果将非法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列入刑法规制,则在不能查明犯罪目的时,可以以非法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进行处罚。这样既不会放纵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的犯罪行为,有利于遏制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三、危害食品安全的持有犯罪特点
笔者对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罪如下定义,即行为人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却非法持有一定数量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但无法查明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来源与用途的犯罪行为,该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客体要件
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非法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是抽象危险犯,即将在社会一般观念上认为具有侵害法益危险的行为类型化之后所规定的犯罪。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是有侵害法益危险的行为,其目的往往是销售后牟利,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非法投放市场。 (二)客观方面
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罪的客观方面主要体现在非法持有行为,即存放、藏匿、运输,储存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除具有持有型犯罪客观特征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行为人持有的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可能对人体造成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且对不安全食品实施的是持有行为,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同时持有行为没有合法的根据,或不是基于法律、法规、法令的规定或允许。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不同于持有毒品的行为,持有毒品的行为能够是合法行为,但是法律禁止生产、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次,无法查明持有不安全食品的目的。若是能够查明行为人因生产、销售行为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应该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此,笔者主张司法机关无法查证不安全食品的来源与用途时,基于行为人的持有事实,推定行为人主观为故意。再次,非法持有安全食品要达到一定数量。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非法持有的毒品达到一定数量,同理,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达一定量才能被认定为犯罪。不安全食品数量的确定可以依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定罪标准。
(三)主体要件
年满单位和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并非只有自然人能够为之,单位同样能够为之。为了单位利益,单位决策机构作出非法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意思表示,则单位就成为非法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非法持有安全食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是行为人认识到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存在,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具体性质。非法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存在,仍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非法持有,不及时上缴。简言之,非法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非法持有。
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增加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罪。通过研究持有型犯罪,具体分析非法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有利科学设置该罪,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体系。
关键词:危害食品安全的持有犯罪;持有型犯罪;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32-02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为加强食品安全立法,国家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同时也在刑法修正案八中修改和增加食品安全相关罪名。现行刑法中,食品安全犯罪主要集中在生产经营领域和食品监管领域,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品监管失职罪,但并未将危害食品安全的持有犯罪纳入食品安全犯罪体系中。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有必要刑事立法国情出发,研究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的罪名设置。
一、持有型犯罪
增加危害食品安全的持有犯罪,首先应厘清持有型犯罪诸多问题。
(一)持有的内涵
英语中持有与占有同义,均为Possession,对财物的拥有、控制、支配。我国多数学者认为持有本意是支配、控制、保持。笔者认为刑法上的持有指的是对特定财物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支配控制,样式多样,可表现为携带、藏匿、保管、占有、存放等多种形式。学界对持有型犯罪的概念有不同的观点,主要集中于持有型犯罪是基于持有这种事实状态承担刑事责任,还是基于持有这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持有是行为而非状态,表现为行为人对特定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不能因为支配关系具有静态性,便否认持有的行为性。
(二)持有型犯罪的客观特征
首先,对象物的特定性及危险性。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中,持有行为的对象物通常是特定的,即是法律规定禁止持有具有严重的危险性的物品,如毒品、枪支等。持有对象物的危险性使得持有虽不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但非法持有的违禁品流入社会,随时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其次,持有行为的行为性,有行为分为取得行为和持有两个阶段。取得行为是后续持有的基础,可能是合法行为如拾得行为,也可能是违法行为如盗窃、抢劫等行为。取得行为表现为行为人的积极行为,是作为行为,具有动态性。之后的持有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不应持有而持有的行为。再次,持有行为的支配性。行为人取得违禁物之后,对持有物形成支配力和控制力。这种支配力和控制力体现为对持有物的排他性,即排除他人对持有物的控制。持有人可能直接持有违禁品,也可能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持有。直接持有是可以见到的“有形”的支配力,间接持有则是对持有物施以“无形”的支配。最后,持有行为的时间连续性。持有行为是否需要时间连续问题,学界持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认为持有的成立需要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对持有物保持支配力。否定说则主张持有不具有时间连续性,非以继续为目的的。笔者赞同肯定说。保持支配状态不是在某个时间点上就能完成,形成支配力需要一定时间。
(三)持有型犯罪的主观特征
学界对持有行为的主观方面主要有两种观学说,严格责任说,即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只要有持有行为就构成持有型犯罪;故意说,即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既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笔者赞同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持有的是违禁品仍非法持有。认识因素中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违禁品的存在即可,不需要明确知道违禁品的性质。持有型犯罪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明知持有物是或可能是违禁品,仍希望继续持有或是对持有持放任的态度。
二、研究增加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犯罪的必要性
增加非法持有安全食品罪有利于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持有不安全食品的行为虽不会造成实害,但扩大了实害发生的可能性,并对社会公众的法益构成威胁,存在严重的危险性。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的行为频频发生,司法机关无法查明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来源与用途时,行为人不会因非法持有行为受到刑事制裁,由此非法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也更猖獗。
(二)国外立法经验的借鉴
国外一些国家早已有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规定,如瑞典刑法规定故意输入、储存、陈列或者贩卖有害健康之饲料或者原料者的构成犯罪。芬兰刑法典在危害健康罪中对图进口、持有、存储、运输的,以危害健康罪论处。这些国家规定了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的犯罪行为,尽管罪名不尽相同,但都重视对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行为的惩罚,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取得良好效果,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
(三)有利于遏制、预防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犯罪时间、地点、手段等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即使被发现司法机关也很难查证。如果无法查证其生产、销售的目的,行为人便会逃脱法律制裁。但是如果将非法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列入刑法规制,则在不能查明犯罪目的时,可以以非法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进行处罚。这样既不会放纵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的犯罪行为,有利于遏制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三、危害食品安全的持有犯罪特点
笔者对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罪如下定义,即行为人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却非法持有一定数量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但无法查明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来源与用途的犯罪行为,该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客体要件
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非法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是抽象危险犯,即将在社会一般观念上认为具有侵害法益危险的行为类型化之后所规定的犯罪。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是有侵害法益危险的行为,其目的往往是销售后牟利,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非法投放市场。 (二)客观方面
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罪的客观方面主要体现在非法持有行为,即存放、藏匿、运输,储存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除具有持有型犯罪客观特征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行为人持有的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可能对人体造成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且对不安全食品实施的是持有行为,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同时持有行为没有合法的根据,或不是基于法律、法规、法令的规定或允许。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不同于持有毒品的行为,持有毒品的行为能够是合法行为,但是法律禁止生产、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次,无法查明持有不安全食品的目的。若是能够查明行为人因生产、销售行为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应该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此,笔者主张司法机关无法查证不安全食品的来源与用途时,基于行为人的持有事实,推定行为人主观为故意。再次,非法持有安全食品要达到一定数量。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非法持有的毒品达到一定数量,同理,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达一定量才能被认定为犯罪。不安全食品数量的确定可以依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定罪标准。
(三)主体要件
年满单位和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并非只有自然人能够为之,单位同样能够为之。为了单位利益,单位决策机构作出非法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意思表示,则单位就成为非法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非法持有安全食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是行为人认识到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存在,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具体性质。非法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存在,仍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非法持有,不及时上缴。简言之,非法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非法持有。
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增加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罪。通过研究持有型犯罪,具体分析非法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有利科学设置该罪,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