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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范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范围内对农业用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符合农村的基本情况,但由于这种制度的产生缺乏系统的理论准备和制度设计,随着社会的发展,它的缺陷日渐凸现,并成为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因素。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身份 限制
一、土地制度的历次革新
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三次大的革新,从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土地私有制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变土地私有为集体所有,再到改革开放以后,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落后到先进,从不足到逐步完善,我们摸索出了一条适合自身国情的道路,使得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来说,无疑是值得庆祝的。然而,我国的土地改革一直围绕土地的所有权来进行,忽略了其他的方面,使得改革的成效受到影响。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性因素,虽然受到一定抑制或有一定程度的淡化,却并没有被消除和隔绝。
据学者分析,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土地对于占中国人口三分之二的农民来说就是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农民通过土地获得收益、实现“就业”。即土地为农民最基本的生存资料,且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能覆盖农村社区和农民群体,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社会保障不能从土地中分离出来,农民仍将长期依赖于土地经营。这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具有身份限制的主要原因。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面临的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积极作用在不断降低,因为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经营,在人均耕地只有一亩半的条件下,仍然带有“小商品生产”的特征,难以抵御天灾人祸和市场经济的风险。也可以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商品生产”式的生产经营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取代它的应当是现代农民、现代农业和现代农村(引用)。
从现实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制约,不仅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未得到落实,同时也导致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欠缺稳定性、安全性和流通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民的土地权益难以得到实现和保障。身份制约已经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瓶颈,切割成员身份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联,应该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方向。国家应加强对该方面的立法和调整,解决由此产生的弊端。
三、解决途径
基于以上现实的分析,我认为应当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身份范围,以适应现实的需要。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如果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应当事先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而且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只能直接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可见,现行法律上,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或者农户才有资格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本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并设定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只要具有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就有权请求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这种区别对待在我国以往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农业生产化、现代化程度较低的情况,是符合农村大部分地区的现实状况的,是有利于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有利用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然而,我们应当看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城镇化的推进,农民进城打工呈必然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农民放弃耕种土地,进城务工。这样,相当一部分农村的可耕地便处于荒芜状态、半耕状态和换种状态。据统计,近年来大部分省区因农民进城务工导致土地闲置的耕地面积大幅上涨。一定程度上,农民进城务工推动了农村的城市化进程,这是经济发展不可避免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更应该采取措施解决农村出现的问题,在保障不影响城市化进程的同时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诸多学者提出了改造或者革新既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主张,以杨立新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佃权制度改造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思路即在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户一次性平均分配土地后,承包方长期性或者永久性地享有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引用)。永佃权具有永久性,且它的主体超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内部成员的范围,是一种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独立用益物权,由于我国有永佃权的基础,再加上其特点弥补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是值得借鉴的。永佃权对于解决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限制问题是有利的,对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也有很大的意义。
四、结语
综上,现实的发展迫切的要求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身份范围,只有解决了土地经营的问题,才能使农村经济得到不断发展,政府应在保障农民权益的同时,保证土地的稳定发展和长远效益。
参考文献:
[1]许建苏,赵欣,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探析,河北法学,2005年09期
[2]王英萍,;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农业科学版),2001年04期
[3]雷玉德,浅析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无锡轻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02期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身份 限制
一、土地制度的历次革新
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三次大的革新,从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土地私有制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变土地私有为集体所有,再到改革开放以后,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落后到先进,从不足到逐步完善,我们摸索出了一条适合自身国情的道路,使得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来说,无疑是值得庆祝的。然而,我国的土地改革一直围绕土地的所有权来进行,忽略了其他的方面,使得改革的成效受到影响。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性因素,虽然受到一定抑制或有一定程度的淡化,却并没有被消除和隔绝。
据学者分析,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土地对于占中国人口三分之二的农民来说就是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农民通过土地获得收益、实现“就业”。即土地为农民最基本的生存资料,且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能覆盖农村社区和农民群体,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社会保障不能从土地中分离出来,农民仍将长期依赖于土地经营。这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具有身份限制的主要原因。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面临的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积极作用在不断降低,因为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经营,在人均耕地只有一亩半的条件下,仍然带有“小商品生产”的特征,难以抵御天灾人祸和市场经济的风险。也可以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商品生产”式的生产经营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取代它的应当是现代农民、现代农业和现代农村(引用)。
从现实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制约,不仅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未得到落实,同时也导致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欠缺稳定性、安全性和流通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民的土地权益难以得到实现和保障。身份制约已经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瓶颈,切割成员身份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联,应该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方向。国家应加强对该方面的立法和调整,解决由此产生的弊端。
三、解决途径
基于以上现实的分析,我认为应当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身份范围,以适应现实的需要。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如果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应当事先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而且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只能直接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可见,现行法律上,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或者农户才有资格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本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并设定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只要具有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就有权请求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这种区别对待在我国以往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农业生产化、现代化程度较低的情况,是符合农村大部分地区的现实状况的,是有利于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有利用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然而,我们应当看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城镇化的推进,农民进城打工呈必然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农民放弃耕种土地,进城务工。这样,相当一部分农村的可耕地便处于荒芜状态、半耕状态和换种状态。据统计,近年来大部分省区因农民进城务工导致土地闲置的耕地面积大幅上涨。一定程度上,农民进城务工推动了农村的城市化进程,这是经济发展不可避免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更应该采取措施解决农村出现的问题,在保障不影响城市化进程的同时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诸多学者提出了改造或者革新既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主张,以杨立新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佃权制度改造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思路即在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户一次性平均分配土地后,承包方长期性或者永久性地享有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引用)。永佃权具有永久性,且它的主体超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内部成员的范围,是一种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独立用益物权,由于我国有永佃权的基础,再加上其特点弥补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是值得借鉴的。永佃权对于解决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限制问题是有利的,对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也有很大的意义。
四、结语
综上,现实的发展迫切的要求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身份范围,只有解决了土地经营的问题,才能使农村经济得到不断发展,政府应在保障农民权益的同时,保证土地的稳定发展和长远效益。
参考文献:
[1]许建苏,赵欣,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探析,河北法学,2005年09期
[2]王英萍,;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农业科学版),2001年04期
[3]雷玉德,浅析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无锡轻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02期